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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粵辦通訊

2020年8月12日
(總第1230期)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於2020年8月11日通過上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a) 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以及(b) 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三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等。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02dd1755a4684616935b04fd1e260c3e.shtml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08/11/c_1126355061.htm

2. 《深圳市口岸辦關於全面啟用跨境貨車司機粵康碼通關憑證的溫馨提示》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於2020年8月11日發佈上述《提示》,當中明確跨境貨車司機入境前應在“粵省事”小程序準確申報運輸作業任務相關信息。 自8月13日0時起,入境前必須提前完成申報(務必詳細填寫香港居住地址及收貨單位地址) ,申報成功後將可查看72小時內核酸檢測結果證明,獲取粵康碼憑證,入境時必須出示通關憑證方可順利通關等。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ka.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7994996.html
《深圳市口岸辦關於全面啟用跨境貨車司機粵康碼通關憑證的溫馨提示》

3. 《珠海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強化珠港跨境貨車司機健康管理和服務保障措施的通告》

珠海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於2020年8月10日發佈上述《通告》,自2020年8月8日6時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a) 跨境司機入境前應在“粵省事”微信小程式中準確申報運輸作業任務相關信息,包括作業目的地詳細信息(工廠/倉庫名稱及所在街道)、內地手機號碼及相關個人信息等;(b) 未安裝GPS定位系統和ETC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的入境貨車,需到指定場地(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境車道處)免費安裝GPS和ETC系統;(c) 跨境司機持72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在申報運輸任務信息後入境,按照申報行駛路線從口岸到目的地工廠倉庫進行點對點運輸作業;(d) 跨境司機運輸作業範圍僅限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市,不得前往內地其他地市;以及(e) 對於長居地為珠海的跨境司機,確需在珠過夜住宿的,須到指定酒店住宿並實施封閉管理,由政府補貼部分食宿費用。長居地為香港的跨境司機入境後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返港的,經核實後由所在區安排入住指定酒店,不得自行安排在珠過夜等。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hengqin.gov.cn/zhshqxqzfmhwz/zwzx/tzgg/content/post_2622539.html
《珠海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強化珠港跨境貨車司機健康管理和服務保障措施的通告》

公開徵求意見

4.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信用分類監管規範(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8月4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8月14日。主要內容包括:(a) 質量信用的記分對象包括產品和經營者,經營者分為生產者和銷售者(含服務提供者);(b) 質量信用的記分週期為24個月。記分週期從首次產生質量信用記分當日開始計算,並動態保持最近24個月內的記分;(c) 質量信用分是起始分、獎勵分、扣除分和修復分之和。記分對象如有失信行為則扣分;扣分後,如符合本規範相關規定的,可申請對扣分進行修復;以及(d) 記分對象質量信用分扣至0分時鎖定180日。鎖定期內不可修復,並暫停扣分。180日後,恢復至起始分12分並重新記扣分等。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amr.gd.gov.cn/hdjlpt/yjzj/answer/6281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徵求《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信用分類監管規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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