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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4月3日
(总第1192期)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0 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于2020年3月31日公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推动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探索构建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引导大型企业建立完善第二方质量审核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供应商质量、技术、工艺、设备和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升供应链供给质量;(b) 试点推动电子产品、家电等消费品质量分级,围绕产品安全性能、节能环保、智能化水平、用户体验等关键特性等确定分级标准,结合电商平台采信、国内外产品质量对比分析,加大质量分级宣贯推广力度,促进优质产品消费;以及(c) 鼓励地方、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满足高层次市场需求的先进标准,支持行业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先进标准制定,以先进标准促进质量升级。支持在车联网、5G、集成电路、新材料、物联网等领域开展研发设计、计量测试、可靠性验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7843649/content.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0]59号)

2.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1日联合公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03/20200302950371.shtml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 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再提前下达一批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 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召开。主要内容包括:(a) 增加面向中小银行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进一步实施对中小银行的定向降准,引导中小银行将获得的全部资金,以优惠利率向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扩大对涉农、外贸和受疫情影响较重产业的信贷投放;(b) 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低成本融资拓宽渠道;(c) 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全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以及(d) 健全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发展为中小微企业增信的商业保险产品,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减轻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负担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3/31/content_5497614.htm

4. 《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3月31日联合印发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以及(b) 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31/content_5497405.htm
《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

5.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上述两个《管理办法》。当中,《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a) 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明确申请人为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要求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开展上市后研究,承担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责任;(b) 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强化药品研制、注册和上市后监管。增加对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管以及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要求。注重注册与生产许可有机衔接,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明晰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理措施。积极推进社会共治,要求公开审评结论和依据,接受社会监督;以及(c) 强化责任追究。细化处罚情形,严厉打击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nmpa.gov.cn/WS04/CL2077/376150.html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 http://www.nmpa.gov.cn/WS04/CL2077/376152.html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6. 《关于公布 < 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 > 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28日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当中夹附《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列明157项商品的HS编号、HS商品名称、检验检疫名称等内容,同时订明未列入《对应表》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归类相关原则进行归类申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937484/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公告)

7.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28日发布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b)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以及(c) 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39263/index.html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

8.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b) 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c)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以及(d)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39259/index.html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9.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27日公布上述《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b) 进一步完善非银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及高风险机构处置等相关规定,弥补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制度短板;以及(c)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提升相关监管规则一致性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5531&itemId=926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

1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服务,加大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贷支持,给予合理信用额度。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b) 强化对核心企业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等方式,为下游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以及(c)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跨境服务网络,与境外同业机构合作,共同为全球产业链提供信用支持和融资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27/content_5496229.htm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8号)

1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及民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3月27日联合印发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专门服务机构可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中小企业志愿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募、定向邀请等方式招募志愿者,招募范围涵盖政策专家、行业发展专家、科技创新专家、法律专家、优秀企业家、企业高管、园区高级管理人员、高校及科研院所学者等,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b) 在中小企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遴选一批具有场地、人员、服务条件的载体,认定为“志愿服务工作站”;以及(c) 鼓励专门服务机构对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特点等进行系统梳理,编制体系规范、内容全面的服务手册、服务清单、服务指南等,提升志愿服务的效率与水平。鼓励支持具有专业资源的志愿服务组织主动协助专门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志愿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30/content_5497078.htm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

12.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公安部等15个部门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包括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以及降低运输成本;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包括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以及探索推进三峡库区等淤积砂开采利用;以及(b) 明确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包括明确责任主体、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以及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包括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以及加强进出口管理;以及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包括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3/t20200327_1224256.html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

1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步行街加快恢复正常营业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购物中心、百货店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时间,加快推动小微商户、沿街店铺开门营业,争取尽快恢复消费氛围。帮助商户协调调度口罩、消毒液、额温枪等防疫物资,指导各类商户取消除当地统一规定外的防控措施;以及(b) 对已经明确的重点改造施工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启动;对暂时无法启动的项目,提前做好方案制订、审批报备等各项准备工作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3/20200302949172.shtml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步行街加快恢复正常营业秩序的通知》

14.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家邮政局于2020年3月24日联合发布上述《实施意见》。内容包括:(a)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和认证规则,并对认证目录和认证依据实施动态管理;(b) 从事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与从事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相适应的技术能力;以及(c) 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认证、检测全过程可追溯工作机制,对认证、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保证认证、检测各环节和结果可追溯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nca.gov.cn/xxgk/zxtz/2020/202003/t20200325_57938.shtml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15. 《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及进出口银行办公室于2020年3月23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加大对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小组团”滚动开发,支持边境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完善边境贸易产业链,推动市场多元化,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培育开放发展新动能;以及(b) 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化与周边经贸合作,积极拓展农产品及关键设备技术进口,扩大对新兴市场国家的出口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3/20200302947862.shtml
《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16. 《关于发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好促生产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5个部门于2020年3月23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多措并举吸纳农民工入园就业创业。支持示范园设立保洁、保安、消杀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本地无法外出的农民工就业;(b) 主动作为帮助园区企业纾困解难。组织编制园区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政策指南,协助受困企业了解和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园区企业纳入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名单,采取备案或告知承诺等方式,推动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将园区企业纳入防护物资保障范围,优先配备必要的防护物资,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以及(c)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给予再贷款、贴息支持和农业信贷担保费用减免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3/t20200327_1224355.html
《关于发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好促生产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20]236号)

1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 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于2020年3月2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建立“一对一”联系机制,采用视频连线、电话会议、微信群等方式建立监测会商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分类梳理企业困难,积极协调推动解决;(b) 推动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还本付息等各类支持政策;以及(c) 支持发展远程医疗、在线教育、数字科普、在线办公、协同作业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数字网络等信息消费。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1146290/n1146402/c7836776/content.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 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0]54号)

18. 《关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于2020年3月20日印发上述《通知》,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法人企业办理相关许可事项时,涉地域范围核定的,应向邮政管理部门申报拟开展通关的快递类监管作业场所所在城市;(b) 对于经认定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通关城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标注,为海关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以及(c) 法人企业获得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需要调整通关城市的,应及时变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27/content_5496225.htm
《关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的通知》(国邮办函[2020]67号)

1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2月23日公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27/content_5496236.htm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14日印发上述《通知》。当中明确,涉及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许可改革事项共16项。其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事项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其他14项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27/content_5496194.htm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1号)

广东省政策

21.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

广东省政府于2020年3月27日公布上述《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监督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b)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管理工作记录,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并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和集中管理项目档案,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c)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明确公开公示的事项、范围、时限、方式等内容和要求,并及时向单位内部或者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以及(d)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评价等环节存在不配合监督工作、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整改、撤销相关项目并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定期或者终身限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l/content/post_2953491.html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

22. 广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信息服务和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等9部门于2020年3月27日联合印发上述《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力争 2020 年全省建设 6 万座 5G 基站。5G 用户数达到 2,000 万,实现珠三角 9市乡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县城 5G 网络覆盖;(b) 扩大工业企业信息服务和消费。强化以智能制造为核心的工业技术改造,推动 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制造业各环节深入应用;以及(c) 支持企业研发制造 5G 专网传输设备与智能终端产品。对提供重点新型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择优在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ii.gd.gov.cn/tpxw987/content/post_2952979.html
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信息服务和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信信软[2020]37号)

23. 广东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平稳健康发展扩大市场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广东省体育局于2020年3月20日联合印发上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统筹安排4亿元省级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文旅企业应对疫情、缓解生产经营困难,加快恢复发展,刺激消费和振兴市场。重点支持住宿业、旅行社、景区、度假区、文化娱乐场所、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演艺、文化产品批发零售等,并对相关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b) 继续安排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符合条件的影院,2020年度相关专项资金适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电影企业、重点项目、拍摄基地的奖补力度;以及(c) 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好企业从事文化旅游体育服务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企业、游览景区管理企业等2020年度亏损延长结转年限,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和预征率由3%降至1%等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hly.gd.gov.cn/open_newgfxwj/content/post_2951192.html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平稳健康发展扩大市场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4. 《广州市开展 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4月1日印发上述《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各有关涉企部门,各有关涉企部门及时获取信息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克服“不批不管”问题;(b)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各有关涉企部门。确需到各有关涉企部门办理备案的,原则上要纳入“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并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以及(c)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各有关涉企部门要通过下放审批权限、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延长或取消许可证件有效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等举措,切实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zwgk/fggw/sfbgtwj/content/post_5752167.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23号)

25. 《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广州市财政局于2020年3月24日联合印发上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等标准给予补贴;(b) 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以及(c) 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等情形的,不得予以奖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zfhcxjsj/content/post_5741951.html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3号)

26.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智能化改造 复工扩产专项金融服务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20年3月19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服务对象为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实施智能化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化改造、技术改造、工业互联网“上云上平台”等)的名单内企业;(b) “中银·成长贷”对单个企业提供最高4,000万元授信额度,其中免抵押信用贷款最高额度500万元,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需求提供包括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品种;以及(c) 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为名单企业提供200亿元专项规模的信贷资金保障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xj.gz.gov.cn/yw/tzgg/content/post_5748403.html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智能化改造 复工扩产专项金融服务的通知》(穗工信函[2020]18号)

27. 广州《天河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天河区政府于2020年4月1日印发上述《行动方案》,提出32个工作任务,109项改革措施,范围涵盖商事登记、项目审批、智慧政务、企业服务、人才服务、国际规则对接、法治保护等方面。主要内容包括:(a) 推进“证照联办”改革,促进“准入准营”同步提速。新设立企业首次刻制公章免费,实现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4枚基础材质刻章“零成本”;(b) 促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取消企业间办理存量非住宅交易网签,加快实现“4个1”;以及(c) 加快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不超过8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竣工验收不超过35个工作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thnet.gov.cn/thdt/tzgg/qtgg/content/post_5751465.html
《天河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28.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促进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印发上述《促进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各单位建立与港澳、新加坡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合作交流机制,在商事仲裁、商事登记、工程建设、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等领域率先衔接国际先进营商规则;以及(b) 鼓励支持企业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向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最高2,000元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fxwj/qjgfxwj/hpq/qf/content/post_5749997.html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促进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20]9号)

29.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 加快 新基建 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

广州市黄埔区政府于2020年3月30日印发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加快5G、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区内企业或机构投资建设的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企业筹建项目除外),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5个,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b) 对新引进的全球顶尖数字技术企业,最高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分阶段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5亿元;(c)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5个数字经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平台建设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以及(d) 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创业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的投资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p.gov.cn/gkmlpt/content/5/5748/post_5748969.html#4156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 加快“新基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

30. 珠海公告:部分车辆将暂不允许入境珠海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3月31日印发上述信息。当中明确,自2020年4月2日10时起,除货车、应急公务车、殡葬车、横琴和跨境工业区“单牌车”外,其它粤澳两地牌、三地牌车辆暂不允许入境珠海,恢复入境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RS-iGYD0peiW1EVQMUsdcg
最新公告!这些车辆将暂不允许入境珠海!

31. 珠海公告:部份入境人员暂不实施集中隔离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对粤澳两地牌司机及允许入出横琴的澳门单牌车司机、粤澳合作产业园员工、在横琴跨境办公的澳门企业员工、珠澳跨境工业区的员工等相关人员经珠海各口岸入境且14日内无外国和香港、台湾地区旅居史,无发热、乏力、干咳、咽痛等症状,保障港澳正常生产生活的特定人员,暂不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但全部实行核酸检测,并对其严格加强全流程健康管理,确保闭环运作。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xw/gsgg/content/post_2516218.html
珠海最新公告!这些入境人员暂不实施集中隔离,但要严格做到…

32.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

珠海市商务局于2020年3月26日印发上述《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27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具备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等条件;(b)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等;以及(c) 对外贸基地集体商标设计、制作、注册,标准及使用规则制订,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j.zhuhai.gov.cn/zwgk/zcfgjjd/content/post_2516458.html
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的通知

33.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3月26日印发上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本市企业依托港珠澳大桥发展物流业务,重点对接港澳机场物流业务,发展港珠澳陆空联运业务,提供集货、仓储、中转、分拨、打板和拆板等物流配套服务;(b) 创新运用内地海关“跨境快速通关”,实现与香港海关“多模式联运转运货物便利计划”对接,推动内地往来香港的进出口货物实现快速通关;(c) 发挥港珠澳物流联盟作用,推动三地物流企业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推进珠港澳物流合作发展,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和冷链物流,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建设国际物流枢纽。深化珠港澳机场合作,加强珠港澳港口国际合作;以及(d) 大力推进粤港澳物流园、高栏港国际物流园、空港国际智慧物流园等国际物流园区建设,大力培育富山、三灶、干务等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以及南屏、前山、白蕉等商贸物流和冷链物流园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qtwj/ztzfwj/content/post_2515307.html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20]3号)

34. 《珠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珠海市稳增长 “1+7” 综合性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3月19日印发上述《通知》,当中包括《关于有效降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及《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若干措施》、《珠海市关于应对疫情加快提升制造业竞争力政策措施》、《珠海市支持企业复工用工稳岗若干措施》、《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员工到岗专项政策措施的通知》、《珠海市关于金融支持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珠海市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珠海市应对疫情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项目动工投产若干措施》等7个配套文件。其中,《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a) 珠海将多措并举为项目建设提速创造条件。包括简化夜间施工许可办理,延长建筑工地夜晚施工时间,放宽施工车辆交通管制等;(b) 将招工补贴政策享受范围扩大至未在珠海缴纳社保的建筑工人,对通过实名制管理核实的建筑工人每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力争在3月底前人员到岗率达到100%;以及(c) 珠海将通过奖补的形式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对达到任务目标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单位管理费的3%-5%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gj.zhuhai.gov.cn/zwgk/zcwj/content/post_2512347.html
《珠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珠海市稳增长“1+7”综合性政策措施的通知》(珠防疫指函[2020]3号)

35. 珠海《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珠海市财政局于2020年3月6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补贴对象为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本市企业;(b) 补贴条件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新招用员工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以及(c) 补贴标准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人享受一次补贴,已享受招工补贴的,不得享受本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hrsj.zhuhai.gov.cn/zc/zxwj/content/post_2508091.html
《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函[2020]6号)

36. 《珠海市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

珠海市商务局于2020年3月4日印发上述《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发挥骨干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商贸企业(含分支机构)零售额同比增长5,000万元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b) 鼓励制造业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对制造业企业成立的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公司(含分支机构),并按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按其成立首年零售额总量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及(c) 对在珠海市开设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j.zhuhai.gov.cn/zwgk/zcfgjjd/content/post_2506372.html
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37. 《珠海市关于便利外地户籍人员在珠购车上牌实施意见》

珠海市商务局及珠海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日联合发布上述《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主要内容包括:(a) 港澳同胞凭《港澳居民居住证》可在珠海办理购车上牌;未申领居住证的,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临时居住证明办理;以及(b) 对符合《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聚集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的各类人才,凭有关部门核发的《珠海人才引进核准证明》可在珠海办理购车上牌;未申领《珠海人才引进核准证明》的,凭《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以及相关经办机构出具的《珠海市人才购房证明》可在珠海办理购车上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j.zhuhai.gov.cn/zwgk/zcfgjjd/content/post_2506355.html
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便利外地户籍人员在珠购车上牌实施意见》的通知

38.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科技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于2020年2月22日发布上述《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主要内容包括:(a) 对在疫情期间做出技术支撑等服务的机构,在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博士后载体时优先推荐,在人才引进、人才保障等方面予以重点服务;(b) 鼓励孵化载体减免租金。2020年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1,500万元,鼓励和支持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的运营单位视情况为在孵企业和入驻团队减免租金,全力纾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困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以及(c) 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2020年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入2,000万元,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扩大支持范围,将疫情防控所需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纳入支持范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foshan.gov.cn/zwgk/zcwj/gfxwj/bmgfxwj/content/post_3680545.html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科技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佛科[2020]5号)

39. 佛山《关于推动企业扩产转产疫情防控物资和开发公共卫生健康新产品的实施方案》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3月22日发布上述《实施方案》。当中明确,对加大投资扩产或转产疫情防控物资、开发卫生健康新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为上述企业提供生产设备、关键零部件的装备企业,参照2020年佛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政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上述项目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的5%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siit.foshan.gov.cn/ksyd/js/gz/content/post_4076525.html
《关于推动企业扩产转产疫情防控物资和开发公共卫生健康新产品的实施方案》

40. 《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2020-2035 年)》

东莞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3月27日印发上述《规划纲要》。主要内容包括:(a) 充分发挥莞港共建、联合开发的优势,统筹推进与深圳大空港地区的基础设施衔接,发挥对台合作优势,加快新型产业载体和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吸纳和集聚创新要素资源,立足湾区、面向全球,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领域,发力 5G、人工智能、智能终端等关键技术研发,率先探索高性能集成电路、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建设未来产业基地,吸引知名企 业集中设立全球总部、亚太总部、地区总部,吸引科技型独角兽企业集中设立研发中心,打造新兴产业总部基地,建设先进制造业创新基地;以及(b) 加快城市更新,统筹开发塘厦、清溪、樟木头三镇连 片区域,推进建设功能协调、产业互补、成果共享的协同发展试 验区,承接深圳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制造业转移,大力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重点发展人工智能和高端智能制造创新产业载体,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创新高地,不断探索区域协同发展新模式新空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3/3022/post_3022150.html#68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的通知》(东府[2020]21号)

41.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消费复苏 强化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扶持的实施办法》

东莞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3月27日印发上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除另有规定和要求外,有效期至2020年底。主要内容包括:(a) 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餐饮、住宿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核定需要缴纳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调低核定经营额30%-50%;核定不需缴纳税款并符合免征增值税的,统一按50%调减核定经营额。自2020年2月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扩大到全行业。对疫情期间实际停业但未能及时办理停业的双定户,实行先免缴税款,后续补办停业手续;(b) 出台“减征+延缴”综合减负措施,在不影响参保人当期待遇前提下,疫情期间社会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2020年2月至6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行减半征收,降低至1.15%;(c) 对今年为租户减免租金的业主(纳税人),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府在相应信贷扶持、资格认定、综合服务、补办不动产确权和“乐购东莞”促消费等方面优先予以扶持;以及(d) 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监管部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标准化技术机构的相关检验检测费用,和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均予免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3/3022/post_3022165.html#68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消费复苏  强化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扶持的实施办法》(东府[2020]22号)

广西 区政策

42. 广西《关于印发北部湾港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对标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4月1日发布上述通知,为加快北部湾国际门户港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a) 目标到2020年底,北部湾港集装箱进口环节总体耗时压缩35%左右,综合费用降低33%左右,出口环节总体耗时压缩20%左右,综合费用降低17%左右;(b)2020年底前,进口环节全程用时由约78小时压缩到51小时、出口环节全程用时由约27小时压缩到22小时;(c)2020年底前,进口每箱平均费用由3,300元降至2,200元,出口每箱平均费用由2,300元降至1,900元;(d)2020年底前,船舶供水供电费用降低20%,北部湾港进口报关报检费由800—2,000元/票降至500元/票,出口报关报检费由350元/票降至250元/票;(e)实现货物“先担保放行、后缴税”;以及 (f) 建立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升级版“智慧湾”系统,进一步简化预约通关制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un.gxzf.gov.cn/php/index.php?c=file&a=detail&siteid=1&id=24502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部湾港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对标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59号)

海南省政策

43. 《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于2020年3月30日印发上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主要内容包括:(a)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海南自贸区(港)所需的重点产业发展,包括产业培育和扶持、“一企一策”奖补、支持产业研发与创新、促进重点企业扩大产能、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开展重大产业活动、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以及其他促进海南产业发展的支出等三方面;以及(b) 专项资金使用可结合实际,灵活采取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事前补助等多种形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003/74ba4ce9267e44b19e10a787a290b21d.shtml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预规[2020]4号)

44. 《儋州市有效应对疫情支持旅游业发展办法》

儋州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3月22日印发上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7月25日止。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对象为2020年1月25日前在儋州注册,受疫情影响的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酒店、旅游演艺等旅游企业和在建的省级旅游产业园区、省市重点旅游产业项目;(b)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贷款,进行贷款贴息等;以及(c) 市财政贴息或补贴的贷款仅限于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执牌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的贷款,且必须用于该企业自身经营和在儋州市旅游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anzhou.gov.cn/danzhou/zfxxgkzl/zfb/gkml/202003/t20200323_2764888.html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有效应对疫情支持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儋府办规[2020]4号)

云南省政策

45. 云南《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上述《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陆路口岸禁止第三国人员通行。暂停签发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暂停口岸旅行通行;(b) 劝阻毗邻国家人员(含边民)从陆路水路口岸和边民通道入境。对从毗邻国家进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实施集中隔离14天并进行核酸检测,费用自理;具备条件的,经自愿自费进行2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及1次血清抗体检测呈阴性的入境人员,可以在集中隔离7天后,再居家隔离7天;以及(c) 严格口岸及通道管理。对19个陆路口岸、14个通道暂停客运功能,仅保留货运通行功能,其余通道暂时关停。暂时关闭关累港客货运输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8Ge3tcxZp1KtVi2HAqV4rg
《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 告第15号)

公开征求意见

46.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27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监管措施的适用,规定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b) 明确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通用程序,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采取部分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并可以通报相关单位;以及(c) 明确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要求,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监管措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管措施。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开要求、送达程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3/t20200327_372826.htm
关于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 20 1- 2 201 9
同期相比
201 9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107,671.07 -- 107,671.0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8,427.5 -15.2% 71,436.80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4,903.7 -17.5% 43,379.35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10.787.1 *-5.8% #7,682.8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3,523.8 -11.8% 28,057.45

(*为2019年1-12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19
1- 12
2018 年同期相比 2018
1-12
20 20 1- 2 201 9
同期相比
201 9
1-12
福建 42,395.00 +7.6% 35,804.04 13,306.7* -- 13,306.7
广西 21,237.14 +6.0% 20,352.51 512.8 -11.1% 4,694.7
海南 5,308.94 +5.8% 4,832.05 161.8 +114.9% 905.9
云南 23,223.75 +8.1% 17,881.12 2,323.7* -- 2,323.7

(*为2019年1-12月数)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在内地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20 20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2020年9月3日至6日在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展览面积为5万平方米,按产品类别分别为:国际智能移动端及电子消费品、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国际特色食品、国际电子商务及物流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ptpf.com/
  • http://www.gde.cc/news/info.aspx?types=products&Fenleiid=270&id=1438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7月29-31日 第4届广州复合材料
及制品展览会
广州:广州琶洲.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广州复材展览有限公司 http://www.compositesexpo.com/
#2020年9月3至6日 「2020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新增活动;#为推介活动)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 二 年选民登记运动展开

二○二○年选民登记运动已经展开,目的是提醒已登记选民尽快向选举事务处更新其登记资料,以及鼓励合资格人士登记为选民。

更新选民登记资料

选举事务处高度重视选民登记册的准确性。已登记的选民(个人或团体)的登记资料如有改变,应按法例的要求于4月2日或之前使用指定表格通知选举事务处,否则有关改变将不会在今年七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即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内反映。

鼓励合资格人士登记

选举事务处鼓励持有身分证明文件、年满十八岁、通常在香港居住而未登记成为选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5月2日的法定限期前使用指定表格提交新登记申请,以便纳入七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并于选举(包括今年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市民申请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时,会同时成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俗称「超级区议会」)的选民。

选举事务处呼吁市民在提交选民登记申请时,务必同时提供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以便选举事务处在有需要时可更快捷和有效地联络他们。此外,他们亦可选择以电邮方式接收候选人的选举邮件。

市民可随时登入「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www.voterinfo.gov.hk)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2891 1001,查阅他们的登记状况及资料。

选民登记及更改资料的指定表格可于选举事务处、各区民政事务处和公共屋邨办事处索取,亦可于选民登记网站(www.voterregistration.gov.hk)下载。填妥的表格可邮寄到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3楼选举事务处、传真至852-2891 1180或电邮至form@reo.gov.hk。市民亦可透过选举事务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www.reo-form.gov.hk)递交申请。

选举事务处呼吁市民尽早递交更改登记资料或新登记的申请。如有查询,请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2891 1001。

其他经贸信息网页
《驻粤办通讯》集中报导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的经贸信息。如欲获取全国性或上述省份以外其他省份的经贸信息,请流览以下网页:

(1) 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商业资料通告 – 内地商贸资料库」网页
网址:http://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mainland/cic.html

(2)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bjo.gov.hk

(3) 香港特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sheto.gov.hk

(4)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cdeto.gov.hk

(5) 香港特区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wheto.gov.hk

(6) 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国贸易」网页
网址:http://www.tdctrade.com/chinatrademain/index_c.htm

此外,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的网站亦有提供有关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包括其出版的《珠三角通讯》的内容,网址为http://www.prdcouncil.org。而香港总商会亦设有专门网站报导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网址为http://www.chamber.org.hk/info/prd。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

《驻粤办通讯》订阅须知

如有兴趣订阅《驻粤办通讯》,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商会或公司名称、电子邮箱、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邮至 nl@gdeto.gov.hk 通知本办,并于邮件标题注明「订阅驻粤办通讯」。



免责声明

《驻粤办通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料搜集自有关网站、报刊媒体及其它机构等管道,并仅供参考之用。该《通讯》所载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办对于因使用、复制或发布该《通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其他展览活动信息网页

网站

网址

福建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展览预告)

http://www.xicec.com

广东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展览排期)

http://www.21cantonfair.com/pages/w.aspx?catid=8|31|55|117

深圳会展中心
(展览排期)

http://www.szcec.com/zgxgzx/zhpq/2011zlpq/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展览(展览计划)

http://www.gde.cc/exhibition/showexhibition.asp?order=2&type=1&years=2015

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zshjexpo.com/

中山市黄圃国际会展中心(展会预告)

http://www.hpexpo.cn/index.php?column=info&do=topic&cate_id=2

广西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安排)

http://www.nicec.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2&id=272

云南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kmicec.com/list877.aspx

香港

香港贸易发展局
(商贸活动)

http://www.hktdc.com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活动预览)

http://www.hkcec.com

亚洲国际博览馆

http://www.asiaworld-expo.com/html/zh/Defaul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