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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2月14日
(总第1175期)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及海关总署等8个部门于2020年2月13日联合发布上述《紧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市场监管部门和药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打击六类违法行为,即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未按规定取得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以普通、工业用等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生产销售三无产品以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行为;(b) 海关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口岸监管,严厉查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进口口罩等防护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非法入境;以及(c) 畅通渠道,设立举报专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zfjcj/202002/t20200213_311554.html
《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国市监稽[2020]29号)

2. 国务院常务会议 进一步部署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更好保障供给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0年2月12日召开。主要内容包括:(a) 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推动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尽快达产,协调解决设备、人工、资金、原辅料等问题,加强供需精准对接和统一调配,确保一线防控需要;(b)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纾解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困难。通过减免国有物业房租、下调贷款利率、延期还本付息、完善税收减免政策等,实施临时性支持措施;(c) 落实地方“菜篮子”、“米袋子”负责制,加强粮油菜和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强化煤电油气运保障,切实保障重要交通干线及关键物流枢纽正常运行,疫情较轻地区要在做好防疫前提下,有序恢复公路客运班线、城市公交等服务;以及(d) 高度关注就业问题,防止大规模裁员。鼓励地方综合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资金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缓缴或返还部分社保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2/12/content_5477837.htm

3. 《关于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及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2月12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切实简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以下简称“包车通行证”)办理流程,通过政府网站、微信、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提供“车辆通行证”“包车通行证”统一式样,供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严禁要求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到任何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要求在“车辆通行证”“包车通行证”上盖章。对持有上述通行证的车辆,要严格执行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应急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以及(b) 对于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原则上不需采用隔离14天的措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xxgk.mot.gov.cn/jigou/ysfws/202002/t20200212_3332001.html
《关于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及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的通知》(交通明电[2020]57号)

4.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2月11日发布上述《公告》。 当中明确,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疫情期间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免于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60901/index.html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

5. 《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1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电子化回访是保险公司在保单犹豫期内,依托互联网等技术,对投保人验证客户身份真实性,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的回访。电子化回访适用于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应回访的全部人身保险业务;(b) 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化回访的条件,禁止保险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回访,确保数据信息安全;以及(c) 对回访内容、完成回访、回访质量管控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0223&itemId=925
《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

6.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1日发布上述《政策指引》。主要内容包括:(a)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b)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c)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以及(d)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592/content.html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7.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上述《通知》及《公告》。其中,《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等;(b) 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以及(c)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等。而《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b)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以及(c)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587/content.html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593/content.html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8. 《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10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协助做好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大力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协调帮助解决外资企业复产存在的困难,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切实关心企业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的生活,帮助做好防护工作;(b) 加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推动在建外资大项目建设,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快速通道,协调相关部门在用地、用工、水电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建立健全重点外资大项目联系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突出困难;(c) 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上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海外招商机构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以及(d)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指导外资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发布办事指南、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等,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2002/20200202934738.shtml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9. 《 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等19个部门于2020年2月10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返乡入乡创业营商环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简化优化审批手续和流程。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鼓励网上审批,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b)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降低返乡入乡创业生产经营成本。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带动促进返乡创业。对入驻返乡入乡创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场所或租用各类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各地可对厂房租金、卫生费、管理费等给予一定额度减免;(c) 创新金融服务,缓解返乡入乡创业融资难题。支持相关银行对暂时存在流动资金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给予展期。适当提高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以及(d) 健全用地支持政策,保障返乡入乡创业生产经营空间。盘活工厂、公用设施等的闲置房产、空闲土地,结合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生产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10_1220198.html
《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

10. 《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2月9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生产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b) 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补贴、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c) 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以及(d)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资或劣质物资,一律不得收储。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履约情况监督,对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09_1220182.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0]184号)

11.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2月9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b) 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c)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以及(d) 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0/content_5476684.htm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4号)

12.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20年2月8日公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b)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c) 对于自身资产品质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d) 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档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08_1220174.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13.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20年2月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以及(b)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07_1220156.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14. 《关于加快医用防护服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于2020年2月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和鼓励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对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场地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规定,快速办理。对生产出口符合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防护服企业和有一定生产能力的工业防护服生产企业,其产品能够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9),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规定,加快办理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以及(b) 各地在办理医用防护服注册申请时,可参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开展应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同步发放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均不超过一年。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mpa.gov.cn/WS04/CL2078/374630.html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快医用防护服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的通知》(药监综械管函[2020]71号)

15.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及审计署于 2020年2月7日联合发布上述《紧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强化资金支持;(b) 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以及(c) 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jr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7035.htm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16.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20年2月7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以及(b)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91.htm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17.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发布上述两个《公告》,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当中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以及(b)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90.htm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89.htm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8.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上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除外。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b)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不得为该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c) 对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关于“股权取得、持有、退出”的有关事项,以及信托公司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9646&itemId=926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

19. 《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上述《意见》及《紧急通知》。其中,《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a) 《意见》的适用范围是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三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以及(b) 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而《紧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a) 全面加强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市场价格监管,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以及(b) 确保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监管取得实效,同时对新增产能的市场准入要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企业尽快开工生产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002/t20200206_311166.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
  • http://gkml.samr.gov.cn/nsjg/jjjzj/202002/t20200206_311104.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市竞争[2020]24号)

20. 《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2月3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以及(b) 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858755/index.html
《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21.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b) 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以及(c) 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1_3464830.htm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22.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b) 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以及(c)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1/t20200130_357853.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人社厅明电[2020]7号)

23.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b)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以及(c)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1/t20200127_357746.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广东省政策

24. 广东省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等5个部门于2020年2月13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将广东省政府明确的“对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作为重点企业,并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生产招用员工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以上重点企业成功介绍员工的给予每人4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b) 明确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返岗职工的工资待遇正常享受,落实省政府援企二十条提出的稳岗工资补贴政策,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鼓励返岗有困难的职工就近就地就业或在家乡创业,就业有困难的给予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实现创业的给予1万元创业资助支持;以及(c) 明确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门槛的部署,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以内,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鼓励企业在闲时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gzdt/content/post_2893858.html
《广东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25. 广东省《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5个部门于2020年2月13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降低小额贷款和小额再贷款利率5%-10%,降政策性担保收费至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的1%,降续当费率1‰-5‰;免再担保费,免不超过6个月的融资租赁租金利息和租金罚息,免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费用;放宽优秀小贷公司杠杆率至净资产5倍,其中非标准化融资杠杆放宽到2倍;(b) 明确重点支持的两类群体,一类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三必需”行业的中小企业;另一类是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等群体,包括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企业,受延迟复工影响大的中小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c) 开辟专属服务通道方面,充分发挥了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信息化优势,通过归集、整合疫情防控各项金融支持服务政策,为企业智能对接金融机构疫情期间推出的专项融资产品,让广东省中小企业能够更加快速、便捷地享受中央各项金融优惠政策的支持;以及(d) 统筹用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在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等方面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new.qq.com/omn/20200213/20200213A0P64L00.html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 (粤金监函[2020]34号)

26.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1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每年投入不低于10亿元用于支持集成电路领域技术创新。激励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对其增按不超过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可在市奖补的基础上按1∶1给予事后再奖励;(b) 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对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平台建设按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到2025年,新组建15个以上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c)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争取国家支持在广东省设立面向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专利预审、确权快速通道,探索协同预审模式,缩短发明专利授权周期。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积极争取国家进口贴息支持;(d) 强化人才政策支持。鼓励采用兼职、短期聘用、定期服务等方式,吸引知名集成电路人才来广东省工作。鼓励各市在户籍、个税奖励(返还)、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对集成电路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充分发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平台优势,支持举办集成电路相关赛事,发掘后备人才;以及(e) 持续深化与境外合作。积极开展与集成电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境外高端创新平台的研发合作,支持境外高端创新平台在广东省设分部。支持企业委托或联合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芯片相关技术攻关。充分发挥港澳对接全球的窗口作用和金融等高端服务业发达的优势,强化联合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境外知名企业和研发机构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运营中心和生产基地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2894098.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号)

27.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出台 七措施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2月11日发布上述消息。主要内容包括:(a) 加快实施疫情防控企业和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对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开通许可登记注册业务绿色通道,有效保障防控急需用器械的供应。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回应期间,允许广东省内用于出口、符合欧美标准的医用口罩等二类防控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凭工信部门意见,向本地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加贴中文标签后,就能供国内销售和使用;(b)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电子凭证等资料可作为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资料,待疫情解除后90日内再补齐资料;(c) 纾缓疫情防控企业融资压力。优先给予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等行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障等政策范围;以及(d) 严厉打击任何形式野生动物交易。强化价格监管,密切关注药品、医疗器械、粮油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严厉打击借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amr.gd.gov.cn/zwdt/xwfbt/content/post_2892292.html

28. 广东省《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上述《解答》。主要内容包括:(a)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b)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以及(c)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gzdt/content/post_2880702.html

29. 《广东省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b)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稚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以及(c) 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gkmlpt/content/2/2879/post_2879851.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30. 《关于调整 2019 年度 广东 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调整2019年度广东省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同时列明调整范围、调整时间、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2/2819/post_2819963.html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9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0号)

31. 广州市 《关于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

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海事局等7个部门于2020年2月10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提升通关效率入手,进一步精简单证。提升口岸物流运转效率。根据港口条件和企业需求,试点进口货物的“船边直提”,探索推进出口货物的“抵港直装”。进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出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确有需要可再以电子化方式提交;(b) 进一步规范和降费方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收费,同时推进港口集装箱阳光价格收费,坚决整治不合理收费和乱收费;(c) 网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准,加强海关与港口信息交互,推动行业机构、进出口企业、运输公司、代理公司等不同主体之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实现“通关+物流”一体化服务联动、通关无纸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5657835.html
《关于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粤商务[2020]19号)

32.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2月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分类推动复工复产。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要全力保障复工复产。对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要审慎核实复工复产;(b) 明确复工复产条件,抓好安全生产,严格督促企业执行复工复产“五个一”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以及(c) 广州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国有物业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租金,减轻企业租金负担;进一步减税降费,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大财政支持,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micecc.org/gzmicecc/vip_doc/16291014.html
  • https://mp.weixin.qq.com/s/xrKGz-jhMKB513jny_CrKg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穗防控办[2020]13号)

33.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2月8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在复工复产时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手册》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保护措施,在符合以下条件后方能复工复产: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等;以及(b) 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落实好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在企业完成报备手续后鼓励并支持其尽快恢复生产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zhuhaidaily.hizh.cn/html/2020-02/11/content_1211_2292708.htm
  • http://www.cchccc.com/news/deal/7553?type=1

34. 《中山市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政府于2020年2月9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在对企业减轻负担方面。降低租金负担,非公有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镇两级国有(公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土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月份和3月份租金。降低社会保险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b) 在对企业加大支持方面。加大防疫相关企业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可获技改支持500万元。加大银行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重点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为受疫情影响的优质企业预留不低于300亿元的专项融资额度。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安排2亿元财政资金,对未返岗的疫情重点地区务工者进行补贴;以及(c) 在对企业优化服务方面。优化税务服务,可依法办理延迟缴纳税款,最长可达3个月。优化保障性金融服务,实施企业与金融供给精准匹配高效转化,并推出新冠肺炎的相关险种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s.gov.cn/zwgk/gzdt/tzgg/content/post_1688505.html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府[2020]12号 )

35. 《 揭阳市政府关于印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揭阳市政府于2020年2月7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为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在揭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3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30万元;(b)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直接纳入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库,可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信用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c) 对符合标准、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全额补助;以及(d)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eyang.gov.cn/xwdt/gsgg/content/post_416637.html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揭府[2020]4号 )

36. 《茂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 的通知》

茂名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2月6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b)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c)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房租1个月、减半房租2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治医疗机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d)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aoming.gov.cn/zwgk/szfwj/content/post_749309.html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20]4号 )

福建省政策

37. 《厦门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 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政府于2020年2月5日发布上述《通知》,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延期缴纳税款、适当减免房租等15条措施,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以及(b) 加大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援力度,保持贷款增速;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给予优惠利率,并由财政给予贴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市直管公房非住宅和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承租户实行减免租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wj/202002/t20200208_2420451.htm
《厦门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0]3号 )

广西区 政策

38.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政府于2月12日发布上述通知,为加快推进广西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主要内容包括:(a) 打造南宁片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和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重点发展现代金融、智慧物流、数字经济、文化传媒等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兴制造产业; (b) 打造钦州港片区成为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门户港和向海经济集聚区,重点发展港航物流、国际贸易、绿色化工、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c) 打造崇左片区成为跨境产业合作示范区,构建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陆路门户,重点发展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金融、跨境旅游和跨境劳务合作;(d) 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e) 出台外商投资产业鼓励政策,鼓励各片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新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f) 实施广西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项目,对外国及港澳台高端人才在购房、子女教育和就医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在各片区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g) 支持各院校与东盟国家院校联合办学,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建立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h) 开展北部湾港至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推动开通至欧美等地区的远洋航线;以及(i) 完善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大湄公河、澜湄合作等次区域合作,大力推动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加强与沿线国家在互联互通、投资、旅游、产业方面全方位合作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un.gxzf.gov.cn/php/index.php?c=file&a=detail&siteid=1&id=239920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号)

海南省政策

39. 海南省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2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海内外投资者和办事群众可登录海南商事主体“海南e登记”平台,在线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提供许可审批便利化服务,优化商事主体登记注册;(b) 优化防疫物资生产经营许可。对涉及生产经营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物品的行政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人“一对一”协助企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对医疗物资等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即来即办、即时审批。免收防护类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检测费用,开通医疗用品企业申请商品条码绿色通道;以及(c) 挖掘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潜能,助力中小企业多方融资。扩大动产抵押登记物范围及种类,全面提升股权质押登记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平台作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amr.hainan.gov.cn/ztzl/scjgzyjxx/jcbs/202002/t20200212_2747388.html

40. 《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9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b) 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旅游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地方政府鼓励业主(房东)为旅游企业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c) 对旅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宾馆酒店的有线电视收费按50%收取,宾馆酒店的IPTV业务费用可缓缴,缓缴期间实行免停机处理;以及(d) 本措施所指旅游企业系在海南注册的旅行社、景点景区、宾馆酒店、旅游演艺、高尔夫旅游5类企业。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2002/8165204f4397498885ac4907029d20c4.s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云南省政策

41.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

云南省政府于2020年2月12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降低实体企业成本。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b) 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确定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名单,云南银保监局指导各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性授信,全力满足其合理的融资需求。云南省财政安排1亿元,建立省级疫情防控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c) 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和“三农”领域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合作社,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合作社,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以及(d) 强化措施稳外来投资。安排招商引资保障资金3,900万元,切实抓好东部沿海等重点区域招商引资工作,瞄准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100强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安排自贸区建设专项资金6亿元,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新设外资奖励资金4,500万元,建立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专班制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2/t20200212_189318.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 》(云政发[2020]4号)

公开征求意见

42. 《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于2020年2月12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主要内容包括:(a)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有关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如有更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于信息公示的约定,应当遵守;(b)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与其主体性质相符合的公示义务。平台内经营者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该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及(c) 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的内容及要求、法律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gk.chinalaw.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2/12/657_3241210.html
商务部关于《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3.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2月11日发布上述《通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主要内容包括:(a) 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财金[2020]5号文要求的五种类型的企业;(b) 支持方式包括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列入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专项贷款以及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以及(c) 明确申报方式及咨询电话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fzggj/qt/tzgg/202002/t20200211_19008717.htm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通知》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19 年1- 12 与2018年
同期相比
2018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107,671.07 +6.2% 97,277.7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71,400 -0.2% 71,618.4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43,400 +1.6% 42,718.3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7,682.8 #-4.4% 11,675.5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28,000 -2.9% 28,900.0

(#为2019年1-9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19
1- 12
与2018年同期相比 2018
1-12
2019 年1- 12 与2018年
同期相比
2018
1-12
福建 42,395.00 +7.6% 35,804.04 13,306.7 +7.8% 12,354.3
广西 21,237.14 +6.0% 20,352.51 4,694.7 +14.4% 4,106.7
海南 5,308.94 +5.8% 4,832.05 905.9 +6.8% 849.0
云南 23,223.75 +8.1% 17,881.12 2,323.7 +17.9% 1,973.0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在内地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由商务部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本届广交会将分为三期举办,展期分别为2020年4月15日至19日;4月23日至27日;以及5月1日至5月5日。三期均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按产品类别分别为:电子及家电、照明、车辆及配件、化工产品、五金及工具、机械、建材、能源、日用消费品、礼品、家居装饰品、办公、箱包及休闲用品、食品、医药及医疗保健、鞋类产品、纺织服装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antonfair.org.cn/cn/index.aspx

● 「20 20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2020年4月16日至19日在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展览面积为5万平方米,按产品类别分别为:国际智能移动端及电子消费品、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国际特色食品、国际电子商务及物流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ptpf.com/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4月15日至5月5日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第一期:2020年4月15日-19日
第二期:2020年4月23日-27日
第三期:2020年5月1日-5日
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4月16至4月19日 「2020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香港特区政府呼吁市民,不论在香港或外游期间,应时刻保持个人、食物和环境卫生。香港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已设立专题网页,提供「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相关资讯及健康建议。详情请浏覧:www.chp.gov.hk/tc/features/102465.html
有关政府宣布将对从内地入境人士实施强制检疫措施,请浏览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2/05/P2020020500747.htm,以及关注驻粤办微信公众号有关进一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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