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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7月10日
(总第1219期)

通 告

2020《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

为推动粤港服务业合作,为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向政、商各界及消费者介绍其业务,提升企业在内地的知名度,协助企业开拓新的顾客群,和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者。驻粤办自2014年起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及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合作,联合汇编《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2020年起驻粤办重点发展《名册》网页版(www.hkservicedirectoryingd.gov.hk)及手机版,方便公众查阅。

  • 《名册》向内地政府部门、工商协会及企业家进行宣传,让业界认识贵公司的服务。
  • 通过简单的登记手续,企业的资料就可收录在网页版及手机版《名册》上,达到宣传效果。

欢迎下列企业,将资料提供《名册》免费刊载:

1. 港资(独资或合资)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开设提供服务的企业,或
2. 香港注册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
3. 跨国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其主要营运由位于香港的地区总部或分公司所监管的,
4. 企业由香港人担任持有人/合伙人/主要股东,或
5. 港资制造业企业中有为客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的, 例如产品开发、设计、检测、解决方案等服务。

有关《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的简介随附如下,以供参考。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pdf/pdf_20200611.pdf

有兴趣把企业资料加入《名册》的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九个城市提供服务的香港企业,请下载企业资料表格,填妥后按表格上所列方式交回。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https://mp.weixin.qq.com/s/WFBdLGue3nUGzoGykIQ1ZQ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下载企业资料表格: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docs/doc_20200611.docx

如有查询,请与驻粤办联系。

电话:(86 20) 3891 1220
传真:(86 20) 3891 1221
电邮: crd@gdeto.gov.hk
网址:http://www.gdeto.gov.hk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措施

国务院于2020年7月9日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包括:(a) 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积极探索对需要许可证的行业实行“一证准营”、跨地通用。年内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b) 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平台企业降低佣金、条码支付手续费等,促进灵活就业。清理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不合理准入条件。明年6月底前实现职称信息在线核验;以及(c) 授权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原则上“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7/09/content_5525345.htm

2.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于2020年7月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第六批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涉及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人力资源5个领域。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包括在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建设项目水、电、气、暖现场一次联办模式”“股权转让登记远程确认服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等3项;在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地区复制推广“二手车出口业务新模式”;在保税监管场所复制推广“保税航煤出口质量流量计计量新模式”;在成都铁路局局管范围内复制推广“空铁联运一单制货物运输模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07/content_5524720.htm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

3. 《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国家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7月6日联合印发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审慎举办大型涉外展览活动,要按照国家和各地防控疫情境外输入的要求做好防控并落实管理责任。鼓励境外参展商和观众通过在线方式参展参会,或委托其在华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合作伙伴等参加线下展会;以及(b) 地方政府要支持和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做好展览活动,采取线上预登记、错峰观展、人员限流、实名入场等方式,做好展商观众注册、安检、门禁、自助取证、顺序入场、精准对接等服务工作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xxfb/202007/20200702980381.shtml
《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4. 《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扶贫办于2020年7月6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进一步坚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脱贫攻坚期内(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扶贫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b) 进一步延长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对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在延长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将还款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1年3月底;以及(c) 对符合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条件的,银行机构要确保应贷尽贷、应续尽续、应展尽展;符合追加贷款条件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但单户扶贫小额信贷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2007/t20200706_3544117.htm
《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8号)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7月6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允许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省、自治区,应当于2020年7月31日前按照本意见要求,修订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以及(b) 有意愿从事乡村医生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册程序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7/06/content_5524598.htm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 (国卫基层发[2020]11号)

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5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3日发布上述3个《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中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明确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应按《准则》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补充文件;以及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应按《准则》和相关规定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7/t20200703_379417.htm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37号公告)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7/t20200703_379418.htm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38号公告)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7/t20200703_379419.htm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5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第39号公告)

7.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3日公布上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证券涵盖四类证券品种,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品种;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以及(b) 明确再融资品种基本原则、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优化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信息披露要求、对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7/t20200703_379425.htm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1号)

8. 《 认监委关于精简优化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3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进一步精简优化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程序,CCC认证指定机构应在确保认证活动合规、有效的基础上,结合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对出口转内销产品CCC认证程序作出合理精简优化,通过开辟绿色通道、接受和承认已有合格评定结果、拓展在线服务等措施,缩短认证证书办理时间、压减认证证书数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nca.gov.cn/xxgk/zxtz/2020/202007/t20200707_58947.shtml
《认监委关于精简优化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的通知》(国认监[2020]5号)

9. 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及国家邮政局于2020年7月2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b) 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以及(c)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电子卖场也要积极推广应用包装需求标准,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包装需求标准的产品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007/t20200702_3542278.htm
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

10.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于2020年7月1日公布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中明确,决定废止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wzl/202007/20200702979918.shtml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

11.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7月1日联合发布上述《基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b) 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以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以及(c)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气)机组的基数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规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007/t20200701_1232843.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

12. 《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于2020年7月1日发布上述《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b) 明确支持五类项目,包括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以及关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实施期限为2020至2024 年;以及(c)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jjs.mof.gov.cn/zhengcefagui/202006/t20200630_3540905.htm
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90号)

13. 《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1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发挥受托管理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包括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及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包括积极履行清偿责任,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积极参与债券违约处置依法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b) 明确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包括发挥违约债券交易机制作用、丰富市场化扎齐全违约处置机制、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配套措施、鼓励提供多元化的债券报价或估值服务,以及推动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以及(c) 在括发挥违约债券交易机制作用方面,提出支持各类债券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合格交易平台参与违约债券转让活动,并由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结算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4048729/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14.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1日印发上述《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对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以及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办法》,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b) 小微企业贷款均为商业银行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经营性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为商业银行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3029&itemId=926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15.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1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夹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增加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以及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等内容;(b) 夹附《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明确列明保险资金参与目的与期限、方式,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以及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等内容;以及(c)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明确参与的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三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2893&itemId=926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9号)

16.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7月1日发布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b)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以及(c) 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167697/index.html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

17.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0年6月30日印发上述《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等四方面内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b)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以及(c)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还应当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市场准入参考因素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7/05/content_5524274.htm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18. 《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是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抓好稳外资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快推进系统改造,做好渠道保障,便利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7/20200702980872.shtml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0]240号)

19.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上述两个《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b) 明确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加大全媒体人才培养力度,打造一批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以及(c) 明确强化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预防为主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推进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医防协同机制、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30/content_5522993.htm

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一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批文在原有效期基础上延长12个月;在2020年7月之后到期的,批文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以及(b) 批文有效期为24个月或已个案办理过延期的企业债券,不适用该延期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7/t20200703_1233108.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一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490号)

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上述《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完善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注册、备案流程,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研究创新,优化企业创新制度环境;(b) 严守质量安全底线。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加强了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和上市后质量安全管控,确立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以及问题化妆品召回制度,进一步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以及(c) 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增加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打击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6/29/content_5522646.htm
  •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6/29/content_5522593.htm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27号)

22.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上述《公告》。《公告》夹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主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等文件的部分数据项目及填报说明,涉及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扣除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并且优化填报口径等内容;以及(b) 《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主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数据项目及填报说明,涉及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填报口径优化等方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3910/content.html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23.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上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a) 关于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以及(b) 关于生物制品申报资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9月30日前,可按原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78488.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3号)

2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8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b)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以及(c)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7/03/content_5524003.htm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25. 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及能源局于2020年6月24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对《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主要内容包括:(a) 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及(b) 将“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gov.cn/gp/xxgkml/gss/202006/t20200630_3541220.htm
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财关税[2020]28号)

26.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4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叶岩气资源税减征30%;(b)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以及(c)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7/03/content_5524006.htm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27. 《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于2020年6月17日发布上述《防护指南(修订版)》。主要内容包括:(a) 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住宅等空调系统,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b) 企业、邮政快递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筑业等单位,做好办公场所、工区及公共区域、职工宿舍等通风换气、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保持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减少人员聚集等措施;以及(c)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hc.gov.cn/jkj/s7934td/202006/a6bad7182ddd4a5dba99026d746cb462.shtml
《关于印发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2号)

广东省政策

28.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发布上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a) 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申请人应符合《生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按照《第47号公告》中所列的相关情形,准备申请材料,通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提交申请;(b) 《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分为登记事项变更和许可事项变更,应在线填写《药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与申请报告,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提交申请,收到申请后,按照规定办理 ;以及(c)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发证的,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执行。换证不附带进行许可事项变更,原企业获批的委托生产批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重新发证后需要继续委托的,应在委托生产批件到期前,按照《生产办法》有关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的规定以及相关要求办理委托生产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mpa.gd.gov.cn/xwdt/tzgg/content/post_3031666.html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54号)

29.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7月7日印发上述《审批规程》。当中明确,规程适用于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建设单位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3031855.html
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的通知(粤环发[2020]3号)

30. 广东积极落实港澳人士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购买医保有关政策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上述资讯。主要内容包括:(a) 引导用人单位为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籍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力保障港澳籍职工与内地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医疗保险待遇;(b) 指导广东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为就读的港澳学生,统一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以及(c) 为克服粤港澳医疗保障体系和政策待遇的差异,突破三地体制机制障碍,在我省港大深圳医院开展深港跨境医疗的服务创新。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发放长者医疗券实施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探索。符合规定的香港长者可以使用医疗券支付港大深圳医院指定科室提供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并实现由香港卫生署与港大深圳医院结算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sa.gd.gov.cn/zwdt/ywsd/content/post_3025686.html

31.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6月28日发布上述《实施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行政区划、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原则上中小企业家代表比例不低于50%;(b) 企业家应如实向政策起草部门反映掌握的信息。在涉企政策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正式发布前,企业家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c) 对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政策起草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充分吸收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应在反馈时说明理由;以及(d) 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rc.gd.gov.cn/gfxwj5633/content/post_3024721.html
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6号)

32. 《广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行动计划(2020-2022年)》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印发上述《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主要内容包括:(a) 聚焦IAB、NEM、超高清视频、集成电路、5G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汽车、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等传统优势产业,增强产业链发展韧性和竞争力,争取用3年时间推动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60家,并根据资本市场形势推动更多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b) 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境内外上市并举,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精选层公开发行等市场板块并重。积极发挥上市公司产业引领作用,支持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在产业协同联动、设施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等方面实现突破,加快形成上市公司与配套企业联动发展格局。继续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及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合作,发挥好沪深交易所、新三板驻穗机构的作用,引导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强化市场服务,推动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以及(c) 健全完善扶持政策,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环境;支持上市公司健康稳定发展,落实属地责任配合证监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处置上市公司风险隐患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jrjgj.gz.gov.cn/zcgh/content/post_6444191.html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穗金融[2020]16号)

33. 广州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广州市政府于2020年6月24日印发上述《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对承租市及区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直管公房、人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减免政策范围的,在免收有效合同期内2020年2、3月份租金的基础上,减半收取4、5月份租金;(b) 用好用足国家面向中小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银行机构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优化追责机制、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以优惠利率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展期、续贷;(c) 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不影响公共秩序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因地制宜,有序采取“店铺外摆”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和提供餐饮服务;以及(d) 用好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按规定年底前暂免征收缓税利息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zwgk/fggw/sfbgtwj/content/post_6439367.html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府办规[2020]9号)

34.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申报期延长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2020年7月2日发布上述《通知》。“第一条 办公用房租金减免支持”、“第二条 商业租金减免支持”、“第七条防疫物资采购支援”的申报期为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了更好帮助困难企业获得支援,现将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7840916.html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申报期延长的通知》

35.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28日印发上述《措施》,自2020年6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企业运用大数据、虚拟/增强现实、智能交互、通信感知等新技术搭建5G全景应用生态体系,升级重构教育、医疗、零售、家居等消费新场景;(b) 支持线下企业拓展线上业务,推广“平台销售+直播带货+短视频”全渠道矩阵营销,打造一批新零售示范企业,按照其商品零售额增量部分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c) 对新迁入深圳的,对零售商品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亿元,不重复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和当年度商品零售额增长奖励。对大型零售商业企业集团在深圳新设立且零售额纳入“四上”统计的区域总部、业务总部、功能性总部等法人主体,按上述同等条件和标准给予奖励。支持中小批发零售企业扩大营业规模,对新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个体户),当年每贡献1000万元商品零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以及(d) 支持外贸企业对接国内市场。支持举办外贸企业内销对接和外贸产品展销活动,鼓励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商品展销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57/content/post_7844105.html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

3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5日发布上述《通告》,共列出了44个抽查类别,以及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任务开始、结束时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amr.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7827797.html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0]30号)

37. 《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15日印发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b) 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c) 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用人单位吸纳在我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以及(d) 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至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比例提高至90%。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sz.gov.cn/xxgk/zcfgjjd/zcfg/jycy/content/post_7394432.html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38.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科学技术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29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2020年7月1日至8月15日,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申请期限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以及(b) 惠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以自愿为原则,并采取纸质申报方式进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rsj.huizhou.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3929207.html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惠财法[2020]9号)

39. 《东莞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宴席活动防控工作指引》

东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于2020年7月7日发布上述《工作指引》。主要内容包括:(a) 指引适用于全市市民自发举办的,有一定规模人群参加的各种宴席活动;(b) 宴席活动主办者负责对参加人员进行健康信息登记和体温监测,掌握参加人员在宴席举办日前14天的旅居史和健康状况,不得邀请宴席举办日前14天内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人员;(c) 餐饮经营单位、宴席活动主办者负责对本单位、自行邀请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信息登记和体温监测,掌握参与宴席活动工作人员在宴席举办日前14天的旅居史和健康状况,不得选用宴席举办日前14天内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工作人员;以及(d) 宴席参与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入宴席场所前必须扫(亮)码测温,体温≥37.3°C或出现干咳、乏力、胸闷等症状者,以及健康码非绿码者,一律不允许进入宴席场所,一旦发现应立即登记造册,并及时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GEuC7aOqdH2ttMWX8V-JAw
《东莞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宴席活动防控工作指引》

40. 东莞市《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于2020年7月1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申请企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以及填报材料、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gboc.dg.gov.cn/gkmlpt/content/3/3194/post_3194532.html#257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的通知》

41. 《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修订)》

东莞市政府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上述《暂行办法(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适用范围为在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期间签约落户莞韶园(经省批准的27.9平方公里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及莞韶园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政策,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承诺严格按照进度完成总投资,并在土地摘牌或签订租赁协议后24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企业项目(“落户企业”);在莞韶园范围内建设为企业提供设计、研发、孵化、检测、技术推广、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运营且在莞韶园纳税的独立法人机构;及成功引荐落户企业的镇村、企业、社会组织、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或个人等;以及(b) 对自建物业(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的落户企业,在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1亿元以上后,按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租赁厂房、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的落户企业,在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1亿元以上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最多5年,按核定租用面积,以每月4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莞韶园产业发展要求的落户企业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落户企业所增贷款需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运作上,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3/3181/post_3181577.html#684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东府办[2020]29号)

42. 《关于开展2019年度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30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申报时间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b) 对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c)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按年度一次性予以补贴,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jmsw_tzgg/2020-07/02/content_d80b42fce2ef4f7d8a9410e11203abab.shtml
《关于开展2019年度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江财综[2020]41号)

43. 《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19日联合发布上述《补助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主要内容包括:(a) 申报对象为在江门市注册且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发生时间和评价入库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及(b) 补助标准为补助资金=企业评价入库当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部分/3。每个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其评价入库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且不超过10万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newzwgk/fggw/bmwj/content/post_2090516.html
《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江科[2020]63号)

广西区政策

44. 《关于提升广西关键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区政府于2020年7月7日发布上述《通知》,为提升广西关键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内容包括:(a) 目标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以柳州为主的汽车产业链,以柳州、玉林为主的机械产业链,以北海、桂林、南宁为主的电子信息产业链,以防城港、百色、河池为主的高端金属新材料产业链,以钦州为主的绿色高端石化产业链,以贵港、崇左、柳州为主的高端绿色家居产业链等一批重点支柱产业链;(b) 逐步形成以南宁、柳州为主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以南宁、桂林、北海为主的新一代通信设备产业链,以玉林为主的锂电新能源材料产业链,以梧州、桂林、南宁为主的生物医药产业链,以南宁、桂林、柳州为主的高端环保装备产业链等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链;(c) 加强技术和装备国际合作,支持企业“走出去”,推动机械、汽车等行业重点企业拼购国外科技企业,与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建立战略伙伴关系;(d) 支持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加快引入一批国内外供应链重点企业,建设面向全球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以及(e) 实施产业链创新人才发展计划和设立产业链发展基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xzf.gov.cn/zfwj/zxwj/t5689435.s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广西关键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3号)

45. 广西区《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稳企贷”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区政府于2020年7月2日发布上述《通知》,为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a) 对2020年6月1日-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和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还本付息可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免收罚息;(b) 对于其他特殊困难企业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c) 对复工复产困难的,特别是文化旅游、餐饮住宿、交通运输、外贸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d) 对贷款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能免则免、能减则减;(e) 进一步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费率,实现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以及(f) 将普惠型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办理平均时间控制在6个工作日以内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xzf.gov.cn/zfwj/zxwj/t5672640.s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稳企贷”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1号)

云南省政策

46.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云南省政府于2020年6月30日印发上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省级及省级以下所属国有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任何形式延长付款期限;(b)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c)) 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7/t20200706_207113.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1号)

47. 《云南省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政策措施》

云南省政府于2020年6月30日印发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大型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区域性集散地、中心城市和重点口岸布局建设一批规模适度、满足需求的农产品综合冷链物流集配设施;支持商贸、物流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季节性蔬菜和水果产区推广应用移动式冷链物流设施;(b) 资金支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给予奖补;以及(c)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品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提供线上信用贷款等金融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对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费率降低0.5-1个百分点,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将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信贷支持范围。鼓励各级财政对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7/t20200706_207111.html
《云南省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政策措施》(云政办函[2020]59号)

公开征求意见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公开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7月8日就上述《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当中明确,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包括一般规定、两用物项出口管理、军用出口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08172b5f24f017313a7ed142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49. 《广东省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7月7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主要内容包括:(a) 主要目标为支持广州、深圳等市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组织开展省级试点。到2025年,分批次布局建设15个左右省级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培育30个以上在全国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建设培育1,000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重点打造200个以上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以及(b) 推动粤港澳资历框架对接,开展大湾区内学校特定课程学分互认,逐步实现专科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等级互通。试点港澳职业院校与广东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颁发两地学历证书。支持港澳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来粤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吸引港澳学生来粤开展实习实训。建设一批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举办“创青春”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促进港澳青年来粤就业创业。支持驻粤港澳资企业申报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教育产教联盟发展,推动粤港澳三地学校和企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工作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rc.gd.gov.cn/hdjlpt/yjzj/answer/5597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广东省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50. 《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8日联合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6日。当中明确,对《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三级分类进行了细化,增加为四级分类。一级分类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六大类。二级和三级分类延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的基本思路,增加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有关绿色农业、可持续建筑、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分类层级,并扩展了农业和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支持项目范围。四级分类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三级分类名称保持一致,基本涵盖《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的相关绿色产业和项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4052500/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5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年)(征求意见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应急管理部于2020年7月2日就上述两个《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日。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年)(征求意见稿)》当中明确,关闭退出(5条)、停产整改(18条)、限期整改(15条)三类,用于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关闭退出的5种情形包括:未取得安全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功能,且从业人员少于20人等。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当中明确,淘汰落后技术6项及淘汰落后装备12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mem.gov.cn/gk/tzgg/tz/202007/t20200703_353037.html
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年)(征求意见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52.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市司法局于2020年7月2日就上述《修正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4日。主要内容包括:(a) 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中固定构成部分,视为与劳动者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四条);(b)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第十四条);(c)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第十五条);以及(d) 最低工资标准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第三十七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f.sz.gov.cn/xxgk/xxgkml/gsgg/content/post_7839732.html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53.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20年7月1日就上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主要内容包括:(a)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建污水管网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或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第二十条);(b) 向排水管网排放经营或者生产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c) 工业企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工业废水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水质净化厂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水质净化厂出水稳定达标的,不得进入污水系统,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以及(d)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第二十五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rd.gov.cn/szrd_zyfb/szrd_zyfb_tzgg/202007/t20200701_19270572.htm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20 年1- 5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22,518.67 #-6.7% 107,671.0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24,774.8 -8.8% 71,436.80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14,670.5 -10.0% 43,379.35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3,447.1 -16.4% 10.787.1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10,104.3 -7.1% 28,057.45

(#为2020年1-3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20
1-3
与2019年同期相比 2019
1-12
2020 年1- 5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福建 8,999.09 -5.2% 42,395.00 4,839.2 -6.7% 13,306.7
广西 4,670.85 -3.3% 21,237.14 1,762.3 -8.0% 4,694.7
海南 1,115.28 -4.5% 5,308.94 331.7 -13.5% 905.9
云南 5,107.77 -4.3% 23,223.75 #625.61 #-8.0% 2,323.7

(#为2020年1-4月数)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供参考,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将于9月3-6日期间联合推出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线上展。展会设国际智能移动终端及电子消费品展、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展、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展、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展、国际特色食品展5个专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cptpf.com/
  • http://www.gde.cc/news/info.aspx?types=products&Fenleiid=270&id=1438
  • https://mp.weixin.qq.com/s/VgoodITlJUw8rY0lxH9TCg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7月8-11日 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 广交会展馆和保利世贸博览馆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http://jbh-china.com
2020年7月29-31日 第4届广州复合材料及制品展览会 广州:广州琶洲.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广州复材展览有限公司 http://www.compositesexpo.com/
2020年7月8-11日 中国(广州)国际建筑 装饰博览会 广州:广交会展馆、保利世贸博览馆、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http://gzfair-cbd.intexh.com/
2020年8月5-7日 第十七届广州国际纸展 广州:琶洲保利世贸博览馆一楼2号馆 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广东省造纸行业工会联合会、广西造纸行业协会等部门 http://www.paperexpo.com.cn
*2020年8月14-16日 第11届酒店餐饮业博览会 广州:广交会展馆C区 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广东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广州市浩联展览有限公司 https://www.chcex.com
#2020年9月3至6日 「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加博会) 东莞: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及广东省政府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为新增活动)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 有关香港的最新资讯、特区政府的重要政策及措施,请关注驻粤办的官方微信平台:

请关注驻粤办的官方微信平台

活动推介

● 「港品荟‧线上展览」

由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主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支持机构 ,于2020年7月推出。「港品荟」提供产品展示区、洽谈贸易区以及特别推介区等三大功能区域予参展商/采购商,为供需双方提供一个拓内销、促发展的机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industryhk.org/sc/events/hk-quality-palace-virtual-expo/

● 「香港贸易发展局创业日展览会」

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将于2020年7月16-17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办。展览会设有创业导航论坛、PITCHATHON 创投路演、Start-up Clinic 初创问诊及Fund & Mentor 创业项目配对等活动。展览主题展区包括:初创专区、创业支持区、商机专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m.hktdc.com/fair/eday-sc/HKTDC-Entrepreneur-Day.html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香港
#2020年7月15日-2021年6月30日 「港品荟‧线上展览」 线上展览 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7月16-17日 香港贸易发展局创业日展览会 香港: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香港贸易发展局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8月13-17日 香港贸发局美食博览2020 香港: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香港贸易发展局 http://event.hktdc.com/fair/hkfoodexpo-en/HKTDC-Food-Expo/
2020年10月28-31日 2020国际环保博览 香港:亚洲国际博览馆 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局 http://m.hktdc.com/fair/ecoexpoasia-sc

(#为推介活动)

香港大型活动
(2020年7至8月)

*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发展,活动的举办详情请注意主办单位的最新公布。

日期 活动名称 活动性质 主办机关 请浏览网页
七月十五至二十一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书展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www.hkbookfair.com/
七月十五至二十一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运动消闲博览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sportsleisureexpo.hktdc.com
七月十六至十七日 香港贸发局创业日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www.hktdc.com/eday
七月十六至十九日 香港贸发局教育及职业博览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educationexpo.hktdc.com
七月二十七至八月七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国际春季灯饰展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lightingfairse.hktdc.com
七月二十七至八月七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春季电子产品展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electronicsfairse.hktdc.com
七月二十七至八月七日 香港贸发局国际资讯科技博览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ictexpo.hktdc.com
七月二十七至八月七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时装节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fashionweek.hktdc.com
七月二十七至八月七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家庭用品展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housewarefair.hktdc.com
七月二十七至八月七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国际家用纺织品展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hometextilesfair.hktdc.com
七月二十七至八月七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礼品及赠品展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giftspremiumfair.hktdc.com
七月二十七至八月七日 香港国际印刷及包装展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www.hkprintpackfair.com
七月二十七至八月七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国际医疗及保健展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medicalfair.hktdc.com
八月
八月十三至十七日 香港贸发局香港国际茶展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teafair.hktdc.com
八月十三至十七日 香港贸发局美食博览 (Trade)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foodexpo.hktdc.com
八月十三至十七日 香港贸发局美食博览 (Public)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foodexpo.hktdc.com
八月十三至十七日 香港贸发局家电‧家品‧博览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omedelights.hktdc.com
八月十三至十七日 香港贸发局美与健生活博览 展览/商贸活动 香港贸发局 hkbeautyexpo.hktdc.com
八月二十六至二十九日 香港国际影视展 展览 香港贸发局 www.hktdc.com/hkfilmart
八月
(暂定)
香港影视娱乐博览2020 全港节庆活动/嘉年华会 香港贸发局 http://www.eexpohk.com

其他经贸信息网页
《驻粤办通讯》集中报导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的经贸信息。如欲获取全国性或上述省份以外其他省份的经贸信息,请流览以下网页:

(1) 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商业资料通告 – 内地商贸资料库」网页
网址:http://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mainland/cic.html

(2)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bjo.gov.hk

(3) 香港特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sheto.gov.hk

(4)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cdeto.gov.hk

(5) 香港特区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wheto.gov.hk

(6) 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国贸易」网页
网址:http://www.tdctrade.com/chinatrademain/index_c.htm

此外,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的网站亦有提供有关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包括其出版的《珠三角通讯》的内容,网址为http://www.prdcouncil.org。而香港总商会亦设有专门网站报导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网址为http://www.chamber.org.hk/info/prd。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

《驻粤办通讯》订阅须知

如有兴趣订阅《驻粤办通讯》,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商会或公司名称、电子邮箱、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邮至 nl@gdeto.gov.hk 通知本办,并于邮件标题注明「订阅驻粤办通讯」。



免责声明

《驻粤办通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料搜集自有关网站、报刊媒体及其它机构等管道,并仅供参考之用。该《通讯》所载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办对于因使用、复制或发布该《通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其他展览活动信息网页

网站

网址

福建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展览预告)

http://www.xicec.com

广东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展览排期)

http://www.21cantonfair.com/pages/w.aspx?catid=8|31|55|117

深圳会展中心
(展览排期)

http://www.szcec.com/zgxgzx/zhpq/2011zlpq/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展览(展览计划)

http://www.gde.cc/exhibition/showexhibition.asp?order=2&type=1&years=2015

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zshjexpo.com/

中山市黄圃国际会展中心(展会预告)

http://www.hpexpo.cn/index.php?column=info&do=topic&cate_id=2

广西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安排)

http://www.nicec.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2&id=272

云南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kmicec.com/list877.aspx

香港

香港贸易发展局
(商贸活动)

http://www.hktdc.com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活动预览)

http://www.hkcec.com

亚洲国际博览馆

http://www.asiaworld-expo.com/html/zh/Defaul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