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驻粤办通讯

2020年3月6日
(总第1184期)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6日印发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b)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以及(c) 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2/content_5485703.htm
《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公告[2020]21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3月4日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主要内容包括:(a)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以及(b) 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4/content_5486646.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3月4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b) 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及(c) 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04/content_5486767.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

4. 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完善 六稳 工作协调机制 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0年3月3日召开。主要内容包括:(a) 区分级精准有序引导相关企业复工,取消不合理复工审批。协调保障好复工所需的口罩等防疫物资;(b) 阶段性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以及(c)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延长保险期限、续保费用抵扣等方式,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保险费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3/03/content_5486442.htm

5. 《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司法部于2020年3月3日发布上述《工作指引》。主要内容包括:(a) 为复工复产提供有效法律服务。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b) 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实体平台要开通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所需公证、鉴定、仲裁服务需求以及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需求,要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确保服务质量和公平性的前提下,优先受理、快速办理;以及(c) 提供全业务全时空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法律服务咨询问题进行权威解答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3/03/tzwj_3243112.html
《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6. 《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3月2日发布上述《补充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b) 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4/content_5486773.htm
《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

7. 《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于2020年3月2日联合印发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推动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完善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相关制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严格禁止在法律法规外增加许可事项、增设许可条件,防止设置过高门槛限制和影响复工复产;(b) 对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已建立严格防疫岗位责任制和疫情应急处理机制的企业,要积极为其申请增产、转产、开展科研攻关等相关行政许可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简化工作流程;以及(c)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依法妥善处理。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产,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要根据企业是否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综合认定行为性质,依法妥善处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3/02/tzwj_3243029.html
《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8.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财政部于2020年3月1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b)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以及(c)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2/content_5485597.htm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3/02/content_5485653.htm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答记者问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1日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b)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以及(c)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1/content_5485111.ht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5号)

1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2月29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要会同有关方面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提高注册审核透明度,优化工作程序;(b)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以及(c) 严格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执法标准,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以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2/29/content_5485074.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

11.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8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9/content_5484995.htm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12.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针对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实际需求,组织推荐一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成果,开展精准对接和转化应用。支持和引导制造业企业系统云化部署,采用云制造平台、云服务平台等工业互联网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线上服务、使用智能机器人等手段,实现无接触服务;以及(b)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机构、检验检测平台等服务载体搭建在线服务平台,强化创新资源共享,为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链条服务。利用创新券、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对各类双创服务载体进行奖励或后补助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9/content_5484855.htm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13.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湖北省周边省份及浙江省、广东省、黑龙江省等重点省份要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和局部暴发、分类指导”策略,坚决遏制疫情上升势头,阻断疫情蔓延;(b) 对于民政服务机构内出现的疑似病例,各地要及时转运到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最大限度缩短疑似病例收治时间;以及(c) 返岗和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至少14天,身体状况无异常的方可安排上岗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2/28/content_5484533.htm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

14.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及人民银行于2020年2月28日联合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b)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以及(c)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8/content_5484720.htm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20年2月28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以及(b)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相关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等条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2/content_5485897.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

16. 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台十项措施 扎实做好疫情防控 支持行业企业复工复产

国家移民管理局于2020年2月27日出台十项措施旨在加大出入境政策调节力度,有序恢复出入境秩序。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在华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科研的外国人继续安心工作生活,提供相应停居留便利。上述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所持签证或停居留许可到期的,在华停居留期限自动顺延2个月,无需办理延期手续。如需临时短期出境参加商务贸易、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可预先为其办理再入境签证;(b) 对企业复工复产需出入境的中外人员,优先受理审批出入境证件,对需要及时出境入境的,边检机关提供快速通关服务。对因投资、创业、贸易等紧急事由需来华的外国人,提供申办口岸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便利;以及(c) 对来华参与防疫抗疫工作的外国人,签发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对运输抗疫物资、国际进出口商品和鲜活农产品的交通运输工具继续实行“零等待”边检验放,主动提供全时候出入境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2/c1247617/content.html

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及民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27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服务,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b) 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垯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c)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以及(d) 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8/content_5484685.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18. 《关于开展 2020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7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b) 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c) 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以及(d) 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213/content.html
《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26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b) 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以及(c) 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2/content_5485626.htm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

20.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于2020年2月26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涵盖了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做好输液瓶(袋)的回收利用、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做好宣传引导、开展总结评估等8个方面内容;(b)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c) 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以及(d)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tcm.gov.cn/xinxifabu/shizhengyaowen/2020-02-26/13419.html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1.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会于2020年2月26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定期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b)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以及(c)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2/content_5485712.htm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22.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5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各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以及(b) 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196/content.html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23. 《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做好 2020 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商务部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深入了解中小微外贸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金融需求,发挥好“小微统保平台”等作用,加大对暂时遇到困难但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企业的支持力度。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降低保费费率;强化疫情防控相关资信服务,定期梳理和发布相关信息;建立受影响小微企业理赔服务机制,简化报损、索赔程序;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出口企业,合理缓交保费,在定损核赔时予以酌情处理;以及(b) 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进一步深化与银行的合作,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在资信调查、国别风险研究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向银行提供客户贸易背景和违约相关信息,提高银行扩大保单融资的积极性;推广“信保贷”等银保合作模式,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压力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2/content_5485721.htm
《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商财函[2020]50号)

24.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快医用防护服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于2020年2月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和鼓励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对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场地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快速办理;(b) 支持和鼓励其他生产企业转产医用防护服。对生产出口符合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防护服企业和有一定生产能力的工业防护服生产企业,通过完善生产条件,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能够符合相关规定,加快办理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以及(c) 办理医用防护服生产许可时,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可与注册现场核查合并进行,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检查,重点关注人员和设施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和出厂放行等环节。对符合条件的,同步发放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均不超过一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2/content_5485704.htm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快医用防护服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的通知》 (药监综械管函[2020]71号)

25.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以及(b)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2/content_5485710.htm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0]38号)

26. 巴西、秘鲁分别对我无缝合金钢瓶、涤纶面料发起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表示,(a) 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近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无缝合金钢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以及(b)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本色、白色或染色、幅宽小于1.8米、单位克重在80-200克/平方米之间的涤纶面料发起反倾销调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txx/gwyxx/202002/20200202936791.shtml
    巴西对我无缝合金钢瓶发起反倾销调查
  •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txx/gwyxx/202002/20200202938583.shtml
    秘鲁对我涤纶面料发起反倾销调查

广东省政策

27.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自然资源保障服务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3月2日发布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调整履约监管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三旧”改造项目)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b) 高效开展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优化“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实现抵押登记即来即办。支持企业以不动产抵押物剩余价值设定再次抵押,依法办理不动产剩余价值顺位抵押登记;(c) 对涉及疫情防控或企业复产复工的,提出登记申请时漏缺非法定材料的,经申请人或代理人书面承诺后可先受理后补资料。落实好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nr.gd.gov.cn/zwgknew/tzgg/tz/content/post_2912688.html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自然资源保障服务的通知》

28.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2月29日印发上述《工作指引》。主要内容包括:(a)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各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牵头的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障、安全后勤保障、消毒组等职能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b) 对仍身处在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要说服其暂缓返岗。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由企业在离人群较远地方设立集中隔离场所或在属地安排的集中隔离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上岗;以及(c) 实施全封闭管理。工地实施封闭式管理,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保留一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2911683.html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通知

29.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2月28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b) 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c)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以及(d) 对简单小额项目,鼓励招标人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2911465.html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

3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2月28日联合发布上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b)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以及(c) 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gdsw.etax-gd.gov.cn/gdsw/ssfggds/2020-02/28/content_566abaa10bfe486b8cfe935b2acadd0e.shtml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

31. 《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于2020年2月21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建筑规划师、注册会计师等行业港澳专业人士经批准后在广州试验区内执业,对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域高端紧缺人才在住房、落户、教育、医疗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b) 加快建设广州区块链国际创新中心、中国软件CBD等一批区块链创新载体,探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离岸孵化器,形成以区块链为特色的高端软件产业集群 ;(c) 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加快港澳跨境电子商务标准研究,建设现代港航集装箱物流信息化平台,规划建设黄埔国际邮轮城;(d) 深化琶洲核心片区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省级示范基地建设,创建粤港澳信息化合作区。推动广州试验区与香港科技园、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数码港以及澳门大学智能城市物联网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度合作;以及(e) 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rc.gd.gov.cn/ywtz/content/post_2899440.html
《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粤大湾区[2020]1号)

32.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企业项目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事项的函》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广东省财政厅于2020年2月20日联合发布上述《函》。主要内容包括:(a) 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可比照省大型骨干企业,落实省产业共建迭加性财政扶持政策;以及(b) 2013年以来转移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建成投产,可在一定财政资金额度内,按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ii.gd.gov.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2903322.html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企业项目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事项的函》 (粤工信园区函[2020]163号)

3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于2020年2月20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的基础上,对其增按不超过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可在市奖补的基础上按1∶1给予事后再奖励;(b)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积极争取国家进口贴息支持;(c) 企业收购境外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含研发中心)、投资设立海外研发基地,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大力支持;以及(d) 优先支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国(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rc.gd.gov.cn/gfxwj5633/content/post_2903095.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号)

3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诚信激励机制支持建筑工地加快复工复产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3月2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复工复产中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且达到3月2日前,返岗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已全部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和“穗建平安”APP进行登记等标准的建设工地进行诚信加分;以及(b) 返岗率以项目施工许可证为计算单位。进场作业工人返岗率=进场考勤工人数÷2020 年 1 月上旬项目正常施工时作业工人实名制在场登记的日平均人数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5684275.html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诚信激励机制支持建筑工地加快复工复产的通知》

35.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有力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八项措施》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24日印发上述《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充分发挥本会“云仲裁”平台的功能,采取线上线下无缝衔接、有机融合的服务模式,除个别确有需要当面交接、确认的事务,能够在线上完成的仲裁程序全部在线上完成,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采用网上调解、远程视频庭审等方式解决争议;以及(b) 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实际,开通“特别通道”,对涉及中小微企业的纠纷实行专人跟进、专班处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gzac.org/WEB_CN/NewsInfo.aspx?KeyID=a23e4877-3656-4634-a01b-e281ef35b78d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有力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八项措施》

36. 《广州市推动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发展建设 定制之都 三年行动计划 (2020-2022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广州市商务局于2020年1月19日联合印发上述《行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a) 到2022年,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产值翻番,定制家居行业产值达1000亿元;(b) 重点发展汽车模块化设计和个性化组合、基于产品工艺优化与柔性装配约束的计划排产和基于大数据的产品全生命周期协同优化等核心技术。支持汽车用户个性化需求管理与定制服务平台、个性化组合的产品模块化设计平台建设;(c) 引进龙头企业。积极引进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链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给予奖励。重点项目“一事一议”;以及(d) 构建“广州定制”标准体系。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协会商会积极主导和参与“广州定制”标准研制工作,对主导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 万、25 万、10 万的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xj.gz.gov.cn/gkmlpt/content/5/5633/post_5633951.html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规模化个性定制产业发展 建设“定制之都”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1号)

37. 《广州市推动工业投资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广州市统计局于2019年12月30日联合印发上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推动工业投资投向先进制造业。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企业为主体、产业聚焦为支撑、深度融合为动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实现全市IAB产业规模年均增长15%以上;(b) 从产业规划和招商需求出发,紧扣项目线索和合作意愿,坚持招商与招才并举,引资与引技引智并重,大力引进海内外高端创新型人才,打造“国际人才港”;以及(c) 提升工业用地使用效率和规模。落实工业产业区块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深化及优化审批权限简政放权,工业企业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原因,可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xj.gz.gov.cn/gkmlpt/content/5/5605/post_5605453.html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工业投资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工信函[2019]1574号)

38.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于2020年2月2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疫情防控期间,申领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非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请通过无纸化方式申领。对于必须递交纸质资料申领许可证的,例如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建议通过快递方式递交;((b) 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企业可以自上传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方、交易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内容;以及(c)企业昼量通过“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更新系统”更新电子钥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mpost_6747304.html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39.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受疫情影响的深圳市工商企业实施阶段性城镇污水处理费补贴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深圳市财政局于2020年2月26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补贴对象为全市缴纳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和特种行业类污水处理费的企业;(b) 补贴时间为2020年2月至7月(共计6个月);以及(c)明确补贴方式及程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mpost_6759054.html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受疫情影响的深圳市工商 企业实施阶段性城镇污水处理费补贴的通知》(深水务[2020]14号)

40.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

中共深圳市委及深圳市政府于2020年2月28日联合发布上述《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全力支持港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与港澳疫情通报、信息共享、资源互助,完善口岸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维护地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好港澳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着重做好供港水、电、气、农产品的供应保障。支持做好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返乡、港澳台侨学生复学、港澳台企复工及外企复工等工作;以及(b) 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规划建设深港口岸经济带,加快推进皇岗口岸重建,推动深圳湾口岸24小时通关和莲塘口岸投入使用;积极推动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携手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积极推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现双扩区,争取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新一轮前海总体发展规划获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mpost_6748544.html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

41.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3月1日印发上述《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以及(b) 明确补偿物件、条件与标准,基本操作规程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xj.sz.gov.cn/xxgk/xxgkml/zcfgjzcjd/gygh/202003/t20200301_19033735.htm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

4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

深圳市政府于2020年2月14日印发上述《实施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完善金融人才培养资源体系,加大国际化金融人才培养力度,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人才交流合作;以及(b) 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业的互联互通,促进三地在金融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和发展。依托深港青年梦工厂、博士后交流驿站等平台,开展深港两地金融人才和项目常态化合作。在前海蛇口自贸区成立粤港澳金融人才发展联盟,鼓励港澳籍金融专业人才依法依规为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支持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金融机构每季度定期举办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交流活动,按照每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助。鼓励深圳市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等与香港、澳门同业联合举办行业论坛、专题培训等各种形式人才交流活动,对纳入年度金融人才交流计画的活动,按照实际费用的30%、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38/content/post_6751045.html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

43. 珠海《关于贯彻珠府 [2020]11 号文做好劳动用工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珠海市财政局于2020年2月29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珠府[2020]11号文下发之日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不含劳务派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按招用人数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政策实施后将有效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问题,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以及(b) 对企业开展职工适岗培训已备案,并按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每人每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补贴30元,每人可享受一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hrsj.zhuhai.gov.cn/zc/jycy/jy/content/post_2481608.html
《关于贯彻珠府[2020]11号文做好劳动用工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珠人社函[2020]5号)

44. 东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东莞市财政局于2020年3月2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已认定为受影响企业,2019年11月28日前失业保险费返还沿未发放到账的企业,返还标准调整为“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ghrss.dg.gov.cn/rlzyj/shbz/202003/86a655adb39a47a9ae6057bc47ef1491.shtml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人社函[2020]14号)

45.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法》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企业复工复产员工交通费补助办法》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于2020年2月26日联合颁布上述两个《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1个月。接收补助申请的最后时限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 东莞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新招用首次在莞就业员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及(b) 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新招用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当月的次月起的2个月内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受理等。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企业复工复产员工交通费补助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 东莞市企业经镇街(园区)人社部门批准批量组织,以包专车、专列或专机的形式接回疫情高发地以外员工或新招员工,接回员工与东莞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发生包专车、专列或专机费用的三分之二给予补助,接回员工的参保人数不得低于核定人数40%;以及(b) 复工复产员工交通费补助的申领时限在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逾期不受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dghrss.dg.gov.cn/rlzyj/zcfj/202002/0828c7eeed1449a6bcdd82e2dafe05bf.shtml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法》(东人社发[2020]8号)
  • http://dghrss.dg.gov.cn/rlzyj/zcfj/202002/dd2fee4a655b41548759ead881d9bf0a.shtml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企业复工复产员工交通费补助办法》(东人社发[2020]7号)

46. 东莞《关于进一步放宽疫情期间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ghrss.dg.gov.cn/rlzyj/shbz/202002/1464dd5036b548bbbcf0ce1a809076fb.shtml
《关于进一步放宽疫情期间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政策

47. 《福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政府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到2025年,全省建设中心、一级渔港20个,二级(避风锚地)、三级和内陆渔港不少于110个,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93%以上;以及(b) 新建渔港项目,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5%;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0%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fujian.gov.cn/zc/zfxxgkl/gkml/jgzz/nlsyzcwj/202003/t20200303_5207890.htm
《福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闽政 [2020] 2号)

广西区政策

48. 广西《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政府于2020年1月19日发布上述通知,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a)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人民币1,810 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人民币17.5元;(b) 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人民币1,58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人民币15.3元;以及(c) 各县、县级市、自治县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人民币1,43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人民币14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un.gxzf.gov.cn/php/index.php?c=file&a=detail&siteid=1&id=237988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

公开征求意见

49.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29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主要内容包括:(a)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b) 律师事务所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等证券活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以及(c)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除了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等材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2/t20200229_371306.htm
关于就《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50. 《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三年行动计划( 2020-2022 年)》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于2020年2月28日就上述《行动计划》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通过三年的努力,建材工业信息化基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智能制造关键共性技术取得创新性突破,重点领域示范引领和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b) 明确三项任务,包括建材工业信息化生态体系构建行动,涵盖完善建材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贯标体系、建立建材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及培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技术创新行动,涵盖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系统解决方案,以及创新一批工业互联网使用场景;以及(c) 在加大政策支持方面,提出统筹用好各类政府资金,加大对建材行业智能制造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标准规范研制、公共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诊断咨询服务、系统方案和典型应用推广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95/n7281310/c7697782/content.html
公开征求对《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意见

51.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南沙区政府于2020年2月27日就上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9日。主要内容包括:(a) 实习支持与奖励。对参与港澳青年学生南沙“百企千人”实习计划的港澳青年,免费提供实习岗位及住宿、用餐、交通、保险等后勤保障服务。对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b) 学业补贴。对已在南沙区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港澳青年,或在南沙区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在进入内地高校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在获得相应学位后继续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人仅可申请一次;(c) 求职奖励。对到南沙区求职并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港澳青年,在结束试用期后,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每人仅可申请一次;以及(d) 贷款贴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的港澳青创企业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个企业仅可申请一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ns.gov.cn/hdjlpt/yjzj/answer/3356
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5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教育局于2020年2月27日就上述《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有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开设港澳子弟班,支持社会力量依照相关规定举办港澳子弟学校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b) 要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力度,对建成的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民办学校(含港澳子弟学校)和规范化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及(c)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sofpro/gzyyqt/2018myzj/myzj_zjz.jsp?opinion_seq=16066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19 1- 12 2018
同期相比
2018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107,671.07 +6.2% 97,277.7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71,400 -0.2% 71,618.4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43,400 +1.6% 42,718.3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7,682.8 #-4.4% 11,675.5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28,000 -2.9% 28,900.0

(#为2019年1-9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19
1- 12
2018 年同期相比 2018
1-12
2019 1- 12 2018
同期相比
2018
1-12
福建 42,395.00 +7.6% 35,804.04 13,306.7 +7.8% 12,354.3
广西 21,237.14 +6.0% 20,352.51 4,694.7 +14.4% 4,106.7
海南 5,308.94 +5.8% 4,832.05 905.9 +6.8% 849.0
云南 23,223.75 +8.1% 17,881.12 2,323.7 +17.9% 1,973.0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在内地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由商务部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本届广交会将分为三期举办,展期分别为2020年4月15日至19日;4月23日至27日;以及5月1日至5月5日。三期均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按产品类别分别为:电子及家电、照明、车辆及配件、化工产品、五金及工具、机械、建材、能源、日用消费品、礼品、家居装饰品、办公、箱包及休闲用品、食品、医药及医疗保健、鞋类产品、纺织服装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antonfair.org.cn/cn/index.aspx

● 「20 20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2020年4月16日至19日在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展览面积为5万平方米,按产品类别分别为:国际智能移动端及电子消费品、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国际特色食品、国际电子商务及物流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ptpf.com/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4月15日至5月5日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第一期:2020年4月15日-19日
第二期:2020年4月23日-27日
第三期:2020年5月1日-5日
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4月16至4月19日 「2020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 二 年选民登记运动展开

二○二○年选民登记运动已经展开,目的是提醒已登记选民尽快向选举事务处更新其登记资料,以及鼓励合资格人士登记为选民。

更新选民登记资料

选举事务处高度重视选民登记册的准确性。已登记的选民(个人或团体)的登记资料如有改变,应按法例的要求于4月2日或之前使用指定表格通知选举事务处,否则有关改变将不会在今年七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即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内反映。

鼓励合资格人士登记

选举事务处鼓励持有身分证明文件、年满十八岁、通常在香港居住而未登记成为选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5月2日的法定限期前使用指定表格提交新登记申请,以便纳入七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并于选举(包括今年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市民申请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时,会同时成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俗称「超级区议会」)的选民。

选举事务处呼吁市民在提交选民登记申请时,务必同时提供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以便选举事务处在有需要时可更快捷和有效地联络他们。此外,他们亦可选择以电邮方式接收候选人的选举邮件。

市民可随时登入「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www.voterinfo.gov.hk)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2891 1001,查阅他们的登记状况及资料。

选民登记及更改资料的指定表格可于选举事务处、各区民政事务处和公共屋邨办事处索取,亦可于选民登记网站(www.voterregistration.gov.hk)下载。填妥的表格可邮寄到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3楼选举事务处、传真至852-2891 1180或电邮至form@reo.gov.hk。市民亦可透过选举事务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www.reo-form.gov.hk)递交申请。

选举事务处呼吁市民尽早递交更改登记资料或新登记的申请。如有查询,请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2891 1001。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

《驻粤办通讯》订阅须知

如有兴趣订阅《驻粤办通讯》,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商会或公司名称、电子邮箱、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邮至 nl@gdeto.gov.hk 通知本办,并于邮件标题注明「订阅驻粤办通讯」。



免责声明

《驻粤办通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料搜集自有关网站、报刊媒体及其它机构等管道,并仅供参考之用。该《通讯》所载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办对于因使用、复制或发布该《通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