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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3月20日
(总第1188期)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关于统筹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和通关便利化工作措施清单》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19日印发上述《措施清单》。主要内容包括:(a) 要求各地海关要对防疫物资或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物资进口,取消转关限制。对企业生产急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进口,采取在卸货和设备安装过程中实施顺势监管。对消毒除菌类化妆品采取入境后加贴中文标签、先放后验等措施。支持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保障市场供应。在重点口岸开辟农产品、食品进口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优先检查、优先检测;(b) 提出全程简化通关手续,降低通关成本。免予企业在进出口申报环节提交合同、装箱单等随附单证。取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等有关证明材料。减少对船舶散装进境粮食锚地检疫;以及(c)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税(最长3个月),海关予以减免滞纳金。创新核查方式,利用互联网等渠道,通过“不见面”审核数据资料,实施非现场核查,减少下厂次数,作业周期压缩至实地核查的三分之一,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news.cctv.com/2020/03/19/ARTInqhfzssUj31MLsCxDwtk200319.shtml

2. 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0年3月17日召开。主要内容包括:(a) 根据疫情持续向好态势,在保持必要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取消妨碍复工复产的不合理规定;(b) 清理取消不合时宜的临时管制措施和不合理的证明、收费等规定。各项助企纾困政策落实要简化手续,政府涉企事项尽可能网上办理,尽快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遍受益;以及(c) 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对优质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抓紧出台公有用房对中小微企业租金减免的指导标准。鼓励地方对让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私有用房业主、平台企业给予补贴。国有供电供水企业对疫情期间欠电费、水费的中小微企业不断供、不收取滞纳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3/17/content_5492384.htm

3.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17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当中明确,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6338/content.html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4. 《中央定价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上述《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a) 删除近年来已经明确放开价格或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包括已经放开的部分铁路客运、部分铁路货运、部分民航旅客票价、计泡包裹寄递资费、银行卡刷卡收单服务费、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以及已经明确取消的商业银行取现收费、渔港收费、国内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以及(b) 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主要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特殊药品及血液等7类16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政府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领域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s://www.ndrc.gov.cn/xwdt/xwfb/202003/t20200316_1223378.html
  • 《中央定价目录》
  • https://www.ndrc.gov.cn/xwdt/xwfb/202003/t20200316_1223379.html

5.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3月13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主要内容包括:(a) 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以及(b) 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xxgk.mot.gov.cn/jigou/cwsjs/202003/t20200313_3345793.html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

6.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上述《规定》,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a)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指导。要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经批准,对临时补加规章立项进行规范等;以及(b) 强调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3/t20200313_372073.htm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65号)

7. 《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6328/content.html
《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

8. 《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86717/index.html
《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

9.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务院于2020年3月12日发布上述《决定》。主要内容包括:(a) 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及(b) 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12/content_5490385.htm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
  • http://www.gov.cn/xinwen/2020-03/12/content_5490427.htm

1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境外投资备案 ( 核准 ) 无纸化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于2020年3月12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时,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同时设置2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办理备案(核准)申请时,可选择线上无纸化报送或线下纸质材料报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ywzn/dwtz/zcfg/202003/20200302944564.shtml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20]82号)

11. 《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3月11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当中明确,明确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fe.gov.cn/safe/2020/0312/15681.html
《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

12.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3月5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a) 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b)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以及(c) 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3/13/tzwj_3243899.html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29号)

13.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支持高质量共建 一带一路 的工作通知》

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于2020年3月3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对受疫情影响的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和企业给予开发性金融支持。通知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和企业,国家开发银行将通过提供低成本融资、外汇专项流动资金贷款,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和提供多样化本外币融资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zs.mofcom.gov.cn/article/zcfb/f/202003/20200302941314.shtml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的工作通知》

14. 《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23个部门于2020年2月28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和相关监管政策,除国家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以及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而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的商品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进一步畅通商品退换货通道。落实好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措施,调整优化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将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b) 加强对免税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健全免税业政策体系。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市内免税店的建设经营提供土地、融资等支持,在机场口岸免税店为市内免税店设立离境提货点。扩大口岸免税业务,增设口岸免税店。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升级情况,适时研究调整免税限额和免税品种类;(c) 积极研究出台便利外籍人员入出境、停居留的政策措施。鼓励境内支付服务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与境外发卡机构合作,为境外游客提供移动支付业务。鼓励境外游客集中区域内的商店申请成为离境退税商店,优化购物离境退税服务;以及(d) 鼓励企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各类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3/t20200313_1223046.html
《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

广东省政策

15. 广东明确了境外来粤返粤人员有关费用政策及疫情严重地区入境者需隔离观察14天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3月19日发布上述资讯。主要内容包括:(a) 从2020年3月19日零时起,境外来粤返粤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境外来粤返粤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b) 境外来粤返粤人员中需要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其食宿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等;以及(c) 所有从国外入境来粤的中国籍旅客,以及在来粤之前14天内,有韩国、意大利、伊朗、日本、德国、法国、美国、西班牙、英国、泰国、菲律宾、瑞士、瑞典、比利时、挪威、荷兰、丹麦、奥地利、马来西亚等19个国家旅居史的外国籍旅客,都要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的防控措施。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dgzf.dg.gov.cn/dgzf/gaobu/202003/27a39046dc404b61b293eee88b5b77ca.shtml
  • https://3g.163.com/local/article/F6PMEOR404179HUU.html?isFromOtherWeb=true

16. 广东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措施

上述资讯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主要内容包括:(a) 对从国外(含经香港、澳门机场中转)经广东口岸入境、从内地其他城市口岸入境来粤且来粤前14天内有国外旅居史的中国籍旅客实施全流程健康监测和管理服务,重点实现口岸筛查、专车接送、社区健康管理“三个全覆盖”。外籍人士入境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以及(b) 目的地为省外的,由广东省防控指挥部将旅客相关信息推送至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控指挥部,由其安排专车接返;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安排专车接送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指挥部将旅客护送至离粤交通工具;纳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控措施管理。无法明确目的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指挥部安排集中医学观察14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gd.gov.cn/gdywdt/bmdt/content/post_2931255.html
  • http://www.gd.gov.cn/gdywdt/bmdt/content/post_2930876.html

17.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排污许可百问百答》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3月12日发布上述资讯。主要内容包括:(a) 排污许可管理分为排污许可重点 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类别。纳入重点管理和简化管 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应按时开展排污登记;(b)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许可证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c) 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包括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 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等;以及(d)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打印登记回执。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 12 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388/388756/2928563.pdf

18.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旅游行业复工复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于2020年3月11日发布上《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工作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艺术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和考古单位、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文艺院团、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星级饭店、民宿、旅行社等文化旅游场所和经营单位;(b) 星级饭店、民宿建立入住人员体温检测、实名登记、信息填报制度。餐厅实行自助、分餐制。加大餐厅、茶室内餐桌间距,保证客人之间相距1.5米以上,尽量避免面对面就餐等;以及(c) 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产业园区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灵活采取居家在线办公、错峰上班、轮流上班等形式,确保企业生产、项目开发不受疫情影响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hly.gd.gov.cn/open_newqtwj/content/post_2928890.html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旅游行业复工复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19. 广东省《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申报征收退费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3月11日联合发布上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a) 即日起,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环节,系统将自动产生减免社会保险费后的应缴金额;(b) 3月8日前,对于用人单位已申报但未缴纳的2020年2月和3月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已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以及(c) 用人单位已缴纳2020年2月或者3月社会保险费的,免填单、免申请,由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主动发起退费,原则上享受减免的费款直接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因缴费账户信息原因,导致无法成功退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用人单位获取账户信息。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模块,选择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直接查阅用人单位享受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类型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20-03/12/content_5f88441c60ae4a0787ad7c0a55ed5e57.shtml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申报征收退费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8号)

20.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和广东省税务局 于2020年3月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以及(b)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20-03/04/content_ea1e88d0d3c249ecb8d630887a5c6a55.shtml
《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

21.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2月13日印发上述《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重点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其中,对临时性的上述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b) 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做好指导服务,加急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原则上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时限原则上均压缩至7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时限原则上分别压缩至6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以及(c) 对因受疫情影响的纳入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推迟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时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2898316.html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粤环函[2020]58号)

2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于2020年3月4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补贴方面,对在1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扩大产能、转产或实施技术改造生产急需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按照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税费方面,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单位及有关政策明确需扶持的行业企业可在免征期满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经营成本方面,对承租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视疫情情况减半收4、5月份的物业租金,并落实到承租人;以及(b) 降低外贸企业经营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的企业,对实缴保费给予20%的补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线上客户服务,开辟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压力较大的信用证结算企业,可向银行部门申请适度延长押汇期,且不影响企业信用评级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zwgk/fggw/szfwj/content/post_5687670.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2号)

23. 《广州市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广州市政府于2020年3月2日印发上述《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汽车、医药、家居、能源、通信等制造领域的骨干企业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或者大型软件骨干企业专门为制造服务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激发工业研发设计、仿真验证、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营维护等环节的创新活力,推动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软件企业,择优按不高于该企业累计年营收(不少于1亿元)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落户区给予配套支持;(b) 对新引进的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并开工建设或运营的,择优按照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及(c) 每年根据营收规模、经济贡献、营收增长率等指标组织入库一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对入库企业个人年工资薪金应税收入(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达到60万元以上的高端人才,给予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zwgk/fggw/sfbgtwj/content/post_5728318.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号)

24. 《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3月2日发布上述《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当中明确,尚在境内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返穗。疫情严重地区返穗人员须接受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健康观察14天。居家隔离的房屋应满足单独居住或每人均有单独房间,否则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居家隔离和集中隔离人员抵穗次日前均要进行核酸检测,隔离期间一律不得外出,14天后无症状且再次核酸检测为阴性的,方可解除健康观察(隔离期从疫情严重地区抵穗人员抵穗之日起开始计算)。居家隔离人员违反规定的,转为集中隔离,并承担相应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5684531.html
《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4号)

25. 南沙区《关于试点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 “一窗通取”办理模式的通告》

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上述《通告》,于2020年3月16日起试点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办理模式。当中明确,申请人到我区申请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含税控设备)、就业和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预约银行开户等,除可按原有途径办理外,还可在微信上搜索“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小程序,或通过电脑PC端,一次录入上述各个事项申报信息后,各部门通过平台同步联办,最快0.5天可办结上述全部业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ns.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5730888.html
《关于试点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 “一窗通取”办理模式的通告》

26.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端生物制药产业发展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和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14日联合印发上述《发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签订相关承诺书的新设立重大生物制药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5亿元;(b) 对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研发创新奖、经营贡献奖、企业人才奖、研发及办公用房补贴五个方面进行扶持奖励;以及(c)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申报企业或个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扶持资金,停止其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失信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fxwj/qjgfxwj/hpq/qf/content/post_5664739.html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端生物制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20]5号)

27. 《深圳湾口岸:分流入境 核酸检测严防境外输入》

上述资讯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当中明确,所有持护照的入境人员,将按照居住地进行统一分流,并对其釆取集中隔离及核酸检测等防疫工作。持香港证件人员在确认过往14天没有国外旅居史且无症状可直接通关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fXhH_o_y4_ORZ_c3cg6Eeg

28.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鼓励出口医用器械企业生产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上述《通知》,请各医用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适销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外贸出口,支持各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mpost_6991788.html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鼓励出口医用器械企业生产的通知》

29.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3月11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以及(b) 明确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详细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mpost_6936925.html
《深圳市医疗保健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2号)

30.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11日印发上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b) 精简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申办改革事项过程中,可不提供本公司营业执照(包括原件或复印件)备验;以及(c) 缩短申批时限。改革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压缩至法定办理时限40%以内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mpost_6964651.html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应急[2020]41号)

31. 《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2月29日印发上述《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支持领域、方法和标准,申报基本要求,申请和资助程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41/content/mpost_6874853.html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2号)

32.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2月29日印发上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贴息支持对象应符合的条件,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41/content/mpost_6874852.html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3号)

33. 《关于申请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的通知》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于2020年3月12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17点;以及(b) 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创业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在横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6-2020)》;申请人2019年度工作业绩突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申请;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以下7个税项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tz.gd.gov.cn/tzgg216/content/post_2932320.html#zhuyao
《关于申请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的通知》

34. 《横琴新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社保补贴暂行办法》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于2020年3月4日印发上述《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a) 补贴对象为注册在横琴新区且在横琴或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的企业;(b) 补贴条件包括: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和经营纳税;在横琴或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运营;享受社保补贴企业的员工必须在横琴注册的企业参保,并缴纳2020年2月份社保费;以及(c) 补贴标准为按企业实际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补贴期限为一个月(2020年2月);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20年3月9日起至疫情解除后的6个月内申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tz.gd.gov.cn/tzgg216/content/post_2915641.html#zhuyao
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社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35. 即日起境外返回顺德人员须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

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上述资讯。当中明确,如从国外(含经港澳中转))到达顺德,请您务必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公司、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和工作单位报告,及时如实报告有关信息和健康状况,做好个人防控。请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接转工作,按照防疫部门的指引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居家医学观察或集中医学观察14天,做好健康监测等措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news.163.com/20/0316/10/F7R8CLPT00019K82.html

36. 《惠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通告》

惠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上述《通告》。当中明确,近14日内有境外旅居史的抵惠人员,无论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无论通过境外直接进入或从国内其他城市中转进入,抵达惠州后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接待单位、社区(村居)如实申报,并通过微信程序填报相关资料。近14日内有境外疫情重点国家旅居史的外国籍抵惠人员,应在接待单位或社区(村居)帮助下,自觉开展集中或居家隔离。如自愿开展核酸检测的外籍人员,由市防控办疫情防控组统筹安排开展一次免费核酸检测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longmen.gov.cn/lmxrmzfmhwz/zwgk/zwdt/zwyw/content/post_3730681.html
《惠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通告》(第4号)

37.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方案》

东莞市商务局于2020年3月19日印发上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推进跨境商事登记改革,提升港澳台企业投资便利化,研究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办法,逐步扩大东莞市金融业对外开放,以建设常平“香港城”项目为基础,探索融合发展新模式,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及(b) 依托滨海湾新区、东莞国际商务区、水乡功能区、虎门港综保区等重大平台,加大外商投资项目招引力度,力争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强的优质重大外资项目。以产业链招商为主线,搭建外资招商网络,争取引进更多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莞投资,同时推动存量、新增外资重大项目增加注册资本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AOpazqZs4AGdgpSfjssvyw

38. 《东莞市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

东莞市政府于2020年3月10日印发上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加强莞港澳健康服务业合作,鼓励港澳高端医疗机构和精准医学研究机构进驻东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东莞)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建设,推动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行业联盟。培养居民健康生活习惯,扩大绿色食品、药品、卫生用品、健康器材等健康相关产品和服务供给;(b) 促进各类中、小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加大税收、金融、用地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完善供地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以及(c) 推进消费升级,支持大型零售龙头企业和网络零售龙头企业在莞设立法人公司或结算中心,加快发展批发零售业、连锁商业,做强做旺商圈消费。支持发展电商新零售,引导整合实体店铺、超市网络,鼓励发展场景式体验店、无人超市、无人餐厅、餐饮机器人、社交电商、移动电商等零售新模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3/3012/post_3012509.html#684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0]19号)

39.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加快惠企政策落实的实施办法》

东莞市政府于2020年3月4日印发上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另有规定和要求外,有效期至2020年底。主要内容包括:(a) 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对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4月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b) 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核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以及(c) 推行退(免)税便利化,规范港口检验检疫等环节收费。发挥跨境贸易融资平台作用,设立出口信用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海关部门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实行快速验放,减少高级认证企业现场查验批次,实行跨境电商非查验车辆24小时智能通关,提高跨境电商车辆验放效率。积极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快速办理减免税手续。在疫情期间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相应的复工日期;税单缴款期限,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的15日内缴纳。企业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以及保税仓储货物等超过规定期限的,允许企业延期办理手续,事后补交有关资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3/3006/post_3006720.html#68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加快惠企政策落实的实施办法》(东府[2020]55号)

40. 《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2日发布上述《目录(试行)》,于2020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当中明确,全市范围内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506种危险化学品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1020种危险化学品可在非中心城区范围内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涉及国计民生的汽油、柴油、溶剂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以及氧、氮、氩、氨等工业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在《目录》控制限制范围内。以及如有关单位确需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可向所在辖区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程序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其他政府部门确定并公布,方可安全使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gsafety.dg.gov.cn/gkmlpt/content/3/3005/post_3005786.html#539
关于印发《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政策

41. 《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入闽人员健康管理的公告》

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于2020年3月18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自3月19日零时起,对所有14天内有境外(含台港澳)旅居史、目的地为福建的入闽人员,实行14天集中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观察物件自行承担,对确有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可视情减免。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经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并签订居家观察告知、承诺书,入境后可实行14天居家医学观察;以及(b) 对刻意隐瞒、虚报境外(含台港澳)旅居史,拒不接受集中医学观察或治疗,或不遵守居家观察有关规定,或是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news.fznews.com.cn/dsxw/20200319/5e72468c42148.shtml

42.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厦人员健康管理的公告》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3月18日零时起,对所有14天内有境外(含台港澳)旅居史的入厦人员一律实行14天集中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由观察物件自行承担;以及(b)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经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入境后可实行14天居家医学观察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news.xmnn.cn/xmnn/2020/03/17/100688659.shtml

43. 《泉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境外入泉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

泉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上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a) 3月17日起,所有境外入泉人员(含台港澳)须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接受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食宿费用自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者,统一安排至定点医院进行排查诊治;以及(b) 对未按规定申报境外入泉人员资讯的个人、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或拒不配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news.fznews.com.cn/dsxw/20200318/5e717c208ba4c.shtml

44. 《福州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对境外来榕人员进一步加强健康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3月16日零时起,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各类交通工具,途经任何境外地区(含台港澳)来榕的人员,均转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14天医学观察,境外来榕人员核酸检测费用由相关属地政府承担,集中健康管理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由被隔离人自行承担;以及(b) 境外来榕人员若刻意隐瞒接触史、旅行史,故意谎报瞒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20-03-17/2366113.html

广西区政策

45. 《广西关于实行境外人员返桂入桂主动报告制度的通告》

广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上述《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疫情响应解除之日终止。主要内容包括:(a) 凡近期有拟从境外返桂入桂人员的家庭,在掌握家庭成员及亲属拟从境外返桂入桂的信息后,要第一时间如实主动向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境外返桂入桂人员所在单位或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报告拟入境人员的姓名、所在国家及城市、返程日期、具体行程(含转机等)、所乘交通工具、联系方式、个人身体状况等信息;(b) 所有从境外返桂入桂人员在入境检查无异常后,按规定采取隔离或集中管理等措施。凡有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的,以及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接触史的,应立即就近就医,并主动向村(社区)报告自觉接受管理。所有入境人员到达口岸后,应当主动向海关、边检人员如实说明14天内境外活动、停居留情况,配合检查、排查和隔离观察;以及(c) 群众发现境外返桂入桂人员非法入境、入境后不如实报告或不遵守隔离规定等线索,可向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给予3,000-10,000元现金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xzf.gov.cn/zt/jd/jjgxkjxxfyyx/zcwj/20200315-801024.s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实行境外人员返桂入桂主动报告制度的通告》(桂新冠防指[2020]98号)

46.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区政府于3月13日发布上述通知,为加快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主要内容包括:(a) 对2020年3月1日-3月31日负荷复产率达80%,以及2020年4月1日-4月30日负荷复产率达100%的全区大工业用户免收基本电费;(b) 对一季度复工复产的有色、汽车、食品、石油化工、机械、医药、电子、冶金、电力、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纺织服装与皮革12个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用工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企业;(c) 开展为期4个月的2020年广西促进汽车销售活动,组织水泥、冶金等重点行业分行业召开专场产销对接会;(d) 对承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仓库的建材、冶金、石油、有色企业免收3月和4月份的仓库租金;以及(e) 畅通生产物资运输渠道和推动重点产业链协同复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un.gxzf.gov.cn/php/index.php?c=file&a=detail&siteid=1&id=243591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41号)

47. 广西区《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广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区财政厅及广西区税务局联合于3月11日发布上述通知,为缓解企业困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主要内容包括:(a)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单位缴费部分;(b) 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c) 2020年2月份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地区,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以及(d)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等。该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t.gxzf.gov.cn/gxrst2018xxgk/xxgkzcfg/fgfxlm/202003/t20200311_108956.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2号)

48. 《南宁市关于加大力度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通告》

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于3月17日发布上述通告,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主要内容包括:(a) 对14天内自境外来邕返邕的境外人员,统一安排在市指定隔离酒店,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b) 对14天内因商务、会议等入境来邕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入住市指定隔离酒店,并接受核酸检测,在检测结果之前不得离开指定酒店;(c) 加强对入境人员和流动人员的排查,推广使用“爱南宁健康码”、“广西健康码”,严格落实相应防控措施;以及(d) 境外来邕返邕人员不报告、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或故意隐瞒旅居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及病情情况,造成疫情扩散,妨害传染病防治,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本通告自2020年3月17日起实施。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anning.gov.cn/zt/2018nztlm/xxgzbd/ztfb/t4260963.html
《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大力度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通告》(南新冠防指[2020]54号)

海南省政策

49. 海南省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如实报告从境外返琼情况及部分境外来琼人员原则上接受集中医学观察

海南省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分别于2020年3月15日及16日发布上述资讯。当中明确,所有从境外返回海南的入境人员(从海南入境或从其他省份入境转到海南),本人必须主动向所在村委会、社(区)委会、单位报告自己入境情况。每个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入境情况,如有隐瞒,造成疫情影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而自3月16日上午7时起,所有境外来琼人员在过去14天内有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旅居史的,原则上均转至入琼口岸地(海口、三亚、琼海、东方)设立的医学观察点进行14天集中医学观察,费用自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tingju/202003/57e553cf9ace493ca7d12f51cd3f6af4.shtml
  •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tingju/202003/0901bb88eec04d51b7fce27802df8e48.shtml

50. 三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市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三亚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上述《通告》。当中明确,从3月16日零时起,对过去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入市人员在来三亚前,都应主动向目的地的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抵达三亚时,应配合机场、车站工作人员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接受健康检测,并申请海南健康码。从3月16日零时起,所有境外入市人员抵达三亚后,一律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的场所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期间所有费用自理。对于当日在三亚转机离岛的旅客(北京除外),无医学症状的正常安排转机,但不得离开机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nya.gov.cn/fgwsite/tzgg/202003/43ddb366062744f38e584690222fd703.shtml
三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市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云南省政策

51.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及《云南省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十条措施》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及3月3日发布上述《通告》及《十条措施》。其中,《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当中明确,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目的地为云南的入滇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食宿费用自理等。而《十条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移民部门在国际航班抵达前,提前进行排查,并将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进行检疫查验;在国际航班入境后,主动将相关国家和地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信息通报入境地政府和有关部门;(b) 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无症状的入境人员,一律由入境地州市组织集中隔离观察14天,全部开展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入境人员,及时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以及(c) 自非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入境时按要求填报《入境健康申明卡》,由海关进行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交入境地州市留观排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yn.yunnan.cn/system/2020/03/17/030619216.shtml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3号通告)
  • http://www.yfzs.yn.gov.cn/dflf/202003/t20200305_925350.html
    《云南省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十条措施》(第12号通告)

52. 云南省《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加快经贸企业复产复市发展九条措施的意见》

云南省财政厅和商务、投资促进部门于2020年3月12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增加紧缺医用物资和农产品进口,盘活全省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存量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上网销售、县域冷链仓储设施和物流配送体系。对年初到疫情结束期间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比例由80%提高到100%,对进口医疗物资预付款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补助;(b) 用好内外贸发展相关项目资金2亿元,支持“一部手机云品荟”,推动重点电商平台开设“云南馆”,推进跨境电商、跨境物流,鼓励经贸企业利用网上平台参与展会,推动边境贸易扩大规模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服务外包转型升级;以及(c) 及时兑现2019年外商投资鼓励4,000余万元,聚焦重点产业,开展“不见面招商”,推进网上招商和“一部手机招商通”建设,开展外资政策宣传、投资环境推介、招商引资项目发布,加大奖励力度,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建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tgg/yqfk/zcfk/202003/t20200312_192129.html
《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加快经贸企业复产复市发展九条措施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

53.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于2020年3月19日就上述《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18日。修订《目录》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潜力等。《目录》在电子信息产业,涵盖了5G核心元组件、集成电路用刻蚀机、芯片封装设备、云计算设备等条目;在装备制造业,包括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等条目。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hd.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329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54.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南沙开发区商务局于2020年3月17日就上述《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7日。主要内容包括:(a) 生物技术企业在南沙区租用场地投资新建符合药品生产规范厂房(不含房屋购置费、设备购置费)等硬件设施不低于1,000万元并已竣工投产的,按投资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b)对于获得新药证书,在南山区自主实施产业化或通过委托生产自主销售的产品,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对证书为受让、购买的,按照相应奖励金额的20%发放;以及(c) 对南沙区生物技术企业落户后12个月内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12个月内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根据其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对其在南山区租用场地租金给予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ns.gov.cn/hdjlpt/yjzj/answer/3608
关于征求《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55.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12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2日。主要内容包括:(a) 在广州开发区新注册成立或由区外迁入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预警分析、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达20笔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下同)奖励;(b) 在广州开发区工作的在职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或中级以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的,按照2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所在职企业一次性奖励;以及(c) 在港澳地区进行知识产权案件仲裁或在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仲裁的广州开发区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仲裁费用50%给予补贴,每件案件最高15万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kfqzscqj/xxgk/content/post_5730459.html
关于征求《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56.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3月10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9日。当中明确,受让人资格条件、项目条件,以及流转合同中应当约定的事项;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查核实;以及明确了项目开发规模控制、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合同管理、事中事后监管,以及信用管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3/10/657_3243662.html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 20 年1- 2 与201 9
同期相比
201 9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107,671.07* -- 107,671.0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8,427.5 -15.2% 71,436.80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4,903.7 -17.5% 43,379.35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7,682.8 -- #7,682.8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3,523.8 -11.8% 28,057.45

(#为2019年1-9月数, *为2019年1-12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19
1- 12
与2018年同期相比 2018
1-12
20 20 年1- 2 与201 9
同期相比
201 9
1-12
福建 42,395.00 +7.6% 35,804.04 13,306.7* -- 13,306.7
广西 21,237.14 +6.0% 20,352.51 512.8 -11.1% 4,694.7
海南 5,308.94 +5.8% 4,832.05 161.8 +114.9% 905.9
云南 23,223.75 +8.1% 17,881.12 2,323.7* -- 2,323.7

(*为2019年1-12月数)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在内地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20 20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2020年9月3日至6日在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展览面积为5万平方米,按产品类别分别为:国际智能移动端及电子消费品、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国际特色食品、国际电子商务及物流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ptpf.com/
  • http://www.gde.cc/news/info.aspx?types=products&Fenleiid=270&id=1438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9月3至6日 「2020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 二 年选民登记运动展开

二○二○年选民登记运动已经展开,目的是提醒已登记选民尽快向选举事务处更新其登记资料,以及鼓励合资格人士登记为选民。

更新选民登记资料

选举事务处高度重视选民登记册的准确性。已登记的选民(个人或团体)的登记资料如有改变,应按法例的要求于4月2日或之前使用指定表格通知选举事务处,否则有关改变将不会在今年七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即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内反映。

鼓励合资格人士登记

选举事务处鼓励持有身分证明文件、年满十八岁、通常在香港居住而未登记成为选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5月2日的法定限期前使用指定表格提交新登记申请,以便纳入七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并于选举(包括今年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市民申请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时,会同时成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俗称「超级区议会」)的选民。

选举事务处呼吁市民在提交选民登记申请时,务必同时提供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以便选举事务处在有需要时可更快捷和有效地联络他们。此外,他们亦可选择以电邮方式接收候选人的选举邮件。

市民可随时登入「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www.voterinfo.gov.hk)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2891 1001,查阅他们的登记状况及资料。

选民登记及更改资料的指定表格可于选举事务处、各区民政事务处和公共屋邨办事处索取,亦可于选民登记网站(www.voterregistration.gov.hk)下载。填妥的表格可邮寄到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3楼选举事务处、传真至852-2891 1180或电邮至form@reo.gov.hk。市民亦可透过选举事务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www.reo-form.gov.hk)递交申请。

选举事务处呼吁市民尽早递交更改登记资料或新登记的申请。如有查询,请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2891 1001。

其他经贸信息网页
《驻粤办通讯》集中报导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的经贸信息。如欲获取全国性或上述省份以外其他省份的经贸信息,请流览以下网页:

(1) 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商业资料通告 – 内地商贸资料库」网页
网址:http://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mainland/cic.html

(2)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bjo.gov.hk

(3) 香港特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sheto.gov.hk

(4)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cdeto.gov.hk

(5) 香港特区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wheto.gov.hk

(6) 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国贸易」网页
网址:http://www.tdctrade.com/chinatrademain/index_c.htm

此外,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的网站亦有提供有关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包括其出版的《珠三角通讯》的内容,网址为http://www.prdcouncil.org。而香港总商会亦设有专门网站报导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网址为http://www.chamber.org.hk/info/prd。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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