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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5月29日
(总第1210期)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实施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20年5月25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对象:中央财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按照经中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的航空器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及对中外航空公司从2020年4月1日起使用客运航权执飞往返我国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国外航点间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资金支持;(b) 支持标准:(一)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二)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5/27/content_5515263.htm
《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实施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119号)

2. 《认监委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定的修订协定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实施指南的公告》

认监委于2020年5月22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CCC目录内所有产品的检测工作;(b)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能力的香港认证机构与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就CCC工厂检查开展委托合作,委派检查员对在内地全境内的CCC产品生产厂家进行CCC工厂检查;以及(c)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能力的香港认证机构与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开展委托合作,承担内地全境内获证后于工厂选取测试样本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5/28/content_5515515.htm
《认监委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定的修订协定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实施指南的公告》(公告[2020]10号)

3. 《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5月22日发布上述《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a)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乱数一般可使用乱数表等方法产生;以及(b)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005/t20200522_315462.html
《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4. 《关于印发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及国家中医药局于2020年5月22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全面改善疾控机构设施设备条件,实现每省至少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三级(P3)水准的实验室,每个地级市至少 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二级(P2)水准的实验室,具备传染病病原 体、健康危害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b) 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直辖市、省会城市、 地级市要建有传染病医院或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区,实现 100%达标,作为区域内重大疫情中西医结合诊治、医护人员培训的主体力量;以及(c) 加强重症监护病区(ICU)建设。原则上按照 医院编制床位的 10-15%(或不少于 200 张)设置重症监护病床,设置一定数量负压病房和负压手术室,按不同规模和功能配置心肺复苏、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等必要的医疗设备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5/t20200522_1228686.html
《关于印发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0]735号)

5.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个部门于2020年5月21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在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开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协力厂商治理;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展相关业务;(b) 落实好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污染协力厂商治理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c) 加大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5/t20200525_1228833.html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0]790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资料和还原资料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b) 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以及(c)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帐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5/21/content_5513443.htm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汇发[2020]11号 )

7. 《 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于2020年5月18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帐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b) 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服务安排,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c) 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制执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以及(d) 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5/25/content_5514874.htm
《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18号)

广东省政策

8.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以及广东省财政厅于2020年5月19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等;(b)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包含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予以测算;(c)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或同类法律援助事项涉及二个和二个以上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受援人的,可以单个事项为基数,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支付适当金额的补贴;以及(d) 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办理时间长、路途较远等情形,导致办案成本明显超过基础补贴标准的,经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认定为疑难复杂事项并增加支付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ft.gd.gov.cn/sfw/gov_gk/zcwj/content/post_2999094.html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粤司办[2020] 92号)

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8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巩固扩大空调、冰箱、电锅、微波炉等家电产品世界领先地位,做优做强电视机、照明灯饰等优势产业。推动传统家电、小家电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实现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打造以广州、深圳、佛山为核心的创新网络和生产性服务业网络,以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中山、湛江等为核心的制造网络;(b) 推动纺织服装、塑胶、皮革、日化、五金、家俱、造纸、工艺美术等重点行业创新发展模式,加快与新技术、新材料、文化、创意、时尚等融合,发展智能、健康、绿色、个性化等中高端产品,培育全国乃至国际知名品牌;(c) 发挥广东应用市场规模大的独特优势,重点发展高端数控机床、航空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推动集群企业与科研单位、使用者单位协同创新,着力突破机床整机及高速高精、多轴联动等产业发展瓶颈和短板;(d) 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高端化、专业化、国际化为主攻方向,大力推进5G、AI、大资料、VR/AR等新技术深度应用,巩固提升游戏、动漫、设计服务等优势产业,提速发展电竞、直播、短视频等新业态,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数字创意头部企业和精品IP,高标准建设一批省级数字创意产业园等发展载体;以及(e)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集群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重点企业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实施兼并重组,加快产业链关键资源整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h/content/post_2997541.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

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5月12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在自贸试验区持续推动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重点围绕建筑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造价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制定广东省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改革方案;(b) 扩大对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业界的开放,在珠三角城市的更多项目上实行粤港澳合作; 筹备建筑业广深港年展,定期开展高峰论坛及项目对接会等活动; 支持粤港澳协同编制技术服务标准,发挥港澳国际化专业服务优势;以及(c) 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资金、材料供应、资质延续等需求,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2994312.html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粤建市[2020]85号)

11.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5月2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申报企业应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重点急需关键零部件的企业。通过技术合作方式进行生产的,由其一方申报,不允许联合申报;以及(b) 申报产品的生产制造地原则上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于承担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通过技术合作方式进行生产的,可在省内其他地市生产制造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xj.gz.gov.cn/yw/tzgg/content/post_5845920.html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12.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0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必须同时满足该笔贷款必须用于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条件;以及(b) 同一年度可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总额未超过4亿元时,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50%;同一年度可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总额超过4亿元时,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2亿元与该总额之比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dfjrjdglj/content/post_5846169.html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金融规[2020]1号)

13. 《关于印发 < 广州市创建全国小贷行业标杆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 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9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协调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支持立根小额再贷款公司优化股东结构、引进港澳资本和资金开展直贷业务,用直贷收益反哺再贷业务,降低再贷款利率;(b) 充分利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契机,积极引入港澳及国际股东,鼓励引入国际创投资本,提升国际化管理水准;(c) 重点引入港澳资金,在民间金融街、南沙自贸区、广州国际金融城等重点区域设立外商独资小贷公司,并探索设立在粤港澳大湾区全域开展业务的小贷公司;(d) 用好用足大湾区、自贸区政策,探索开展跨境融资、跨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不断降低小贷公司融资成本; 以及(e) 对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小贷公司,研究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享受我市各类金融扶持政策。对新增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小贷公司,给予50—1,000万元的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jrjgj.gz.gov.cn/zcgh/content/post_5846195.html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全国小贷行业标杆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穗金融[2020]15号)

14.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以及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于2020年5月15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2日。主要内容包括:(a) 对在本细则实施之后获得国家科技部门或省科技部门单独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按认定年度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1%给予额外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b) 对进入广东省、广州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创新产品目录后,在政府采购中被以首购方式中标的产品,产品采购单笔合同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按中标后实际成交金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以及(c) 对于区孵化器、加速器内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该企业入统后一年内在区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中实际支付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fxwj/qjgfxwj/hpq/qbm/content/post_5825808.html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科规字[2020]1号)

15.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消费品工业发展八条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5月14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主要内容包括:(a) 对2020年采购替代生产物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生产汽车、电子终端消费品的企业,2020年采购替代生产物资金额2亿元以上的,按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b) 对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正增长,国内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5%以上、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2%以上的,按其当年新增国内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以及(c) 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新消费体验馆建设或改造项目,遴选不超过10个,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fxwj/qjgfxwj/hpq/qbm/content/post_5832775.html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消费品工业发展八条的通知》 (穗埔工信规字[2020]1号)

16.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于2020年4月30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人负责向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b) 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在成果评价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市级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人应当在完成成果评价后同步办理成果登记,完成成果登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才视同完成项目全部工作;(c)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等条件;以及(d) 凡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经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予登记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kxjsj/content/post_5825964.html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科规字[2020]4号)

17. 《深圳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办法》

深圳市商务局于2020年4月20日印发上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 (a)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区政府(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制定的入区项目指引的项目,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申请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企业;(b)入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区政府(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进行备案;以及(c)区内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企业在建设、生产、运营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规定,并依法向环保、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50/content/post_7372308.html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1号)

18.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 M0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0日印发上述《通知》,自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竞得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的申请,并在与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后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 企业申请利用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按用地剩余年限新型产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扣减用地原用途剩余年限的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计收土地价款(差额为负数时,不退还原缴纳的土地价款);以及(c) 企业申请利用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根据规划要求确定用地容积率等。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zfgfxwj/content/post_2576371.html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20]30号)

19.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 2020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2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建立简化版公证文书信息资料库,加快落实香港公证文书信息共用,研究制定《东莞市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方案》,探索推进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上线应用,加强莞港商事登记合作;(b) 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完善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建立健全优势企业维权援助服务快速反应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c) 积极对接应用省“中小融平台”“粤商通”,完善东莞金融“战疫”通平台,上线重点金融“产品服务包”,为中小微企业、个体户线上提供贷款风险补偿、莞企转贷专项资金、政策性担保等政策支持。探索整合“企莞家”等现有平台资源,系统搭建银企信息对接平台,通过资料共用完善“企业画像”,实现推动企业信贷诉求和金融机构产品的无缝对接;以及(d) 推进律师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搭建涉外法律服务供需平台,组建东莞市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团,建立涉外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人才库,为东莞市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支撑,提升东莞市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搭建跨境法律服务网络,推动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建设,鼓励和支持东莞市律师事务所跨境设立分支机构。组织律师服务团开展法治体检活动,指导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助推企业健康发展等。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3/3160/post_3160155.html#68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东府函[2020]52号)

20.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 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2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早期工业园、老旧物业和低效用地的二次开发与转型利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攻关。鼓励国际一流研发机构、跨国公司、著名高校和科学家等科研主体参与重大科创平台建设;(b) 统筹配置3,000亩用地指标支持增资扩产,优先支持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年度纳税额全市前100名规上工业企业、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掌握产业核心技术企业增资扩产项目;(c) 支持市属国企与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加强合作,2020年力争统筹100万平方米空间,打造市企联合招商基地。对外资企业、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产业培育项目等六类企业,适当放宽入驻标准,在资格审核、二次转让、税收贡献、固投统计等四方面实施严格监管。纳入市重点监测库的企业入驻基地一律免予审批,并准予其无税收约束条件下先行办证,对基地的税收考核相应剔除该部分企业所占面积;以及(d) 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东莞经济建设提供贷款服务。用好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机遇,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3/3160/post_3160221.html#68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 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 东府[2020]37号)

21.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 东莞市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0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对在东莞市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主办或承办的科技金融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路演、推介、投资对接、对外交流、展览等,按照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服务机构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b)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累计投资本地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总规模给予0.3%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c) 对经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而获得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贷款项目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担保费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d) 在政策、土地、资本、人才等要素方面对后备上市科技企业给予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主机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上市,对企业上市最高奖励700万元;以及(e) 对新设立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机构法人总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两类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已核销损失,按照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机构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gstb.dg.gov.cn/xxgk/zfxxgk/zfxxgkml/zcwj/gfxwj/content/post_3158246.html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2. 《关于印发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办法 > 的通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于2020年5月19日印发上述《通知》,自2020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主要内容包括:(a) 对2018年1月1日之后(含2018年1月1日,下同)新引进且引进前已取得《东莞市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按一级(高级技师)10,000元/人,二级(技师)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引进综合补贴;(b) 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通过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职业技能,获得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等符合规定的证书,可按照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其中对取得《东莞市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c) 对已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得相关荣誉称号、获得相关奖项、取得相关业绩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请认定评定市特色人才,享受相关待遇;以及(d) 申报高层次技能人才能力提升资助的高技能人才需同时符合在东莞市未领取过类似资助或补贴等条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ghrss.dg.gov.cn/xwzx/gsgg/tzgg/content/post_3163662.html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办法>的通知》

23.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 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 > 的通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及江门市财政局于2020年5月21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主要内容包括:(a) 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初次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若企业登记住所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补助标准提升至50万元;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新认定(即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若企业登记住所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补助标准提升至20万元;以及(b) 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newzwgk/fggw/bmwj/content/post_2057158.html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的通知》(江科[2020]38号)

福建省政策

24. 《福建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政府于2020年5月26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从畅通产业链条、支持企业融资、加大财政支持、推动市场开拓等方面出台24条支援措施;(b)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中小企业享受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xt.fujian.gov.cn/zc/zxzcfg/sjzcfg/202005/t20200526_5273421.htm
《福建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 [2020] 3号

海南省政策

25.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以及海南省公安厅于2020年5月20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资金奖励对象为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购买及初次登记日期均须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b) 新能源汽车综合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奖励标准为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1万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1.5万辆;以及(c)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时间截至2021年1月15日(含),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消费者,不再给予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0101/202005/6471debcc88b499190a282e98308d4ec.shtml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政策

26. 《云南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云南省委办公厅以及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5月22日联合发布上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3年内培育5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3年内引导20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3年内培育5个知识产权示范园区;(b) 强化技术创新服务和创新载体建设,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构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体系。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c) 全面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办,2020年将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2021年压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2022年达到全国先进水准; (d) 逐年降低平均担保费率,不收或少收企业保证金。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2020年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以及(e)2020年将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关税配额证业务,在企业提交的主要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实行容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tgg/yhyshj/zcwj/ynswj/202005/t20200522_204390.html
《云南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

27.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22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6日。主要内容包括:(a)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 发行价格的,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 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b)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后总 股本不超过 4 亿股(份)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数量的 70%;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 4 亿股(份)或者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 数量的80%。实施战略配售的,应当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c)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 证券设置不低于 6 个月的限售期,具体比例由交易所规定;以及(d)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原则不超过 35 名,战略配售证券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 量的比例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5/t20200522_376832.htm
关于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8.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22日就上述《修改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信息技术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安全、资料治理情况, 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b)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 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 披露等 6 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 0.5 分;(c)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中国 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专项评价。”;以及(d) 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其中 B 类 BB 级及以上公司 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 100 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5/t20200522_376768.htm
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9. 《关于就修订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7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 》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22日就上述《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6日。主要内容包括:(a)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b)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以及(c)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 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5/t20200522_376829.htm
关于就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0. 《关于就修订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22日就上述《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6日。主要内容包括:(a)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发行人基本情况等内容;(b)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c) 资产出让方存在业绩承诺的,发行人应披露业绩 承诺的金额、业绩口径及计算方法、补偿保障措施及保障措施的 可行性;以及(d)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包括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等内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5/t20200522_376828.htm
关于就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1. 《关于就修订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5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 》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22日就上述《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6日。主要内容包括:(a)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披露的内容清晰、明确,并结合发行人情况进行具体准确的解释说明等要求;(b) 发行人应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作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c)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就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或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 提醒投资者注意;(d) 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的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的条款;以及(e)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上市超过三年的为 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5/t20200522_376825.htm
关于就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2. 《关于就修订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 》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22日就上述《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6日。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b) 保荐人应对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出具专项意见;(c)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以及(d) 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同时按照本准则和相关规定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5/t20200522_376824.htm
关于就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3. 《关于就修订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 》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22日就上述《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6日。主要内容包括:(a) 招股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 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b)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列表载明发行股票类型、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格等内容;(c)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 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以及(d) 发行人披露风险因素时,应针对风险的实际情况,使用恰当的标题概括描述其风险点,不得使用模糊表述。在披露具体风险时,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进行充分揭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5/t20200522_376823.htm
关于就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4.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5月22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4日。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发生租金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租金变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b) 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租金变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c) 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以及(d) 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租金变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005/t20200522_3518638.htm
关于征求《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0]15号)

35. 《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于2020年5月20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主要内容包括:(a)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b)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c) 围绕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组织或联合省科技厅实施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生态(现代农业)等领域重大科技专项,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联合攻关,按财政经费和自筹新增经费不高于1: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以及(d) 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推动市内合作银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qy.gov.cn/hdjlpt/yjzj/answer/4424
《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20 年1- 4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22,518.67 -6.7% 107,671.0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19,186.0 -9.9% 71,436.80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11,162.1 -11.9% 43,379.35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10.787.1 -- 10.787.1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8,029.3 -7.0% 28,057.45

(*为2019年1-12月数,#为2020年1-3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20
1- 3
与201 9 年同期相比 201 9
1-12
2020 年1- 4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福建 8999.09 -5.2% 42,395.00 2529.07 -10.2% 13,306.7
广西 4670.85 -3.3% 21,237.14 *925.8 -8.7% 4,694.7
海南 1,115.28 -4.5% 5,308.94 270.07 -16.1% 905.9
云南 5,107.77 -4.3% 23,223.75 625.61 -8.0% 2,323.7

(*为2020年1-3月数)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的在内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商务部于2020年4月16日公布,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将于6月15-24日在网上举办,为期10天。商务部将坚持进出口并重,做好产供销对接,积极动员各方力量,提升技术水平,扩大惠企范围,完善配套服务,提升广大企业和客商的上线体验,力争举办一届“特殊时期、特殊意义、特别举措、特别精彩”的网上广交会。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4/20200402956113.shtml

● 「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5月13-16日和9月3-6日期间分2次联合推出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线上展。线上加博会拟分两批次举办,首批企业上线的时间为今年5月13-16日,第二次线上加博会将于9月3-6日举办。展会设国际智能移动终端及电子消费品展、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展、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展、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展、国际特色食品展5个专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ptpf.com/
  • http://www.gde.cc/news/info.aspx?types=products&Fenleiid=270&id=1438
  • https://mp.weixin.qq.com/s/VgoodITlJUw8rY0lxH9TCg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6月15-24日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网上举办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7月29-31日 第4届广州复合材料及制品展览会 广州:广州琶洲.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广州复材展览有限公司 http://www.compositesexpo.com/
*2020年7月8-11日 中国(广州)国际建筑 装饰博览会 广州:广交会展馆、保利世贸博览馆、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http://gzfair-cbd.intexh.com/
*2020年8月5-7日 第十七届广州国际纸展 广州:琶洲保利世贸博览馆一楼2号馆 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广东省造纸行业工会联合会、广西造纸行业协会等部门 http://www.paperexpo.com.cn
#2020年9月3至6日 「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为新增活动)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六月一日起实施

香港特区政府于2020年5月29日公布上述信息。主要内容包括:(a)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框架下,内地与香港于去年11月21日签署关于《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修订协议》)。《修订协议》将于6月1日(星期一)起实施;(b) 《修订协议》在不少重要服务领域例如法律、建筑及相关工程、金融、检测认证、电视、电影等都增添了开放措施;开放措施的形式包括取消或放宽设立企业的股权比例、资本要求、业务范围的限制;放宽香港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的资质要求;以及放宽香港服务输出至内地市场的地域和其他限制 ;(c) 《修订协议》的实施将有助香港业界利用《安排》开拓内地市场。政府会继续推动《安排》的发展和落实,协助本港业界把握机遇;以及(d) 工业贸易署设立了《安排》专题网页,提供按行业分类的服务业资料库;工业贸易署亦设有热线电话:(852)2398 5667和电邮(cepa@tid.gov.hk),处理业界就《安排》的各项查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5/29/P2020052800283.htm

活动推介

● 「香港贸易发展局创业日展览会」

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将于2020年7月16-17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办。展览会设有创业导航论坛、PITCHATHON 创投路演、Start-up Clinic 初创问诊及Fund & Mentor 创业项目配对等活动。展览主题展区包括:初创专区、创业支援区、商机专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m.hktdc.com/fair/eday-sc/HKTDC-Entrepreneur-Day.html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香港
#*2020年7月16-17日 香港贸易发展局创业日展览会 香港:香港会议展览中心(香港湾仔博览道1号,海港道入口) 香港贸易发展局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8月13-17日 香港贸发局美食博览2020 香港:香港会议展览中心(香港湾仔博览道1号,海港道入口) 香港贸易发展局 http://event.hktdc.com/fair/hkfoodexpo-en/HKTDC-Food-Expo/
*2020年10月28-31日 2020国际环保博览 香港:亚洲国际博览馆 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局 http://m.hktdc.com/fair/ecoexpoasia-sc

(#为推介活动;*为新增活动)

其他经贸信息网页
《驻粤办通讯》集中报导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的经贸信息。如欲获取全国性或上述省份以外其他省份的经贸信息,请流览以下网页:

(1) 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商业资料通告 – 内地商贸资料库」网页
网址:http://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mainland/cic.html

(2)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bjo.gov.hk

(3) 香港特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sheto.gov.hk

(4)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cdeto.gov.hk

(5) 香港特区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wheto.gov.hk

(6) 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国贸易」网页
网址:http://www.tdctrade.com/chinatrademain/index_c.htm

此外,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的网站亦有提供有关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包括其出版的《珠三角通讯》的内容,网址为http://www.prdcouncil.org。而香港总商会亦设有专门网站报导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网址为http://www.chamber.org.hk/info/prd。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

《驻粤办通讯》订阅须知

如有兴趣订阅《驻粤办通讯》,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商会或公司名称、电子邮箱、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邮至 nl@gdeto.gov.hk 通知本办,并于邮件标题注明「订阅驻粤办通讯」。



免责声明

《驻粤办通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料搜集自有关网站、报刊媒体及其它机构等管道,并仅供参考之用。该《通讯》所载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办对于因使用、复制或发布该《通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其他展览活动信息网页

网站

网址

福建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展览预告)

http://www.xicec.com

广东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展览排期)

http://www.21cantonfair.com/pages/w.aspx?catid=8|31|55|117

深圳会展中心
(展览排期)

http://www.szcec.com/zgxgzx/zhpq/2011zlpq/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展览(展览计划)

http://www.gde.cc/exhibition/showexhibition.asp?order=2&type=1&years=2015

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zshjexpo.com/

中山市黄圃国际会展中心(展会预告)

http://www.hpexpo.cn/index.php?column=info&do=topic&cate_id=2

广西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安排)

http://www.nicec.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2&id=272

云南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kmicec.com/list877.aspx

香港

香港贸易发展局
(商贸活动)

http://www.hktdc.com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活动预览)

http://www.hkcec.com

亚洲国际博览馆

http://www.asiaworld-expo.com/html/zh/Defaul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