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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2月7日
(总第1172期)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6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可只要求企业上传合同关键页,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双方、交易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内容;(b) 鼓励企业通过“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与更新系统”(http://careg.ec.com.cn),线上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无论证书是否过期)。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线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第一时间发放。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提供邮寄服务;以及(c) 有关单位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可向许可证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4222.shtml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b)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465/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规定的加征税率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6_3466540.htm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1号)

4. 国务院常务会议 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质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0年2月5日召开。主要内容包括:(a) 自1月1日起暂采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措施;以及(b) 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2/05/content_5474896.htm

5. 《 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商务部于2020年2月5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b) 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c) 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d) 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以及(e) 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用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3976.shtml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 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及财政部等5个部门于2020年2月5日联合公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b)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以及(c) 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5_358137.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7.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商标申请办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20年2月5日公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续展申请、转让申请等24项商标申请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同时已开通网上缴费功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bj.cnipa.gov.cn/wssq/;以及(b) 可邮寄递交的纸质文件尽可能采取邮寄方式。商标异议、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邮寄时,一案使用一个信封邮寄,并在信封上注明业务类型,如异议、评审业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5823.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商标申请办理的通知》

8. 《 关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20年2月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办理专利申请业务,一是电子申请客户端,二是电子申请线上业务办理平台,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后,选择其中一种电子申请方式即可实现专利申请文件的编辑、提交和各类通知书的接收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以及(b) 缴费服务,专利电子申请注册用户,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查询并缴纳专利费用;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缴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也可以通过银行和邮局汇付费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5774.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 2020 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2月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外资银行分行由其境内主报告行通过主报告行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包括2019年业务经营概况、外债规模及当年外债余额情况,2019年外汇资金来源情况,2020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申请及用途说明,近三年中长期外汇贷款总量情况等;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外资银行申报材料于2020年2月20日前送达外资司;以及(b) 2020年12月31日前,外资银行可通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请调增中长期外债规模,外资银行各境内分行2020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可相互调剂使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03_1219902.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20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20]5号)

10. 《 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于2020年2月3日联合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深化海运企业改革。稳妥推进海运企业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骨干海运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中小海运企业做专做精做特;(b)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排放控制,大力发展节能环保船舶,推进制度性、技术性减排。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完善船舶压载水管理机制,强化对到港船舶监管力度;以及(c) 深化政策和制度创新。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优化海运业发展政策制度环境。进一步扩大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实施效果,推动优化监管方式。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境内制造船舶在“中国洋山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给予出口退税等 网络网络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3/content_5474228.htm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

11. 《证监会 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于 2020年2月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防控疫情期间,为便利相关主体,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碟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具体事项请与相关经办人员联系(可通过电话01088061216、 01088061199获取经办人员联系方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jgb/gzdt/rcjgxx/202002/t20200203_370479.html
《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号)

12. 《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国家能源局等部门于 2020年2月3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完善现行补贴方式,包括以收定支、合理确定新增补贴项目规模,充分保障政策延续性和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及全面推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存量项目,财政、能源主管部门将在补贴优先兑付、新增项目规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b) 积极支持户用分散式光伏发展。通过定额补贴方式,支持自然人安装使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户用分散式光伏设备。同时,根据行业技术进步、成本变化以及户用光伏市场情况,及时调整自然人分散式光伏发电项目定额补贴标准;(c)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列入补贴发电项目清单的企业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于符合规划并纳入补贴清单的发电项目,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切实解决企业合规新能源项目融资问题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jjs.mof.gov.cn/zhengcefagui/202001/t20200122_3463379.htm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

13. 《财政部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于 2020年2月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以及(b)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jr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2_3465014.htm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14.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银保监会等5个部门于2020年1月31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b)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以及(c)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fe.gov.cn/safe/2020/0201/15286.html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15. 《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以及(b) 大力宣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135/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号)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要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相关产品产能;以及(b) 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加强产品质量管制,确保物资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30/content_5473087.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办发明电[2020]2号)

17. 《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税务总局 医保局 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教育部等13个部门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适应消费者需求,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扩大相关保险产品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建设,提供与医疗旅游相衔接的健康保险服务;(b) 支持保险资金依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允许商业保险机构有序投资设立中西医等医疗机构和康复、照护、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机构;以及(c) 深化“放管服”改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按规定减免公证费;不动产登记机构积极支持并做好相关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工作,简化办理流程和要求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8146&itemId=926
《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税务总局 医保局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号)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a)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b)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c)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20-02/04/content_53d798583bfe43b5b68ea77e2c836622.s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

19. 《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个部门于2020年1月17日联合印发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针对老年人对服装服饰的功能性、便利性、舒适性和时尚性需求,重点在服装材面料、款式结构及辅助装置等方面进行改进。加强老年服装吸湿速干、易护理、拉伸回弹等功能性以及适老结构的设计;发展智能轮椅、生物力学拐杖、助行机器人等各类助行和跌倒防护产品。发展智能助视器、高端助听器、辅助阅读和发声、适老化的电脑软硬体和手机应用程式等交流通讯产品;针对老年人功能障碍康复和健康管理需求,加快人工智能、脑科学、虚拟现实、可穿戴等新技术在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中的集成应用。发展外骨骼康复机器人、认知障碍评估和训练辅具、沟通训练辅具、失禁训练辅具、运动肌力和平衡训练辅具、老年能力评估和日常活动训练等康复辅具产品;以及(b) 加快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体在老年用品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智能交互、智能操作、多机协作等关键技术研发;引导企业加强品牌战略管理,促进品牌与养老服务、高新技术产业融合,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性价比。支持品牌企业创新商业模式,与大型养老机构、社区、医院、老年文化中心等合作,积极开展促进产销对接活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7634088/content.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9]292号)

20. 《 海关总署 关于 调整193 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1月17日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当中明确,对“4001100000”等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以及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44215/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

21. 《 海关总署 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1月17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同时废止;以及(b) 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关业务现场不再列印滞报金票据,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自行列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44692/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号)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于2020年1月17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等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b)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以及(c)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20-02/04/content_1bbeaa8c81ba4027904471119d73e86d.s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

23.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 进一步加强塑胶污染治理的意见

国家发改委及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16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胶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胶制品。全面禁止废塑胶进口;(b) 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要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胶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以及(c) 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将塑胶污染防治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适时更新发布塑胶制品禁限目录。制定塑胶制品绿色设计导则。完善再生塑胶质量控制标准,规范再生塑胶用途。制修订可降解材料与产品的标准标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1/t20200119_1219275.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胶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

24.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月14日公布上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通过其公布的投诉管道提出消费投诉,采取面谈方式提出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在其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名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以及(b)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的,消费投诉处理程序自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6173&itemId=928&generaltype=0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

2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支持有条件的新区开展优化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用工服务试点。充分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等政策措施,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促进重大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和规模化推广;(b) 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对确需保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开展“先证后核”等改革;以及(c) 引导新区企业树立精益管理理念,推广先进生产管理模式,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高端标准和质量要求,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新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鼓励采取“一园多区”等模式,承接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财务、采购、结算等功能性机构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17/content_5470203.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

广东省政策

26. 广东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

广东省政府于2020年2月6日印发上述《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b)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以及(c)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gdywdt/gdyw/content/post_2886230.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7.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全面推行窗口业务网上办的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于2020年2月3日发布上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a) 全面推行“网上办”,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即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并可通过咨询电话、广东政务服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管道查询办事指南、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b) 双向快递“零见面”,申请人需提交纸质材料的,通过查询“广东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和业务办理窗口地址,委托邮政部门寄送纸质申请材料,代为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件,实现业务办理“零见面”;以及(c) 现场申请“预约办”。对确需到实体大厅提交申请的,实行预约办理。申请人可提前拨打各地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或者登录相关网站进行预约。疫情防控期间,请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并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有关规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amr.gd.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2883874.html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全面推行窗口业务“网上办”的通告》(2020年第21号)

28.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2月2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以及(b)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gd.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2881724.html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29.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致全体在粤的港澳同胞公开信》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上述《公开信》。主要内容包括:(a)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每日例行新闻发布会的官方消息,不信谣、不传谣、不恐慌;(b) 尽量减少外出,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不参加集体活动;勤洗手、勤通风,正确佩戴口罩,自觉配合体温检测;密切观察自身健康状况,若近期曾赴访疫情重点地区或接触过疫区人员,第一时间到所在地社区登记;若出现发热、咳嗽、胸闷、乏力等症状,第一时间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到各市定点医疗机构咨询;以及(c) 如遇紧急情况,及时向所在市的港澳工作部门或省港澳办电话求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mo.gd.gov.cn/gzdt/content/post_2886120.html

30.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研究实施对其充分释放产能的“特事特办”支持措施,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b) 着力支持医疗救治。最大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对医疗机构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全面检视,确保落实到位;(c) 大力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d)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以及(e)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20-02/01/content_7cd3ef055cd642f48e91f4ce57935744.shtml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31.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2月1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主要内容包括:(a) 符合网路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等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b) 网络货运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c) 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需要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设立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及(d) 网络货运经营者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td.gd.gov.cn/zcwj_n/bmwj/gfxwj/content/post_2882745.html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交[2020]2号)

32.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证监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广东银保监局等4个部门于2020年1月30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结合行业前景和企业实际,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的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以及(b)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jr.gd.gov.cn/gkmlpt/content/2/2880/mpost_2880454.html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证监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粤金监函〔2020〕19号)

33.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当中明确项目决定在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2878827.html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粤环发[2020]2号)

34. 《 关于公布广东省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12月10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 工资增长基准线为 7% 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准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人工成本水准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 11%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职工工资水准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2/2727/post_2727574.html
《关于公布广东省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851号)

35. 广州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于2020年2月6日通过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准上降低1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b)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及(c) 加快涉企财政补贴拨付,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通过购置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的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gz.gov.cn/xw/gzyw/content/post_5654961.html
  • https://live.hcfm.gztv.com/filedata/headlineFiles/20200207/H15919.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36. 《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关于延长 2019 年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申报时间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3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暂将2019年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8日(星期五),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暂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经评定入围候选名单的人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原件进行核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jrjgj.gz.gov.cn/tzgg/content/post_5649745.html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延长2019年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申报时间的通知》

37. 《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局及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于2020年1月21日联合印发上述《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主要内容包括:(a) 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广州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担保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符合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等条件;(b)担保资金专项用于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实有担保资金的5倍,对单个申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c) 担保机构按照担保项目贷款资金年费率1.2%(月费率1‰)的标准,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以及(d) 被担保企业按期还款的,按照还款金额给予担保机构1%、放贷银行0.5%的贷后管理手续费;被担保企业逾期还款的,按照追回贷款金额给予担保机构1%、放贷银行0.5%的追偿手续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zswjk/2.2.19/202001/375fd44f8e004100b053baae50b49f9e.shtml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20]4号)

38. 《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珠海市政府于2020年2月5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其招用的湖北籍员工或现仍在湖北的员工返回企业岗位,因此类岗位人员不足而造成困难的企业,可向政府申请延迟复工补助。本文下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b) 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以及(c) 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规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xw/gsgg/content/post_2466953.html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珠府[2020]11号)

39. 珠海市《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

横琴新区管委会于2020年2月5日印发上述《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的租金全免;对注册在横琴且在横琴或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的企业,由区财政补助2020年2月份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保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延期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继续给予贷款支持,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以及(b) 开通中小企业绿色窗口,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因疫情产生的企业间的违约提供法律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engqin.gov.cn/hengqin/tzgg/202002/67858226f35f413bbd2ce116416cad67.shtml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横新办函[2020]8 号)

40. 佛山市《 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

佛山市政府于2020年2月5日印发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b) 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c)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及(d) 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foshan.gov.cn/zwgk/zcwj/gfxwj/szfbgsgfxwj/content/post_3626476.html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电[2020] 10号 )

41. 东莞市《关于 做好企业节后复工用工工作通告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上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设置相对独立的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等待转送发热门诊重点医院进一步检查;以及(b) 信息企业要根据员工体温检测情况分类处理。企业要在 工厂、食堂、宿舍、车间等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根据体温检测对返回东莞不足 14 天的企业员工进行分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jjdz/dzyw/content/post_2794186.html

42. 东莞市《关于鼓励用好社保优惠政策的通告》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2月5日发布上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b)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 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以及(c) 失业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 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稳岗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 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稳岗支持力度,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标准确定,返还标准和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jjdz/dzyw/content/post_2794182.html

43.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上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a) 对获得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以及(b) 对获得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称号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由国务院其他部委单位牵头,与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联合评定的乡村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荣誉称号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给予获得荣誉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newzwgk/fggw/bmwj/content/post_1890855.html
《关于印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江文广旅体发[2019]915号 )

44. 《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修订版)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2月27日印发上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a)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在省监管平台信息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经信息系统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自行录入信息系统,经评价单位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建筑业企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监督、市场行为、档案管理、造价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采集和评价,对照标准计分并上传信息系统后,扣除相应信用评价分值;以及(b)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三者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获得工程获奖、通报表扬、项目管理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newzwgk/fggw/bmwj/content/post_1887337.html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江建[2019]356号 )

福建省政策

45. 福州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福州市政府于2020年2月4日印发上述《措施》,执行期为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b) 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延期交纳税款;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稳就业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news.fznews.com.cn/dsxw/20200204/5e392be68d8a8.shtml

海南省政策

4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

海南省政府于2020年2月5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以及(b) 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002/56d6686674284e589c645f52598f7b2b.s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琼府〔2020〕11号)

47.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及海南省政府联合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印发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清单,推进家俱制造、包装印刷、医药、农药、汽车制造与维修等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风险较高品种及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深入推进食品加工小作坊综合提升治理工作;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企业、生鲜农产品电商平台等与产地对接,建设中转冷藏保鲜设施和配送中心,推广运输全程温控技术,加快构建运输、分销、零售环节的全程冷链;督促网络订餐平台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审查责任;(b)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认真开展风险隐患自查,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主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主动监测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的,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要达到90%以上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wygwj/202001/2c616c2ef67d4fb6897b2da674ef7deb.shtml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20]2号)

48.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12月18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就业技能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两后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期间同时给予50元/天每人的生活费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b)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补贴对象包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的符合条件人员;以及(c) 引才奖励对象为引进的技能人才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rdzt/zyjntsxd/zyjntsxd_xdzn/201912/t20191218_347635.html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政策

49.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云南省政府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重点发展无人店铺、智能看护、智能物流、智能家居等人工智能应用领域,推进众筹定制、众包设计、柔性供应链等定制服务模式创新,引导企业针对不同人群和细分市场开展规模化量身定制服务;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红河、德宏三片区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政策,加快推进“围网”工作,建设完善监管场所,引进、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b) 鼓励商贸企业建设主题餐厅、主题乐园等应用场景,推动商贸领域广泛应用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等现代技术,鼓励经营困难的体育场馆、老旧厂区等改造为健身休闲娱乐、运动俱乐部、文创中心等场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房改造为电子商务用房、创客空间等;推动老字型大小企业入驻京东云南老字型大小官方旗舰店等电子商务平台;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积极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开展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工作;以及(c) 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产业链条长、带动系数大、节能减排效应明显的新型绿色智能化家电产品销售。支持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折价置换超高清电视、节能冰箱、洗衣机、空调、智能手机等绿色、智能电子电器产品;鼓励发展特色民宿客栈连锁企业及自驾车(房车)露营地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1/t20200123_187432.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20]2号)

公开征求意见

50. 《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于2020年1月20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18日。当中明确,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废止《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 年第 24 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as/202001/20200102931716.shtml
关于《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19 年1- 11 与2018年
同期相比
2018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77,191.22 #+6.4% 97,277.7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64,100 -1.7% 71,618.4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38,900 +0.9% 42,718.3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7,682.8 #-4.4% 11,675.5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25,200 -5.4% 28,900.0

(#为2019年1-9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19
1- 9
与2018年同期相比 2018
1-12
2019 年1- 11 与2018年
同期相比
2018
1-12
福建 25,595.01 +8% 35,804.04 10,606.2 +13.8% 12,354.3
广西 13,239.65 +5.5% 20,352.51 4,260.2 +12.9% 4,106.7
海南 3,865.79 +5.5% 4,832.05 809.2 +4.7% 849.0
云南 12,971.85 +8.8% 17,881.12 2,089.8 +18.0% 1,973.0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在内地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由商务部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本届广交会将分为三期举办,展期分别为2020年4月15日至19日;4月23日至27日;以及5月1日至5月5日。三期均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按产品类别分别为:电子及家电、照明、车辆及配件、化工产品、五金及工具、机械、建材、能源、日用消费品、礼品、家居装饰品、办公、箱包及休闲用品、食品、医药及医疗保健、鞋类产品、纺织服装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antonfair.org.cn/cn/index.aspx

● 「20 20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2020年4月16日至19日在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展览面积为5万平方米,按产品类别分别为:国际智能移动端及电子消费品、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国际特色食品、国际电子商务及物流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ptpf.com/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4月15日至5月5日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第一期:2020年4月15日-19日
第二期:2020年4月23日-27日
第三期:2020年5月1日-5日
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4月16至4月19日 「2020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香港特区政府呼吁市民,不论在香港或外游期间,应时刻保持个人、食物和环境卫生。香港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已设立专题网页,提供「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相关资讯及健康建议。详情请浏覧:www.chp.gov.hk/tc/features/102465.html
有关政府宣布将对从内地入境人士实施强制检疫措施,请浏览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2/05/P2020020500747.htm,以及关注驻粤办微信公众号有关进一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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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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