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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2月21日
(总第1178期)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20日联合发布上述消息。主要内容包括:(a)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b) 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等;(c) 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以及(d)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以及(e)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mpa.gov.cn/WS04/CL2079/374985.html

2.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于2020年2月19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辅导,确保患者、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及相关人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享尽享”救助补助或经费保障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个人尽享财税支持政策,及时获得资金支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积极协助地方财政部门细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患者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物资采购政策等实施范围、使用方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流程等;以及(b) 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监管,重点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等情况。对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资金分配、资金补助不合理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财税政策和资金分配等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涉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jdjc.mof.gov.cn/fgzd/202002/t20200219_3471721.htm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 <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2月19日发布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a)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以及(b) 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fe.gov.cn/safe/2020/0219/15475.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

4. 《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19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组织信息技术企业与医疗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加快病毒检测诊断、疫苗新药研发、防控救治等速度,提高抗疫效率;(b) 引导企业加强互联网应用能力,充分运用网上疫情防控资源和信息化工具,建立线上线下、联防联控的管理体系;(c) 针对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停工停产问题,指导企业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和信息化工具,增强软体应用能力,创新思路和方法,用两化融合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以及(d) 推动制造企业与信息技术企业合作,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工业APP)、 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应用,推广协同研发、无人生产、远程运营、在线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恢复制造业产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22/c7683415/content.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2020]4号)

5.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18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全力保障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网络系统安全, 涵盖加强重点用户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加强重点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加强涉疫情网络安全威胁监测处置,及加强疫情期间电话用户入网服务保障;以及(b) 加强信息安全和网络数据保护,涵盖加强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加强网上涉疫情相关信息监测处置和加强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依托全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网上涉疫情相关风险隐患信息动态监测、违法不实信息应急处置等支撑保障工作,及时发现、稳妥处置因疫情引发的网上不安定不稳定因素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50/c7681741/content.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20]22号)

6. 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0年2月18日召开。主要内容包括:(a)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b)抓紧出台科学分类、切合实际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取消不必要的保证金。加快落实已出台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有针对性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案,加大网上招聘力度。支持企业适应群众线上消费需求增加灵活就业岗位;以及(c)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2/18/content_5480608.htm

7.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 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0年2月18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中国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申请主体为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b) 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为部分中国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对清单外商品,申请主体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对已出台和今后经批准出台的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以及快件渠道进口商品,自动予以排除并免于申请。纳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也无需进行申请;以及(c) 列明申请方式和时间、申请填报要求、申请结果及采购实施等。相关申请主体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内地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而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对在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也适用上述排除措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18_3470901.htm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

8.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8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以及(b)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18_3471206.htm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9. 《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于2020年2月18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强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及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b) 落实好非商业性境外办展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和企业适当予以政策倾斜;指导外资企业用足用好应对疫情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做到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发挥外资企业投诉机制作用,保障外资企业同等适用支持政策;(c) 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指导开放平台抓防控促发展、加强外资企业动态监测、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及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经营服务模式。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用工、供应等跨区域对接,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配套困难;以及(d) 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释放新兴消费潜力、发展便利店和菜市场,及发挥好财政资金作用。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政银保合作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开放平台吸引外资、“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wzl/202002/20200202937077.shtml
《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

1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九省联保联供协作机制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1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任务目标,保障湖北武汉生活物资供应基本平稳有序,防止持续性脱销断档和恐慌性抢购等情况发生,重点保障蔬菜、肉类、蛋类、奶类、大米、面粉、食用油,及方便食品八类生活必需品供应;(b) 抓紧组织复工,对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复工规模,增加调出能力,做好支援重点地区准备;以及(c) 畅通销售渠道,组织企业和志愿者开展蔬菜套餐配送,安排流动菜车进社区,设立果蔬露天销售点等,有条件地方要稳步恢复农贸市场、马路市场经营,并增加生活必需品供应网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6694.shtml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九省联保联供协作机制的通知》

11.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以及(b)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4080/content.html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12. 海关总署10条“硬核”措施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海关总署于2020年2月16日发布上述消息。主要内容包括:(a) 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b) 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c) 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以疫情防控为目的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医疗物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口岸海关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以及(d) 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2862795/index.html

13. 《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14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促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b) 各地要结合今年准备启动的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加大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重点完善田间地头冷藏保鲜设施,不断增强农产品生产供给的弹性和抗风险能力;以及(c) 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其资金压力,弥补因灾损失,严禁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nys.mof.gov.cn/czpjZhengCeFaBu_2_2/202002/t20200214_3469905.htm
《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1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14日公布上述三个《决定》(简称《再融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再融资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a) 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以及(b) 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机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2/t20200214_370779.htm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163号)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2/t20200214_370780.htm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164号)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2/t20200214_370781.htm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
  • http://img.project.fdi.gov.cn//21/1800000121/File/202002/202002171244327802961.pdf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立法说明

15.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上述《清单》。当中明确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及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973401/n7674704/n7674714/c7678134/content.html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16.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继续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1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在肺炎疫情解除前,原则上尽量减少境内外人员轮替,能暂缓外派就暂缓外派。因工作原因确需外派的,应选择受疫情影响较低的地区人员,严格把关,做好人员健康状况监测和追踪观察。要加强人员出境前关于疫情防控的教育培训,不搞线下集中培训,尽可能通过线上培训实现教培效果;(b) 企业应建立健全境外项目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和危机应对管理方案,启动公共卫生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外派人员,特别是外派劳务人员的卫生教育和管控;以及(c) 组织做好境外企业或机构、项目外派人员新冠肺炎及疑似病例日报工作,坚持“零报告”制度。出现疫情症状的,第一时间报告并在驻外使(领)馆、当地医疗机构指导下妥善应对处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bf/202002/20200202935793.shtml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继续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

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费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提供线上培训与教育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12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疫情防控期间“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将对劳动者个人、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师生开放,免费提供线上培训资源以及视频课程、电子书、课件、动画等职业培训教学资源;以及(b)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用好这些培训平台的学习培训功能,开展线上线下融合教学;组织培训学员利用这些平台提供的教学资源,完成线上培训课程,实现停训不停学;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在岗和待岗返企的职工加强线上学习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17_360050.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费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提供线上培训与教育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4号)

18. 《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 质量 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以及(b)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mct.gov.cn/whzx/ggtz/202002/t20200206_850681.htm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19.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印刷业管理条例》3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等。而《印刷业管理条例》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22/content_5471605.htm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号)

20. 《商务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等13部门于2020年1月20日联合印发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地方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试行“一照多址”,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减少许可证改革,合并压减品牌连锁便利店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b) 品牌连锁便利店可按有关标准申请零售经营乙非处方药,可由企业总部统一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简化有关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化成本;以及(c) 全面推动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政策,推动实行“一户一表”,强化对转供电主体违规收费的查处,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连锁便利店企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d/202001/20200102931878.shtml
《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

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b)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c)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以及(d) 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1/t20200120_356477.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22.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1月18日公布上述《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b)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c)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以及(d)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18/content_5470420.htm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

23.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及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月17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当中明确,将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德宏、红河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19/content_5470578.htm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24.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16日联合公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b) 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c) 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国范围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以及(d) 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1/t20200119_1219275.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

广东省政策

25.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15日发布上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推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等;(b) 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支持政策。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探索建立适用非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方式,推行家政服务行业不定时工作制等;(c) 提高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在家政服务领域推广“信易贷”,拓展发行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以及(d) 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研究家政服务商业综合保险方案,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2896925.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3号)

26.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2020年2月10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已被宣布失效,《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已被废止,现决定废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rc.gd.gov.cn/gfxwj5633/content/post_2889626.html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0]4号)

27. 广东省:八项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外汇管理措施推出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于2020年2月6日公布上述有关《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企业可按净资产两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b) 允许非金融企业根据实际需求,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c) 放宽外债签、借、还币种限制,允许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d) 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登记,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以及(e) 支持经认定取得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大湾区内设立科技型企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s6l82u2K6vHZya_kiE3NMg

28.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0年1月20日印发上述两个《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 重点遴选制造业中小企业,优先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业、产业技术基础,以及基础软件等领域的中小企业;(b) 申报“专精特新”企业还应满足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等评价指标;以及(c) 对评审合格并拟入选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其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发布企业名单,有效期三年等。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事前扶持方式支持的项目法项目和因素法项目;(b) 采用股权投资、事后奖励、事后补助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直接列支(政府采购项目除外)、为特定事项专门安排的工作经费方式扶持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应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执行;以及(c) 验收责任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gdii.gd.gov.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2877101.html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0]3 号)
  • http://gdii.gd.gov.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2877071.html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0]2号)

29. 广州市 盛枢纽站场综合体项目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工作方案》

广州市南沙自贸区于2020年2月12日发布上述《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选取庆盛枢纽站场综合体项目作为广州市首个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试点项目,带动香港优秀建筑人才参与南沙自贸区开发建设,探索建立穗港建筑领域合作机制,助推穗港两地建设行业健康发展;(b) 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具有香港执业资格的建筑领域专业人士为自贸区提供专业服务,明确开展专业人士备案、试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试点“分段报批”模式等三大创新工作。其中包括业主单位可选聘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香港工程建筑领域专业人士为其提供工程建筑领域服务,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参照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以及(c) 发挥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建筑师负责制的优势,香港专业人士通过组建专家团队或咨询公司的形式,参与庆盛项目设计、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试行“香港建筑领域专业人士+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创新模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016892

30.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财政局及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于2020年1月17日印发上述《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3年。主要内容包括:(a)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管理制度、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者多头申报资金,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b) 资助项目审核应当符合管理制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审核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资质核查,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以及(c) 跨境科研项目资金采用人民币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人民币银行账户,在单位原账户下开设跨境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或新设专户,专账管理,独立核算。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czj.gz.gov.cn/zwgk/zfxxgkml/bmwj/qtwj/content/post_5633969.html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20]2号)

31.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mpost_6735277.html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发改函[2020]19号 )

32.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投资项目在线办理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投资项目申报、办理、出证等全程网上办理;(b)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以及(c)强化在线咨询服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引导项目单位尽量避免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和咨询投资项目政策等,可通过在线咨询、热线电话、微信、QQ等多种咨询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服务指导并及时响应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mpost_6735265.html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投资项目在线办理指南的通知》

33.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指南》和《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指南》

珠海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月14日印发上述两个《申请指南》,当中对奖励和补贴的范围对象和条件、申请人资格条件、给付标准、办理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a) 奖励和住房补贴的对象包括2019年以后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和2017年以前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待遇变更申请审核通过,且仍在管理服务期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以及(b) 合资格的2019年以后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顶尖、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分五年等额发放;分别给予顶尖、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600万元、200万元、140万元、100万元住房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zhrsj.zhuhai.gov.cn/gkmlpt/content/2/2457/post_2457547.html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指南》
  • http://zhrsj.zhuhai.gov.cn/gkmlpt/content/2/2457/post_2457545.html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34.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就业服务补贴办法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上述《补贴办法》。主要内容包括:(a) 补贴对象为在东莞市登记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b) 机构为东莞市范围内企业推荐人员就业,按5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推荐就业补贴,如果推荐技师(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则按照700元/人标准给予推荐就业补贴。机构向每家企业一次性推荐50人或以上,按第一条补贴项目的标准上浮200元/人给予机构推荐就业补贴。推荐的人员每人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c) 服务期限满2个月的,按每场招聘会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专区服务补贴,每家机构申领专区服务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d) 明确申领推荐就业补贴需提交的材料、申领程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timedg.com/2020-02/20/21045499.shtml

福建省政策

35.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于2020年1月7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 决定从2020年1月7日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主要内容包括:(a)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b) 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抚恤金标准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发给;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遗属抚恤金,根据缴费年限长短,按参保人员死亡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倍数发给;以及(c) 丧葬补助金标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继续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丧葬补助费的规定执行,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发给。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同样的标准发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t.fujian.gov.cn/zw/shbz/202001/t20200111_5178901.htm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发1号 )

广西区 政策

36. 广西《关于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使用上年度计发基数进行预发的通知》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上述通知,为做好广西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主要内容包括:(a) 2020年度全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暂使用2019年计发基数;以及(b) 在计算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到“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暂使用66,928元/年或5,577.4元/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t.gxzf.gov.cn/gxrst2018xwdt/xwdtzxgg/202001/t20200120_108197.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使用上年度计发基数进行预发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2号)

37. 广西《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于2020年1月7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包括:(a) 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b)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c) 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t.gxzf.gov.cn/gxrst2018xxgk/xxgkzcfg/xxgkgfxwj/202001/t20200107_108113.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6号)

38. 《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12月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6%、11%和1%分别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上线(预警线)和下线;(b)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据本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c) 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企业,建议不超过基准线; 以及(d) 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t.gxzf.gov.cn/gxrst2018xxgk/xxgkzcfg/xxgkgfxwj/201912/t20191203_107879.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广西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9号)

海南省政策

39. 《关于印发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政府于2020年2月9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全力挖掘本身劳动力资源,加大用工短期培训,提升劳动力素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人力资源短缺,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及时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发布用工需求信息,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b) 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砂、石、水泥、混凝土等用料企业优先复工复产,做好复工复产企业涉及用工、工人集中观察或隔离场所等的优先保障,并为全面复产做好物资储备;(c) 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现场防疫指导;以及(d) 返琼务工人员在集中观察或隔离期间,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牵头会同企业所属地政府,区分不同工种给予企业一定补助,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002/8764048edc5c47088bc38f42aa086797.s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2号)

40. 《海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于2020年1月7日印发上述《实施方案》,于2020年1月10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a) 适用范围包括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颁发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事宜;(b) 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http://dost.hainan.gov.cn)设置海南政务服务网接入端口,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实验动物许可申报系统,开展网上申报;以及(c) 明确所需提供材料。执行科技部《实施方案》,取消实验动物许可申请原需提供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工作人员体检证明、特殊工种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法人授权委托书)、实验动物引种证明、从业人员体检证明、饲料质量合格证明、饮用水质量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证明、垫料质量合格证明共10项材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ost.hainan.gov.cn/xxgk/xxgkzl/xxgkml/202001/t20200107_2731639.html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20]3号)

公开征求意见

41.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2月14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4日。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受益证券;(b) 标准化票据适用于现券买卖、回购、远期等交易品种;以及(c) 对主要参与机构、标准化票据创设、资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3971213/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19 年1- 12 与2018年
同期相比
2018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107,671.07 +6.2% 97,277.7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71,400 -0.2% 71,618.4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43,400 +1.6% 42,718.3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7,682.8 #-4.4% 11,675.5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28,000 -2.9% 28,900.0

(#为2019年1-9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19
1- 12
与2018年同期相比 2018
1-12
2019 年1- 12 与2018年
同期相比
2018
1-12
福建 42,395.00 +7.6% 35,804.04 13,306.7 +7.8% 12,354.3
广西 21,237.14 +6.0% 20,352.51 4,694.7 +14.4% 4,106.7
海南 5,308.94 +5.8% 4,832.05 905.9 +6.8% 849.0
云南 23,223.75 +8.1% 17,881.12 2,323.7 +17.9% 1,973.0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在内地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由商务部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本届广交会将分为三期举办,展期分别为2020年4月15日至19日;4月23日至27日;以及5月1日至5月5日。三期均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按产品类别分别为:电子及家电、照明、车辆及配件、化工产品、五金及工具、机械、建材、能源、日用消费品、礼品、家居装饰品、办公、箱包及休闲用品、食品、医药及医疗保健、鞋类产品、纺织服装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antonfair.org.cn/cn/index.aspx

● 「20 20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2020年4月16日至19日在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展览面积为5万平方米,按产品类别分别为:国际智能移动端及电子消费品、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国际特色食品、国际电子商务及物流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ptpf.com/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4月15日至5月5日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第一期:2020年4月15日-19日
第二期:2020年4月23日-27日
第三期:2020年5月1日-5日
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4月16至4月19日 「2020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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