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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1月13日
(总第1169期)

内地经贸快讯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于2020年1月6日印发上述《 办法 》,自2019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5月1日。主要内容包括:(a) 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法人条件;(b) 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校章程、港澳服务提供者资格证明等材料;(c) 前海管理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出现擅自分立和合并培训机构、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等情况的,应协调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d) 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编或者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报前海管理局备案。前海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专家备案评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qhglj/zcfggfxwj/zcfg/hgzc/202001/t20200108_18972683.htm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