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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7月3日
(总第1217期)

通 告

2020 《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

为推动粤港服务业合作,为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向政、商各界及消费者介绍其业务,提升企业在内地的知名度,协助企业开拓新的顾客群,和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者。驻粤办自2014年起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及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合作,联合汇编《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2020年起驻粤办重点发展《名册》网页版(www.hkservicedirectoryingd.gov.hk)及手机版,方便公众查阅。

  • 《名册》向内地政府部门、工商协会及企业家进行宣传,让业界认识贵公司的服务。
  • 通过简单的登记手续,企业的资料就可收录在网页版及手机版《名册》上,达到宣传效果。

欢迎下列企业,将资料提供《名册》免费刊载:

1. 港资(独资或合资)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开设提供服务的企业,或
2. 香港注册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
3. 跨国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其主要营运由位于香港的地区总部或分公司所监管的,或
4. 企业由香港人担任持有人/合伙人/主要股东,或
5. 港资制造业企业中有为客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的, 例如产品开发、设计、检测、解决方案等服务。

有关《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的简介随附如下,以供参考。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pdf/pdf_20200611.pdf

有兴趣把企业资料加入《名册》的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九个城市提供服务的香港企业,请下载企业资料表格,填妥后按表格上所列方式交回。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https://mp.weixin.qq.com/s/WFBdLGue3nUGzoGykIQ1ZQ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下载企业资料表格: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docs/doc_20200611.docx

如有查询,请与驻粤办联系。

电话:(86 20) 3891 1220
传真:(86 20) 3891 1221
电邮: crd@gdeto.gov.hk
网址:http://www.gdeto.gov.hk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着眼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等

国务院于2020年7月1日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包括:(a) 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以及(b) 规范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公示,设定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7/01/content_5523300.htm

2. 《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将关税配额外食糖纳入《目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进口报告管理;(b) 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橄榄油进口报告管理;以及(c) 进口上述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应向中国糖业协会备案,食糖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2006/20200602978638.shtml
《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3. 稳外贸工作座谈会 加快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等融资支持

稳外贸工作座谈会于2020年6月28日召开。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出口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加快发展跨境电商、网上交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引导多元投入建设海外仓,加大对带动中小企业出口的外贸服务平台的支持;(b) 研究出台稳外贸稳外资的新措施,尤其要加大支持力度保住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并助力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破解难题,更好支撑就业稳定;以及(c)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信保、担保等融资支持,纾解外贸企业流动性困难。继续挖掘通关便利化改革潜力,优化对外贸企业服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加强与相关国家沟通协调,畅通国际货运通道,开辟更多方便商务人员往来的“快捷通道”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29/content_5522630.htm

4.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于2020年6月28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6/28/content_5522324.htm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8号)

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6月28日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存托机构应符合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具有与开票标准化票据存托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内控制度和业务设施等条件;以及(b) 存托机构应在标准化票据创设前披露基础资产清单,并向投资者公布标准化票据的认购公告。公开归集基础资产的,存托机构或票据经纪机构应在基础资产归集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础资产申报公告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4046210/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公告[2020]6号)

6. 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

国务院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包括:(a) 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年底前各省份全部开通“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全部手续线上“一表填报”,办齐的材料线下“一个视窗”一次领取。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以及(b) 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禁依托政府部门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入会和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政府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6/24/content_5521579.htm

7.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乱象整治和内控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做到深自查、真整改、严问责,将问题隐患整治到位;以及(b) 要落实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用好人民银行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转贷款资金,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1908&itemId=926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

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以及(b)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使用者)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准的95%结算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6/t20200628_1232199.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及(b)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6/23/content_5521313.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0]14号)

10.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上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 (b)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c) 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及(d) 立案调查结束后,需要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由立案调查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1627&itemId=928&generaltype=0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 )

11.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时,应当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除外; (b) 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连结,由投保人点选连结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以及(c) 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逐项展示,并以网页、音讯或视频等形式予以明确说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2732&itemId=926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

12.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等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于2020年6月22日印发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对《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进行了修订调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wgk.mct.gov.cn/auto255/202006/t20200622_872757.html?keywords=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等的通知》

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2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b)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及(c)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6/25/content_5521984.htm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9号)

14.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采用本规定的简化方法:(一) 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基本不变,其中,租赁对价未折现或按减让前折现率折现均可;(二) 减让仅针对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 年 6 月 30 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 年 6 月 30 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以及(三) 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认定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6/24/content_5521488.htm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号)

15. 《关于印发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五个部门于2020年6月18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车间的选址宜远离公共区域,应充分考虑车间对人群及环境的影响,应有可靠措施避免对周边的污染;(b) 隔离器的排风应通过两级高效空气筛检程序过滤后排放,排风高效空气筛检程序应能原位消毒和检漏;(c) 定期对关键防护设备生物安全指标进行验证。关键防护设备应包含(不限于)生物安全型高效空气过滤装置、生物安全型压力蒸汽灭菌器、活毒废水处理系统、生物安全柜、隔离器、传递窗;以及(d) 生物安全相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并制定管理类文件以明确:记录的内容、记录的要求、记录的文件案管理、记录使用的许可权、记录的安全、记录的保存期限等。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种的使用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销毁。涉及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生产疫苗的记录应至少保存20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6/22/content_5521006.htm
《关于印发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483号)

16. 《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149151/index.html
《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17.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中国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 2 信用风险》第二十九条,且香港再保险机构适用的再保险交 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数 RF0赋值为 0.087;以及(b) 中国内地再保险公司向香港保险机构分出保险业务 时,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数根据《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第三十条确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0839&itemId=925&generaltype=0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4号)

18. 《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及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6月4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的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6/24/content_5521532.htm
《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广东省政策

19. 《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6月28日印发上述《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b) 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涉企政策,应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对特定行业、产业的涉企政策,应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企业家代表和协会商会的意见;对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应充分听取地方企业家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c) 政策起草部门在征求企业家意见前,具备条件的,应向企业家提供政策初稿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政策起草依据、适用对象和标准、政策兑现程序、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新旧政策差异、对相关行业或企业群体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内容;以及(d) 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政策制定部门应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结合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rc.gd.gov.cn/gfxwj5633/content/post_3024721.html
《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6号)

2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产品质量标准水平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16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开展国内外防护产品产业链标准比对,制定快速回应国际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国内、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开展自愿性认证。收集、分析出口目的国(地区)防疫产品标准、认证、市场准入、技术法规等方面最新动态,为出口企业提供检测认证、计量校准、标准法规等一站式服务;(b) 指导、规范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支持协力厂商专业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评价,培育广东团体标准品牌;(c) 支持在重点产业集群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计量、标准、检测、认证专业机构。推动将企业质量创新和质量技术基础支出纳入企业研发经费支出范围,依法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d) 支持优势产业聚集区申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以及(e) 加快推进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研究中心,发挥广东产业化优势和港澳国际化优势,联合开展国际标准和湾区团体标准研制,推动港澳地区更多领域和产品适用国家标准,支持港澳地区先进标准成为国家标准和湾区团体标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bh/content/post_3023727.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产品质量标准水平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0]90号)

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9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加快建设广澳港区三期工程、广澳港疏港铁路项目,将汕头港打造成为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港。加快推进在广澳港区规划建设粤电汕头LNG项目;(b) 支持华侨试验区发展特色金融、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华侨试验区探索建设面向全球华侨华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搭建服务全球华侨华人技术交易市场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c) 支持以“侨”引才,探索与港澳在服务贸易相关的人才培养、资格互认、标准制定等方面开展合作,拓宽港澳专业人士在华侨试验区执业范围;(d) 支持在华侨试验区内设立华侨华人文化创意产品(含生产设计)交易市场。支持侨资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注册落户华侨试验区,鼓励制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潮汕、客家等方言影视作品;以及(e) 支持华侨试验区深化海岸带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汕头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优先在省级财政“海洋资源管理”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content/post_3022634.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20]33号)

22.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2019 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创业,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可申请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以及(b)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须同时符合申请人属于外国国籍人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条件;以及(c) 申报时间:2020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15 日。符合补贴条件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kjj.gz.gov.cn/xxgk/zwdt/tztg/wjgg/content/post_6436217.html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指南的通知》

23. 《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五十问》

广州市财政局于2020年6月28日发布上述消息。主要内容包括:(a) 《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 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 号)明确,对在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以及(b) 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 人才目录(2019 年标准)》标准;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 年版)》标准,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czj.gz.gov.cn/tzgg/content/post_6438634.html

24.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于2020年6月28日审议通过上述《草案》,并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主要内容包括:(a) 草案共7章89条,包括:总则、市场活力、政务便利、开放创新、执法公正、法治保障和附则;以及(b) 深化改革,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包括:推进企业开办、变更审批改革;简化办理涉企事项程序;优化创新金融服务;打造广州人才高地;完善企业迁移、注销手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xw/zwlb/bmdt/ssfj/content/post_6432478.html

25.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2020年重点项目计划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2020年市重点建设正式项目共675个。当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96项)、产业建设项目(266项)、生态环保项目(71项)、社会民生项目(99项)、城市更新项目(43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gw.gz.gov.cn/tzgg/content/post_6183301.html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2020年重点项目计划的通知》 (穗发改[2020]62号)

26.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共广州市委统战部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广州市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以及中共广州市委统战部等7个部门于2020年6月16日联合印发上述《实施意见(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 加强地方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结果的运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含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支持力度;(b) 支持广州市民营企业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推动一批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到科创板上市,鼓励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c) 支持拓展延伸线上融资,完善信用信息共用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将量化信用信息向“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等中小企业融资对接平台开放,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查询使用;以及(d) 建立产融对接机制,通过不定期地召开银企座谈会、民营企业项目推荐会、产融对接会等形式,实现银企良性互动。加强对民营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融资辅导和政策培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jrjgj.gz.gov.cn/gkmlpt/content/5/5948/post_5948759.html#1122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共广州市委统战部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广州市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穗金融规[2020]2号)

27. 《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于2020年6月12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馆业、娱乐服务、网吧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等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企业;(b) 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设立集群注册企业,应当授权一名广州市常住居民或者在广州市注册的实体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负责签署、接收登记材料和法律文件等;(c) 托管企业应当要求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提交其身份、实际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以及(d) 集群注册位址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托管企业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3个月通知集群注册企业将住所变更到实际经营地址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fxwj/qjgfxwj/nsq/qfb/content/post_5954932.html
《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南自贸管办规[2020]1号)

28.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及深圳市财政局于2020年7月2日联合发布上述《指南》,自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2019年纳税年度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a)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申报人的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申报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内地户籍注销证明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为准等;(b)申报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申报人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申报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申报人在2019年度内,在深圳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等;以及(c)明确申报人资格条件、纳税条件、其他条件,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其他条件,补贴计算,申报审核程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sz.gov.cn/tzgg/content/post_7839605.html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的通知》

29.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20年7月2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人,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补贴。主要内容包括: (a)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当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b)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等,在深圳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同时符合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 ,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或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等条件之一的;以及(c) 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由深圳市区财政按照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负担。各区(含新区、深汕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负责所属辖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申报人不重复享受深圳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sz.gov.cn/tzgg/content/post_7839495.html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0.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卓越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招租公告》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a)本次公开招租,重点面向港澳或全球专业服务业以及科创类企业,包括港澳台及国际高端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会计、税务、法律、工程、测量、咨询调查、会展、人力资源、文化创意、航空服务等领域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或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下设的企业支援计划、大学与产业合作计划、大学科技初创企业资助计划、创科创投基金其中之一资助的香港科技企业等;以及(b)明确申请资料,租赁程序,招商联系方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pnr.sz.gov.cn/d-cyyf/noticeDetailServlet?type=2¬iceId=d5739b9139024a7398be09bf0853fa89¬iceType=5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卓越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招租公告》

31. 《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2020年6月8日印发上述《办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创业资助项目分为参赛企业资助项目和参赛团队资助项目两类;(b)创客交流活动项目是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深圳举办的创客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等创客交流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等重大创客交流活动予以资助;以及(c)明确各资助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提交的材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56/content/post_7821974.html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 新规[2020]7号)

32. 《关于印发<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于2020年7月1日印发上述《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  2023年7月30日。主要内容包括:(a) 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珠海市设立的分实验室(分部);(b) 港澳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港澳人士或港澳机构在珠海成立企业,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市场明确、产业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为基础,向市场提供有创新属性的产品;以及(c) 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是指由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及由港澳有关单位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bmgfxwj/content/post_2600602.html
《关于印发<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科创[2020]66号)

33.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港澳货车入境珠海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上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a) 经珠海口岸入境的港澳货车司机必须经港澳或内地有资质第三方机构核酸检测,且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方可驾驶货车入境珠海并获得隔离豁免;(b) 港澳货车入境时,司机扫码“粤康码”申报健康状况,如实填报《港澳货车出入境登记表》,经口岸现场三人组验核“粤康码”和相关机构出具的7日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后,配合海关开展口岸卫生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以及(c) 确需在内地过夜的港澳货车司机必须按照《港澳货车出入境登记表》所填报的地点住宿。自有住房的,需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报告并接受管理。无自有住房的,必须在当地政府指定的酒店住宿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xw/gsgg/content/post_2594336.html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港澳货车入境珠海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珠防疫指[2020]47号)

34.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7日印发上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a) 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执行国家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b) 加大对生产型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参加境外展会及其线上展会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给予扶持,提升企业接单的信心和能力,扶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c) 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以及(d) 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qtwj/ztzfwj/content/post_2594346.html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

35. 《关于印发<佛山市2019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2020年6月28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申报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b) 申报人须在2019年年度内符合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B类的人才等条件之一;以及(c) 受理时间:2020年7月1日至8月20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scz.foshan.gov.cn/zxx/tzgg/content/post_4407747.html
《关于印发<佛山市2019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36.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动佛山市产业发展保护区工业用地提升的意见》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15日发布上述《意见》,自2020年7月17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低于2公顷的工业企业用地原则上不再供应新增建设用地(不含批而未供用地),引导其进入标准厂房,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场地;(b) 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或新兴产业,利用存量工业厂房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等融合发展的,经各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可在5年内的过渡期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c) 标准厂房优先保障符合佛山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用于居住、商业服务等非工业用途;(d) 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可以采取由土地权属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作、联营的形式,与公资企业或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等建设方式;以及(e) 实行多样化征地补偿方式 包括被拆迁厂房土地使用权、厂房建(构)筑物生产设备设施搬迁、拆装费用,存货、原材料等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foshan.gov.cn/zwgk/zcwj/gfxwj/bmgfxwj/content/post_4401047.html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动佛山市产业发展保护区工业用地提升的意见》 (佛自然资通[2020]23号)

37. 东莞市《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有意向申报的企业或申请人对照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相关电子版申报材料;(b) 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纳税扣缴义务人)登录“http://zwfw.dg.gov.cn/html/rcbt/apply_edit.html?itemCode=11441900007330117Q3442103041000”,填报相关申报信息,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输入税务资料授权的“查询序号;以及(c) 申报时间:2020年7月1日-8月31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gstb.dg.gov.cn/xxgk/zfxxgk/zfxxgkml/qt/tzgg/content/post_3194003.html
《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通知》

38.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5G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6月19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对象应同时具备项目设备和技术已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等基本条件;(b) 支持5G+智能制造和5G+工业互联网方面的技术标准攻关、融合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技术和产品部署实施等项目,以及5G+智能农业、5G+4K/8K超高清视频、5G+智能教育、5G+智能医疗、5G+智能交通、5G+智能文旅、5G+智能政务、5G+智能城市等成熟度较高的行业开展5G融合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总投入额(不含土地购置及土建工程投入)的15%给予拟支持项目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及(c) 除有明确规定外,同一申请单位不得同时申报2个及以上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同一项目已获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本扶持资金不再予以扶持(需配套项目除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newzwgk/fggw/bmwj/content/post_2080256.html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5G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工信办[2020]9号)

39. 《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商务局于2020年6月17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对同时符合企业于2020年上半年新引进(含增资扩产)投资超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并开工建设等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b) 按项目2020年上半年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文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以及(c) 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申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newzwgk/fggw/bmwj/content/post_2078638.html
《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的扶持措施>的通知》(江商务资服[2020]27号)

40. 《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商务局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商务局于2020年6月16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专业贸易类展览(以促进贸易成交、技术交流、经济合作、项目投资、服务推广等为主要目标、以专业观众为主要对象的展会),给予场地租金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展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b) 补贴获得国际展览协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亚洲展览会议联盟等国际性或区域性会展组织认证的会展项目在江门市举办,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以及(c) 对外地组展机构(展览主办机构或承办机构)在江门市举办的,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展览,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newzwgk/fggw/bmwj/content/post_2077469.html
《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商务局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商务服贸[2020]21号)

福建省政策

41.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举办会展活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19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通过加大必要展会补助力度、提高展会招揽奖励标准、给予场馆场租资助、给予政务勤务保障资助等4大措施,重启福州市会展业工作;(b)对原计划于今年2月~6月举办但因疫情延期,经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批准可重新举办的必要展会,符合资助条件的,对主办方的资助资金标准在《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0%,单个展会资助增幅不超过50万元;以及(c)在疫情期间举办、且符合《管理办法》资金补助条件的必要展会,给予主办方每平方米3元的场馆场租资助,单个展会场租资助不超过20万元。疫情期间举办的规模以上(3万平方米以上)展会,每场给予主办方5万元的政务勤务保障资助等。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zl/szfbmjxsqxxgk/szfbmxxgk/fzsrmzfbgt/zfxxgkml/yzdgkdqtxx_2585/202006/t20200619_3328988.htm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举办会展活动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 [2020] 71号

42.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7月6日后,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下,在厦合法就业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的中级工、在厦合法就业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高级工可落户厦门市;以及(b)技能人才落户,如果在厦门市无自有房产,则由公安部门以电脑自动派位,分配到岛外各区人才集体户等。

http://hrss.xm.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zcfg/202006/t20200612_2454654.htm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厦人社 [2020] 94号

广西区政策

43.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上述《通知》,为帮扶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主要内容包括:(a) 引导银行机构持续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余额增速,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b)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方面给予支持;(c)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现有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的政策调整为免收3个月租金; (d)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连续免费提供6个月以上的宽频流量、云办公套件等信息化服务;(e) 放宽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以及 (f) 加大失业保险支持力度和积极引导中小微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拓展线上线下和境内境外市场等。本措施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xzf.gov.cn/zfwj/zxwj/t5581506.s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115号)

海南省政策

44.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9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a)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以及(b)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6/29/content_5522649.htm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45.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b)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以及(c)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6/t20200630_3540853.htm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46.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b)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c)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6/t20200630_3540842.htm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号)

云南省政策

4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全面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饲养、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等行政许可申请。对已经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一律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b) 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确定补偿标准,进行合理补偿;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以及(c) 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管道予以支持;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合法养殖其他动物的,通过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主动引导受影响的农户调整养殖结构。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转产转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6/t20200622_205934.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0]55号)

公开征求意见

48.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重点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扶持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南沙区工信局于2020年6月30日就上述《扶持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9日。主要内容包括:(a)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且列入我区重点小微工业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b) 在同等条件下各类专项资金申报优先考虑,并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统计报表等方面辅导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ns.gov.cn/hdjlpt/yjzj/answer/5404
区工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南沙区促进重点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扶持办法》意见的公告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20 年1- 5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22,518.67 #-6.7% 107,671.0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24,774.8 -8.8% 71,436.80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14,670.5 -10.0% 43,379.35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2,681.7 *-16.5% 10.787.1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10,104.3 -7.1% 28,057.45

(#为2020年1-3月数,*为2020年1-4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20
1-3
与2019年同期相比 2019
1-12
2020 年1- 4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福建 8,999.09 -5.2% 42,395.00 2,529.07 -10.2% 13,306.7
广西 4,670.85 -3.3% 21,237.14 1,355.40 -9.1% 4,694.7
海南 1,115.28 -4.5% 5,308.94 270.07 -16.1% 905.9
云南 5,107.77 -4.3% 23,223.75 625.61 -8.0% 2,323.7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供参考,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9月3-6日期间联合推出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线上展。展会设国际智能移动终端及电子消费品展、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展、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展、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展、国际特色食品展5个专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ptpf.com/
  • http://www.gde.cc/news/info.aspx?types=products&Fenleiid=270&id=1438
  • https://mp.weixin.qq.com/s/VgoodITlJUw8rY0lxH9TCg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7月8-11日 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 广交会展馆和保利世贸博览馆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http://jbh-china.com
2020年7月29-31日 第4届广州复合材料及制品展览会 广州:广州琶洲.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广州复材展览有限公司 http://www.compositesexpo.com/
2020年7月8-11日 中国(广州)国际建筑 装饰博览会 广州:广交会展馆、保利世贸博览馆、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http://gzfair-cbd.intexh.com/
2020年8月5-7日 第十七届广州国际纸展 广州:琶洲保利世贸博览馆一楼2号馆 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广东省造纸行业工会联合会、广西造纸行业协会等部门 http://www.paperexpo.com.cn
*2020年8月14-16日 第11届酒店餐饮业博览会 广州:广交会展馆C区 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广东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广州市浩联展览有限公司 https://www.chcex.com
#2020年9月3至6日 「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为新增活动)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刊宪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并按《基本法》第十八条在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把该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区国安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而制定。《港区国安法》有关公布已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并于2020年6月30日晚刊宪生效。

政府发言人表示,这次立法的目的是要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针对的是极少数违法犯罪的人,保障的是香港绝大多数居民的生命财产以及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正当行使这些权利时,无需担心触犯国家安全法律。

《港区国安法》共66条,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附则。详情请浏览维护国家安全专题网站:https://www.isd.gov.hk/nationalsecurity/chi/index.html

  • 有关香港的最新资讯、特区政府的重要政策及措施,请关注驻粤办的官方微信平台:

请关注驻粤办的官方微信平台

活动推介

● 「港品荟‧线上展览」

由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主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支持机构 ,于2020年7月推出。「港品荟」提供产品展示区、洽谈贸易区以及特别推介区等三大功能区域予参展商/采购商,为供需双方提供一个拓内销、促发展的机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industryhk.org/sc/events/hk-quality-palace-virtual-expo/

● 「香港贸易发展局创业日展览会」

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将于2020年7月16-17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办。展览会设有创业导航论坛、PITCHATHON 创投路演、Start-up Clinic 初创问诊及Fund & Mentor 创业项目配对等活动。展览主题展区包括:初创专区、创业支持区、商机专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m.hktdc.com/fair/eday-sc/HKTDC-Entrepreneur-Day.html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香港
#2020年7月1-2021年6月30日 「港品荟‧线上展览」 线上展览 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7月16-17日 香港贸易发展局创业日展览会 香港:香港会议展览中心(香港湾仔博览道1号,海港道入口) 香港贸易发展局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8月13-17日 香港贸发局美食博览2020 香港:香港会议展览中心(香港湾仔博览道1号,海港道入口) 香港贸易发展局 http://event.hktdc.com/fair/hkfoodexpo-en/HKTDC-Food-Expo/
2020年10月28-31日 2020国际环保博览 香港:亚洲国际博览馆 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局 http://m.hktdc.com/fair/ecoexpoasia-sc

(#为推介活动)

其他经贸信息网页
《驻粤办通讯》集中报导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的经贸信息。如欲获取全国性或上述省份以外其他省份的经贸信息,请流览以下网页:

(1) 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商业资料通告 – 内地商贸资料库」网页
网址:http://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mainland/cic.html

(2)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bjo.gov.hk

(3) 香港特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sheto.gov.hk

(4)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cdeto.gov.hk

(5) 香港特区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wheto.gov.hk

(6) 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国贸易」网页
网址:http://www.tdctrade.com/chinatrademain/index_c.htm

此外,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的网站亦有提供有关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包括其出版的《珠三角通讯》的内容,网址为http://www.prdcouncil.org。而香港总商会亦设有专门网站报导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网址为http://www.chamber.org.hk/info/prd。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

《驻粤办通讯》订阅须知

如有兴趣订阅《驻粤办通讯》,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商会或公司名称、电子邮箱、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邮至 nl@gdeto.gov.hk 通知本办,并于邮件标题注明「订阅驻粤办通讯」。



免责声明

《驻粤办通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料搜集自有关网站、报刊媒体及其它机构等管道,并仅供参考之用。该《通讯》所载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办对于因使用、复制或发布该《通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其他展览活动信息网页

网站

网址

福建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展览预告)

http://www.xicec.com

广东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展览排期)

http://www.21cantonfair.com/pages/w.aspx?catid=8|31|55|117

深圳会展中心
(展览排期)

http://www.szcec.com/zgxgzx/zhpq/2011zlpq/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展览(展览计划)

http://www.gde.cc/exhibition/showexhibition.asp?order=2&type=1&years=2015

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zshjexpo.com/

中山市黄圃国际会展中心(展会预告)

http://www.hpexpo.cn/index.php?column=info&do=topic&cate_id=2

广西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安排)

http://www.nicec.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2&id=272

云南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kmicec.com/list877.aspx

香港

香港贸易发展局
(商贸活动)

http://www.hktdc.com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活动预览)

http://www.hkcec.com

亚洲国际博览馆

http://www.asiaworld-expo.com/html/zh/Defaul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