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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3月13日
(总第1186期)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0年3月11日召开。主要内容包括:(a) 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外贸信贷投放,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降低费率,抓紧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近期出台的减税减费等助企纾困政策,要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b) 有序推动全产业链加快复工复产。加大国际协调合作,通过增加国际货运航班等措施,维护国际供应链畅通。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产业链核心企业,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给予合理信用额度。适当降低银行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以及(c) 引导金融机构实施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和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以优惠利率资金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物资保供、农业和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把政策落到位,加快贷款投放进度,更好保障防疫物资保供、春耕备耕、国际供应链产品生产、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资金需求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3/11/content_5489970.htm

2.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11日发布上述《政策指引》。主要内容包括:(a)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b)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c)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以及(d)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868/content.html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 《关于废止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10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决定废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21/c7808548/content.html
关于废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20]28号)

4.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海关总署再出实招降低通关成本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上述消息。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疫情发生前已运抵口岸但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报关的进口货物,以及企业复工后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或者资金短缺等原因而无法及时报关的进口货物,均可根据《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b) 进口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申报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缴税,并提供缴税计划(最长为3个月)。企业在海关核准的缴税计划内缴税的,海关予以减免滞纳金;以及(c) 对于4月底前申报进口,凭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等担保放行的货物,企业最长可申请延期3个月,海关暂不向担保机构索赔。同时,对疫情期间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手(账)册超期核销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临时延长手(账)册有效期;对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等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办理海关手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2881417/index.html

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3月9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积极帮扶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对于已投产项目,要帮助协调返岗、物流、物资等问题,尽快恢复产能。要主动联系外资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障碍,各项援企政策统一适用于外资企业;(b) 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负面清单之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落户自贸试验区的外资项目,按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c) 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除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可与其他许可手续并行办理。疫情期间申报材料有关附件存在办理困难的项目,核准机关可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以及(d) 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对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继续实行免征关税政策。限额以上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取消省级以下转报环节,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免税申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3/t20200311_1222902.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

6.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3月9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回应服务及收费。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以及(b) 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xxgk.mot.gov.cn/jigou/syj/202003/t20200309_3343232.html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3月9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b) 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以及(c) 编制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09/content_5489044.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

8.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3月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要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和社会福利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等;(b) 对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基本生活遭遇临时困难的外来人员,要根据需要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对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以及(c) 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村)要及时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07/content_5488352.htm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

9. 《 关于发布 <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6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是指海关依法委托拍卖企业以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理依法查扣的涉案财物。海关涉案财物的拍卖权通过竞价、摇珠或者集体决策等方式合理确定,海关应与拍卖企业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b)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不限制参与竞买人数。1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拍卖成交。竞买人应在参加拍卖前按公告指定渠道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保证金收取数额由海关与拍卖企业协商确定;(c) 列明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买受人参加拍卖的条件及流程,拍卖的中止、终止及撤回等事项,因海关涉案财物拍卖产生的相关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以及(d)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海关总署公布的规范性档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79947/index.html
关于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

10. 《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于2020年3月6日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着力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健全地方税体系,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范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动税收立法,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b) 提升财政管理效能,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金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建设;依法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c) 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涵盖完善财政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提高财政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以及(d)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建立以财政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tf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3/t20200306_3479227.htm
《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法[2020]4号)

11. 《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6日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b) 严防保险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险机构要重点预防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严防通过职务便利,利用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基金、银行存款质押等投资工具或者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手段,非法套取、侵占、挪用保险资金,严禁利用保险资金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c) 严防第三方合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防范违法转委托、放大杠杆、多层嵌套等行为;依法合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在支付服务、行销服务、资金支持、资产存管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加强内控管理,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2994&itemId=926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12.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及《关于降低证券公司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6日发布上述《特别规定》及《公告》。其中,《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自2020年 3月31日起实施,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a) 简化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仅要求申请反向挂钩的项目在投资时满足“投早期企业”、“投中小型企业”、“投高新企业”三者之一即可,并删除基金层面“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的要求;(b) 取消大宗交易方式下减持受让方的锁定期限制;取消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限制;以及(c) 合理调整投资期限计算方式,调整投资期限截至点由“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修改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有利于连续计算基金投资时间;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反向挂钩政策等。而《关于降低证券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的公告》当中明确,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缴纳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缴纳比例参照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3/t20200306_371675.htm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7号)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3/t20200306_371656.htm
    《关于降低证券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9号)

1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3月5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准;(b) 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定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等;(c) 改革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制,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实施大数据即时动态智能监控。完善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完善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以及(d) 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3/05/content_5487407.htm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14. 《关于延长 2020 3 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回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以及(b)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504/content.html
《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3月1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以及(b) 发行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的渠道披露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1/content_5485324.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

16.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2月26日印发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b) 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以及(c) 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2/26/content_5483625.htm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7. 《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及科技部等11个部门于2020年2月24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推动企业、第三方技术试验及安全运行测试评价机构能力建设;(b) 鼓励整车企业逐步成为智能汽车产品提供商,鼓励零部件企业逐步成为智能汽车关键系统集成供应商等;(c) 建立健全企业自评估、报备和第三方技术检验相结合的认证认可机制,构建覆盖智能汽车全生命周期的综合认证服务体系;(d)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落实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以及(e) 鼓励国内外企业加强产业合作,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市场化应用。支持国内企业加快国际市场布局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24_1221077.html
《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202号)

18. 《关于修改 <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财政部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a) 《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b)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以及(c)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jjs.mof.gov.cn/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14_3469909.htm
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10号)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上述《通知》,决定在全国或8个改革试验区域内推广第三批20项改革举措。主要内容包括:(a) 科技金融创新方面: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等7项;(b) 科技管理体制创新方面:集中科技骨干力量打造前沿技术产业链股份制联盟等6项;以及(c) 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等2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2/21/content_5481674.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 (国办发[2020]3号)

广东省政策

20. 《东莞市建设广东省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

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3月12日印发上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创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机制。重点聚焦支柱产业相对单一、核心技术缺乏、金融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供给不充分、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等关键制约,围绕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b) 着力拓展优化产业发展空间。注重从土地规划、开发、保护、收储、盘活以及历史违建处理等“全链条”进行探索,争取在土地收储和利益分享机制、“标准地”改革、镇村工业园区改造、低效空闲用地盘活等重点领域闯出路子,保障制造业高品质发展的空间需求;(c) 优化人才发展和政务服务环境。重点围绕人才引进培养、现代高校办学、基础教育发展、政府管理服务等四方面进行创新,通过高起点新机制建设大湾区大学、探索开展政务服务“湾区通办”等具体措施,不断增强吸引集聚先进制造业的“软实力”;以及(d)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在制造业高质量评价体系、科技创新资源布局、金融信贷、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低效用地改造、教育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推出支持实验区建设的第一批28项省级支持事项,并鼓励东莞在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dg.gov.cn/jjdz/dzyw/content/post_3011349.html
  • http://economy.southcn.com/e/2020-03/12/content_190563499.htm

2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于2020年3月7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减免服务收费,纾缓融资压力。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标准化技术机构要认真落实减免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费用等。专项财政资金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贴息,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率;(b) 依法豁免个体经营者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c) 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证照变更延期的,可待疫情解除后再提交延期申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以及d) 协助办理银行贷款,积极协助个体工商户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协助办理社保费用减免,积极协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协助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困难个体工商户,申请免收、减半或延期收取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amr.gd.gov.cn/zwdt/xwfbt/content/post_2924969.html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通知》

22. 《广东省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汕头)、中国(佛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于2020年3月7日印发上述《通知》。其中,《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a) 打造全国数字贸易产业先行示范区,建设国际丝路电子商务产业对接服务平台,建设科技型外贸企业试验孵化基地,建设粤东进口消费中心城市;(b) 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政策,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数字化;(c) 探索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创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中心,探索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收汇电子化水平,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政策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以及(d) 加速拓展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通道。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枢纽,依托汕头港、潮汕国际机场、汕头保税区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枢纽,打造海陆双向互通的便利化跨境电子商务口岸和贸易通道。建立全球海外仓服务体系,提升跨境冷链服务水平,推动水产品、农产品等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冷链物流出口海等。而《中国(佛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a) 发挥佛山市作为全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政策优势,为传统制造业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合作牵线搭桥。鼓励传统制造型企业和外贸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升级,支持其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b) 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品牌产品海外展示交易平台,建立线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集群,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业务。支持“e丝绸之路”等本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加强与大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拓展境外行销和品牌推广渠道;以及(c) 将佛山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接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简化报关流程。创新外汇监管制度,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佛山综试区建设相关专项政策,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高端人才落户佛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在佛山创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h/content/post_2923564.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汕头)、中国(佛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26号)

23. 《广东省工厂企业密闭(半密闭) 工作场所复工复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于2020年3月2日发布上述《工作指引》。主要内容包括:(a) 本指引适用于工厂企业各类密闭、半密闭的洁净车间(如电子厂车间、医疗器械生产车间、药品生产车间等)、非洁净的通风不良且工作人员较密集的车间等场所;(b) 根据工厂企业的规模、人口密度、人群感染和传播新冠肺炎的风险大小,确定高风险企业、高风险人群和高风险场所。其中,密闭、半密闭车间,食堂,洗手间,宿舍,电梯等属于高风险场所;(c) 对密闭、半密闭工作车间,要求员工进入和离开前必须严格落实手卫生,车间入口可配备浸有消毒液的脚垫;建议员工进入车间前更换专用工作服,离开后更换;允许佩戴手套操作的流程,尽量佩戴手套操作。增大工作人员工位之间的间隔(1米以上),减少人员之间不必要的流动和串岗;车间负责人要巡查车间员工防护情况,检查口罩佩戴是否合规正确等;以及(d) 对食堂,要求就餐前后必须进行手部卫生清洁;对于高风险人群,建议自备餐具;如果员工有独立办公、生活场所的,建议打包带回用餐;对于没有独立办公、生活场所的高风险员工,建议在食堂按照车间划出专门的用餐区域,固定就餐位置;取餐及就餐时人与人之间保持至少1米的距离;仅在吃饭时才摘下口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sohu.com/a/378001185_414557
《广东省工厂企业密闭(半密闭) 工作场所复工复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粤卫疾控函[2020]43号)

24.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2020 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上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a) 实施范围:位于广东省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b) 实施时限: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以及(c)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sthjj/tzgga/content/post_999176.html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25. 《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于2020年2月26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联合体),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b) 对通过国家GLP认证的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的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以上、6大项以上、9大项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认证的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c) 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机构认证的技改项目,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以及(d) 支持广州市医药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到本市产业化或由本市企业主导产业化,给予技术交易金额的1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zwgk/fggw/szfwj/content/post_5678782.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穗府规[2020]1号)

26.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我市 2020 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25日发布上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a)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我市参保企业,可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及“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不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b) 符合条件的企业,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均可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以及(c)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5677298.html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我市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告》(穗人社通告[2020]1号)

27.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在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商事登记服务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5日印发上述《措施》,以上措施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结束本文件自动作废。主要内容包括:(a) 开通内资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注销网上登记,将更多线下业务转为线上办理;(b) 试点将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等事项纳入“多证合一”管理,申请人在商事登记环节一并办理多个事项,实现“一网申报、一张表单、一套材料、同时审批、一口出证”;(c) 升级“开办企业一窗通”平台,整合开办企业流程。申请人通过“开办企业一窗通”平台填报开办企业资讯后,市场监管部门在0.5天内予以核准,后续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公积金开户登记等业务0.5天内完成,使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快速进入市场;以及(d) 对申请简易注销业务的商事主体,因疫情影响无法在发布注销公告后30天内办理商事登记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申请人无需再次作出决议(决定)或者重新发布注销公告,无需新增其他证明材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amr.sz.gov.cn/xxgk/qt/tzgg/202003/t20200306_19041978.htm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在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商事登记服务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8.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人员疫情期间社保缴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2月1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疫情期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延缴人员、退休后继续缴医疗人员等按月个人缴费人员,原社保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不变,社保部门将每月托收社保费。疫情期间个人连续欠缴3个月社保费的,不停止生成每月缴费台账,疫情解除次月恢复连续3个月欠费停缴方式;(b) 受疫情影响,深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延缴人员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从符合条件月(不可早于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c) 疫情期间,非从业居民(不含深户新生儿)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从符合条件月(不可早于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月的医疗保险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sz.gov.cn/tzgg/202002/t20200217_19016000.htm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人员疫情期间社保缴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8号)

29. 《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深圳市政府于2020年2月7日印发上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b) 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外,对上述事项中由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实施且不涉及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同步推进改革;以及(c)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事项改革。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amr.sz.gov.cn/xxgk/zcwj/scjgfg/202003/t20200306_19041454.htm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号)

30. 《珠海市政府关于有效降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政府于2020年3月11日发布上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加紧谋划推进“三个一批”重点项目。在条件成熟的重点片区、重点产业及社会民生等领域,年内新增启动一批重点项目。组织预申报“十四五”规划项目,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珠澳合作、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发展平台、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领域,谋划一批龙头性、带动性强的大项目;(b) 稳定实体经济投资。进一步梳理2017年以来未履约、未开工的实体经济项目,分类推进项目尽快履约和动工。制定工作台账,压茬推进重点制造业项目建设。加快深联电路、景旺电子等61个重点项目建设。稳定房地产投资,制订上半年300亿元规模的经营性用地出让计画,抓紧出让一批商务商住用地;(c) 全力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金融支持,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保、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工具,最大限度减少外贸实体企业疫情损失。进一步压缩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口岸收费;(d) 加大制造业扶持力度,全力服务好重点制造业企业,力争到3月上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率100%,产能利用率总体达到80%以上。全方位支持格力电器做强做优做大,推进格力电器横琴总部大楼、高栏港智慧空调产业园和1万套人才住房等项目在6月底前动工建设;以及(e) 加大复工招工稳岗扶持力度。采取政府包车、高铁专列、补助企业自主包车等措施,抓紧帮助企业破解“返岗难”问题。鼓励企业对3月15日及3月底前复工的职工予以差异化奖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全面落实稳岗补贴、企业招工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区要进一步提高标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qtwj/content/post_2508547.html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降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珠府[2020]18号)

福建省政策

3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支援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六部门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b) 支持企业灵活用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于符合条件的实习学生、企业因生产急需新录用的人员岗前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给予相应的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2002/t20200214_5195725.htm

3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审核后,失业保险待遇从符合申领时间的次月起支付;以及(b) 推行“不见面”服务,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2002/t20200206_5190398.htm

33. 《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

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上述《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援,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安排5亿元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b) 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减免相关税费,延期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在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fujian.gov.cn/xw/fjyw/202002/t20200207_5191186.htm

广西区政策

34. 广西《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2月3日发布上述《通知》,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或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新冠肺炎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或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b) 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c)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d) 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端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e)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以及(f)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t.gxzf.gov.cn/gxrst2018xwdt/xwdtzxgg/202002/t20200203_108244.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

海南省政策

35.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 修订 )

海南省政府于2020年3月9日发布上述《管理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b) 中介(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等交易市场主体的信息登记、交易项目进场登记须提交资料,实行清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提供清单外资料。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交易,交易全流程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以及(c) 列明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交易平台建设与信息资源共享,交易项目管理、交易规则、交易监管、法律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003/f5f5926c903b4c41aeebfc2fb6bc6d55.s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17号)

云南省政策

36.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3月11日发布上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包括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和德宏片区;(b) 自贸试验区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c)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争取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探索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其他机电产品(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除外)等平行进口。自贸试验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d) 推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货币,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人民币与周边国家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支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外)。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等;以及(e) 创新沿边跨境经济合作模式,依托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承接产业转移,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产能合作园区。支持建设境外农业经贸合作区,建立完善跨境农业合作返销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机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3/t20200311_192018.html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令第218号)

37.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3月9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复工复产无需审批报备。煤矿复工复产,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条措施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安排执行。除煤矿外,云南省所有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b) 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协同联动,加快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速提质提效,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c) 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服务。要加强区域协调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所需水、电、煤、油、运等要素保障,确保企业更快更好复工复产;以及(d) 清理取消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实现稳定发展。加强与周边省区对接,推进货运车辆检疫检测结果互认,保障省际运输畅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3/t20200309_191870.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0]9号)

3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云南省政府于2020年3月6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除州、市的监管权外,取消下放州市的煤矿项目核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行政权力事项,涉煤行政权力事项由云南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依法行使;(b) 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在保留煤矿和关闭退出煤矿2个清单公布前,不准生产建设,各地已批准同意检修整改的煤矿,要重新报批,在未得到复工复产批准之前,只能通风排水,不得安排人员下井作业。列入2020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证照到期的,不准生产建设;以及(c) 坚决关闭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满足不了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2020年底前未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矿井规模,应当予以关闭的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3/t20200306_191687.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

公开征求意见

39.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6日就上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5日。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以及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b) 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同时列明转板上市程序的具体要求:以及(c) 列明监管安排,包括严格转板上市审核、明确转板上市衔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强交易所审核工作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3/t20200306_371672.htm
关于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0.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于2020年3月6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5日。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b) 明确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面值、计息方式、记名方式及记名办法、销售渠道、提前兑取及还本付息方式、债权债务关系的记录等相关内容;以及(c) 明确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况及特殊情况处理方法、遗失相关凭证后的挂失方法、因法院判决需要将国债资金扣划的相关流程,以及承销团成员可以为投资者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相关情况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3984829/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19 1- 12 2018
同期相比
2018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107,671.07 +6.2% 97,277.7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71,400 -0.2% 71,618.4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43,400 +1.6% 42,718.3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7,682.8 #-4.4% 11,675.5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28,000 -2.9% 28,900.0

(#为2019年1-9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19
1- 12
2018 年同期相比 2018
1-12
2019 1- 12 2018
同期相比
2018
1-12
福建 42,395.00 +7.6% 35,804.04 13,306.7 +7.8% 12,354.3
广西 21,237.14 +6.0% 20,352.51 4,694.7 +14.4% 4,106.7
海南 5,308.94 +5.8% 4,832.05 905.9 +6.8% 849.0
云南 23,223.75 +8.1% 17,881.12 2,323.7 +17.9% 1,973.0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在内地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由商务部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本届广交会将分为三期举办,展期分别为2020年4月15日至19日;4月23日至27日;以及5月1日至5月5日。三期均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按产品类别分别为:电子及家电、照明、车辆及配件、化工产品、五金及工具、机械、建材、能源、日用消费品、礼品、家居装饰品、办公、箱包及休闲用品、食品、医药及医疗保健、鞋类产品、纺织服装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antonfair.org.cn/cn/index.aspx

● 「20 20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2020年9月3日至6日在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展览面积为5万平方米,按产品类别分别为:国际智能移动端及电子消费品、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国际特色食品、国际电子商务及物流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ptpf.com/
  • http://www.gde.cc/news/info.aspx?types=products&Fenleiid=270&id=1438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4月15日至5月5日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第一期:2020年4月15日-19日
第二期:2020年4月23日-27日
第三期:2020年5月1日-5日
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9月3至6日 「2020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 二 年选民登记运动展开

二○二○年选民登记运动已经展开,目的是提醒已登记选民尽快向选举事务处更新其登记资料,以及鼓励合资格人士登记为选民。

更新选民登记资料

选举事务处高度重视选民登记册的准确性。已登记的选民(个人或团体)的登记资料如有改变,应按法例的要求于4月2日或之前使用指定表格通知选举事务处,否则有关改变将不会在今年七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即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内反映。

鼓励合资格人士登记

选举事务处鼓励持有身分证明文件、年满十八岁、通常在香港居住而未登记成为选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5月2日的法定限期前使用指定表格提交新登记申请,以便纳入七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并于选举(包括今年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市民申请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时,会同时成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俗称「超级区议会」)的选民。

选举事务处呼吁市民在提交选民登记申请时,务必同时提供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以便选举事务处在有需要时可更快捷和有效地联络他们。此外,他们亦可选择以电邮方式接收候选人的选举邮件。

市民可随时登入「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www.voterinfo.gov.hk)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2891 1001,查阅他们的登记状况及资料。

选民登记及更改资料的指定表格可于选举事务处、各区民政事务处和公共屋邨办事处索取,亦可于选民登记网站(www.voterregistration.gov.hk)下载。填妥的表格可邮寄到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3楼选举事务处、传真至852-2891 1180或电邮至form@reo.gov.hk。市民亦可透过选举事务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www.reo-form.gov.hk)递交申请。

选举事务处呼吁市民尽早递交更改登记资料或新登记的申请。如有查询,请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2891 1001。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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