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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2月28日
(总第1182期)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商务部印发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复工 产的通知》

商务部于2020年2月23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承担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的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等流通企业,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全力满足民生消费需求;(b) 优先保障供应链集中的重点地区以及外贸领域龙头企业、关键环节复工复产,建立重点外贸企业复工清单;以及(c) 优先保障在全球供应链中有重要影响的外资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复产复工,协调推动电子、汽车等领域外资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同步复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xinwen/2020-02/24/content_5482531.htm
《商务部印发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2月22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以及(b)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使用者)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准的95%结算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22_1220993.html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3. 《 企事业单位复工 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020年2月22日印发上述《指南》。主要内容包括:(a) 各单位要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b) 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以及(c) 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2/22/content_5482025.htm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

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2月22日发布上述《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主要内容包括:(a)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准;(b) 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以及(c) 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22_1220996.html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

5.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等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于2020年2月21日召开。主要内容包括:(a) 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帮扶力度,救助政策要精准落地;以及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b) 加大试剂、药品、疫苗研发支持力度,推动生物医药、医疗设备、5G网络、工业互联网等加快发展;以及(c) 优先保障在全球供应链中有重要影响的龙头企业和关键环节恢复生产供应;支持出口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发挥好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xinwen/2020-02/21/content_5481871.htm

6.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 文件 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21日公布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中明确,决定对《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8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2/t20200221_371042.htm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14号)

7.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 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其中部分商品,分两个清单实施排除措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21_3472600.htm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3号)

8.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1日联合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20年2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b)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以及(c) 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2002/t20200224_3473185.htm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9. 《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财政部及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2月20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具备开工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提前谋划、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立即推动项目实施;确定不能按时执行的,可予以合理顺延;以及(b) 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可支持废物应急处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yhj.mof.gov.cn/zcfb/202002/t20200221_3472479.htm
《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线上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b) 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启动“不见面”线上办理;以及(c) 各地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通过线上平台公布投资项目办理咨询电话,开通线上咨询服务专区,加强咨询服务值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20_1220819.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20]66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b) 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以及(c)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4752/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1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0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外,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b) 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以及(c)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4708/content.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广东省政策

13.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复工复产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2日发布上述《通知》,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主要内容包括:(a) 2020年6月30日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申请办理许可证、注册证换证的,企业可继续申请延续注册、换证;(b) 对疫情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开启应急快速检验检测通道,收样前24小时主动对接,收样后24小时内启动检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c) 在疫情期间,依法规申请需开展现场检查的许可证换证业务,许可内容无变更时,不再单独开展现场检查,企业在申请时可选择提供证件到期前18个月内的监督检查报告;以及(d)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期间纳入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式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免征注册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mpa.gd.gov.cn/xwdt/tzgg/content/post_2904956.html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复工复产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14. 《 广东省工业和 信息 化厅办公室 关于发展工业互联网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兑现时间推迟一个月,即2020年4月20日17时前完成兑现申请;(b) 疫情防控期间,使用线上抽查、视频抽查等方式优化抽查流程,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下达资金到工业企业;以及(c) 服务券将优先安排兑现涉及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相关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尤其是对纳入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及配套的工业企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ii.gd.gov.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2904363.html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发展工业互联网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工信办函[2020]13号)

15.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于2020年2月20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b)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c) 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以及(d) 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不高于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content/post_2903650.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16.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科技攻关 实施科技惠企行动 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

广东省科技厅于2020年2月20日印发上述《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主要内容包括:(a) 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公司的支持比例,珠三角地区由30%提高到4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由35%提高到45%;(b)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帮助企业对接在复工复产中所需的专家指导、技术服务,解决在研发中遇到的科研用试剂、材料短缺及购置、运输等问题;(c) 对积极参加疫情防控的外国专家,优先支持申报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以及(d) 支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等,主动提供药物研发、疾病溯源、快速检测等技术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stc.gd.gov.cn/zwgk_n/tzgg/content/post_2903133.html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科技攻关 实施科技惠企行动 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39号)

17.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于2020年2月25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企业可只上传合同关键页,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双方、交易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内容;以及(b) 鼓励企业通过“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与更新系统”(http://careg.ec.corn.cn ) ,线上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gz.gov.cn/xxgk/tzgg/tz/content/post_5677243.html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18. 《 广州市工业和 信息 化局 广州银行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市企业复工 产专项金融服务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安排新增贷款额度100亿,专项信贷支援广州地区复工复产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三个一批”入库企业名单、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小升规企业名单等名单内企业,贷款期限1-3年,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10%,同时免费提供现金管理平台给企业使用;(b) 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但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还款的3,000万元贷款以下名单企业及小微企业,主动为客户续期6个月;以及(c) 对2020年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全面下调10%。对纳入广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企业发放专项贷款,贷款年利率不高于3.15%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xj.gz.gov.cn/yw/tzgg/content/post_5671695.html

19.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暂缓统一托收2020年2月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2月24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深圳市企业2020年2月企业社会保险费将暂缓统一托收,以免后续退费。主要内容包括:(a)2020年2月底深圳市社保局暂不统一发送银行托收企业社会保险费;以及(b)参保单位可使用深圳市社保局官网单位网上服务系统自助缴纳2020年1月(含)前社会保险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sz.gov.cn/tzgg/202002/t20200224_19025082.htm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暂缓统一托收2020年2月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撑疫情防控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2020年2月24日发布上述《通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17:00,暂不报纸质材料,同时提供联系方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mpost_6740436.html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撑疫情防控的通知>》

21.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立疫情时期涉外法律咨询管道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于2020年2月24日发布上述《通知》,为企业建立涉外法律咨询服务管道,并提供联系方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mpost_6739159.html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立疫情时期涉外法律咨询管道的通知》

22.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21日印发上述《通知》,明确适用对象,补贴标准,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申报时限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sz.gov.cn/tzgg/202002/t20200224_19024200.htm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12号)

23.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 2019 年软件产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统计年报和 2020 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2月21日印发上述《通知》,明确报送主体,报送方式,报送时间,年报申报流程等。当中强调各有关企业务必于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前在系统中提交2019年度软件年报,书面材料(1份)待审核通过后再递交至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同时公布各网上填报技术支持电话及年报和月报业务咨询电话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mpost_6738874.html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19年软件产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24.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21日印发上述《通知》,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申报时限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sz.gov.cn/tzgg/202002/t20200224_19024802.htm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13号)

25.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援企稳岗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20日印发上述《通知》,明确适用对象,补贴标准,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疫情解除三个月后停止申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sz.gov.cn/tzgg/202002/t20200224_19024196.htm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援企稳岗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11号)

26.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大信用支持力度助力企业复工 产的通告》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上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复工复产应签订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告知承诺书;(b) 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门户网站查询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线上申请、进度和结果,并通过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获取信用报告;以及(c) 在抽查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未按照“七个到位”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保护措施以及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结果显示管理失责的企业,将被认定为企业失信行为,进行公开公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xw/gsgg/content/post_2474917.html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大信用支持力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 (珠防疫指[2020]14号)

27. 《珠海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工作方案》

珠海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月14日印发上述《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优化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系统。优化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系统(“珠海易注册”),完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电子签名等功能,实现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全程无纸化、电子化;(b) 推行“人工智能+”商事登记模式。建设以规范地址库、标准经营范围库为基础,以电子签名、电子身份认证等智能化手段为技术支撑的商事登记全流程无纸化智能审批系统,对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投资的内资企业网上开办等实现智能审批;(c) 推进珠澳、珠港商事登记“银证通”。通过与粤澳工商联会、各有关商业银行等在港澳服务网点的协同合作,为港澳投资者在我市开办企业商事登记及开立企业账户提供导办、转递服务,为港澳投资者提供开办企业商事登记的服务,同时为企业到达银行现场开户做好充分准备,推广实施“珠澳通注册易”“珠港通注册易”;以及(d) 推动与商事登记相关联的香港、澳门公证文书简化试点改革。在司法部、省司法厅的统一规划下与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等沟通、交流,探索香港、澳门公证文书简化试点改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qtwj/content/post_2460348.html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4号)

28. 《珠海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珠海市政府于2020年1月3日印发上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建立健全联合随机抽查结果记录、联合随机抽查告知和联合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作业指导规程,一次性完成对同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项目。检查应依法进行,可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依法查阅复制有关帐册、合同和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情况;(b) 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相对随意的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商事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以及(c)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商事主体守法自觉性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qtwj/content/post_2457954.html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20]2号)

29.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月2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加强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设立成果转化基地,培育发展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支持;(b) 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我市企业与含港澳地区在内的全国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以事前立项的形式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c) 聚焦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围绕珠海市重点产业领域项目采用竞争性项目评审、研发启动金、技术悬赏奖等方式进行重点支持。竞争性项目评审扶持通过无偿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以及(d) 加强科技和金融结合。设立珠海市科技信贷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采用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对珠海市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供最高90%的风险补偿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qtwj/content/post_2428203.html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1号)

30.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佛山市财政局于2020年2月23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b) 对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职工按规定支付了工资待遇的企业,予以适当补贴,补贴金额=1819元÷21.75天x职工住院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天数;以及(c) 按照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的企业,给予延迟复工补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foshan.gov.cn/zwgk/gzdt/content/post_3681431.html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20]6号)

31. 《河源市支持受疫情影响相关商贸服务企业八条措施》

河源市商务局于2020年2月23日发布上述《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对受疫情影响,坚持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b) 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c) 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以及(d) 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qgyc.com/news/411.html

32.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

梅州市政府于2020年2月11日印发上述《通知》,执行期暂定为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上级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主要内容包括:(a)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b)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工业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c) 对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d)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meizhou.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1965714.html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援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33. 惠州市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

惠州市政府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上述《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企业购置设备扩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产能,且该物资纳入市调拨使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b) 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c) 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d) 对列入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名单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给予专项再贷款支持并按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给予贴息50%;以及(e)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uizhou.gov.cn/zwgk/hzsz/zwyw/content/post_3505742.html

34. 《东莞市企业复工 产一本通工作手册(制造业企业)》

东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上述《手册》。主要内容包括:(a) 每天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形成制度文件和相关统计表格;(b) 有全体员工“一人一文件”调查表,形成文件案备用。表格应含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籍贯、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该员工近期的行动轨迹;(c) 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实际,设置相对独立的临时医学观察点;以及(d) 不举办多人参加的会议、集体培训、聚会等,必须举办的可通过视频、网络等形式举办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ztzllm/yqfk/dgzxd/content/post_2987839.html
《东莞市企业复工复产一本通工作手册(制造业企业)》

35.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推动员工早日返岗和企业复工达产的若干措施》

东莞市政府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上述《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非疫情高发地员工尽快返莞,对企业经批准以包专车、专列或专机的形式接回员工的,给予交通费三分之二补助;(b) 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莞就业员工,给予企业每人一次性1,000元补助,国计民生企业及其他重要企业成功介绍就业人员的,按普工500元/人的标准,技工7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的推荐就业补贴;(c)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民生保障流通企业等,按企业在“莞e申报”系统申报在岗人数50%配售口罩,按每100人配售一个测温设备;以及(d) 疫情期间免费为企业提供涉外涉法涉诉问题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ongguan.gov.cn/007330010/0202/202002/6fe4e52115fe4562b861e2e6cca05e77.shtml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推动员工早日返岗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东府办[2020]11号)

36.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东莞市政府于2020年2月7日印发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b) 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c)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的物业,以及镇(街、园区)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对承租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协调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企业减半征收2个月租金;(d) 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e)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2/2796/post_2796250.html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东府[2020]12)

37.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 》

中山市政府于2020年2月9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非公有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镇两级国有(公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土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月份和3月份租金;(b)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c) 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防疫物资生产产能,并纳入市、镇政府调拨使用的,按照最高20%的比例给予技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以及(d)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实施稳岗返还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s.gov.cn/zsswj/gkmlpt/content/1/1688/post_1688027.html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

38.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港澳居民到江门市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0日印发上述《若干措施》, 自2020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主要内容包括:(a) 2020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到江门市就业的港澳居民(且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吸纳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补贴,每吸纳一名港澳居民给予5,000元;(b) 港澳居民在江门市首次创办企业,至少带动1人就业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经营满1年不满3年创业失败,且注销营业执照3个月内未再次领取营业执照的,给予港澳居民一次性创业失败补偿,大专以下补贴1,000元,本科补贴3,000元,硕士研究生补贴5,000元,博士研究生补贴1万元;以及(c) 入驻江门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业的港澳项目,可以享受港澳项目入孵租金补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减免租金后,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newygadwq/zc/content/post_1982936.html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港澳居民到江门市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0]29号)

39. 《清远市税务局30条措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于2月14日发布上述消息。主要内容包括:(a)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b)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c)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以及(d)对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等。详情请参阅:

http://www.gd-n-tax.gov.cn/gdsw/qysw_swxw/2020-02/14/content_7182517219454ce8895c56359211b5b8.shtml
《清远市税务局30条措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40.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揭阳市政府于2月7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在1月10日—2月7日期间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b)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c)为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企业提供专属授信融资服务,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授信额度最高2,000万元;(d)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以及(e) 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等。详情请参阅:

http://www.jieyang.gov.cn/xwdt/gsgg/content/post_416637.html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揭府[2020]4号)

广西区 政策

41. 广西《关于做好“防疫情、稳外贸”工作的通知》

广西商务厅于2月25日发布上述《通知》,以确保全年外贸实现稳量提质。主要内容包括:(a)落实防疫用品进口免税,支持外贸企业多渠道进口口罩等防疫物资;(b)支持企业加快生产,顺利履行进出口合同,对延期交货情况提供法律支持;(c)鼓励外贸企业利用网上平台开拓国际订单,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向跨境电商转型,加快拓展数字化营销渠道;(d)加大力度支持汽车及零部件、电线电缆、日用陶瓷、木衣架等优势基地开展抱团开展市场开拓活动;(e) 加强对大宗商品进口的金融服务;以及(f)加大通关便利化措施协调力度,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和加大外贸企业融资支持等。详情请参阅:

http://swt.gxzf.gov.cn/zwgk/zcyjd/gxzc/20200225-2411445.s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防疫情、稳外贸”工作的通知》(桂商贸发[2020]11号)

海南省政策

42. 《关于开展2020年海南省“候鸟”人才工作站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

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于2020年2月1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海南省“候鸟”人才工作站采取政府引导、单位建设、人才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产业园区、城市社区、乡镇街道、物业社区、企业等载体进行建设。申请海南省“候鸟”人才工作站应具备位于“候鸟”人才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具有一定辐射面的地区,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设施设备等条件;以及(b) 省委人才发展局每年对海南省“候鸟”人才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给予奖励经费10万元;考核结果为合格者,给予奖励经费5万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tjgw/202002/85bcba2e1c934cba8e8a0c5e7c776131.shtml
《关于开展2020年海南省“候鸟”人才工作站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 (琼人才局通[2020]11号)

43.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上述《暂行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登记;(b) 外国企业登记后,依法需要办理后置审批方可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c)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外国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以及(d)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hnrb.hinews.cn/html/2020-01/22/content_8_1.htm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http://www.hkwb.net/news/content/2020-01/22/content_3839876.htm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亮点解读

云南省政策

44.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上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采购方按照成交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b) 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行业监测等服务;(c)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根据科技成果新增产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以及(d) 对还款积极、带动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不超过3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2/t20200220_190310.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20]6号)

公开征求意见

45. 《关于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2月20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6日。主要内容包括:(a)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国家密码管理局意见后批准取得资质;(b)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商用密码检测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与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以及(c)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收费标准、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等信息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002/t20200220_311881.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6. 《 广东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2月19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日。主要内容包括:(a) 深入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排查动态完善清单,继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b) 继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2020年底前完成清单内57家企业整治;以及(c) 推进城市和农村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指导相关企业按有关标准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ee.gd.gov.cn/ggtz3126/content/post_2901931.html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19 年1- 12 与2018年
同期相比
2018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107,671.07 +6.2% 97,277.7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71,400 -0.2% 71,618.4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43,400 +1.6% 42,718.3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7,682.8 #-4.4% 11,675.5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28,000 -2.9% 28,900.0

(#为2019年1-9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19
1- 12
与2018年同期相比 2018
1-12
2019 年1- 12 与2018年
同期相比
2018
1-12
福建 42,395.00 +7.6% 35,804.04 13,306.7 +7.8% 12,354.3
广西 21,237.14 +6.0% 20,352.51 4,694.7 +14.4% 4,106.7
海南 5,308.94 +5.8% 4,832.05 905.9 +6.8% 849.0
云南 23,223.75 +8.1% 17,881.12 2,323.7 +17.9% 1,973.0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在内地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由商务部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本届广交会将分为三期举办,展期分别为2020年4月15日至19日;4月23日至27日;以及5月1日至5月5日。三期均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按产品类别分别为:电子及家电、照明、车辆及配件、化工产品、五金及工具、机械、建材、能源、日用消费品、礼品、家居装饰品、办公、箱包及休闲用品、食品、医药及医疗保健、鞋类产品、纺织服装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antonfair.org.cn/cn/index.aspx

● 「20 20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2020年4月16日至19日在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展览面积为5万平方米,按产品类别分别为:国际智能移动端及电子消费品、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国际特色食品、国际电子商务及物流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ptpf.com/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4月15日至5月5日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第一期:2020年4月15日-19日
第二期:2020年4月23日-27日
第三期:2020年5月1日-5日
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4月16至4月19日 「2020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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