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驻粤办通讯

2020年4月17日
(总第1197期)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国务院常务会议 要求落实落细今年以来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措施 助力企业渡难关等

国务院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包括:(a) 在减税降费方面,采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增值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延长交通运输和餐饮住宿等企业亏损结转年限、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缓缴住房公积金、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降低企业用电用气价格等措施;以及(b)对今年底到期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实施期限。同时,降低享受政策的门槛,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4/14/content_5502345.htm

2.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14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8445/content.html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3. 《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及《关于开通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服务及接口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4月14日及4月9日分别发布上述两个《公告》。《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当中明确,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而《关于开通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服务及接口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当中明确,收发货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掌上海关”APP、“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订阅本企业申报报关单回执数据。为适应企业信息化管理需要,收发货企业可按照《报关单回执报文格式》解析、处理回执数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968982/index.html
    《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
  •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962477/index.html
    《关于开通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服务及接口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

4. 《 关于创新展会服务模式培育展览业发展新动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于2020年4月1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积极打造线上展会新平台。推进展会业态创新,积极引导、动员和扶持企业举办线上展会,充分运用5G、VR/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举办“云展览”,开展“云展示”、“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提升展示、宣传、洽谈等效果;(b) 促进线上线下办展融合发展。大力推动传统展会项目数字化转型,整合现有展会资源,打造网络展会集群,鼓励政府主办的线下展会率先线上开展,支持专业展会主办机构将线下品牌展会项目开通线上展览,探索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c) 积极利用商务部和地方境外办展项目,加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开拓力度,支持企业抓订单、促出口等;以及(d) 落实既有政策,指导展览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和地方出台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复工复产保障等各项惠企政策措施,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4/20200402954696.shtml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创新展会服务模式培育展览业发展新动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5. 《关于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于2020年4月13日发布上述《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当中明确,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申报和审核程序,以及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在申请条件方面,列明申请企业需满足的7项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和进出口经营资格;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订本)》有关要求,单线产能不低于5万吨/氢氧化钾生产能力,采用离子膜法电解工艺,并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符合行业标准,按HG/T 5009-2016标准达到先进值;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连续稳定生产2年以上,近2年平均开工率达80%以上;具有相应的采购渠道,具备自营进口能力,熟悉国内外市场情况;进口氯化钾仅限本企业生产自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04/20200402954645.shtml
《关于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7号)

6. 《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于2020年4月13日联合印发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以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健全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b) 推行差异化收费与付费机制。鼓励探索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排污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以及(c) 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s://www.ndrc.gov.cn/xwdt/xwfb/202004/t20200413_1225610.html
  •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4/t20200416_1225845.html
    《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

7.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暂停恢复大型体育活动和聚集性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于2020年4月1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明确三项工作,包括扎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恢复大型体育活动和聚集性活动,以及创新形式推进学校体育教学改革。在暂停恢复大型体育活动和聚集性活动方面,提出为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给疫情防控带来的风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暂停恢复学校体育单项赛事、综合性运动会等大型体育活动和聚集性活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7/moe_938/s3279/202004/t20200410_442195.html
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暂停恢复大型体育活动和聚集性活动的通知》

8. 《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于2020年4月10日联合发布上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重点建设任务,提出优先建设地下储气库、北方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和重点地区规模化LNG储罐,鼓励现有LNG接收站扩大储罐规模。在推进储气产品交易体系建设方面,提出指导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加快研究开发储气库容等交易产品,并与管容预定和交易机制互相衔接;以及(b)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储气能力快速提升,包括土地等审批政策、财税金融政策,以及投资政策。在财税金融政策方面,提出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在投资政策方面,提出2020年底前,对重点地区保障行政区域内平均3天用气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等补偿支持)的30%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4/t20200414_1225639.html
《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20]567号)

9.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助力复工复产重点服务活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推动金融惠企政策落实,梳理摸排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加强与金融机构联系合作,推动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以及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和存货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发挥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融资增信分险作用,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开展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促进投融资服务对接,提高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b) 搭建线上产销对接平台,组织企业开展网上洽谈、在线签约等灵活多样的营销和招商活动。指导企业建立网上直播间、网上会客厅、新媒体营销平台,构建企业与电商平台对接桥梁,助力企业快速拓展销售渠道;以及(c) 举办中小企业线上人才招聘等活动。开展“企业微课”等线上培训活动。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开展志愿服务,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7858701/content.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助力复工复产重点服务活动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72号)

10. 《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于2020年4月10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试点城市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和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加快推动和帮助供应链龙头企业和在全球供应链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复工复产;试点企业要勇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协助配套企业解决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实际困难;以及(b) 《通知》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大战略部署和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相关要求,针对供应链安全性和协同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积极应对市场新需求、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给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在原有试点任务基础上,重点做好加强供应链安全建设、加快推进供应链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促进稳定全球供应链、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充分利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企业等五个方面工作。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4/20200402955043.shtml
《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1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海关总署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等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61602/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12.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20年4月9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探索推动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b)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海外科学家来华工作通道。在职业资格认定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以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等方面,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便利;以及(c) 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逐步推进证券、基金行业对内对外双向开放,有序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推进境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4/09/content_5500622.htm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13. 《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及《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4月9日分布发布上述《指导意见》及《措施指南》。《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做好复工复产相关疫情防控,包括压实地方和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在压实地方和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方面,提出做好园区、工厂、楼宇、食堂、宿舍等场所相关防疫管理,加强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落实员工个人防护要求,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以及建立口罩等防疫物资供应保障机制。在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方面,提出保留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等制度;以及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以及(b) 在分区分级恢复生产秩序方面,提出低风险地区要从应急性超常规防控向常态化防控转变,及时取消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相适应的防控措施,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复工等。而《措施指南》当中明确,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要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对来自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及境外的人员,按照本地区要求做好健康管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如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岗,不得再设置障碍,不得再实施上岗前隔离;及时了解员工身体状况;工作场所保持通风换气,并设置洗手设施或配备免洗消毒用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自主决定每间宿舍安排人员数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4/09/content_5500698.htm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
  •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4/09/content_5500685.htm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2号)

14.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8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8182/content.html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8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严格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报的审核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以及(b) 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选取一定比例的地理标志产品,将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加强对相关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情况的主动监测和有关举报投诉信息的调查处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10/content_5500833.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

16. 《 关于中国籍旅客乘坐航班回国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的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海关总署于2020年4月7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20年4月8日起,已购票旅客在登机前需要提前通过防疫健康码国际版微信小程序,逐日填报个人资料、健康状况、近期出行情况等信息。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为填报;以及(b) 2020年4月8日至4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乘坐航班的中国籍旅客,应于4月8日起连续逐日填报。过渡期后乘坐航班的,应于登机前第14天起连续逐日填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65330/index.html
《关于中国籍旅客乘坐航班回国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的公告》

17. 《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4月7日印发上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发展目标为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深入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打造数据供应链,以数据流引领物资流、人才流、技术流、资金流,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和跨行业融合的数字化生态体系,构建设备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数字化-企业数字化-产业链数字化-数字化生态的典型范式;(b) 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企业级数字基础设施开放,促进产业数据中台应用,向中小微企业分享中台业务资源。推进企业核心资源开放。支持平台免费提供基础业务服务,从增值服务中按使用效果适当收取租金以补偿基础业务投入。鼓励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硬件设计和应用服务;以及(c) 鼓励平台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加工、物流售后等核心业务环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平台企业创新“轻量应用”“微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低成本、低门槛、快部署服务,加快培育一批细分领域的瞪羚企业和隐形冠军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4/t20200410_1225542.html
《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发改高技[2020]552号)

18. 《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4月3日印发上述《重点任务》。主要内容包括:(a) 在推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基本取消重点人群落户限制方面,提出鼓励有条件的Ⅰ型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超大特大城市取消郊区新区落户限制。在加快发展重点城市群方面,提出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及(b) 明确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包括补齐城市公共卫生短板、改善城市公用设施、实施新型智慧城市行动、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革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改革城市投融资机制,以及改进城市治理方式;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包括加快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探索、全面推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加快引导工商资本入乡发展,以及促进城乡公共设施联动发展;以及组织实施,包括强化部际协同,以及压实地方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4/t20200409_1225431.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532号)

19. 《关于推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

国家邮政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4月2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到2025年,快递业服务制造业深度融入汽车、消费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制造领域,形成覆盖相关制造业的供应链服务能力,培育出100个深度融合典型项目和20个深度融合发展先行区;(b) 鼓励制造企业专注于设计、研发和生产等核心环节,整合外包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等环节的快递物流需求。支持制造企业与快递企业加强资源共享,盘活闲置的土地厂房、仓储物流设施和运输能力;(c) 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做好快递业与制造业规划布局衔接,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推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快递企业建设辐射国内外的航空快递货运枢纽,吸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高端制造业集聚发展,打造临空经济区;以及(d) 在医药行业,鼓励快递企业加速构建覆盖全国的全流程、可追溯、高时效的冷链医药物流网络。在汽车行业,支持快递企业增强专业入厂物流全环节服务能力。在消费品行业,鼓励快递企业提供高效的仓配一体化服务,通过消费数据为制造企业产品设计和销售提供支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90/n1146402/n1146440/c7846568/content.html
《国家邮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国邮发[2020]14号)

2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3月5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以及(b) 加速推进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2020年4月底前,所有地(市)均能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实现手机申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2003/t20200306_361582.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

广东省政策

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于2020年4月10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赋予广州市、深圳市、珠海横琴新区和省改革创新实验区省级环评管理权限。积极支持广州、深圳市及省改革创新实验区做好环评领域“放管服”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支持深圳市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实施创造型、引领型的环评改革举措。支持大湾区内地各市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提升环评管理质量和效能,并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协同推进重大项目环评;(b) 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省改革创新实验区内有条件的区域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细化区域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环境风险防范应急要求;每年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编制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公开、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以及(c) 通过制定豁免环评的建设项目名录,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以下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bh/content/post_2969385.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

22. 《广东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及《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4月7日印发上述两个《名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其中,《实行环评建设项目名录》包括石油加工、炼焦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化学纤维制造业(单纯纺丝的除外);火力发电(含热电);综合利用发电。有电镀工艺的项目;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或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鞣革项目;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轮胎制造项目等。而获得环评豁免的61类项目,包括了服装制造,纺织品制造(仅裁剪、缝制、熨烫或污物清洗的),纸制品制造等;此外,还包括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批发、零售市场,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等;河湖整治,碧道、绿道、古驿道等建设也无需再进行环评。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2967163.html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9号)
  • 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2967164.html
    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

23. 广东省《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于2020年4月3日联合印发上述《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安全创新研究院、大动物模型研究中心,加强再生医学与健康省实验室、生命信息与生物医药省实验室建设,争取成为生命健康领域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b) 积极对接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争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广东布局,支持国家大院大所等来粤设立研究院,鼓励世界500强药企来粤设立研发总部;以及(c) 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的相关政策,从生物制品材料通关、药品医疗器械流动等方面,打通粤港澳创新要素跨境流动路径。建立健全产品研发和临床研究激励机制,对药品医疗器械的临床前和临床研究给予奖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ii.gd.gov.cn/attachment/0/390/390525/2967541.pdf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科社字[2020]86号)

24. 《广东省2020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于2020年4月1日上述《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对重点行业中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淘汰类的产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b)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污染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涉及落后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强环评审批准入监管。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督促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领排污证,并按照排污许可登记内容排污。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开展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以及(c)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ii.gd.gov.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2966867.html
《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0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规划政策函[2020]44号)

25.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文具及类似用品等31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上述《通告》。当中明确,文具及类似用品、制冷电器具、空气调节器、通风电器具、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电器具、电力器具专用配件、燃气用具及零件、配电及控制设备及零件、电池及其零部件、移动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部件、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电声器件、通用电源产品、智能产品、儿童玩具类、儿童服装鞋帽及饰品、儿童用纸制品、家具、涂料、建筑材料、灯具及照明装置、床上用织物制品、服装、鞋、机动车及其相关产品、脚踏自行车及其零件、安全防护产品、消防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31类产品抽样、检验程序及检验依据等内容。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amr.gd.gov.cn/zwgk/zcfg/qtwj/content/post_2965376.html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文具及类似用品等31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2020年第51号)

26.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于2020年3月26日印发上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节后复工复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管控机制。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物料、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全面辨识重大节假日复工复产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科学确定风险等级;针对安全风险,特别是重大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管理、工程技术、教育培训、制度管理、操作规程、防护与应急处置等方面,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认真排查,实施有效控制;(b)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节后复工复产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在复工复产前,重点针对节后安全风险隐患、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避险措施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和劳动保护意识、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以及(c)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吊装作业、爆破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涂装、设备大修、建(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危险品装卸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要求落实危险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yjgl.gd.gov.cn/gkmlpt/content/2/2952/post_2952523.html#2475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应急规[2020]1号)

27. 《 广州市境外企业和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广州市商务局于2020年4月14日印发上述《工作指引》,主要内容包括:(a) 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赴境外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建设或运营境外经贸合作区等业务的企业(统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b) 完善境外企业和项目现场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出入管理。在工地、厂房、生活区、办公区进出口等关键地点设立防疫专人专岗,严格进出人员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以及(c) 认真做好因疫情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延误可能引发的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法务工作,加大与项目业主、供应商的沟通协商,在调整工期等方面争取业主的理解与支持,合理通过主张不可抗力维护合法权益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gz.gov.cn/xxgk/tzgg/tz/content/post_5790745.html
《广州市境外企业和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28. 《广州市加快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引领型城市的若干措施》

广州市政府于2020年4月3日印发上述《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争取国家支持在广州特定区域实行穗港澳三地数据跨境开放共享及安全管理,促进穗港澳地区跨境资金和商贸物流等方面便利化流动;(b) 依托天河区、黄埔区数字创意新业态发展基础优势,争创国家级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示范区。加速VR/AR(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游戏交互引擎、数字特效、全息成像、裸眼3D等关键核心应用技术的集中攻关,持续催生一批数字创意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文化融通,在数字创意领域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国际合作,引进一批国际顶尖的数字创意团队和企业;以及(c) 支持南沙区加快建设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对接全球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探索数字技术在海洋经济、人工智能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链、社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与创新,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和社会公共服务数字转型示范区。支持天河区加快建设广州软件谷和中央商务区,重点布局发展5G、高端软件、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打造国家级软件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zwgk/fggw/szfwj/content/post_5784608.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引领型城市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2020]4号)

29.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办法》

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和南沙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日联合印发上述《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办法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含自贸区南沙片区,简称区)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b) 明确各项奖励和扶持政策,将极大吸引各种创新要素聚集;构建社会共治、行政执法、信用监管的全方位保护体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设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支持搭建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推动优质科技项目落地扎营、协同研发、产业整合;支持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c) 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合作培养、培训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需人才。加强与港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交流合作,探索港澳知识产权专业人士通过特殊机制安排,实现在规定区域内按照规定范围提供专业服务;以及(d) 鼓励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在其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以及在中国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的商标的主体进行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tz.gd.gov.cn/zhl/content/post_2971505.html#zhuyao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2号)

30.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人才复工复产八项措施》

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南沙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和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于2020年3月16日联合印发上述《八项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对新引进到南沙区工作的学历、专技和技能人才,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3个月即可领取住房补贴。其中,学士、助理级职称或高级技工未满35周岁,2万元/人;硕士、中级职称或技师未满40周岁,4万元/人;博士、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未满45周岁,6万元/人;(b) 对符合南沙人才公寓准入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租住人才公寓,属新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租金价格不高于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50%;以及(c) 支持区内银行推出战“疫”人才专属金融服务。向区内高层次人才提供最高额度1,000万元的专项信贷资金支持,最长5年期、最高额度100万元的个人信用授信额度,以及100万元保额的人身保险保障;以及(d) 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对高端人才认定、南沙人才卡、人才引进入户、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职 称评审、职业资格认定等人才业务实行“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tz.gd.gov.cn/zhl/content/post_2969139.html#zhuyao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人才复工复产八项措施的通知》(穗南开人发规字[2020]1号)

31. 《横琴新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持科技攻关暂行办法》

横琴新区商务局于2020年4月3日印发上述《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a) 奖补对象为注册在横琴新区且在横琴新区或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b) 奖补要求包括申请奖补的企业(机构)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的相关程序规定;申请奖补的项目需已获得国家或省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科技攻关项目立项;以及(c) 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治药品(含疫苗)研发企业(机构)分阶段给予奖补;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医疗器械研发企业(机构)分阶段给予奖补。申请时间为自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逾期将视为放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tz.gd.gov.cn/zhl/content/post_2967132.html#zhuyao
横琴新区商务局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持科技攻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32. 《惠州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方案》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和惠州市财政局等部门于2020年3月25日联合印发上述《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适用对象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b)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类型划分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以及(c)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j.huizhou.gov.cn/zwgk/bmwj/bmxgwj/content/post_3743776.html
关于印发《惠州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人社发[2020]6号)

33.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的若干意见

东莞市政府于2020年4月10日印发上述《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工作目标为自2020年起,以低效镇村工业园改造为核心,实施“工改工”三年行动计划,力争三年完成“工改工”拆除整理30,000亩,开工建设产业用房2,000万平方米以上;(b) 更新模式必须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政策分区的管控要求,更新储备区内“工改商”“工改居”项目只能采取政府主导改造模式或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式,不允许自行改造(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除外);工业保护红线内置换或利用“倍增企业”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变更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必须采取政府主导改造模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及(c) 根据项目用地规模、亩均产值、单位能耗、排污强度、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提高低效用地项目运营成本,倒逼低效用地主体主动实施改造或退出用地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3/3035/post_3035246.html#684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的若干意见》(东府[2020]27号)

3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村工业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东莞市政府于2020年4月2日印发上述《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缩减用地红线、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或绿地率等变更情形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或补签土地出让合同,通过签署变更协议简易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工改工”项目,剩余使用年限不变、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地价款,可以补缴地价款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按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b) 实行税收留成专项补助,对于拆除面积75亩以上的连片“工改M1”项目,自项目首期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年内,入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定的工业企业,其缴交的税收市镇留成部分,其中增值税(市、镇留成25%)、企业所得税(市、镇留成20%),全额补助给改造主体;以及(c) 鼓励提前联合招引开发企业、产业运营商和入驻企业,根据入驻企业工艺、流程的需求,对工业生产用房和配套用房的层高、宽度、承重等进行个性化定制建设,实现工艺设计与建筑设计同步、建筑施工与设备安装同步、工程竣工与投产达效同步,缩短企业入园进驻时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3/3035/post_3035242.html#68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村工业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24号)

35.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江门市财政局于2020年4月1日印发上述《若干措施》, 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可凭中标通知书向相关银行融资,采购人要支持配合做好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工作,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加大力度推进政府采购质押融资线上运行。向江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发放政府采购质押融资贷款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在开展2020年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2020年实际新增政府采购质押融资贷款规模每增加1,000万元(贷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的按照120%计算),加1分,单家机构最高加3分;(b) 采购人要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和结合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付款条款。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加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沟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保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款项,为供应商履约提供便利条件。鼓励采购人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以及(c) 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按照顶格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newzwgk/fggw/bmwj/content/post_2027781.html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江财采购[2020]9号)

福建省政策

36.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政府于2020年3月31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设立高品质融资租赁公司,给予落户奖励、购租房补贴、增资奖励等,最高不超过500万元;(b)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在自贸试验区等设立子公司,可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对于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 可用租赁合同及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帐单替代增值税发票。单家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等;以及(c) 强化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加大融资租赁业清理排查力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bwj/202004/t20200410_2438223.htm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号)

海南省政策

37. 《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管理办法》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澳台地区专业人才,是指具有港澳台地区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行业执业资格,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台湾身份证且不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相关人才在海南执业备案须符合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行业执业资格;本人承诺最近3年内个人执业行为无违法违规记录,且个人信用良好;(b) 相关人才在海南执业备案,需要按海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引提供相应资料。海南省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制定相应备案指引,对港澳台专业人才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业务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备案指引包括申请流程、执业范围、执业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c) 相关人才经海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海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引作为员工为相关的行业事务所、企业工作,或依法依规在海南单独开办相关的行业事务所,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以及(d) 相关人才若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期间违反内地法律法规或在履约和诚信方面存在不良行为,海南省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hainan.gov.cn:1500/hainan/tingju/202004/e3ddbdfe89a744aca46eddcafebcc0e2.shtml#
    《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管理办法》
  • http://www.hainanrc.gov.cn/news/shownews/cid/75/id/1006.html

38. 《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

海南省政府于2020年4月10日印发上述《若干规定(修订)》,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本规定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b) 鼓励发明创造,对以本省地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8万元资助;以及(c) 鼓励海南省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004/23c02098f99645679dbb96d2587cf0e2.s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

39. 海南省 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海南省财政厅于2020年3月10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当中明确,伤残津贴的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每年调整一次。调整起算月份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初次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不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003/4253d360414843e5883400fed7740fdd.shtml
《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琼人社规[2020]3号)

南省政策

4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

云南省政府于2020年4月13日印发上述《通知》,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以东部沿海地区为重点,瞄准世界500强和行业100强企业,省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严格落实“一把手”带头招商。创新模式,力争在基础设施“双十”重大工程新开工项目招商引资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对重大签约项目实行台账管理,设立项目专员,加强跟踪协调,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b) 加大力度,采取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提升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资金能力。加强指导服务,争取获批企业债100亿元以上、发行境外债40亿美元以上。合理规划专项债券项目,挖掘提升基础设施项目商业价值,提升项目可融资性;以及(c) 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全力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无纸化办理,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疫情期间,对按照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后补交纸质原件。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大力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4/t20200413_202374.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33号)

41. 《昆明市金融支持餐饮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意见(暂行)》

昆明市政府于2020年3月16日印发上述《实施意见(暂行)》,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一年。主要内容包括:(a)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优化、简化信贷办理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对存量授信合理实施续贷、展期、变更还款安排等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保障企业正常营运。对复工复产急需的原材料采购、人员工资、场地租金等流动资金予以贷款重点支持和利率优惠;(b) 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等,为餐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更多保险保障;在餐饮业复产复工过程中,对因疫情防控、员工感染造成再次停工导致营业中断造成的损失(包括制品损失、雇员工资、水电租金、雇员感染隔离费用),以及雇员感染新冠肺炎身故、误工、住院的,提供专属综合保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贷款需求提供增信支持;以及(c) 应急融资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贷款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同类业务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融资对象风险状况,综合运用互助金及政策性担保等机制合理分散风险。根据企业征信记录、资产负债率、经营状况、银行流水、融资需求等情况综合判定,采用线上、线下方式提供30万元(含)、30-300万元(含)、300-1,000万元(含)三类融资金额产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km.gov.cn/c/2020-03-16/3451767.shtml
关于印发《昆明市金融支持餐饮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昆应疫指办[2020]36号)

公开征求意见

42.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4月15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主要内容包括:(a)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设立的企业;以及(b)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一律不得开展或变向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004/t20200415_314257.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3.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4月14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许可流程程序,简化申请材料;欧空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7788&itemId=951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4.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民政部于2020年4月13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对入院评估制度进行了完善,规定养老机构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还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明确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增加了养老机构延伸服务的有关内容,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hudong/2020-04/14/content_5502156.htm
民政部关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5. 《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民政局于2020年4月13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2日。修订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新增床位补贴必须符合规定条件:法定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新增床位入住率达到30%(含)以上;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及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5年以上(含5年);(b)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登记为同一法人代表,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以及(c) 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日间托老服务、康复护理类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上门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小时)、上门医疗服务,评估为合格的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mzj.gz.gov.cn/hdjlpt/yjzj/answer/3937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修订稿)》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的公告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4月10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9日。主要内容包括:(a) 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力度。在生态优先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适度开发中小型水电站,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和外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因地制宜高效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国家鼓励推广地热能和太阳能热利用,积极推进海洋能开发;以及(b) 明确的企业对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保障机制。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依照规划的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建立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运行制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ea.gov.cn/2020-04/10/c_138963212.htm
国家能源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47. 《网络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4月10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9日。当中明确,建设内容涉及网络数据安全标准体系框架,以及重点标准化领域及方向。前者包括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安全管理、重点领域四类标准;后者列明各标准的领域及方向等内容。其中基础共性标准是网络数据安全保护的基础性、通用性、指导性标准,包括术语定义、数据安全框架、数据分类分级等标准;关键技术标准从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环节出发,对网络数据安全的关键技术进行规范;安全管理标准从网络数据安全框架的管理视角出发,包括数据安全规范、数据安全评估、监测预警与处置、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安全能力认证等;重点领域标准是在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安全管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情况,重点在5G、移动互联网、车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领域进行布局,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逐步覆盖其他重要领域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95/n7281310/c7858148/content.html
公开征求对《网络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48. 《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4月10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19日。当中明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等被列入禁止生产销售名单;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以及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等被列入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名单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hd.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332
关于《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49.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4月9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9日。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明确具体指标、赋分规则及评价结果等级;以及(b) 确定评价机制,规范组织开展方式及流程。监管部门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开展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有具体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7263&itemId=951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50. 《广州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商务局于2020年4月9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18日。主要内容包括:(a) 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探索建立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方式。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b) 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家政服务企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拓展家政业务。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中介等家政服务新模式,拓展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开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c) 对市内已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以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在华居留便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sofpro/gzyyqt/2018myzj/myzj_zjz.jsp?opinion_seq=16269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征求《广州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51.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9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0日。主要内容包括:(a)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b)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以及(c)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其他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hdjlpt/yjzj/answer/3921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 20 年1- 2 与201 9
同期相比
201 9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107,671.07 -- 107,671.0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8,427.5 -15.2% 71,436.80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4,903.7 -17.5% 43,379.35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10.787.1 -- 10.787.1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3,523.8 -11.8% 28,057.45

(*为2019年1-12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19
1- 12
与2018年同期相比 2018
1-12
20 20 年1- 2 与201 9
同期相比
201 9
1-12
福建 42,395.00 +7.6% 35,804.04 13,306.7* -- 13,306.7
广西 21,237.14 +6.0% 20,352.51 512.8 -11.1% 4,694.7
海南 5,308.94 +5.8% 4,832.05 161.8 +114.9% 905.9
云南 23,223.75 +8.1% 17,881.12 2,323.7* -- 2,323.7

(*为2019年1-12月数)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在内地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商务部于2020年4月16日公布,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将于6月15-24日在网上举办,为期10天。商务部将坚持进出口并重,做好产供销对接,积极动员各方力量,提升技术水平,扩大惠企范围,完善配套服务,提升广大企业和客商的上线体验,力争举办一届“特殊时期、特殊意义、特别举措、特别精彩”的网上广交会。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4/20200402956113.shtml

● 「20 20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2020年9月3日至6日在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展览面积为5万平方米,按产品类别分别为:国际智能移动端及电子消费品、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国际特色食品、国际电子商务及物流等。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ptpf.com/
  • http://www.gde.cc/news/info.aspx?types=products&Fenleiid=270&id=1438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6月15-24日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网上举办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7月29-31日 第4届广州复合材料及制品展览会 广州:广州琶洲.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广州复材展览有限公司 http://www.compositesexpo.com/
#2020年9月3至6日 「2020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 二 年选民登记运动展开

二○二○年选民登记运动已经展开,目的是提醒已登记选民尽快向选举事务处更新其登记资料,以及鼓励合资格人士登记为选民。

更新选民登记资料

选举事务处高度重视选民登记册的准确性。已登记的选民(个人或团体)的登记资料如有改变,应按法例的要求于4月2日或之前使用指定表格通知选举事务处,否则有关改变将不会在今年七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即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内反映。

鼓励合资格人士登记

选举事务处鼓励持有身分证明文件、年满十八岁、通常在香港居住而未登记成为选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5月2日的法定限期前使用指定表格提交新登记申请,以便纳入七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并于选举(包括今年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市民申请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时,会同时成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俗称「超级区议会」)的选民。

选举事务处呼吁市民在提交选民登记申请时,务必同时提供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以便选举事务处在有需要时可更快捷和有效地联络他们。此外,他们亦可选择以电邮方式接收候选人的选举邮件。

市民可随时登入「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www.voterinfo.gov.hk)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2891 1001,查阅他们的登记状况及资料。

选民登记及更改资料的指定表格可于选举事务处、各区民政事务处和公共屋邨办事处索取,亦可于选民登记网站(www.voterregistration.gov.hk)下载。填妥的表格可邮寄到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3楼选举事务处、传真至852-2891 1180或电邮至form@reo.gov.hk。市民亦可透过选举事务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www.reo-form.gov.hk)递交申请。

选举事务处呼吁市民尽早递交更改登记资料或新登记的申请。如有查询,请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852-2891 1001。

其他经贸信息网页
《驻粤办通讯》集中报导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的经贸信息。如欲获取全国性或上述省份以外其他省份的经贸信息,请流览以下网页:

(1) 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商业资料通告 – 内地商贸资料库」网页
网址:http://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mainland/cic.html

(2)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bjo.gov.hk

(3) 香港特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sheto.gov.hk

(4)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cdeto.gov.hk

(5) 香港特区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wheto.gov.hk

(6) 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国贸易」网页
网址:http://www.tdctrade.com/chinatrademain/index_c.htm

此外,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的网站亦有提供有关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包括其出版的《珠三角通讯》的内容,网址为http://www.prdcouncil.org。而香港总商会亦设有专门网站报导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网址为http://www.chamber.org.hk/info/prd。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

《驻粤办通讯》订阅须知

如有兴趣订阅《驻粤办通讯》,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商会或公司名称、电子邮箱、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邮至 nl@gdeto.gov.hk 通知本办,并于邮件标题注明「订阅驻粤办通讯」。



免责声明

《驻粤办通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料搜集自有关网站、报刊媒体及其它机构等管道,并仅供参考之用。该《通讯》所载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办对于因使用、复制或发布该《通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其他展览活动信息网页

网站

网址

福建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展览预告)

http://www.xicec.com

广东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展览排期)

http://www.21cantonfair.com/pages/w.aspx?catid=8|31|55|117

深圳会展中心
(展览排期)

http://www.szcec.com/zgxgzx/zhpq/2011zlpq/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展览(展览计划)

http://www.gde.cc/exhibition/showexhibition.asp?order=2&type=1&years=2015

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zshjexpo.com/

中山市黄圃国际会展中心(展会预告)

http://www.hpexpo.cn/index.php?column=info&do=topic&cate_id=2

广西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安排)

http://www.nicec.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2&id=272

云南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kmicec.com/list877.aspx

香港

香港贸易发展局
(商贸活动)

http://www.hktdc.com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活动预览)

http://www.hkcec.com

亚洲国际博览馆

http://www.asiaworld-expo.com/html/zh/Defaul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