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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投资在内地


开设业务

外商投资者在内地设立机构/企业的主要形式

外商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机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香港投资者参照外资的安排执行。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可从事与其母公司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进行与业务有关的联络活动,但不得从事直接性经营活动。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广东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要首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之后会向常驻代表机构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常驻代表机构在领取登记证后需与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

作为《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一项优惠政策,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没有从业人员人数和经营面积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餐饮、电脑服务、广告制作、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多种行业。

欲了解详情,请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amr.gd.gov.cn/

外商投资企业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依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内地法律在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境外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形式主要是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股份有限公司四类。

对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以下简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同时,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欲了解《外商投资法》的详情,请参考内地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9-03/20/content_5375360.htm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

内地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外准入制度。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港澳台投资可参照或比照适用《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 2022年 1月1日起施行,将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 2020年的 33条减至 2021年的 31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20年的30条减至2021年的27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

完整清单内容请参考内地政府网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设立审批流程

根据《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不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登记机关不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进行审查。企业提交企业登记申请后,可以继续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人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一般情况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安排企业注册资本的注资、到公安部门刻制公司印章、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到税务、外汇、海关等政府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等。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统计、财政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政登记证等。具体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流程及手续,可以参考以下广东省政府部门网站。

欲从事某些特殊行业,除需取得商务部门对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外,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申请设立公司从事该行业的运营。

上述关于在广东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流程信息仅为一般性介绍,只供参考,并非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如需了解具体问题及实际操作,请参阅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https://qykb.gdzwfw.gov.cn/qcdzhdj/,或向具有执业资质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一般专业咨询机构均提供代理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手续的服务,包括协助起草公司章程、企业设立申请等文件、准备企业设立申请的相关表格和与相应的政府机关沟通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而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投资者以该出资额为限,对外资企业的债务负责。依据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予以放宽。

欲了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详情,请参考内地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zwgk/2014-02/18/content_2611545.htm

在实际操作中,负责审批的商务部门会对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批准其设立。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具体要求,可以向具有执业资质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咨询机构查询,并与主管的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

租赁公司办公场所的要求

若投资者需租赁经营场所,在准备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租赁合同应该由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
  2. 租赁合同中应写明该房屋将登记为拟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在,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后承租方将由投资方转为该外商投资企业。
  3. 房屋拥有者应该提供所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对于使用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工商部门要求的相应证明文件。
  4. 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列明的房屋用途一般须为商业用途。若投资人租赁住宅并将其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所在地法律或管理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活动,以及其他禁止经营的行业。

欲了解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对于企业经营场所的具体规定,请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amr.gd.gov.cn/

劳工

内地劳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各类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加以规定。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起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021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指引》”),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详情,请参阅内地政府网站: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l/202011/t20201102_394622.html

欲了解《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详情,请参阅内地政府网站: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107/t20210709_418119.html

雇用员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在员工招聘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国境内的其他用人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常驻代表机构有不同的人员招聘机制。依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自行招聘员工。招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比如委托劳动部门认可的招聘中介、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等。

常驻代表机构若需要在中国境内雇用中国公民,则应通过具有涉外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务派遣。常驻代表机构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提供相应服务的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与中国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港、澳、台人员以往在内地企业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欲了解《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详情,请参阅内地政府网站:
http://www.mohrss.gov.cn/jycjs/gongzuotongzhi/201808/t20180828_300019.html

根据2011年11月生效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聘从业人员,对于其雇员人数没有限制。此外,个体工商户应当与招用的雇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

薪金与福利

工时和工资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定员工工资和福利标准,但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建立员工激励制度,比如绩效奖金、员工股票期权等,以吸引优秀人才。员工工资必须以当地货币至少按月支付,发薪日可以在劳动合同上进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均应遵守中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岗位,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当地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特殊工时制度。

在发放员工工资时,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依据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投资者在内地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员工个人缴存部分形成对该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

对于用人单位雇用的香港居民员工,用人单位亦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如下规定,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将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欲了解《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详情,请参阅内地政府网站: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112/t20211229_431769.html

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长期住房储金,即住房公积金。

其他有关广东省劳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请参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https://hrss.gd.gov.cn

税务

外国投资者到内地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可能会涉及的主要内地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方附加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关税等。香港投资者参照外国投资者的安排执行。如需了解具体的税务问题或其实际操作,可致电广东省税务机关咨询热线:(86 20) 12366。

企业所得税

总体概况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就其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预提所得税率可能依据中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予以降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企业利润为主要依据,但不是直接意义上的会计利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采用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增值税、消费税及地方附加税费

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在流通环节缴纳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主要税目税率表如下:

一般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之外,针对特定的14种消费品额外征收的流转环节税费。2008年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列举了14种消费品,包括香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及高档手表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消费品的不同,分别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征收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车用含铅汽油及酒精消费税。

为促进节能环保,自2015年2月1日起,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按照其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适用税率均为4%。

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此后,对化妆品、小汽车、卷烟等消费品多次调整相关消费税法律法规。

地方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计算方法以实际缴纳两税税额分别乘以税率。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城建税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欲了解《城建税法》的具体内容、计税详情和优惠政策等,请参阅以下内地政府网站:

  • 《城建税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9591538ccd764bb787e01e729fe0cbbb.shtml
  •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5/c5168440/content.html
  • 《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8/t20210825_3747862.htm
  •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5/c5168590/content.html
  • 《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6427/content.html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税收政策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含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适用的税务处理

    关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2004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国务院负责制定《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

    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到中国的货物的应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包括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了达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要求,中国海关自2002年来已经陆续降低了进口货物关税税率。关税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完税价格为基础,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或者数量为标准,计算关税税额。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护肤品、西装、短筒靴、纸尿裤等部分日用消费品降低最惠国税率,详见国务院于2018年5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详情请参阅内地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8-06/01/content_5295388.htm

    印花税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印花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欲了解《印花税法》的详情,请参阅内地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21-06/11/content_5616922.htm

    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契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欲了解《契税法》的具体内容,请参阅内地政府网站:
    《契税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bd0401b6f5a84ac5a7dc83f9f9d96bd9.shtml

    其他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协定待遇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香港税收安排”)及其第一议定书于2006年12月生效并实施。此后,双方又于2008年6月、2010年5月、2015年4月及2019年7月分别达成内地-香港税收安排的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第四议定书及第五协定书。通过该安排及其议定书,香港居民取得符合安排所规定的条件来源于内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益,可以向内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获批后可享受税收安排优惠待遇。若香港居民不符合税收安排规定的条件,则其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益,将适用法定的预提所得税率10%。

    注释:上述协定优惠税率仅在收入的取得方满足一定条件并有权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方可适用。

    为简化内地-香港税收安排执行程序,经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达成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内地-香港税收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其它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知识产权

    内地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内地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做出了规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共有51条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

    欲了解《民法典》的详情,请参阅内地政府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理方式

    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罚款等在内的处罚措施,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假冒侵权商品和工具,并责令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欲了解在内地申请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详细信息,可向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或参考以下相关政府机构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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