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形式大致有三种:
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不足3个月的,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境外派遣在一年内累计超过3个月的,与内地用人单位直接雇用一样,需要办理就业证。
香港居民在内地寻求工作机会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例如由他人介绍或通过招聘网站搜索,也可以委托求职中介机构。
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包括: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香港居民的,应当为其办理就业证,而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办理就业证。
用人单位为香港居民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体检证明原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劳动合同等。
而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居民,则应由本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和有效文件,包括个体经营执照,健康状况证明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根据《就业管理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为香港居民办理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与香港居民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另外,用人单位与聘雇香港居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香港居民任职期满,用人单位还需要为香港居民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2017年6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对他们的就业指导,为有就业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港澳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书》,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方便港澳台学生在内地就业提供更多便利。
依照《就业管理规定》,内地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分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但每个地区的具体执行政策不一。
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
由于现时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属上述第一种情况的香港居民,用人单位暂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为他们办理内地的社会保险。香港居民或者其用人单位应不时留意有关措施的进一步公布,以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2017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 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按《意见》要求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政策规定。根据这一政策,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同胞,均可按照内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同胞,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接手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有关《意见》的具体内容,请参阅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公告:
香港居民从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及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香港居民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居民在境外或/及内地分别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香港居民不受雇于内地企业,且在内地停留时间在任何12个月内不超过183天,并且其工资薪金不是由内地企业或常设机构支付或负担,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中国 - 香港税收安排”),则其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首先划分来源于境内或境外:
其次,根据个人实际在内地居住时间确定个人所得税(个税)纳税义务(见下表):
境内居住时间 | 境内支付部分 | 境外支付部分 | 适用公式(应纳税额) | ||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 ||
不超过90/183天(如适用税收协定*) |
征税 | 免税;适用相关税收安排中董事条款的高管需要征税(见注1) | 免税 | 免税 |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 ÷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x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 |
超过90/183天但不满1年(如适用税收协定) |
征税 | 免税;适用相关税收安排中董事条款的高管需要征税(见注2) | 征税 | 免税 |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 |
满1年但不满5年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免税 |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1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 ÷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x (当月境外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 |
5 年以上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当月境内工资薪金外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注 1:(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
注 2:(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1 -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 ÷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x (当月境外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
香港居民直接由内地用人单位雇佣,只在内地任职
香港居民由内地用人单位直接雇佣的,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发放。如其源于境内的工资所得,需要全部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香港居民在内地取得的工资薪金,按月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此外,对香港居民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补贴、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免税补贴的类别包括: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到内地任职或离职取得的搬迁收入、探亲费、个人语言培训费以及子女教育费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香港居民在内地设厂,既担任该内地企业的董事,又同时担任管理职务,其从内地企业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欲了解《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香港居民子女可在内地接受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和大学教育。
香港居民的子女需要在内地的幼儿园就读的,可以自行选择到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报名,也可以选择报读国际学校(即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幼儿园的入学要求由各学校自行定立,一般会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公布。香港居民学生如果选择在居住地附近幼儿园就读,可直接与学校联系,是否收录则由幼儿园自行决定。如果选择至国际学校就读的,同样可按照个别学校的具体要求提出申请,由国际学校自行决定是否录取。
欲了解教育部公布经批准设立的国际学校名单,请参考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需要在内地的中小学就读的香港居民,可以选择到居住地附近的中小学,也可以选择到国际学校就读。香港居民学生的父母或在当地监护人须详细了解各学校的学制、收生要求、申请所需时间及收生时间等细节,再决定有关的入读安排。
如申请居住地附近的中小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在当地监护人应向所在地区县政府侨办提出书面申请,获取当地上中小学批准书。再持当地上中小学批准书及其他文件与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联系,学校一般根据当地有关班额的规定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等决定是否接受。
如果选择就读国际学校,可按照个别学校的具体要求提出申请,由国际学校自行决定是否录取。香港学生中途转学至国际学校就读,一般需要提供成绩单并参加国际学校自行组织的入学考试。申请入读国际学校的香港学生,在学校同意入学后,由学校将学生的情况向当地教育委员会进行备案。
欲了解教育部公布经批准设立的国际学校名单,请参考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香港居民欲报考内地学校,可报名参加内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生考试。报考要求如下:
考试内容和要求参见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
欲了解更多考试报名相关信息,请参考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以及内地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
此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72号)的规定,自2012年起,部分院校可免笔试录取符合其规定条件的香港学生。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3]537号),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内地高校免试招生。录取要求各院校本科专业各不相同,具体应参考各院校的招生简章。
详情可参考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网站:
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已下发到各地方财政部门、教育局和各直属高校,为到内地就读的港澳学生专门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参照内地学生奖学金政策体系为港澳学生增设「特等奖」,并增加了港澳学生的奖学金名额,及大幅提高了奖学金奖励标准。欲了解上述《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请参阅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公告:
2004年7月11日,内地与香港已经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达成共识。
根据备忘录,内地和香港会确定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学校,并定期更新。认可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仅包括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将被对方认可。具体内容包括:
欲了解备忘录的具体内容,请参考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