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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1月3日
(总第1167期)

通告

***2020 年内地社会保险、劳动法、商标注册专题讲座***
(广州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将于 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 在广州市主办 2020年内地社会保险、劳动法、商标注册专题讲座」,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为协办机构, 邀请金杜律师事务所以及莱韬悦咨询公司的专家,就以下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 港澳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各地规范与实操 解读刚出台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 ,并结合各地相关规定与实践操作,对广州等地关于港澳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港澳台员工的用工管理。
    【主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艾律师】

  • 年度劳动法案例分享 围绕加班管理等企业关注的劳动法问题,结合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进行解读与分享,并针对人力资源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主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艾律师】

  • 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 结合《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近来发布的一系列规章、指南以及一些典型案例,对打击规制商标恶意囤积注册行为进行介绍分享。
    【主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飞律师】

  • 最新解读港人在内地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政策 近年中央出台多项便利港人内地发展政策措施,涵盖就业、教育、医疗、旅游、金融等;社会保障、公积金等新政全面保障港人享受与内地居民同等待遇的权益;16项新措施便利港人大湾区发展等,由专家解读以上最新便利措施。
    【主讲:韦莱韬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黄海迅先生】

主 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协 办: 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
日 期: 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
时 间: 下午2时30分至5时15分(下午2时开始签到)
地 点: 中天凯旋国际商务会议中心 404会议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商场4楼】(近广州火车东站)
费 用: 全免
语 言: 普通话及粤语

报名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docs/doc_20191212.docx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1月1日发布上述《决定》。当中明确,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953630/index.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上述《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提出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对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b) 细化外商投资促进具体措施。《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c) 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征收补偿、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作了细化;以及(d) 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机制,细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以及(e) 细化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有关的过渡期安排,保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稳定。明确了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并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2/31/content_546544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3号)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b)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以及(c) 明确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使用往来内地通行证、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使用护照申请登记注册的,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无需线下核实相关证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1912/t20191231_310111.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4.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12月31日联合发布上述《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前述企业无需另行报送;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办法》相关规定报送投资信息;非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应由外国投资者参照《办法》相关规定报送投资信息,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批准文件;(b) 明确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及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其中的初始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同时,明确外国投资者提交的初始报告信息、初始报告信息变更报告,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内资企业的信息提交、年底报告提交的时间和需包含的信息等内容;以及(c) 明确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适用《办法》,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投资,参照《办法》报送投资信息等。商务部于12月31日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当中明确,外国投资者直接在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可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而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商务部共享,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定报送投资信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912/20191202926620.shtml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912/20191202927046.shtml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5.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四类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包括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供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的要求;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取消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的要求;自贸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的要求;以及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取消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要求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fe.gov.cn/safe/2019/1231/15024.html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

6.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及《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上述两个《公告》,其中《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以及(b)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等。而《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当中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2086/content.html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2092/content.html
    《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7.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2019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上述《管理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中明确,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该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912/20191202927099.shtml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

8. 国务院常务会确定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措施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主要内容包括:(a) 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优化养老保险结构。借鉴国际经验,支持开发多样化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和适应60岁以上老人需求的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以及(b) 大力提升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消费者需求,提供涵盖医疗、照护、生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保险产品,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产品等纳入健康保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19-12/30/content_5465222.htm

9.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0日发布上述《总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b)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c) 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以及(d) 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1912/t20191230_1217217.html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12月30日及28日发布上述两个《公告》。《第24号公告》当中明确,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到期违约债券,应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予以转让,并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以及《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等。而《第30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b) 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并列明定价基准转换频率、可不转换情形,及转换期限等内容。同时,列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加点数值确定及利率水平、价基准转换的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协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信息披露,以及监管指导等内容。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pbc.gov.cn/rmyh/105208/3952511/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
  •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951207/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

11. 《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29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b)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包括: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以及(c)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2065/content.html
《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2.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商务部于2019年12月29日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56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对外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及《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1912/20191202925578.shtml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上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a) 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b) 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审委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c) 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及(d) 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npc.gov.cn/npc/c27661/201912/03ff2c36ed6e46e2aa33e9bf1af5992d.shtml
    证券法修订草案迎来四审 有哪些新变化?
  • http://www.npc.gov.cn/npc/c27661/201912/e269b0747b514b939fc6c06b55f6b2ee.shtml

14.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上述《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以及(b) 明确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和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九十四条;以及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同时,列明试点工作原则、试点具体办法制定,以及最高法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内容。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12/f5b96258cb2047ef9367b72f1c4e199d.shtm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15.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依法促进国际物流发展,探索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保障“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规范和统一涉外金融法律适用,密切关注研究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贷款、丝路基金等法律问题,支持共建“一带一路”投融资;支持信息技术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区块链、人工智能、5G信息网络建设在内的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高效审理涉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实验室等案件,依法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和良好创新的知识产权生态体系;(b) 提出加强“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和案例库建设,推动形成和完善区域性及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以及(c) 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四个创新”,包括: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范围,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鼓励建立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支持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仲裁、联合调解机制,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委员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12931.html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9]29号)

16. 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以及外商投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时,海关不再验核《批准证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07692/index.html
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6号)

17. 《关于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设置缴费通知环节,自2019年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在申请业务受理和后续业务核准之前增加缴费通知环节,实现先通知后缴费,并且商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商标费用,并且随附《商标注册申请缴费通知书》和《商标国际注册缴费通知书》;以及(b) 明确启用财政电子票据,商标票据统一调整为全国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入账报销;以及设置缴费衔接期,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为缴费衔接期,并列明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商标申请、2020年2月29日之后适用原缴费规则的商标申请仍未完成缴费,及2019年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的处理安排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ipo.gov.cn/zfgg/1144934.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第340号)

18.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上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b)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c) 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d)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并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12/t20191227_309564.html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19.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上述《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需要使用投保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的,适用《规定》。其中,重大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且可能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b) 明确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采取的四项措施,包括采取资产变现、同业拆借、质押融资、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自行筹集流动资金,采取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限制业务活动等措施以避免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积极向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寻求流动性支持,以及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风险状况 ;以及(c) 明确证券公司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包括可能引发金融市场重大风险、具有还本付息能力、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流动性风险,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912/t20191227_368629.htm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第29号公告)

20. 《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包括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相关要求,以及实施时间。其中,在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方面,提出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等五项措施;在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相关要求方面,提出相关专业机构及人士不得借税收改革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谋取不当经济利益,不得在办税服务厅招揽业务影响办税秩序,以及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生意,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2072/content.html
《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21. 《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于2019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清理范围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国务院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中,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以及(b) 明确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涵盖四方面内容,包括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及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及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及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以及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及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fldj/201912/t20191226_309506.html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22.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上述《目录清单》。当中罗列中央及31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涵盖业务类型,一、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等内容。以及明确《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g/201912/t20191226_1216599.html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9年 第10号)

23. 《关于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当中明确,涉及布料及成人服装、纺织机械、冷轧钢板等199个HS编码的商品,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不再实施进口检验监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04798/index.html
《关于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0号)

24. 《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及《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上述两个《公告》。《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自2019年12月30日起实施。当中明确,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对仅实施商品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企业可直接提离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检测工作。在企业有紧急需要时,可优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等。而《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a)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以及(b)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对于转关运输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由出境地海关负责转关运输的途中监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03773/index.html
    《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9号)
  •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03773/index.html
    《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

25. 《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及《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上述两个《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也可通过“掌上海关”APP开展非涉证、非涉检、非涉税情况下的概要申报。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实际进境的货物均可采用“两步申报”。推广“两步申报”改革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一种模式进行申报等。而《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当中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海关停止对以下人员的培训或者考核,必要时可以提供帮助和指导:从事船舶卫生除害处理、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厂检员;长江驳运船舶的负责人;及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人员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03773/index.html
    《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
  •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803716/index.html
    《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7号)

26. 关于发布《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从业资格证》等2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上述《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中明确了22 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其中包括: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从业资格证、道路 运输电子证照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输证、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xxgk.mot.gov.cn/jigou/kjs/201912/t20191227_3314293.html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从业资格证》等2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27. 《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于2019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当中明确,增加了冷冻水产品、酒类等92个税目商品。同时,对清单备注和尾注中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规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12/t20191227_3451448.htm
《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9年第96号)

28.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系统自2019年12月25日起正式启用,用于在网上全程办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的申请、受理、审批和联网核查等业务。申请单位通过该系统提交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申请电子资料,同时按照《反兴奋剂条例》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核验。申请单位在“单一窗口”网站上还可办理进口药品备案等进出口业务;以及(b) 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系统已具备与海关部门共享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准许证信息的功能,无须再另行向海关系统上传信息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mpa.gov.cn/WS04/CL2196/372942.html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系统的通知》

29.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于2019年12月20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b) 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c) 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及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3948287/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

30.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等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联合发布上述《改革方案》。当中明确,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包括:福建福州东部片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等11个。同时,优先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城乡融合发展典型项目企业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利用城乡融合发展基金,重点引导社会资本培育一批国家城乡融合发展典型项目。有关金融机构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试验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和力度,支持整体打包立项的城乡联动建设项目融资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1912/t20191227_1216773.html
《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

31. 《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新增和修订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上述《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中明确,修订了48项医疗器械产品,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产品28项,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0项;修订了4项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同时,在2018版新《豁免目录》基础上分别新增医疗器械产品147项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23项,现共豁免医疗器械产品1,002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416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72288.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新增和修订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9年第91号)

32. 《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2020年度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包括1月、6月、7月、9月、12月分别截至当月15日;以及因假期原因,2月顺延至2月17日、3月顺延至3月16日、4月顺延至4月20日、5月顺延至5月22日、8月顺延至8月17日、10月顺延至10月23日,及11月顺延至11月16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2008/content.html
《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9]449号)

33. 《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0日联合印发上述《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立足外贸发展趋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丰富产品服务类型,提升外贸金融服务质效;(b)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深化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意义的认识,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运用各类信息认真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以及(c) 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着力提升薄弱环节风控能力和水平,以有效的风险管理推动业务良性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战略目标、体制机制、管理制度、资源配置、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外贸金融业务的支持力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doc/9103/910303/7F1A7F22833C42B88E7973C09BBAD5BE.html
《中国银保监会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49号)

34.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9日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1560/content.html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广东省政策

35. 广东省《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财政厅于2019年12月16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b)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不得在不同地区同时享受病残津贴,也不得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以及(c) 参保人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的,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从重新缴费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2726092.html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7号)

36. 《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

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12月11日印发上述《税收指引(2019年版)》。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分类,基于每种改造模式的典型案例,梳理“三旧”改造中不同主体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适用政策条款、适用条件和办理资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czt.gd.gov.cn/czfg/content/post_2786922.html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粤税发[2019]188号)

37.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2月20日印发上述《管理办法》,自2020年 6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了建设活动的范围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招标投标、发包承包、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个人执业行为及其他工程建设环节在内的活动;明确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法采集、认定、记录、公示、交换共享、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b) 明确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后续针对不同种类信用信息如何记录、采集、公示等进行了规定;以及(c) 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创新性地提出预警警示机制和信用风险提示机制,着重从资质办理、审批办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了黑名单主体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失信惩戒措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zswjk/2.2.22/201912/f1f0ca0b07f240f8be3b4892e025e650.shtml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6号)

38.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广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联合印发上述《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主要内容包括:(a) 实施细则适应于港澳青年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简称本区)范围内实习就业、创新创业以及生活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各类扶持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在广州开发区发展的台湾青年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b) 实施细则所称港澳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或在港澳台高校毕业并获得高等教育学位的内地居民(以当年项目申报的截止日期为准),品行良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一国两制”。实施细则所称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是指以港澳青年为主要创办人的企业或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港澳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相关承诺书,在本区注册成立但不超过3年;(c) 对参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落户本区的港澳青年初创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启动资助。对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并落户本区的创业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照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资助标准给予100%配套资助 ;以及(d) 设立10亿元规模的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基金,重点投资各类优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覆盖各阶段的多层次服务。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实际贷款发生额的1.5%(年利率)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企业可就多笔贷款项目申请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zswjk/2.3.6.3/201912/8eb5105340454f22b3923f9fd2483e4f.shtml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埔科规字[2019]4号)

39.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来了就办、一次搞掂”审批再提速实施办法细则》

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12月19日联合印发上述《办法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5日。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人向区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区审批部门应当按照“首问首办”的原则确定具体经办人,全程跟进协助办理。申请人提交的要件符合审批要求的,区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按承诺时间办结;申请人提交的要件不符合受理要求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修改和补交的,区审批部门也可以当场受理;(b)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统一项目代码,作为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企业在办理其他事项时,能够通过利用项目代码信息引用功能获得的资料,企业不需要重复提交;以及(c) 集中审批过程中涉及到咨询、技术及中介等有偿服务的,审批部门原则上提供一次免费服务。非因审批部门的原因造成需要重复服务的,重复服务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zswjk/2.3.6.3/201912/3485174da611448ba3cf7b4886acefad.shtml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来了就办、一次搞掂”审批再提速实施办法细则》(穗埔政数规字[2019]3号)

40.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3日印发上述《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共分综合管理类,事故处罚类,危险化学品类,中介服务类,三防工作类,防震减灾类共178项。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yjgl.sz.gov.cn/zwgk/xxgkmu/zcfgjjd/zcfg/zfjc/201912/t20191226_18951958.htm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

41. 《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横琴新区金融服务中心于2019年12月24日印发上述《申报指南》。主要内容包括:(a) 认定范围为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规范运营,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拟申请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b) 认定条件包括: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合伙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字样,且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的合伙制企业等;以及(c) 申报时间为2020年1月2日至3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tz.gd.gov.cn/zhl/content/post_2787175.html#zhuyao
关于发布《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认定申报指南》的通知

42. 惠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惠州市政府于2019年12月10日印发上述《若干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积极融入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链接高端创新资源,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承接重点产业溢出,打造珠江东岸现代产业集聚地。重点对接广州科学城、东莞松山湖、深圳高新区等高端研发平台,开放共享科研成果,共促成果转化落地;(b) 抓好中韩(惠州)产业园起步区建设,推动龙门、惠东、博罗三个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打造以稔平半岛为中心的新能源产业园区,以惠城、惠阳、仲恺等中心片区为依托的经济开发区或创新引导区,以博罗为中心的生命健康医药新兴产业集聚区;(c) 聚焦惠州“2+1”现代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加快仲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地方创业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赛事;以及(d) 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于获得推荐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市财政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按规模以下最高50万元/家、规模以上最高3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1.huizhou.gov.cn/pages/cms/huizhou/html/szfwj/51c73f560ec541b19bbe7712ec8b2a42.html?cataId=1e7ae2f5ebc641f8b97442854b8a7d25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43. 《东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20日印发上述《实施方案(2019-2020年)》。主要内容包括:(a) 到2020年底前,完成7家重金属污染企业淘汰工作、91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6家重点企业清洁化改造工作、4个电镀园区升级改造项目、16家电镀企业污染防治技术示范项目、5个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项目、4个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项目;(b) 所有新、改、扩建涉重点重金属项目,需经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审查。麻涌镇、虎门镇、长安镇、沙田镇等4个市一类重点防控区内禁止新、扩建增加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现有技术改造项目应通过实施“区域削减”,实现增产减污。其他市二类重点防控区新、改、扩建重点重金属排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坚持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其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对无重金属总量指标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涉重金属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以及(c)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逐步建立健全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电镀)、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印制电路板)、皮革及其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按照高能效、低污染、高效益的原则,引导企业进行资产整合,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优化升级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gepb.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epb/tzgg/201912/1220698.htm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44.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和江门市财政局于2019年12月16日联合印发上述《试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a) 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的存活率和成长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家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要求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b) 通过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扶持。后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辖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3:7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担。后补助资金由项目申报单位(即运营机构)统筹安排使用;以及(c) 明确了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运营评价后补助以及资质认定后补助的资助范围、标准,及申请流程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newzwgk/fggw/bmwj/content/post_1885872.html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江科[2019]248号)

45. 《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9-2025)》

江门市政府于2019年12月12日印发上述《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包括:(a) 江门市将聚焦商贸物流、制造业物流、农产品物流、电子商务物流、智慧物流、跨境物流六个重点领域。围绕打造“珠西物流枢纽”“粤西南区域物流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目标,以珠西物流基地、银洲湖现代物流基地、高新区外贸物流基地和台山广海湾物流基地“四大物流基地”为载体,以“13大物流园区”和“22个物流配送中心”为骨干节点,构建功能明确、布局合理的多层次“轴幅式”物流网络节点体系;以及(b) 打造13大物流园区分别是新会大昌行现代物流园、新会高宝隆物流园、新会名冠物流园、江门市高新区物流园、普洛斯鹤山物流园、维龙珠西智慧物流产业园、家博鹤山国际物流园等。物流网络布局持续优化,建成多个省内具有一定地位的物流园区,打造多个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专业市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attachment/0/119/119068/1883743.pdf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92号)

云南省政策

46.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云南省税务局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当中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12/17/art_3851_21222.html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公开征求意见

47.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28日就上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26日。主要内容包括:(a)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业、农业等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担责的原则;(b)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c)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以及(d) 明确了相关保障措施及违反防治法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0816f21a161016f3b211cfb6a9a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48. 《契税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28日就上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26日。主要内容包括:(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b)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规定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c) 契税税率为3%-5%;以及(d)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0816f21a161016f3ae12cec6812
《契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49. 《出口管制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28日就上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26日。主要内容包括:(a)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b)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c) 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实施临时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经营者内部合规审查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相应的许可便利措施;以及(d)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许可便利措施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0816f21a161016f3b0655d56931
《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

50. 《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7日联合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1日。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关于债券发行人。在要求发行人遵守契约精神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对违约信息及处置进展的披露义务。强调发行人要积极参与持有人会议,并积极回应债券持有人的诉求。关于债券持有人。支持债券持有人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维护合法权益。强调发行人要公平公正对待债券持有人;(b) 明确在继续发挥违约债券交易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丰富市场化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包括允许发行人在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以及(c) 进一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市场融资进行一定程度限制;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逃废债企业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pbc.gov.cn/rmyh/105208/3950323/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51. 《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12月27日联合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主要内容包括:(a) 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补充通知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应严格监管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简称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b) 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以及(c) 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42894&itemId=925&generaltype=0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19 年1- 11 与2018年
同期相比
2018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77,191.22 #+6.4% 97,277.7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64,100 -1.7% 71,618.4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38,900 +0.9% 42,718.3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7,682.8 #-4.4% 11,675.5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25,200 -5.4% 28,900.0

(#为2019年1-9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19
1- 9
与2018年同期相比 2018
1-12
2019 年1- 11 与2018年
同期相比
2018
1-12
福建 25,595.01 +8% 35,804.04 10,606.2 +13.8% 12,354.3
广西 13,239.65 +5.5% 20,352.51 *3,841.1 *+12.9% 4,106.7
海南 3,865.79 +5.5% 4,832.05 809.2 +4.7% 849.0
云南 12,971.85 +8.8% 17,881.12 2,089.8 +18.0% 1,973.0

(*为2019年1-10月数)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在内地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港 潮流 Chic HK 」展览

上述活动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广东省商务厅和广州市贸促会为支持单位,将于2020年1月9日至13日在广州南丰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展览设香港美食专区、创新科技展区、创意设计展区、检测和认证展区,集合近70家香港参展商、超过180个优质品牌,包括食品、精品及家品、服装及配饰等,旨在向广州消费者推广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都会及介绍香港的独特生活潮流和时尚品牌。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c-hk.com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1月9至13日 「港⸱潮流 Chic HK 」
展览
广州: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香港贸易发展局 http://www.Chic-hk.com
#2020年1月15日,下午2时30分至5时15分 2020年内地社会保险、劳动法、商标注册专题讲座 广州:中天凯旋国际商务会议中心 404会议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商场4楼】(近广州火车东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请参阅“通告”相关内容
2020年1月20日至24日 2020迎春花市暨第二届粤港澳名优产品花市联展会 广州:黄埔体育中心体育场 广州市黄埔区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pdf/pdf_20191018.pdf

梁骏豪先生(参展联络人)
电话:8620-82481656、156 2619 9918

(#为推介活动)

香港快讯

活动一览表

香港大型活动年表
(2020年1月)

日期 活动名称 活动性质 主办机关 有关详细资料,请浏览以下网页
或向联络人查询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城市艺裳计划:
乐坐其中
展览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刘凤霞博士
Tel: 2512 3001
Fax: 2512 3022
Email: llau@lcsd.gov.hk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 《口传心授系列II
: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展览
展览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邹兴华先生
Tel: 2180 8217
Fax: 2180 8222
E-mail: hwchau@lcsd.gov.hk 何惠仪女士
Tel: 2446 2172
Fax: 2301 2488
E-mail: jwyho@lcsd.gov.hk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
二十九日
艺术旅人展览系列四:地景对话 展览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刘凤霞博士
Tel: 2512 3001
Fax: 2512 3022
Email: llau@lcsd.gov.hk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云山无限 - 卢清远作品展 展览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杨丽中女士
Tel: 2180 8101
Fax: 21808222
Email: syeung@lcsd.gov.hk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 尘封璀璨─阿富汗古文物 展览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阿富汗国家博物馆、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及
中国文物交流中心
何惠仪女士
Tel: 2724 9011
Fax: 27249090
E-mail: jwyho@lcsd.gov.hk 黄乃锟先生
Tel: 2724 9015
Fax: 27249090
E-mail: nkwong@lcsd.gov.hk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 时间的见证 / 又一山人 x 黄炳培 / 四十年创意展 展览 康乐及文化
事务署
杨丽中女士
Tel: 2180 8101
Fax: 2180 8222
Email: syeung@lcsd.gov.hk 莫润棣女士
Tel: 2180 8112
Fax: 2180 8222
Email: ytmok@lcsd.gov.hk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饶宗颐的故事 展览 康乐及文化 事务署 林国辉先生
Tel.: 2180 8103
Fax: 2180 8222
Email: bkflam@lcsd.gov.hk
第一轮:
二零一九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 第二轮: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至五月六日
众乐乐 — 至乐楼藏品选 展览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邓庆燊先生
Tel: 2734 2147
Fax: 2723 7666
Email: stang@lcsd.gov.hk
第一轮:
二零一九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 第二轮: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至五月六日
从粪筐到餐车 ─ 吴冠中诞辰一百周年展 展览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邓庆燊先生
Tel: 2734 2147
Fax: 2723 7666
Email: stang@lcsd.gov.hk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观景.景观︰从泰纳到霍克尼 展览 康乐及文化
事务署
胡佩珊女士
Tel: 2734 2149
Fax: 2723 7666
E-mail: apswu@lcsd.gov.hk
二零一九年
十一月至二零二零年三月
香港郊野全接触 其他 香港旅游发展局 http://www.discoverhongkong.com/eng/see-do/great-outdoors/great-outdoors-hong-kong.jsp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十四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内里乾坤 — 故宫文物修复展 展览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故宫博物院 殷翠荷女士
Tel: 2732 3216
Fax: 2311 2248
E-mail: kchyan@lcsd.gov.hk 郭子伦先生
Tel: 2732 3210
Fax: 2311 2248
E-mail:
rtlkwok@lcsd.gov.hk
一月六至七日 亚洲授权业会议 会议 香港贸发局 http://www.hktdc.com/asianlicensingconference
一月六至八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国际授权展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ttp://www.hktdc.com/fair/hklicensingshow-en
一月六至九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玩具展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toyfair.hktdc.com
一月六至九日 香港国际文具展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法兰克褔展览(香港)有限公司 hkstationeryfair.com
一月六至九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婴儿用品展 展览/
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babyfair.hktdc.com
一月八至十二日 2020年度国际马联少年场地障碍总决赛 赛事 香港马术总会 http://www.hkef.org/
一月九至十三日 世界香港夜光龙醒狮锦标赛2020 赛事 香港中国国术龙狮总会有限公司 http://www.hkcmaa.com.hk
一月十三至十四日 亚洲金融论坛 研讨会/
讲座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香港贸易发展局合办 http://www.asianfinancialforum.com
一月十三至十六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时装节秋冬系列 展览/
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fashionweekfw.hktdc.com

其他展览活动信息网页

网站

网址

福建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展览预告)

http://www.xicec.com

广东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展览排期)

http://www.21cantonfair.com/pages/w.aspx?catid=8|31|55|117

深圳会展中心
(展览排期)

http://www.szcec.com/zgxgzx/zhpq/2011zlpq/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展览(展览计划)

http://www.gde.cc/exhibition/showexhibition.asp?order=2&type=1&years=2015

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zshjexpo.com/

中山市黄圃国际会展中心(展会预告)

http://www.hpexpo.cn/index.php?column=info&do=topic&cate_id=2

广西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安排)

http://www.nicec.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2&id=272

云南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kmicec.com/list877.aspx

香港

香港贸易发展局
(商贸活动)

http://www.hktdc.com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活动预览)

http://www.hkcec.com

亚洲国际博览馆

http://www.asiaworld-expo.com/html/zh/Default.html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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