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
(总第1132期)
国家政策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探索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支持地方探索“一照多址”登记,开展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b) 满足优质国外商品消费需求。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发展特点和趋势,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顺应商品消费升级趋势,抓紧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c) 强化财税金融支持。降低流通企业成本费用,推动工商用电同价、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进一步落实。研究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加大对高性能物流设备进口的支持力度;以及(d)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8/27/content_5424989.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2. 《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
科技部、财政部等六个部门于2019年8月27日联合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加强文化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等环节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文化资源分类与标识、数字化采集与管理、多媒体内容知识化加工处理、VR/AR虚拟制作、基于数据智能的自适配生产、智能创作等文化生产技术研发;(b)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领域的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建立文化科技重大科研任务形成机制,从基础研究到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应用等创新链一体化设计;(c) 鼓励文化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依法依规设立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投资类基金,发挥其撬动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作用。鼓励并支持具备条件的文化和科技融合项目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促进文化科技项目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同双赢。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发针对文化科技企业的投融资产品、风险控制技术、数据库等,推动文化科技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以及(d) 加快建立开放合作平台,支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探索技术合作模式,以技术、标准、产品、品牌、知识产权、差异化服务等优势和特点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项目合作、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海外市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xinwen/2019-08/27/content_5424912.htm
《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国科发高[2019]280号)
3.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上述《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a)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b)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c) 详细列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的准入、退出、听证、送达程序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及(d)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原国家品质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08/t20190827_306286.html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4. 《 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 》
海关总署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检验,实行“集中检验、分批放行”模式。对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企业应当凭《铁矿石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向海关申报。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期货铁矿石,经检验后,如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则准予入境;以及(b) 对申报进口的期货铁矿石,企业应当凭《期货铁矿石放行申请单》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海关申报和放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开展期货铁矿石检验鉴定业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2480148/2577454/index.html
《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9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并发布上述两部《法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b) 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c)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d)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品质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以及(e) 对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上市后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等作出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b)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的,免征资源税;(c)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d)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以及(e)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6.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八个部门于2019年8月26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档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b) 整治内容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等;以及(c) 列明整治方式、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xinwen/2019-08/26/content_5424474.htm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8月23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提高消费便捷程度。推动实施移动支付便民示范工程,提高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银行卡使用便捷度,推广移动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到2022年,实现全国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除现金支付外,都能支持银行卡或移动支付,互联网售票和4G/5G网络覆盖率超过90%;(b) 提升入境旅游环境。整合已有资源,提升入境旅游统一宣介平台(含APP、小程序等移动端)水平。鼓励各地开发一批适应外国游客需求的旅游线路、目的地、旅游演艺及特色商品并在宣介平台上推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在文化和旅游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完善入境游客移动支付解决方案,提高游客消费便利性;(c) 支持各地加大对旅游景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资金投入,保障景区游览安全,推动景区设施设备更新换代、产品创新和项目升级,加大对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推进“互联网+旅游”,强化智慧景区建设,实现即时监测、科学引导、智慧服务;以及(d) 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邮轮游艇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等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现代技术相互融合,发挥展会拉动文化和旅游消费的作用,支持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通过展会进行产品展示、资讯推广。引导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行销方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8/23/content_5423809.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 [2019]41号)
8.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及《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19年8月23日发布上述两个《公告》。其中,《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起,对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270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646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1第三部分所列64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对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737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b) 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附件2第一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对附件2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以及(c) 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等。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则当中明确,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9. 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9年8月21日召开。主要内容包括:(a) 从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中央层面设定的全部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等13项审批,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等8项审批改为备案,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60项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其余442项审批采取压减材料和时限、延长或取消有效期、网上办理、取消现场核验等优化服务措施;以及(b) 部署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行、助洁等便捷服务。新建社区和老旧社区改造要把养老服务作为重要配套。调动社会力量发展适合老年人消费的旅游、养生等服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优质适用的老年用品。大规模培养养老院长、护理员、社工等。支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大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19-08/21/content_5423171.htm
10. 《2019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19年8月21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持有 2019 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使用者,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 9 月 15 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以及(b)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使用者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 月 1 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908/t20190822_945079.html
《2019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19]6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上述《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b)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东盟成员国原产货物,最后生产工序在该东盟成员国境内完成,并且自该成员国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适用《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的协定税率;(c) 原产于中国或者东盟成员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另一个东盟成员国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生产另一货物的东盟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中国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d) 同一批次进口的东盟成员国原产货物,离岸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以及(e)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对原产地证书副本、能充分证明原产资格及货物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文件保存至少3年。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对原产地证书的申请表及其所有相关文件保存至少3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570744/index.html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
12. 《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8月1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b) 大力推动房地产交易事项一窗办理。各省税务机关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办理视窗等方式,一次性收取房地产交易业务全部资料,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c)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讯表》填报错误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有条件的省税务机关试点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回馈以及增值税预缴申报等服务;以及(d) 推动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各省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服务,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全程在线审核办结后,完成后续退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36071/content.html
《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
13.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于2019年7月30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科技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精简项目申报流程,减少不必要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评估、规范和动态调整第三方审计机构;(b) 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革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以及(c) 对本土培养人才与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允许科研院所完善内部用人制度,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9/201908/t20190821_148402.htm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9]41号)
广东省政策
14.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以当年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明确项目概算总金额、服务履行期限后编制采购计划,但服务履行期限不应超过三年;(b) 政府采购合同实行备案制管理。采购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并公开;(c)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潜在供应商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采购文件领购条件、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交资格性材料等方式限制或者拒绝潜在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以及(d)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做好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画备案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20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czt.gd.gov.cn/gkmlpt/content/2/2590/post_2590411.html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2号)
15. 《广东省产业用地 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8月26日印发上述《工作指引》。主要内容包括:(a) 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省制订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b) 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c) 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以及(d) 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nr.gd.gov.cn/gdlr_notice/1/content/post_2589900.html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
16.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8月2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可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以及(b) 网约车具体车辆技术标准按照《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快新能源计程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穗交规字〔2018〕9号)有关规定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jt.gov.cn/gzjt/tzgg/201908/0e2d35d183de42a78206395797c9e9b3.shtml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的通知》(穗交运函[2019]2210号)
17.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2019年8月23日发布上述《通知》,申报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起。主要内容包括:(a) 申报主体包括港澳青年、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为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的前海企事业单位,以及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港澳青年社团组织,均须通过所在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b) 申报条件包含基本条件及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分为个人类资助和单位类资助。且需满足《实施细则》各资助项目相应资格条件;以及(c) 明确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qh.sz.gov.cn/sygnan/qhzx/tzgg/201908/t20190823_18174954.htm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1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双公示”目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8月21日发布上述《通告》,当中,行政许可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等6项。行政处罚包括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处罚;对偷税的处罚;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等52项。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_tzgg/201908/9e35edc0956c4534b65af7fb95c12826.shtml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双公示”目录的通告》
19.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2019年8月20日印发上述《细则》,自2019年8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本细则适用于在前海注册以及新迁入前海的金融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等;(b) 对前海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对前海港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前海港资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以及(c) 明确奖励政策,申请扶持的企业及个人所在的企业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核准流程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19/gb1099_182652/201908/t20190826_18176609.htm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1号)
20.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2019年8月19日印发上述《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与外派等相关业务的航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中国前海”船籍港发展的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业;以及(b) 明确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扶持标准,申请材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19/gb1099_182652/201908/t20190826_18176655.htm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0号)
21.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2019年8月15日印发上述《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主要内容包括:(a) 香港、澳门、海外知名高校和研究院在前海仅设立独立运营机构可不要求设立独立法人;(b) 创新载体中来自港澳台及海外的人员人数占实际研发团队总人数25%、50%以上,并且同时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在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资助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的开办费资助、运营费资助和租金及物业费资助。创业载体孵化具有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占孵化总项目数的25%、50%、75%以上,并且同时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在第六条、第七条资助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30%的开办费资助和运营费资助,同时在第八条资助基础上分别增加5%、10%、15%的租金及物业费资助。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并由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办且冠名“前海”的活动,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由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办的活动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以及(c) 明确扶持方式和标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19/gb1099_182652/201908/t20190826_18176709.htm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9号)
22. 《深圳海关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2019年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深圳海关于2019年8月9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建立供港澳鲜活产品“绿色通道”;(b) 优化口岸通关容错机制,对非由企业主观故意引起且企业主动向海关汇报并能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进一步研究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可行性。建立健全“提前申报”容错机制; (c) 便利港深机场中转旅客通关。参与研究在深圳湾口岸设立深圳、香港机场中转旅客车辆通关专用通道并提供行李直挂服务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以及(d) 做好香港赛马会从化马场马匹口岸通关服务。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实现马匹“监管互助、结果互认、信息互通、联合监测”的通关检疫监管模式。支持增设深圳湾口岸为香港赛马往返备用口岸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henzhen.customs.gov.cn/shenzhen_customs/511680/511683/2559906/2561251/index.html
《深圳海关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2019年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关办[2019]112号)
23. 《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6日发布上述《实施办法(试行)》,自2019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6日。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是指项目用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公示前,由相关单位先行编制该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查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竞买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后,即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无需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竞买人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以及(b) 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采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适用本办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五大领域的相关产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land.dg.gov.cn/007330205/0202/201908/01e17c45bbcc4e988356e7202301f518.shtml
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4. 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月22日发布上述《通知》,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贴息对象和条件为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的创业者,从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取得创业小额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商事登记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未享受过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且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可列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范围;(b) 创业者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由最高20万元调整为最高3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提供每人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吸纳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不含申请人),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由最高200万元调整为最高300万元;(c) 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可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或在还清全部本息之日起60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向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以及(d) 鼓励提供融资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经办银行的范围,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小额贷款等融资服务,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wgk.zhuhai.gov.cn/ZH12/201908/t20190822_56322679.html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9]129号)
25. 《珠海市支持港澳青年来珠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训练)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24日发布上述《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港澳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本市中小微企业就业,并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就业补贴;(b) 港澳居民在珠创业,优先入驻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由基地提供系列创业服务,并享受最长三年“零”租金、“零”物业管理费的优惠政策。港澳居民在珠创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创业者在珠港澳金融机构获得创业贷款的,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对创办小企业,吸纳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不含申请人),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珠港澳金融机构确定的各类担保机构为在珠创业的港澳居民申请创业贷款提供有偿担保的,可给予港澳创业者一次性担保费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双方约定的担保费用(担保费最高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3%)据实给予港澳创业者一次性补贴,每笔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c) 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机构或通过第三方机构组织港澳青年、大学生来珠开展就业技能实践活动,促进其更好地在珠就业创业。根据项目人数、内容等,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经费支持;以及(d) 本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优先从中央和省拨资金支出。执行期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wgk.zhuhai.gov.cn/ZH12/201907/t20190724_55987375.html
关于印发《珠海市支持港澳青年来珠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训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人社[2019]119号)
26. 《中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中山市政府于2019年8月12日发布上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并在中山的额度分四个档次进行补助: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b) 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机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c)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生产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中山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以及(d)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投资中山市产业政策扶持的且与基金非关联的企业,年度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实缴投资金额的1%予以补助。单个股权投资基金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s.gov.cn/main/zwgk/newsview/index.action?id=536193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9]89号)
广西区政策
27.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国务院于2019年8月26日发布上述《总体方案》,同意设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内容包括:(a) 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南宁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南宁综合保税区2.37平方公里),钦州港片区58.19平方公里(含钦州保税港区8.81平方公里),崇左片区15平方公里(含凭祥综合保税区1.01平方公里);(b) 南宁片区重点发展现代金融、智慧物流、数字经济、文化传媒等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兴制造产业,打造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和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重要节点;(c) 钦州港片区重点发展港航物流、国际贸易、绿色化工、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打造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门户港和向海经济集聚区;(d) 崇左片区重点发展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金融、跨境旅游和跨境劳务合作,打造跨境产业合作示范区,构建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陆路门户;(e)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f)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回流使用;以及 (g) 开辟港澳台人才绿色通道,为在贸试验区工作和创业的港澳台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8/26/content_5424522.htm
《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
海南省政策
28. 《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8月26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经费补助标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等政策,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吸引社会捐赠;(b)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允许市县探索将公办中小学(幼稚园)的紧缺学科教学服务、后勤服务、课后服务及保育、安保、校医、外教等教学辅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c) 支持海南教育扩大对外开放。建设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支持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三亚崖州湾大学城、海口桂林洋教育园区等建设。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在琼设立学历教育、科学研究及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中心等分支机构。支持试点境外工科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独立办学,支持探索境外高水准企业在海南独资办学;以及(d) 支持高校科研体制机制创新。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围绕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开展研发活动,鼓励高校承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及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研发项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1908/679cdccf7f44426d9719376265ff677c.s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20号)
云南省政策
29. 《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深入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提高至69元;(b) 深化药品耗材流通体制改革,严格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加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网络,实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动态调整,对易短缺药品进行预警并及时处理;进一步优化云南省药品储备结构,加强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和管理。严厉打击垄断原料药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做好国家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改革试点工作;以及(c) 积极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加快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向乡村延伸,推广“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服务模式。大力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持续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出台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提高社会办医准入审批效率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yzfb/201908/t20190826_160072.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9]75号)
30.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国务院于2019年8月26日发布上述《总体方案》,同意设立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内容包括:(a) 云南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86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昆明片区76平方公里(含昆明综合保税区0.58平方公里),红河片区14.12平方公里,德宏片区29.74平方公里;(b) 优化外籍及港澳台人才发展环境。探索将有关外籍及港澳台人才省级管理许可权赋予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职业资格国际互认,允许外籍及港澳台技术技能人员按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就业,允许在中国高校毕业的优秀留学生在自贸试验区就业和创业,向其发放工作许可。开展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等;(c) 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等;(d) 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外)。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以及(e) 探索推进边境地区人员往来便利化。积极推进与毗邻国家签署跨境人力资源合作协定,探索建立外籍务工人员管理长效机制。研究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许可、签证及居留许可便利措施。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共建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云南与周边国家共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8/26/content_5424522.htm
《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
31. 云南省《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省教育厅等五个部门于2019年8月26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获得州(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b) 高校要继续加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创业平台,降低大学生创业成本,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以及(c) 将云南省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从2020届毕业生起,补贴发放时间提前到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2020届高校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要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xinwen/2019-08/26/content_5424500.htm
云南省《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
32. 《交通运输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8月26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1日。当中明确,“两岸资本证明、境外企业经公证认证的商业登记文件、船舶登记证书”等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将继续保留。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xinwen/2019-08/26/content_5424503.htm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3. 《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8月23日就上述《执业细则(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7日。当中明确,《执业细则》立足于《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首发上市的相关法律、规章中关于首发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908/t20190823_360925.htm
关于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4.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8月23日就上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分拆试点条件。对拟分拆上市公司设置盈利门槛、限制拆出资产的规模,保障上市公司留有足够的业务和资产支持其独立上市地位;要求拟分拆上市公司达到规范运作标准、分拆后母子公司均符合“三分开两独立”要求;(b) 规范分拆上市流程。上市公司分拆应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充分披露资讯,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分拆后子公司发行上市应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重组上市的有关规定;以及(c) 加强对分拆上市行为的监管。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将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强化中介机构职责,由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分拆后的上市地位开展为期一年以上的持续督导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908/t20190823_360923.htm
关于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5. 《广东省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于2019年8月23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8日。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免费为我省渔船配备的AIS船载终端和北斗卫星船载终端(以下统称“通导与安全装备”)的使用、维护和监管;(b) 渔船所有人应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政管理部门提供船舶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并积极配合通导与安全装备的实船安装及调试工作。通导与安全装备供应商负责设备的实船安装、调试以及使用操作培训,保证设备能够正常投入使用;(c) 通导与安全装备是渔船配置的重要安全生产设备,应固定安装在渔船合适位置,且实行专船专用,不得转借、转卖它船使用。 新建船舶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从报废船舶上拆卸的旧通导与安全装备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ara.gd.gov.cn/gkmlpt/content/2/2588/post_2588773.html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
| 经济指标 | 2019 年1- 7 月 |
与2018年
同期相比 |
2018
年
1-12 月 |
|---|---|---|---|
|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 #50,501.17 | #+6.5% | 97,277.77 |
|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 38,855.1 | +0.2% | 71,618.4 |
|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 23,549.7 | +3.3% | 42,718.3 |
|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
#4,907.6 | #-0.6% | 11,675.5 |
|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 15,305.4 | -4.2% | 28,900.0 |
(#为2019年1-6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 省份 |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
||||
|---|---|---|---|---|---|---|
|
2019
年
1- 6 月 |
与2018年同期相比 |
2018
年
1-12 月 |
2019 年1- 7 月 |
与2018年
同期相比 |
2018
年
1-12 月 |
|
| 福建 | 16,640.15 | +8.1% | 35,804.04 | #6,357.4 | +6.8% | 12,354.3 |
| 广西 | 8,906.91 | +5.9% | 20,352.51 | 2,641.4 | +23.8% | 4,106.7 |
| 海南 | 2,668.96 | +5.3% | 4,832.05 | 540.9 | +40.3% | 849.0 |
| 云南 | 7,957.43 | +9.2% | 17,881.12 | 1,258.3 | +17.9% | 1,973.0 |
(#为2019年1-6月数)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在内地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 「2019粤港知识产权与中小企业发展(广州)研讨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香港贸易发展局连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将会在2019年9月25日(星期三)上午在广州科学城会议中心2号楼1层联和厅举办「2019粤港知识产权与中小企业发展(广州)研讨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作为是次活动的支持机构。是次研讨会旨在帮助粤港两地的中小企业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例如知识产权商品化)策略,从而更好地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带来的机遇,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能力。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docs/doc_20190822.doc
● 「第12 6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由商务部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本届广交会将分为三期举办,展期分别为2019年10月15日至19日;10月23日至27日;以及10月31日至11月4日。三期均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按产品类别分别为:电子及家电、照明、车辆及配件、化工产品、五金及工具、机械、建材、能源、日用消费品、礼品、家居装饰品、办公、箱包及休闲用品、食品、医药及医疗保健、鞋类产品、纺织服装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antonfair.org.cn/cn/index.aspx
| 时间 | 活动内容 | 举办地点 | 主办/承办机构 | 查询方式 |
|---|---|---|---|---|
| 广东 | ||||
| 2019年3-12月 | 2019年第八届“赢在广州”暨粤港澳 大湾区大学生创业大赛活动 | 广州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http://cyds.job168.com |
| *#2019年9月25日上午9时20分至中午12时 | 「2019粤港知识产权与中小企业发展(广州)研讨会」 | 广州:科学城会议中心2号楼1层联和厅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西3号)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协办 | 请参阅“活动推介” |
| #2019年10月15至11月4日 |
第12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第一期:2019年10月15日-19日 第二期:2019年10月23日-27日 第三期:2019年10月31日-11月4日 |
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 | 请参阅“活动推介” |
(*为新增活动,#为推介活动)
● 2019 年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接受申请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由2019年7月29日至9月13日接受2019年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的申请。
资助计划于2004年推出,资助粤港应用研发项目,以鼓励两地大学、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加强合作,并提升大珠三角地区产业的科技水平。深圳市政府翌年加入计划。
计划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项目由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供香港机构申请;第二类项目由内地相关单位资助,供内地机构申请;第三类项目则由粤港或深港两地政府联合资助,香港和内地机构可分别向创新科技署和内地相关部门申请。
创新科技署发言人说:「今年第一类和第三类项目分别涉及33个和32个科技范畴,该些范畴均配合产业发展需要,并能促进大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详情载于创新及科技基金网页(www.itf.gov.hk)。如有查询,请联络基金秘书处(电话:(852) 3655 5678;电邮:enquiry@itf.gov.hk)。
香港大型活动年表
(2019年9-10月)
| 日期 | 活动名称 | 活动性质 | 主办机关 |
有关详细资料,请浏览以下网页
或向联络人查询 |
|---|---|---|---|---|
| 二零一九年九至十月 | ||||
| 九月一至十四日 | 香港一带一路城市文化交流会议2019 | 会议/舞台表演/研讨会/讲座 | 进念‧二十面体 |
www.zuni.org.hk
Tel: 2893 8704 |
| 九月三至五日 | Restaurant & Bar Hong Kong | 展览 | Diversified Events Hong Kong | http://www.restaurantandbarhk.com/expo/ |
| 九月三至五日 | Seafood Expo Asia | 展览 | Diversified Business Communications | http://www.seafoodexpo.com/asia/ |
| 九月三至七日 | 香港贸发局香港钟表展 |
展览/
商贸活动 |
香港贸发局 香港表厂商会有限公司 香港钟表业总会有限公司 | hkwatchfair.hktdc.com |
| 九月三至十月十三日 | 中国内地电影展 2019 | 其他 |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与华南电影工作者联合会合办,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南方影业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影基金会协办 |
梁凤萍女士
Tel: 2734 2888 Fax: 23665206 Email: jfpleung@lcsd.gov.hk |
|
九月四至六
日 |
Asia Fruit Logistica | 展览 | Global Produce Events GmbH | http://www.asiafruitlogistica.com/en/ |
| 九月四至七日 | CENTRESTAGE |
展览/
商贸活动 |
香港贸发局 | www.centrestage.com.hk |
| 九月十一至十二日 | 第四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 | 会议 | 香港贸发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http://www.beltandroadsummit.hk |
| 九月十三至十五日 | 己亥年中秋彩灯会 |
全港节庆活动/
嘉年华会 |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http://www.lcsd.gov.hk/eo |
| 九月十六至十九日 | Asia’s Fashion Jewellery & Accessories Fair – September | 展览 | UBM Asia Ltd | http://exhibitions.asiafja.com/9fj/ |
| 九月十六至二十日 | September Hong Kong Jewellery & Gem Fair | 展览 | UBM Asia Ltd | http://exhibitions.jewellerynetasia.com/9JG/ |
| 九月十八至二十二日 | September Hong Kong Jewellery & Gem Fair | 展览 | UBM Asia Ltd | http://exhibitions.jewellerynetasia.com/9JG/ |
| 九月二十日 | 2019 LSCM物流高峰会 | 会议/展览会 |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 |
LSCM
Ms Mandy Chan T: 2255 0860 Ms Wendy Fung T: 2255 0846 |
| 九月二十至二十二日 |
高谷史郎《静/止》
(日本) |
舞台表演 |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张明慧女士
Tel: 2268 7209 Fax: 23713519 Email: cmwcheung@lcsd.gov.hk |
| 九月二十一至二十二日 | 第41届香港赛艇锦标赛 | 赛事 | 中国香港赛艇协会 | http://www.rowing.org.hk |
| 九月二十二日、二十四至二十五日 | 伦敦交响乐团 | 舞台表演 |
康乐及文化
事务署 |
魏咏茵女士
Tel: 2268 7216 Fax: 23662762 Email: twyngai@lcsd.gov.hk |
| 九月二十五至二十七日 | LAMP Asia 2019 | 会议 | GAMA International | tbc |
|
九月至十一月
(暂定) |
2019邵逸夫奬 | 展览 |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邵逸夫奖基金会 |
杨明思女士
Tel: 2732 3209 Fax: 2311 2248 Email: bmsyeung@lcsd.gov.hk 彭翠虹博士 Tel: 2732 3222 Fax: 2311 2248 Email: rthphang@lcsd.gov.hk |
| 二零一九年九月至二零二零年一月 | 赛马会艺坛新势力 | 艺术节 | 香港艺术发展局 |
http://newartspower.hk/tc/
Ms Lorenex Leung Tel: 2820 1063 Email: lorenex_leung@hkadc.org.hk |
|
其他经贸信息网页
(1) 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商业资料通告 – 内地商贸资料库」网页
(2)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网页
(3) 香港特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网页
(4)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网页
(5) 香港特区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网页
(6) 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国贸易」网页
此外,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的网站亦有提供有关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包括其出版的《珠三角通讯》的内容,网址为http://www.prdcouncil.org。而香港总商会亦设有专门网站报导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网址为http://www.chamber.org.hk/info/prd。 |
|
其他展览活动信息网页 |
||
|---|---|---|
|
网站 |
网址 |
|
|
福建 |
||
|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
http://www.xicec.com |
|
|
广东 |
||
|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展览排期) |
http://www.21cantonfair.com/pages/w.aspx?catid=8|31|55|117 |
|
|
深圳会展中心
|
http://www.szcec.com/zgxgzx/zhpq/2011zlpq/ |
|
|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展览(展览计划) |
http://www.gde.cc/exhibition/showexhibition.asp?order=2&type=1&years=2015 |
|
|
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
http://www.zshjexpo.com/ |
|
|
中山市黄圃国际会展中心(展会预告) |
http://www.hpexpo.cn/index.php?column=info&do=topic&cate_id=2 |
|
|
广西 |
||
|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
http://www.nicec.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2&id=272 |
|
|
云南 |
||
|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
http://www.kmicec.com/list877.aspx |
|
|
香港 |
||
|
香港贸易发展局
|
http://www.hktdc.com |
|
|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
http://www.hkcec.com |
|
|
亚洲国际博览馆 |
http://www.asiaworld-expo.com/html/zh/Default.html |
|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如有兴趣订阅《驻粤办通讯》,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商会或公司名称、电子邮箱、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邮至 nl@gdeto.gov.hk 通知本办,并于邮件标题注明「订阅驻粤办通讯」。
《驻粤办通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料搜集自有关网站、报刊媒体及其它机构等管道,并仅供参考之用。该《通讯》所载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办对于因使用、复制或发布该《通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