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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4月27日
(总第1200期)

内地经贸快讯

4 28 8 时起,经深圳口岸入境者,一律就地集中隔离 14 天!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于2020年4月26日发布上述信息。当中明确,自4月28日8时起,经深圳口岸入境者,一律就地集中隔离14天。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I4VM_QFwVkqonwNAf-YjjA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前海湾保税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2020年4月17日印发上述《措施》,适用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结束。扶持措施包括园区仓租支持,员工交通支持,通关查验费支持,保险保障支持,防疫物资采买支持,科技应用与研发支持六项。主要内容包括:(a) 对在前海湾保税港区围网内承租仓库并提供物流仓储、进出口报关等增值服务的企业(国资类企业除外),在确定一定期间内持续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对其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在前海湾保税港区围网内租用仓库实际缴交的租金金额给予50%补贴;(b) 对2020年2月1日到3月31日期间在保税港区围网内组织员工现场办公的企业,参考其2020年2-3月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与疫情期间填报的园区内日常员工人数,给予企业15元/人/工作日的补贴;以及(c) 对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减免征收前海湾保税港区进出口货物查验费(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部分)的查验单位,根据实际查验费用给予100%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qh.sz.gov.cn/sygnan/qhzx/tzgg/202004/t20200423_19186303.htm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前海湾保税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2020]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 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逐笔登记,非金融企业可按不超过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b) 允许企业对已选定的外债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c) 放宽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以及(d) 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safe.gov.cn/shenzhen/2020/0424/691.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 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4月21日联合发布上述《解答》,自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参照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a)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b)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

(c) 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d)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以及

(e)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JhYiOf_pOxRV3ztpVRiKMg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粤高法[202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