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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4月10日
(总第1195期)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国务院常务会议 推出增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持加工贸易、广交会网上举办系列举措等

国务院于2020年4月7日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包括:(a) 在已设立59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再新设46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推广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有效做法,同时实行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支持政策,研究将具备条件的综试区所在城市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支持企业共建共用海外仓;(b) 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年底前暂免征收缓税利息。将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可选择按进口料件或按成品缴纳关税的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缩小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种类;以及(c) 会议决定,第127届广交会于6月中下旬在网上举办。广邀海内外客商线上展示产品,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供全天候网上推介、供采对接、线上洽谈等服务,打造优质特色商品的线上外贸平台,让中外客商足不出户下订单、做生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4/07/content_5499975.htm

2. 《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4月7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在实施重点帮扶方面,《通知》提出,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依法推送企业授权的相关纳税信息,帮助银行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b) 在创新信贷产品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回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抓紧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以及(c) 在落实扩围要求方面,在落实“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M级的基础上,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要求,逐步扩大至纳税信用C级企业。同时,将“银税互动”受惠范围,从企业扩大至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48047/content.html
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3. 《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4月7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区分不同情况,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可以延迟 披露年报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比较严 重,公司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经审计年报的,应当于 4 月 30 日 之前发布临时报告,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专项 书面说明,与公司临时报告一并披露。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 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报,原则上不晚于 6 月 30 日;(b) 对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因受疫情影响延 迟披露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进行 相关处理。证券交易场所不因此而对有关证券采取停牌、退市风 险警示、终止上市(挂牌)等措施,证监会依法不因此而对有关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以及(c) 对借机弄虚作假的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 严格事中事后的核查、追责。对于披露和说明不实,能够审计和 披露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并将 有关情况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资料库,按规定实施失 信联合惩戒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4/t20200407_373381.htm
《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证监会公告[2020]22号 )

4.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4月7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a) 排污单位存在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简称整改通知书);(b) 整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多种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书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时间最长的情形为准,不得累加,最长不超过一年。排污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以及(c) 明确整改通知书格式要求、管理要求等内容。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4/t20200407_773132.html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

5.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于2020年4月6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低风险地区坚持“逐步、适当放开”原则,凡是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应当在科学研判疫情形势的基础上审慎开放,减少集中聚集风险。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有序逐步放开;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审慎开放。中、高风险地区坚持“安全、稳步”原则,原则上不组织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采取分类适度限制措施;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建议采取临时禁止开业措施,防范聚集性疫情风险,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b) 低风险地区加强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风险防范,做好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继续采取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特殊单位的防控措施监管,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以及(c) 低风险地区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卫生管理;建议中、高风险地区鼓励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4/08/content_5500241.htm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6号 )

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4月5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集中申报继续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申报人可以将申报材料及补充问题回复电子版发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电子邮箱,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可以邮寄;受理通知、补充文件清单、立案通知及审查决定将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送达,保障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市场监管总局已建立绿色审查通道,对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食品制造、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密切相关领域,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以及为复工复产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快速审查;(b) 经营者要严格依法经营。重点查处口罩、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等防控物资及原辅材料,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以及与其他民生密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经营者达成、实施的协同涨价、限制产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等垄断协议,以及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c) 加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导,支持经营者根据自身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合规制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fldj/202004/t20200405_313859.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4月3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重点查处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认证机构认证活动不规范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认证价格违法问题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004/t20200405_313854.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8. 《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出口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3日分别发布上述《通告》及《通知》。当中,《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a)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对申办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b)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换证工作程序和开办有关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换发要求(或经整改后符合换发要求)的,予以换证;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c) 2019年12月1日前,药品经营企业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而被撤销或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暂停经营的,应当按照前期行政处理措施的要求时限整改。整改到位后,由药品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规定处理等。而《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a) 严格规范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出口准许证等药品出口证明的出具与管理。有关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排查已出证情况。对不符合出证条件和要求、未遵守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情形的,依法注销其有关药品出口证明;以及(b)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依法承担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应当严格遵守我国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进口国技术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其出口药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76259.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号)
  • http://www.nmpa.gov.cn/WS04/CL2196/376278.html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出口监督管理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31号)

9. 《进一步发挥中欧班列作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于2020年4月3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利用中欧班列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因地制宜,确保中欧班列运力优先用于保障产业链出现脱节的生产企业尽快恢复供应和订单生产、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企业恢复进出口业务;(b) 利用中欧班列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中欧班列运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有意愿的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商业合作。在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集成品质检测、保税仓储、理货分拨、拣货打包和拼箱服务;(c) 鼓励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欧班列有关制度创新成果。在具备条件的中欧班列节点城市,鼓励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的中欧班列集拼集运模式等制度创新成果,推动因地制宜落地实施,不断巩固强化成果运用,提升中欧班列运输效能和作业效率;以及(d) 保障外资企业同等适用中欧班列各项支持政策。指导外资企业用足用好中欧班列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做到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4/20200402952985.shtml
《商务部印发进一步发挥中欧班列作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10.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 2020 4 月对中小银行定向降准等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4月3日发布上述资讯。当中明确,决定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仅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于2020年4月15日和5月15日分两次实施到位,每次下调0.5个百分点,共释放长期资金约4,000亿元;以及自2020年4月7日起将金融机构在央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从0.72%下调至0.35%,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同时明确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定向调控,兼顾内外平衡,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002587/index.html

11. 《商务部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于2020年4月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全面摸清存量外资企业复工进度、员工返岗率、产能利用率、营业额等基本情况,确保全覆盖。建立工作台账,抓紧解决防疫物资不足、用工短缺、物流不畅、上下游复工不协同、资金链紧张等突出共性问题,“一对一”帮助解决企业个性化问题;(b)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加快修订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压减条目,扩大金融等服务业对外开放。各地要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非禁即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措施;(c) 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通过落实税收等政策优惠对冲疫情影响,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各地要用好鼓励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相关外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d) 推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快自贸试验区开放高地建设,推动出台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压减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好地发挥扩大开放先行先试作用。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以及(e)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取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2004/20200402951657.shtml
《商务部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

12.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财政部于2020年4月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当前形势下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努力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效率,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依法核销代偿损失,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b) 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jr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4/t20200401_3492007.htm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2020 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集中式光伏发电继续制定指导价。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b) 降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散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以及(c) 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符合国家光伏扶贫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的上网电价保持不变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4/t20200402_1225031_ext.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

14.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等 5 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上述《 公告 》。主要内容包括:(a) 《公告》包括《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胶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太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b)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对实施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填报要求分别编写,独立成章,并对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本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将有助于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将工业炉窑通用工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规范化管理数量众多的工业炉窑;以及(c)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胶制品工业》根据行业生产工艺和产排污特点,将恶臭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监管体系;通过梳理橡胶制品、人造革与合成革、合成树脂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许可限值确定方法;结合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分别规定了重点、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要求,明确了污染防治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04/t20200401_772210.html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2020年 第23号)
  • http://gdee.gd.gov.cn/hbxw/content/post_2966013.html

15.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7673/content.html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

16. 《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发挥互联网平台整合信息资源、贴近终端需求、信用信息管理等功能,带动家政领域中小微企业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品质,实现抱团创业;发挥家政服务大企业龙头作用,打造智慧家政服务平台,强化专业能力输出,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创业;建设家政服务创业孵化器,打造线上接单、线下体验、学校培训、公司就业的家政服务产业链条,打通家政与相关产业服务生态,助力提质扩容,发展新兴业态,带动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b) 培育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强化线上培训和专业融合,带动相关领域高水平创业就业;推广线上托育、早教等创新模式,推动线上管理与线下服务相结合,发挥优势企业、专业人士带动作用,加速托育行业规范化发展;以及(c) 推动家电回收领域与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业的深度融合,提升行业管理和运营的规范化水平;构建家电物流配送、家电安装、家电回收、二手商品交易的创业生态,为司机、维修等从业人员创造灵活的创业就业机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4/t20200403_1225146.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244号)

17.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b) 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以及(c) 明确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费率调整具体触发条件、费率调整时间间隔、单次调整上限、调整流程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产品说明书还应当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6250&itemId=928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18.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政部于2020年3月23日发布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b) 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c)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3/t20200331_3490938.htm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19.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10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营业部、支行及以下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支行、分理处,贷款公司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等;外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营业性分支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b)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适用特殊政策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仅可以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同一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辖内变更营业场所;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应立足小微市场和社区,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政策性银行分行原则上不跨所在地市变更营业场所,政策性银行支行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以及(c)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变更营业场所30个工作日前,以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变更信息和确保业务连续性的具体方式,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公共金融服务不受影响。变更营业场所后,应妥善清除原机构标识、标记及其它反映本机构特征的装潢装饰,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上述条件从事违法活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6329&itemId=926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政策

20.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3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2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广告发布登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9个事项优化审批服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amr.gd.gov.cn/zwgk/zcfg/gfxwj/content/post_2965494.html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3号)

21.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控产品应急审批工作的通告》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已应急备案产品申请开展应急审批的办理指引》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0年4月3日及4月4日发布上述《通告》及《办理指引》。其中,《通告》当中明确自4月4日起,不再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疫情防控急需用器械应急审批申办指引的通知》的规定受理应急审批申请。已按应急审批程序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且资料符合受理要求的,按原程序办理。已取得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体温计等5类品种应急备案凭证的,可向省局提出开展应急审批的书面申请,省局组织评估决定是否纳入应急审批程序等。而《办理指引》当中明确,对已取得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体温计等5类产品应急备案凭证的,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开展应急审批的办理。申请人填写应急审批书面申请表,将表格及证明材料发送至省局专用邮箱。经组织评估后,纳入应急审批程序的,将通过专用邮箱以电子邮件告知。企业收到告知邮件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应急审批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需按本办理指引重新申请开展应急审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mpa.gd.gov.cn/xwdt/tzgg/content/post_2965445.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控产品应急审批工作的通告》(2020年第32号)
  • http://mpa.gd.gov.cn/xwdt/tzgg/content/post_2965609.html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已应急备案产品申请开展应急审批的办理指引》

22. 《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3月24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当中明确,广东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具体从培训能力、培训效果、示范引领三个方面来进行规范认定。以及明确奖补标准和相关鼓励措施。对经认定的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省按30万元/个予以一次性奖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2964445.html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1号)

23.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防疫期间支持房地产中介行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4月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充分利用各种互联网应用技术,广泛提供线上委托、咨询、看房、交易等服务。开展各类线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房地产中介相关法律法规;(b)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洽谈、带客看房、签订合同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认真查验客户“穗康码”,检测体温,做好客户登记,并要求员工及客户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地看房时,应遵守各级政府部门疫情防控管理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及看房客户进入社区小区时,应主动出示“穗康码”,接受体温检测;以及(c) 各物业服务企业及人员应为业主或租户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便利,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挠符合条件并遵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活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管理要求,合理安排看房时间、看房人数及带看次数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5759200.html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防疫期间支持房地产中介行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4.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端专业服务业奖励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申报项目包括支持引进国际国内优质企业、支持广州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设计服务初创企业培育孵化力度、营造行业发展氛围等政策措施,本次申报包括新引进企业奖励、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补助、高端人才奖励、品牌建设奖励、设计类小型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助、重大活动补助等六项奖励补助项目;(b) 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依法注册设立,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诚信守法经营。申报各项奖励补助项目还需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以及(c) 申报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至4月25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gw.gz.gov.cn/tzgg/content/post_5759306.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端专业服务业奖励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25. 《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8日发布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制定依据、定义及《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冠“广州市”或“广州”行政区域企业名称,明确了我市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将企业名称由核准制改为自主申报制;(b) 明确了名称争议以及不适宜名称的处理规定。已经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同时明确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或拒不纠正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删除该名称,暂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公示;(c) 推行新开业企业名称申报与设立登记合并办理。我市建立全市统一“开办企业一网通”线上服务平台,新开办企业直接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服务平台一并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设立登记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的,仍适用原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以及(d) 删除了原有关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有关登记条件要求的内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scjdglj/content/post_5755647.html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0]1号)

26. 《广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申报指引》

广州市财政局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上述《申报指引》。主要内容包括:(a)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范围包括: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等;以及(b)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纳入全国及广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企业需于5月31日前递交申报材料5月31日后,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受理贴息申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5751621.html
《广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申报指引》

27. 珠海市《关于启用企业申请复工用工补贴网上系统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6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开放网上申请的补贴包括:根据到岗人数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的企业员工到岗奖励;每人每日80元的企业延迟复工补助;按招用人数每人500元的企业招工补贴,其中3月1日至31日期间,招工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至每人1,000元;针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人400元发放的职业介绍补贴;以及针对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员工,按照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给予企业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xw/xwzx/bmkx/content/post_2519209.html
《关于启用企业申请复工用工补贴网上系统的通知》

28. 《关于实施珠海市建筑工人到岗奖励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3月29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在珠海市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于3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组织安排建筑工人返回了工作岗位或新录用建筑工人的,根据到岗人数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该项奖励用于对个人发放交通补助和奖励等,具体由建筑业企业负责发放,鼓励企业进行配套奖励。同一人员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我市各级政府核发的同类员工到岗补贴;以及(b) 建筑工人名单从珠海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考勤记录中核定,申请奖励的建筑工人在3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必须有实名制考勤记录,且保障在4月30日前工作满一个月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考勤情况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qtwj/qtbmzcwj/content/post_2517827.html
《关于实施珠海市建筑工人到岗奖励的通知》

29. 《江门市关于引导务工人员返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江门市财政局于2020年2月22日联合印发上述《若干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企业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送来源相对集中的员工,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在3月6日前把员工接回江门的,按照省内100元/人、省外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3月6日前通过铁路列车、客运汽车方式自行返回江门的企业员工,按照省内最高100元、省外最高200元的标准,凭发票据实享受补贴;(b) 江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江门市重点企业成功介绍首次到江门就业的员工,用工企业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或江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方式为江门市重点企业提供员工,员工首次在江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补贴。同一劳动者只能计算一次补贴,且此补贴与现行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以及(c) 对为重点企业提供“共享员工”50人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2万元补贴;对为重点企业提供“共享员工”100人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5万元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newzwgk/fggw/bmwj/content/post_2013356.html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引导务工人员返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58号)

30. 《肇庆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肇庆市政府于2020年3月29日印发上述《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以及(b) 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克服“不批不管”问题。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开清晰的备案办理材料、程序、时限;原则上要实现当场办结,不得将实地勘查、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原则上要纳入“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 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aoqing.gov.cn/xxgk/zcfg/szfwj/content/post_2010885.html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开展“证照 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区政策

31.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国务院于2020年4月7日发布上述《批复》,主要内容包括: (a) 同意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b) 试验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与越南接壤,是中国对东盟开放合作的重要前沿;(c) 目标将试验区建设成为中国与东盟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稳边安边兴边模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以及(d) 充分发挥试验区对东盟特别是对越南合作的独特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推动产业深度开放合作,构建沿边高质量开放型经济体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4/07/content_5499778.htm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34号)

海南省政策

32. 《海南省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发展规划 2020-2025

海南省政府于2020年4月2日印发上述《发展规划(2020-2025)》。主要内容包括:(a) 围绕海南“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经济特区、国际旅游岛等优势,创新推动海南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在空间规划上,海南省将构建“一圈、五区、五极、七核”的空间结构,统筹推进海南省体育旅游有序发展;(b) 在产品规划上,构建以“四大主导、八大特色”为主的体育旅游产品体系,即大力发展沙滩运动,积极发展水上运动,优先开发体育赛事、体育休闲、体育训练、体育竞技四大主导产品,重点开发八大特色产品,如体育+滨海、体育+民俗、体育+探险、体育+健康、体育+科技、体育+极限、体育+会展、体育+演艺等;以及(c) 在产业规划上,推动体育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促进体育旅游产业国际化,鼓励发展体育旅游装备制造业,加快培育体育旅游服务业,促进体育旅游产业升级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003/74ba4ce9267e44b19e10a787a290b21d.shtml
《海南省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发展规划(2020-2025)》(琼府[2020]23号)

南省政策

33. 所有从昆明机场进出的旅客必须扫码申报健康状况

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4月3日发布上述资讯。当中明确,自2020年4月3日20:00起,所有从昆明机场出发和到达的旅客及送行人员均须进行个人健康状况申报。请出行旅客预留充足时间前往昆明机场。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NkffURviEA2i_nZN6rh4sA

34.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于2020年3月24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各地要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进行一次不受职业补贴标准限制、按照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金额据实予以补贴的免费职业培训,对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和其他深度贫困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可组织不超过2次的免费职业培训;(b) 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贫政策,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c) 对当地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各地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可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给予就业安置,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以及(d) 对8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按照每个“就业创业服务站”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站“易迁点”服务补贴,主要用于就业政策宣传、服务保障支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jc.lj-edu.cn/info/1056/1444.htm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45号)

公开征求意见

3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4月7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7日。主要内修改的容包括:(a) 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b) 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管理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以及(c) 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1278117/n1648113/c7855454/content.html
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36.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4月3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3日。主要内容包括:(a) 规定除预付卡发行或充值业务产生的备付金外,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全额、直接交存至开立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发行与充值产生的备付金应通过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交存;以及(b) 规范备付金账户体系。规定支付机构应在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明确获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在符合要求的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明确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所产生资金为待结算资金,应全额存放于在满足备付金银行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4002023/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7. 《阳江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2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1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6月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0年2-4月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减半征收。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b) 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提供利率上限不超过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确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不抽贷、断贷、压贷,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以及(c) 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省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angjiang.gov.cn/zwgk/ywdt/gggs/content/post_448565.html
关于公开征求《阳江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 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 20 年1- 2 与201 9
同期相比
201 9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107,671.07 -- 107,671.0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8,427.5 -15.2% 71,436.80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4,903.7 -17.5% 43,379.35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10.787.1 -- 10.787.1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3,523.8 -11.8% 28,057.45

(*为2019年1-12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19
1- 12
与2018年同期相比 2018
1-12
20 20 年1- 2 与201 9
同期相比
201 9
1-12
福建 42,395.00 +7.6% 35,804.04 13,306.7* -- 13,306.7
广西 21,237.14 +6.0% 20,352.51 512.8 -11.1% 4,694.7
海南 5,308.94 +5.8% 4,832.05 161.8 +114.9% 905.9
云南 23,223.75 +8.1% 17,881.12 2,323.7* -- 2,323.7

(*为2019年1-12月数)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在内地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国务院于2020年4月7日召开会议。当中决定,第127届广交会于2020年6月中下旬在网上举办。广邀海内外客商在线展示产品,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供全天候网上推介、供采对接、在线洽谈等服务,打造优质特色商品线上外贸平台,让中外客商足不出户下订单、做生意。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antonfair.org.cn/html/cantonfair/cn/info/2020-04/52173.shtml

● 「20 20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2020年9月3日至6日在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展览面积为5万平方米,按产品类别分别为:国际智能移动端及电子消费品、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国际特色食品、国际电子商务及物流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ptpf.com/
  • http://www.gde.cc/news/info.aspx?types=products&Fenleiid=270&id=1438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6月中下旬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网上举办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7月29-31日 第4届广州复合材料及制品展览会 广州:广州琶洲.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广州复材展览有限公司 http://www.compositesexpo.com/
#2020年9月3至6日 「2020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新增活动,#为推介活动)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 二 年选民登记运动展开

二○二○年选民登记运动已经展开,目的是提醒已登记选民尽快向选举事务处更新其登记资料,以及鼓励合资格人士登记为选民。

更新选民登记资料

选举事务处高度重视选民登记册的准确性。已登记的选民(个人或团体)的登记资料如有改变,应按法例的要求于4月2日或之前使用指定表格通知选举事务处,否则有关改变将不会在今年七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即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内反映。

鼓励合资格人士登记

选举事务处鼓励持有身分证明文件、年满十八岁、通常在香港居住而未登记成为选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5月2日的法定限期前使用指定表格提交新登记申请,以便纳入七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并于选举(包括今年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市民申请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时,会同时成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俗称「超级区议会」)的选民。

选举事务处呼吁市民在提交选民登记申请时,务必同时提供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以便选举事务处在有需要时可更快捷和有效地联络他们。此外,他们亦可选择以电邮方式接收候选人的选举邮件。

市民可随时登入「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www.voterinfo.gov.hk)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2891 1001,查阅他们的登记状况及资料。

选民登记及更改资料的指定表格可于选举事务处、各区民政事务处和公共屋邨办事处索取,亦可于选民登记网站(www.voterregistration.gov.hk)下载。填妥的表格可邮寄到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3楼选举事务处、传真至852-2891 1180或电邮至form@reo.gov.hk。市民亦可透过选举事务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www.reo-form.gov.hk)递交申请。

选举事务处呼吁市民尽早递交更改登记资料或新登记的申请。如有查询,请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2891 1001。

其他经贸信息网页
《驻粤办通讯》集中报导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的经贸信息。如欲获取全国性或上述省份以外其他省份的经贸信息,请流览以下网页:

(1) 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商业资料通告 – 内地商贸资料库」网页
网址:http://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mainland/cic.html

(2)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bjo.gov.hk

(3) 香港特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sheto.gov.hk

(4)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cdeto.gov.hk

(5) 香港特区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wheto.gov.hk

(6) 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国贸易」网页
网址:http://www.tdctrade.com/chinatrademain/index_c.htm

此外,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的网站亦有提供有关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包括其出版的《珠三角通讯》的内容,网址为http://www.prdcouncil.org。而香港总商会亦设有专门网站报导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网址为http://www.chamber.org.hk/info/prd。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

《驻粤办通讯》订阅须知

如有兴趣订阅《驻粤办通讯》,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商会或公司名称、电子邮箱、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邮至 nl@gdeto.gov.hk 通知本办,并于邮件标题注明「订阅驻粤办通讯」。



免责声明

《驻粤办通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料搜集自有关网站、报刊媒体及其它机构等管道,并仅供参考之用。该《通讯》所载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办对于因使用、复制或发布该《通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其他展览活动信息网页

网站

网址

福建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展览预告)

http://www.xicec.com

广东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展览排期)

http://www.21cantonfair.com/pages/w.aspx?catid=8|31|55|117

深圳会展中心
(展览排期)

http://www.szcec.com/zgxgzx/zhpq/2011zlpq/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展览(展览计划)

http://www.gde.cc/exhibition/showexhibition.asp?order=2&type=1&years=2015

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zshjexpo.com/

中山市黄圃国际会展中心(展会预告)

http://www.hpexpo.cn/index.php?column=info&do=topic&cate_id=2

广西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安排)

http://www.nicec.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2&id=272

云南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kmicec.com/list877.aspx

香港

香港贸易发展局
(商贸活动)

http://www.hktdc.com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活动预览)

http://www.hkcec.com

亚洲国际博览馆

http://www.asiaworld-expo.com/html/zh/Defaul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