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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6月19日
(总第1213期)

通 告

2020 《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

为推动粤港服务业合作,为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向政、商各界及消费者介绍其业务,提升企业在内地的知名度,协助企业开拓新的顾客群,和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者。驻粤办自2014年起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及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合作,联合汇编《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2020年起驻粤办重点发展《名册》网页版(www.hkservicedirectoryingd.gov.hk)及手机版,方便公众查阅。

  • 《名册》向内地政府部门、工商协会及企业家进行宣传,让业界认识贵公司的服务。
  • 通过简单的登记手续,企业的资料就可收录在网页版及手机版《名册》上,达到宣传效果。

欢迎下列企业,将资料提供《名册》免费刊载:

1. 港资(独资或合资)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开设提供服务的企业,或
2. 香港注册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
3. 跨国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其主要营运由位于香港的地区总部或分公司所监管的,或
4. 企业由香港人担任持有人/合伙人/主要股东,或
5. 港资制造业企业中有为客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的, 例如产品开发、设计、检测、解决方案等服务。

有关《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的简介随附如下,以供参考。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pdf/pdf_20200611.pdf

有兴趣把企业资料加入《名册》的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九个城市提供服务的香港企业,请下载企业资料表格,填妥后按表格上所列方式交回。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https://mp.weixin.qq.com/s/WFBdLGue3nUGzoGykIQ1ZQ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下载企业资料表格: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docs/doc_20200611.docx

如有查询,请与驻粤办联系。

电话:(86 20) 3891 1220
传真:(86 20) 3891 1221
电邮: crd@gdeto.gov.hk
网址:http://www.gdeto.gov.hk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向企业合理让利助力,稳住经济基本盘等

国务院于2020年6月17日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包括:(a) 抓住合理让利这个关键,保市场主体,稳住经济基本盘。进一步通过引导贷款利率和债券利率下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发放小微企业无担保信用贷款、减少银行收费等一系列政策,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综合运用降准、再贷款等工具,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力度解决融资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全年人民币贷款新增和社会融资新增规模均超过上年。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和动力,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处置力度,切实做到市场主体实际融资成本明显下降、贷款难度进一步降低等;以及(b) 要紧扣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通过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免征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和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延长至年底,并降低宽频和专线平均资费15%。坚决制止不合规收费,严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和以清缴补缴为名增加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对已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要坚决落实到企业。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6/17/content_5520025.htm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7日发布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本通知所称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b) 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债务余额则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并订明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以及(c)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外贷的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绩效、债务偿还的监督管理;以及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债务外贷额度、余额、期限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j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6/t20200617_3534183.htm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 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7日发布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即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及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b)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同时,订明侵权判断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法》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实际生产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等;以及(c) 明确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ipo.gov.cn/gztz/1149656.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23号)

4.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地方性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督察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b)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中央在长江、黄河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以及(c)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6/12/content_5519063.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

5.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b)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c)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以及(d) 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136658/index.html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6. 《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试点地区扩大至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20个省份。各省(区,含兵团)可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支持。试点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由不超过两种增加至三种;以及(b) 地方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省(区,含兵团)在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30%,对东部地区补贴2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贴65%。原则上贫困县县级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不超过5%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jrs.mof.gov.cn/zhengcefabu/phjr/202006/t20200612_3531201.htm
《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金[2020]54号)

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4 —— 注册制下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上述《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红筹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经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注册,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及(b) 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红筹企业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时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境内上市后不得变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6/t20200612_378196.htm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注册制下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25号)

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020 年修订)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2020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上述两个《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以及(b) 明确招股说明书的具体编制和披露要求,包括编制方法、披露事项、披露方式、披露程序、披露时间,以及披露途径等内容等。而《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b) 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并明确发行人向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同时,明确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应按照本准则和相关规定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以及(c) 列明上市申请所需文件,包括招股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文件、发行人的设立文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6/t20200612_378201.htm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31号)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6/t20200612_378202.htm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32号)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5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2020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020 年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7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2020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上述三个《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20年修订)》当中明确,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并予以披露。募集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募集文件;以及明确募集说明书的具体编制和披露要求等。《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符合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以红筹企业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应遵循本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及(b) 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概要、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有关情况(如有)等内容。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包括: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以及备查文件等。而《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当中明确,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一致,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6/t20200612_378203.htm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2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33号)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6/t20200612_378204.htm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34号)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6/t20200612_378205.htm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35号)

10.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上述《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b)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以及(c)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6/t20200612_378206.htm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36号)

11.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上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中明确,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活动,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作出两方面修订,包括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衔接,涉及调整保荐业务程序相关条款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以及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包括强化发行人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加大对中介机构的问责力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6/t20200612_378200.htm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

12.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上述三个《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包括:(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以及(b) 明确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并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等。《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包括:(a)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证券指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品种;(b)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以及(c)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等。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当中明确,建立以股票上市规则为中心的创业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包括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退市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规则,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6/t20200612_378198.htm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7号)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6/t20200612_378197.htm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6/t20200612_378195.htm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9号)

13. 《两部门关于印发工业通信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6月12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强化企业培训主体作用。企业要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适岗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等。支持将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四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新材料重点平台承担企业等各类行业重点扶持企业纳入各地补贴培训重点企业范围,打造一批技能培训标杆企业,鼓励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服务,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复工复产等;(b) 鼓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行业协会等组织行业企业与培训服务机构、网络培训平台开展对接活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线上线下融合,指导和支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网络培训平台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优质学习资源等。积极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各类优质服务机构作用,引导说明中小企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以及(c) 落实资金补贴政策。支援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联合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工业通信业培训服务机构、行业特色培训项目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目录清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对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数字资源建设等给予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7965398/content.html
《两部门关于印发工业通信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联人函[2020]130号)

1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6月11日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业(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民用飞机及民用船舶制造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其他工业行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b) 持续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利用搬迁改造推动化工企业转型升级。多措并举加大对搬迁改造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搭建搬迁改造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交流互动平台,积极促进融企对接。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搬迁改造工作,协助企业通过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以及(c) 健全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配备工作人员。进一步梳理本地区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企业情况,摸清家底,明确监管边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执法,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7962911/content.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全[2020]83号)

15.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于2020年6月11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继续执行去年出台的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新增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b) 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以及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并予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c) 推动消费回升,支持餐饮、商场、文化、旅游、家政等生活服务业恢复发展,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促进汽车消费,大力解决停车难问题等。扩大有效投资,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1.6万亿元,提高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000亿元;重点支持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建设,主要是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d) 加快落实区域发展战略,提出继续推动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e) 大幅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及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f)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持续推进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落实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支持港澳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6/11/content_5518699.htm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20]6号)

16. 《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6月11日联合印发上述《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七个地区的总体布局,包括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南方丘陵山地带及海岸带等,并罗列各个地区的总体介绍、自然生态状况、主要生态问题以及主攻方向等内容;以及(b) 明确九项不同地区及目标的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包括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南方丘陵山地带及海岸带、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并罗列各个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的工作名称、内容及目标等内容。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6/t20200611_1231112.html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发改农经[2020]837号)

1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6月9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折浙江省、深圳市。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b) 明确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管理范围方面,提出各地对公账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管理金额起点分别为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以及(c) 建立大额存取现登记制度,客户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应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特定行业企业大额取现及用现管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企业超出额度的取现业务引导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确有大额取现需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预约环节加强管理提示,在取现环节加强交易资料真实性审核,在后续环节重点关注客户现金使用情况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127924/128038/128109/4037753/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广东省政策

18. 广东省《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6月15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各类重点场所,结合卫生城镇创建及巩固工作,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制度,重点推进农贸市场环境治理,加强机场、车站、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建筑(拆迁)工地、老旧居民区等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治理;(b) 各类重点场所将利用本轮爱国卫生行动的契机,加强垃圾储运、污水处理、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维护,从源头上切断疾病传播的途径;以及(c)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强化对与农产品、食品直接接触的各类仓储、销售人员,以及保洁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做到人员管理有序规范,降低疫情通过市场交易等环节传播的风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9578672066588216&wfr=spider&for=pc

19. 《广东省自贸办关于印发广东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制度创新案例的函》

广东省自贸办于2020年6月12日印发上述《函》。主要内容包括:(a) 此次发布的第四批59个制度创新案例中,涵盖了投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法治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b) 投资便利化:出口退税申报3天办结,增值税一般退税1天办结。开通“深港通注册易”“深澳通注册易”商事服务项目,借助香港银行机构和澳门先导服务处的网点现场接收商事登记材料,核验身份证明,免除港澳投资者来深现场面签的手续,实现港澳投资者无需亲临深圳,即可注册深圳企业。实行税务逾期申报及简易处罚网上办理新模式。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等;(c) 贸易便利化:实行进口汽车便利通关及保税展示新模式。开展进口葡萄酒共享经济模式。允许港澳导游及领队在横琴新区跨境执业等;(d) 金融开放创新:粤港澳大湾区首架通过双SPV模式跨境转租赁的飞机在广州交付使用。横琴片区 QFLP 落地试点,为港澳投资者降低了相关准入门槛,仅需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为珠海对接澳门和香港的股权投融资业务提供了更多区域协同便利。“企银保”创新跨境电商出口供应链金融服务等;以及(e) 法治建设: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助推创新驱动发展、引入司法存证区块链技术、搭建港澳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横琴片区)、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跨国远程庭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tz.gd.gov.cn/zhl/content/post_3015005.html#zhuyao
《广东省自贸办关于印发广东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制度创新案例的函》(粤自贸创函[2020]18号)

20. 广州市《港澳青年来穗创新创业补助申报指南》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上述《申报指南》。主要内容包括:(a) 港澳青年来穗创新创港澳初创企业补助、港澳成长企业补助、穗港合作研发项目补助;(b) 港澳初创企业补助:进一步扩大了港澳青年来穗创新创业支持范围,申报对象新增“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等。按照事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市财政支持 20 万元人民币;(c) 港澳成长企业补助:申报单位应为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申报单位超过30%(含)的股份或出资额来自港澳人士或港澳企业,有关部门择优遴选支持不超过 30 家港澳企业,按照事后补助方 式每家给予市财政支持 20 万元人民币等;以及(d) 穗港合作研发项目补助:支持在穗机构与已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资助的香港企业在穗开展研发项目。对符合要求的立项项目,广州市科技局将按照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所资助的在穗研发费用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的资助最高可达450万元人民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kjj.gz.gov.cn/attachment/0/89/89523/5925162.pdf
《港澳青年来穗创新创业补助申报指南》

21. 广州市《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税收政策汇编》

广州税务部门于2020年6月11日发布上述《政策汇编》,内容涵盖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三大板块,全方位助力港澳青年来穗创新创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s://new.qq.com/omn/20200612/20200612A00ANF00.html
  • https://303926.youtucc.com/stage/200525/303926.html?81456500=&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22. 《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上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扶持对象包括总部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两大类。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两种类型,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公司。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由佛山市外企业在三龙湾辖区内新设立,或注册地自佛山市外新迁入三龙湾辖区;工商注册地、纳税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三龙湾辖区,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一家企业只能申请认定为一种类型的总部企业;(b) 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境外商(协)会、行业组织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在三龙湾辖区新设立,或注册地自佛山市外新迁入三龙湾辖区的常驻代表机构;(c) 落户奖励:总部企业可在获得认定后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 金额为该企业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本市地方财力贡献的 100%。单个总部企业最高奖励 2,000 万元。新迁入总部企业在申请落户奖励的上一年度应当已完成所有的承诺条件。对被认定为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时可获得 30 万 元落户奖励等;以及(d) 列明总部认定条件、扶持资金申请与拨付、总部的认定、监督和检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foshan.gov.cn/zwgk/zcwj/gfxwj/content/post_4387175.html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中德委[2020]34号)

2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深圳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以下简称区)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深圳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b) 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以及(c)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sz.gov.cn/szsi/sbjxxgk/tzgg/simtgg/content/post_7709913.html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4. 深圳《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20年5月28日印发上述《措施》,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参与投标的民营企业数量不足或经评审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形除外。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挥在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幕墙、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领域优势,积极参与投标竞标;(b) 鼓励深圳市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民营企业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投标;鼓励深圳市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幕墙、园林绿化等民营企业通过与总承包企业合作方式参与总承包项目建设;以及(c) 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可以要求投标人明确分包范围及分包单位;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选符合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jj.sz.gov.cn/gkmlpt/content/7/7759/post_7759731.html#2037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

25. 《横琴新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于2020年5月14日印发上述《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适用范围:享受本政策的人工智能企业或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办公地与税收缴纳地须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人数不少于5人(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横琴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且须经认定并登记入选“横琴新区人工智慧企业(机构)库”;(b)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机构)积极使用横琴先进智能计算平台算力,自人工智能企业(机构)实际缴纳算力服务费用之日起计算,三年内给予服务费用50%补贴,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c)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机构)贷款扩大经营、加码研发投入,对年度银行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按其当笔银行贷款同期同档次LPR利率(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补贴期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以及(d)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获得资金后应用于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获得本办法资金的企业,首笔资金到帐之日起五年内须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首笔资金到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离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engqin.gov.cn/zhshqxqzfmhwz/hqzx/hqbb/content/post_2573164.html
《横琴新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横琴新办[2020]9号)

广西区政策

26.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2020年5月9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a)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b)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2,000元;以及(c) 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创业地在贫困地区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户等。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t.gxzf.gov.cn/zwgk/xxgkzcfg/xxgkgfxwj/t5339127.s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27. 《关于进一步提高广西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2020年5月7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的,按广西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以及(b) 超过15年以上的,在上述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1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不超最低工资标准一类。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t.gxzf.gov.cn/zwgk/xxgkzcfg/xxgkgfxwj/t5312932.s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3号)

海南省政策

28. 《海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意见》

海口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6月10日印发上述《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主要内容包括:(a) 规范规划编制及修改。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必须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不得低于1.0;符合《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低于 1.0情形的,必须严格论证。规划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b) 切实保护耕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建设活动占用耕地,各类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对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生态绿化用地、占地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路面宽度不超过 8 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用地等,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利用土地;以及(c) 规范土地市场,严格不动产登记管理。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底价由市政府集体决策并严格保密,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土地出让成交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kou.gov.cn/xxgk/szfbjxxgk/zcfg/szfxzgfxwj/202006/t20200610_1514199.html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意见》(海府办规[2020]3号)

云南省政策

29. 《云南省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提质增效促进农产品上行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10日印发上述《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到2020年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达100个以上,网商规模达100万家以上,全省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农产品产值20%以上。到2022年底,网商规模达300万家以上,全省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农产品产值50%以上等;(b) 深化与重点电商平台务实合作。建立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农产品直采基地、数位菜篮子工程、人才孵化基地等项目建设。重点推动昆明空港新区京东“亚洲一号”建设,2020年一期正式启动运营,2021年全面建成;支持京东绿色食品大数据中心建设,推动企业间电子商务系统(B2B)智能供应链平台落地;支持苏宁易购线上线下业务向农村延伸,布局农村电子商务网点;加强与拼多多开展农产品线上销售合作;(c) 拓展电商营销渠道,支持合作平台电商化。组织农产品线上销售平台和市场经营主体参加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各类展会平台,扩大线上平台影响力。深化东西扶贫协作,推动沪滇、粤滇扶贫协作转型升级,开展线上电商平台产销对接活动。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云品连锁专卖店,建立“云品”展销中心,提高“云品”店采购集约程度,实现服务供求双方精准对接;以及(d) 补齐城乡物流短板,促进农产品上行。完善城乡冷链物流配送网络。鼓励引导物流企业采取上行与下行相衔接的方式,降低成本,提高物流配送效率。推动京东、苏宁等电商物流企业布局建设覆盖县级的冷链物流设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6/t20200610_205367.html
《云南省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提质增效促进农产品上行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云政办函[2020]50号)

30. 《云南省2020年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消费行动方案》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8日发布上述《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加快健全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依托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采用新建或改造提升方式,加快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2020年内实现全省所有县级、乡级、村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全覆盖;(b) 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主体。统筹用好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和企业创新转型的支持力度,推动本地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按照“政府+运营商+服务商”三位一体发展模式,积极引入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大型电商平台企业,不断推动“一部手机云品荟”业务下沉;(c) 开展“家电下乡”促销活动。鼓励家电生产流通企业依托销售网点开展“家电下乡”专项活动,鼓励企业发放家电购置消费卡(券)等。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力度。支持金融机构联合汽车销售企业为农村居民提供专属购车金融产品,鼓励为征信良好的农村居民办理无抵押购车贷款;以及(d) 举办农村消费月活动促消费。鼓励零售、餐饮、文化等企业赴农村开展消费月活动,为农村居民提供打折让利和现场体验活动。利用直播平台促消费,鼓励生活用品制造企业、家电零售企业联合抖音、快手等大型直播平台,策划针对县、乡两级市场的“小镇青年购物节”活动,挖掘“小镇青年”消费潜力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6/t20200608_205244.html
《云南省2020年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消费行动方案》(云政办发[2020]37号)

公开征求意见

31.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于2020年6月18日就上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9日。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b) 外国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外国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还应在近3年内未受境内外刑事处罚等;(c) 明确不适用《管理办法》的四种情形,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以及(d)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参照本办法办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2006/20200602975158.shtml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6月15日就上述《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主要内容包括:(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b)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c)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等;(d)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以及(e) 列明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006/t20200615_317040.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3.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及《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2日就上述两个《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2日。其中,《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a) 涉及修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定义,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b) 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调整为“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等;以及(c) 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持股100%的股东的备案程序,以及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豁免情形等内容。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当中明确,涉及修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取消的审批事项在《规定》中的相应表述,如按照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股权审批与备案事项表述,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由审批改为备案,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改为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等;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减少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年份数要求,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以及删除《规定》中现在已不适用的程序性过渡条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6/t20200612_378151.htm
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及《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4.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珠海市司法局于2020年6月12日就上述《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2日。主要内容包括:(a) 本规定所称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有效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香港居民,以及持有澳门有效导游工作证的澳门居民;(b)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向横琴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后换发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接受横琴新区旅行社或者已在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港澳旅行社的委派,即可在横琴新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同时,已备案的港澳旅行社仅可委派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内为入境旅行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以及(c)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依法暂扣导游证的,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撤销备案,收回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并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持证人员被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终身不予备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fj.zhuhai.gov.cn/hdjlpt/yjzj/answer/4971
关于对《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35.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于2020年6月12日就上述《实施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主要修订内容包括:(a)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其中,申请企业本身或其母公司为房地产的,须剔除房其开发经营业务,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计算标准给予落户奖励;(b) 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南沙注册或迁入南沙,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因股权变更发生更名且实缴注册资本增加的,以股权变更前实缴注册资本为基数,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增量部分给予落户奖;未增资的,不给予落户奖。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后仅单纯增加实缴注册资本但未发生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形的,不给予落户奖;以及(c)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落户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连续 5 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 90%的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ns.gov.cn/hdjlpt/yjzj/answer/4962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36. 《广州市南沙区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局于2020年6月11日就上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服务的物件是指在南沙区工商注册登记,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以及(b) 根据企业的上市进程和以下条件,将上市后备企业分为重点类上市后备企业和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同时列明上市后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申报、分类备案及动态管理,上市后备企业办事程序,入库企业的权利及义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ns.gov.cn/hdjlpt/yjzj/answer/4877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办法》征询民众意见的公告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20 年1- 5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22,518.67 #-6.7% 107,671.0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24,774.8 -8.8% 71,436.80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14,670.5 -10.0% 43,379.35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2,681.7 *-16.5% 10.787.1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10,104.3 -7.1% 28,057.45

(#为2020年1-3月数,*为2020年1-4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20
1-3
与2019年同期相比 2019
1-12
2020 年1- 4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福建 8,999.09 -5.2% 42,395.00 2,529.07 -10.2% 13,306.7
广西 4,670.85 -3.3% 21,237.14 1,355.40 -9.1% 4,694.7
海南 1,115.28 -4.5% 5,308.94 270.07 -16.1% 905.9
云南 5,107.77 -4.3% 23,223.75 625.61 -8.0% 2,323.7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供参考,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商务部于2020年4月16日公布,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将于6月15-24日在网上举办,为期10天。商务部将坚持进出口并重,做好产供销对接,积极动员各方力量,提升技术水平,扩大惠企范围,完善配套服务,提升广大企业和客商的上线体验,力争举办一届“特殊时期、特殊意义、特别举措、特别精彩”的网上广交会。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4/20200402956113.shtml

● 「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9月3-6日期间联合推出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线上展。展会设国际智能移动终端及电子消费品展、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展、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展、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展、国际特色食品展5个专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ptpf.com/
  • http://www.gde.cc/news/info.aspx?types=products&Fenleiid=270&id=1438
  • https://mp.weixin.qq.com/s/VgoodITlJUw8rY0lxH9TCg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6月15-24日 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网上举办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6月19-21日 2020第九届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B区 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中国金融出版社 http://www.gzife.com
*2020年7月8-11日 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 广交会展馆和保利世贸博览馆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http://jbh-china.com
2020年7月29-31日 第4届广州复合材料及制品展览会 广州:广州琶洲.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广州复材展览有限公司 http://www.compositesexpo.com/
2020年7月8-11日 中国(广州)国际建筑 装饰博览会 广州:广交会展馆、保利世贸博览馆、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http://gzfair-cbd.intexh.com/
2020年8月5-7日 第十七届广州国际纸展 广州:琶洲保利世贸博览馆一楼2号馆 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广东省造纸行业工会联合会、广西造纸行业协会等部门 http://www.paperexpo.com.cn
#2020年9月3至6日 「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为新增活动)

香港快讯

活动推介

● 「香港贸易发展局创业日展览会」

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将于2020年7月16-17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办。展览会设有创业导航论坛、PITCHATHON 创投路演、Start-up Clinic 初创问诊及Fund & Mentor 创业项目配对等活动。展览主题展区包括:初创专区、创业支援区、商机专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m.hktdc.com/fair/eday-sc/HKTDC-Entrepreneur-Day.html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香港
#2020年7月16-17日 香港贸易发展局创业日展览会 香港:香港会议展览中心(香港湾仔博览道1号,海港道入口) 香港贸易发展局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8月13-17日 香港贸发局美食博览2020 香港:香港会议展览中心(香港湾仔博览道1号,海港道入口) 香港贸易发展局 http://event.hktdc.com/fair/hkfoodexpo-en/HKTDC-Food-Expo/
2020年10月28-31日 2020国际环保博览 香港:亚洲国际博览馆 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局 http://m.hktdc.com/fair/ecoexpoasia-sc

(#为推介活动)

其他经贸信息网页
《驻粤办通讯》集中报导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的经贸信息。如欲获取全国性或上述省份以外其他省份的经贸信息,请流览以下网页:

(1) 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商业资料通告 – 内地商贸资料库」网页
网址:http://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mainland/cic.html

(2)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bjo.gov.hk

(3) 香港特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sheto.gov.hk

(4)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cdeto.gov.hk

(5) 香港特区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wheto.gov.hk

(6) 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国贸易」网页
网址:http://www.tdctrade.com/chinatrademain/index_c.htm

此外,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的网站亦有提供有关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包括其出版的《珠三角通讯》的内容,网址为http://www.prdcouncil.org。而香港总商会亦设有专门网站报导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网址为http://www.chamber.org.hk/info/prd。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

《驻粤办通讯》订阅须知

如有兴趣订阅《驻粤办通讯》,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商会或公司名称、电子邮箱、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邮至 nl@gdeto.gov.hk 通知本办,并于邮件标题注明「订阅驻粤办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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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料搜集自有关网站、报刊媒体及其它机构等管道,并仅供参考之用。该《通讯》所载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办对于因使用、复制或发布该《通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其他展览活动信息网页

网站

网址

福建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展览预告)

http://www.xicec.com

广东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展览排期)

http://www.21cantonfair.com/pages/w.aspx?catid=8|31|55|117

深圳会展中心
(展览排期)

http://www.szcec.com/zgxgzx/zhpq/2011zlpq/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展览(展览计划)

http://www.gde.cc/exhibition/showexhibition.asp?order=2&type=1&years=2015

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zshjexpo.com/

中山市黄圃国际会展中心(展会预告)

http://www.hpexpo.cn/index.php?column=info&do=topic&cate_id=2

广西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安排)

http://www.nicec.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2&id=272

云南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kmicec.com/list877.aspx

香港

香港贸易发展局
(商贸活动)

http://www.hktdc.com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活动预览)

http://www.hkcec.com

亚洲国际博览馆

http://www.asiaworld-expo.com/html/zh/Defaul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