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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7月24日
(总第1223期)

通 告

2020《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

为推动粤港服务业合作,为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向政、商各界及消费者介绍其业务,提升企业在内地的知名度,协助企业开拓新的顾客群,和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者。驻粤办自2014年起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及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合作,联合汇编《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2020年起驻粤办重点发展《名册》网页版(www.hkservicedirectoryingd.gov.hk)及手机版,方便公众查阅。

  • 《名册》向内地政府部门、工商协会及企业家进行宣传,让业界认识贵公司的服务。
  • 通过简单的登记手续,企业的资料就可收录在网页版及手机版《名册》上,达到宣传效果。

欢迎下列企业,将资料提供《名册》免费刊载:

1. 港资(独资或合资)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开设提供服务的企业,或
2. 香港注册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
3. 跨国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其主要营运由位于香港的地区总部或分公司所监管的,
4. 企业由香港人担任持有人/合伙人/主要股东,或
5. 港资制造业企业中有为客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的, 例如产品开发、设计、检测、解决方案等服务。

有关《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的简介随附如下,以供参考。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pdf/pdf_20200611.pdf

有兴趣把企业资料加入《名册》的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九个城市提供服务的香港企业,请下载企业资料表格,填妥后按表格上所列方式交回。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https://mp.weixin.qq.com/s/WFBdLGue3nUGzoGykIQ1ZQ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下载企业资料表格: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docs/doc_20200611.docx

如有查询,请与驻粤办联系。

电话:(86 20) 3891 1220
传真:(86 20) 3891 1221
电邮: crd@gdeto.gov.hk
网址:http://www.gdeto.gov.hk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等

国务院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包括:(a) 加强城市短板领域建设,围绕农民进城就业安家需求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针对防疫和防汛防灾减灾中暴露出的问题,着力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和相关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预防和应对重大疫病的综合能力。着眼满足群众改善生活品质需求,加快推进老旧社区改造,加大环保设施、社区公共服务、智能化改造、公共停车场等薄弱环节建设,提高城市发展质量;(b) 引导促进多元化投入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公益性项目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对有一定收益、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项目予以倾斜。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建立公用事业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积极引导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信贷支持;以及(c) 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担保贷款、税收优惠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7/22/content_5529162.htm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7月21日发布上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回馈。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深入推进“多规合一”,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b) 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清理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不合理准入条件。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年内将工业产品生产授权管理许可权下放到省级。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降低佣金、条码支付手续费等;(c) 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行“提前申报”,优化“两步申报”通关模式。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原则上“单一窗口”一口受理。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授权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d) 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年内基本实现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以及(e) 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以实施效果为重点的政策评估制度。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21/content_5528615.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4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社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7月20日印发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社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b) 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社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c)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社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支持城镇老旧社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专案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隐性债务;以及(d) 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社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20/content_5528320.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社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4. 《民航局、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来华航班乘客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登机的公告》

民航局、海关总署和外交部于2020年7月20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搭乘航班来华航班的中、外籍乘客在登机前5天内完成核酸检测。检测应在中国驻外使馆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行;(b) 中国籍乘客通过防疫健康码国际版小程序拍照上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国籍乘客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向中国使领馆申办健康状况声明书;以及(c) 有关航空公司负责在登机前查验健康码状态和健康状况声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乘客不能登机。各航空公司应严格履行查验手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7/21/content_5528639.htm
《民航局、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来华航班乘客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登机的公告》(民航公告[2020]9号)

5.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19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决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以进一步便利债券投资者,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我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b) 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债券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债券权益的合法证明;(c)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可联合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联合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应相互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全部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以及(d)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058970/index.html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

6.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上述《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大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在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园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申办五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等;(b) 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推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智能经济和分享经济持续壮大发展;引导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及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c) 推动区域协同发展面,支持国家高新区更好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依托国家高新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国家高新区资源,打造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d) 优化营商环境,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国家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以及(e) 加强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大力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允许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7/content_5527765.htm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

7.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的七项规定;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时,应当立即停止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保险公司存在六种情形之一时,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出现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后的整改;保险公司应采取审慎、稳健投资方式;以及有关的惩处内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7217&itemId=928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8.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上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b)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c)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涉及合作机构的,应当明确合作方式,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面合作协议应当按照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以及(d) 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第六条个人贷款期限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6525&itemId=928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

9. 《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个部门于2020年7月17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按规定的禁限期限,对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开展执法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涉及生产淘汰类塑料制品的企业进行产能摸排,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等工作;(b) 加强对零售餐饮等领域禁限塑的监督管理。各地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结合当地政府工作安排,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外卖服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的监督管理。各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推动集贸市场建立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的销售和使用;以及(c) 规范塑料废弃物收集和处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推动将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低值塑料废弃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能源化利用,减少塑料垃圾的填埋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7/t20200717_1233956.html
《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

10.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乡村旅游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加快市场复苏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统筹使用好2020年各级专项资金和各项涉农资金,支持一批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加快各地计划内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加快推动智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b)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集中向社会推出一批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引导乡村旅游点顺应疫情防控形势和大众旅游消费需求,推出自然观光、亲子陪伴、健康养生、休闲度假、身心放松等类型服务项目。促进乡村观光向乡村旅居、乡村生活转型,提升乡村民宿品质,开发乡村美食、夜间游览、深度体验、主题研学等产品;以及(c) 鼓励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加强对乡村特色产品的购买,鼓励各地将乡村旅游作为劳模、职工等疗休养优先选择点,鼓励在本地推出的各类消费劵发放活动中,将乡村旅游作为重点内容之一。注重培育一批本地、本村网络直播带货能人,扩大乡村土特产品的直播销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wgk.mct.gov.cn/auto255/202007/t20200717_873583.html?keywords=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乡村旅游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加快市场复苏有关工作的通知》

11.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7月16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以及(b)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实施管理。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7/t20200715_3549735.htm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7月16日公布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中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24部规章予以废止。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007/t20200716_319829.html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13. 《关于印发 < 市场监管领域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 的通知》

市场监督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商务部部等16个部门于2020年7月16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清单》共有“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学校办学情况抽查、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抽查、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抽查”等35个抽查领域、74个抽查事项,每个抽查事项均明确了检查对象、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便于联合检查的实施;以及(b) 以《清单》为重要参考,根据本地情况,牵头制定各自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的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职责的部门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的范围,研究制定相应抽查事项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xyjgs/202007/t20200716_319828.html
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国市监信[2020]111号)

14. 《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15个部门于2020年7月15日联合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综合利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实境、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数字化设计与虚拟仿真系统,发展个性化设计、用户参与设计、交互设计,推动零件标准化、配件精细化、部件模组化和产品个性化重组,推进生产制造系统的智能化、柔性化改造,增强定制设计和柔性制造能力,发展大批量个性化定制服务;(b) 支持制造业企业合理安排工厂布局,优化生产管理流程,建设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和资源共享。鼓励发展供应链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生产性服务,形成高效协同、弹性安全、绿色可持续的智慧供应链网络;(c) 积极推进共享制造平台建设,把生产制造各环节各领域分散闲置的资源集聚起来,弹性匹配、动态共享给需求方。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集中配置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的生产设备,建设提供分时、计件、按价值计价等灵活服务的共享制造工厂,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价值共享;以及(d)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生产制造提供融资租赁、卖(买)方信贷、保险保障等配套金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强化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8010578/content.html
《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

15. 《关于发布<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7月14日发布上述《公告》。其中《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主要内容包括:(a) 国家会展中心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提前完成进口博览会信息海关备案,采取“一次备案、分批提交清单”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确保进口博览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b)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等展览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入境前参展商应当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境;以及(c) 对进境物资申报、展览品查验与放行、展中监督、展览品处置、记者采访器材作出明确规定等。而《海关支持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a) 减轻境外参展企业负担,对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由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向上海海关提供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办理税款担保;以及(b) 就近开展验核,提升参展便利化水平;设置专门通道,优先办理手续;简化监管手续,方便特殊物品进境;简化入境手续,方便食品化妆品参展;支持跨境电商业务,推进线上线下融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188808/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4号(关于发布《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支持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16. 《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7个部门于2020年7月14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完善小店经济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布局,盘活存量房屋设施,释放闲置空间资源,增加商业资源供给。推动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各类小店集聚区,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购物环境和消费体验;(b) 推动集聚发辗转型升级。鼓励社区小店“一店多能”,标准化连锁经营,以延长营业时间、拓展品类项目、人性化管理等方式为居民提供便利化、多样化服务,保障民生需求。鼓励批发市场的小店差异化发展,搭载借力电商平台,创新行销模式和交易方式。鼓励电商平台的小店在线集聚,利用平台技术、流量、场景和资源优势,创新云逛街、云购物、云展览、云直播、云体验、云办公,拓展批发、零售、餐饮、民宿、美发等领域数字化行销活动;以及(c)以市场化手段推动“以大带小”、“以小促大”、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作共赢、共建生态。支持电商平台为小店提供批发、广告行销、移动支付等数字化服务,鼓励减免佣金和基本服务费,减轻小店信息成本和经营负担。支持物流企业为小店开展统仓、共配、冷链配送等供应链服务,降低物流成本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7/20200702983516.shtml
《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

17. 《认监委关于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信息变更及注销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13日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注销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指定认证机构资质及指定业务,以及注销慈溪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技术中心的指定实验室资质及指定业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nca.gov.cn/xxgk/ggxx/2020/202007/t20200714_59738.shtml
《认监委关于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信息变更及注销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9号)

18. 《关于珠江水运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28日联合发布上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建设互联互通的水运基础设施,促进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航道网络建设,推进港口网络建设,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增强广州、深圳国际航运综合服务功能,推进沿海港口专业化码头和深水泊位建设。推进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加快水运信息化建设;(b) 提升水运服务品质,促进大湾区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水运服务能力,推进珠江口港口资源优化整合,与香港形成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港口、航运、物流和配套服务体系。打造现代航运服务业,推动粤港澳在航运支付结算、融资、租赁、保险、法律服务等方面实现服务规则对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港口航运服务国际化水平,支持香港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打造现代水运体系、推动邮轮和游艇产业健康发展;(c) 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促进大湾区扩大开放。优化珠江水运对外开放营商环境、构建珠江水运对外开放新格局;以及(d) 推进水运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大湾区绿色发展。推进绿色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珠江水运污染防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xxgk.mot.gov.cn/2020/jigou/syj/202006/t20200630_3321374.html
《关于珠江水运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交办水[2020]29号)

广东省政策

19. 《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7月22日印发上述《若干措施》,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支持外资企业稳定发展良好环境等4个方面提出了12条措施。主要内容包括:(a) 进一步扩大开放: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宽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允许外资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b) 加大投资促进力度:创新投资促进方式,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适用范畴扩大到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推介和招商机制。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等按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以及(c) 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用好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通过设备奖励等方式支持外资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支持外资企业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强内销渠道建设、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强化内销融资信贷扶持,保障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助企纾困相关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pdf/pdf_20200724.pdf
    《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
  • https://mp.weixin.qq.com/s/jDxcMH0xZ1DsGqnIs_e0-w

20.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治理能力提升”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于2020年7月22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项目申报单位(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应注重产学研结合、整合省内外优势资源。申报单位为省外地区的,项目评审与广东省内单位平等对待,港澳地区高校院所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1号)文件精神纳入相应范围。入库项目在满足科研机构、科研活动、主要团队到广东落地,且项目知识产权在广东申报、项目成果在广东转化等条件后,给予立项支持;(b) 鼓励企业牵头申报,牵头企业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在本领域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创新平台,且以本领域领军人物或中青年创新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必须有自筹经费投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少于70%;非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少于50%;以及(c) 项目申报采用线上申报、无纸化方式,符合指南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提交有关材料,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22日17:00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stc.gd.gov.cn/zwgk_n/tzgg/content/post_3049982.html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治理能力提升”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粤科函资字[2020]447号)

2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上述《通知》,自2020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所指港澳居民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b) 港澳居民参加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及省直驻上述各地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编制内岗位公开招聘的,适用本办法;(c) 港澳居民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岗位条件中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和水准评价类职业资格要求的限制;(d)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高层次急需紧缺港澳人才,不受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特设岗位为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许可权予以核销;(e) 港澳居民聘用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等待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聘用高层次急需紧缺港澳人才,可执行协议薪酬制度,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以及(f)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聘用高层次急需紧缺港澳人才的,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可按程序申领“人才优粤卡”,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和便利服务。港澳居民聘用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国家和省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间交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gd.gov.cn/zcfg/zcfgk/content/post_3046646.html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2. 《关于印发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等7个部门于2020年7月21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广州平台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实施直接挂网、集团谈判、议价等分类采购方式,医疗机构按规定在广州平台采购相关产品;(b) 建立医用耗材采购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参与医用耗材采购咨询、评审、谈判等相关业务,医疗机构联合开展议价采购时,可申请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代表联合体开展价格谈判工作;(c) 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将在采购平台采购情况、采购量执行情况、回款执行情况等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考核内容。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院内准入遴选机制,严禁科室自行采购。已通过国家、省、市集中带量采购或集团谈判中选的品种,医疗机构和企业不得再二次议价。严格执行备案采购有关规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举措,强化对重点监控品种采购情况的管理;以及(d) 完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用耗材采购相关情况纳入医保考核,并与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医保结算支付等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采购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医用耗材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6465674.html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医保发[2020]23号)

23.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7月17日印发上述《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和造价咨询等活动。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 有3名以上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在本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依法取得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编制其设计档所附有的概算或预算,依法取得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编制其投标报价和施工的建设工程预算、合同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以及(c) 列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从业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foshan.gov.cn/zwgk/zcwj/gfxwj/szfbgsgfxwj/content/post_4428550.html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4号)

24. 《深圳市2020年稳外资促发展若干措施》

深圳市政府于2020年7月13日印发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稳定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作台账,协调解决防疫物资不足、用工短缺、物流不畅、上下游复工不协同、资金链紧张等突出共性问题,“一对一”帮助解决企业个性化问题;(b) 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实施“非禁即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措施;(c) 深化CEPA合作,落实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文化、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的开放举措。加快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放高地建设,推动出台自贸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d) 全面取消商务部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等领域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文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commerce.sz.gov.cn/szsswjwzgkml/szsswjwzgkml/zcfgjzcjd/tzyhzc/content/post_7910555.html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稳外资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5.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于2020年7月13日印发上述《办法》,自2020年7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依法纳税、诚信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支持对象应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b) 重点行业专项,重点支持在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创新及服务、文化创意和专业服务以及国家、省、市明确的前海应大力发展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内,对前海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企业或有助于优化前海产业发展生态的中小微企业;(c) 粤港澳大湾区专项,重点支持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及国际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重大合作项目以及合作交流推广活动;(d) 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以事后资助为主、事前资助为辅。采用事前资助的,应与支持对象签订支持协议。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采用财政资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参股投资基金等多元化的支持方式;以及(e) 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单个支持对象的最高支持金额实施限制。同一支持对象原则上不能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60/content/post_7898361.html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0]3号)

26. 《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技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2020年7月13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申报时间: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含需要修改补充材料时间)。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予以受理;(b) 申报主体:经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境外紧缺人才。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c) 受理部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受理和发放,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受理和发放;以及(d) 列明财政补贴计算方式、办理程序、注意事项及咨询电话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_tzgg/2020-07/13/content_685a4f4734934f328415cbf0c99aee9f.shtml
《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中财法[2020]14号)

海南省政策

27. 《海南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海南省政府于2020年7月20日发布上述《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不特定人开放、供不特定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本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设置的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幕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外语标示名称、方位,提供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资讯的标志物;(b)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工作遵守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谁设置、谁运营、谁负责;(c)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公共机构的服务视窗;应急避难场所;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外国人聚居区域;道路、餐馆、旅游景区、酒店、博物馆、图书馆、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省外事部门认为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其他场所。公共场所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作为标识,但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使用的除外;以及(d) 广告、地名标识中外语标识的设置和使用依据国家关于广告、地名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007/15a5fae4b96f4f39bdbc3a5ce332c776.shtml
《海南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28.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恢复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跨省(区、市)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旅行社要密切关注国务院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最新联防联控机制动态,暂不招徕接待中、高风险地区游客来琼或组织游客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旅游;同时要控制团队规模,做好行程管理,将防控措施贯穿游客招徕、组织、接待各环节;(b) 旅游景区要按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要求,加强旅游景区管理。要坚持“预约、限量、错峰”要求,根据景区和场馆的承载量及时作好调控,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以及(c) 要加强清洁消毒和垃圾分类处理,要在重要游览点、观景平台、交通接驳点、狭窄通道、购票餐饮等容易形成游客拥堵的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疏导,指导游客做好安全防护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tjgw/202007/382aef5ef2f848429c6592076c666f84.shtml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恢复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跨省(区、市)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的通知》(琼旅文便函[2020]1298号)

29.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稚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7月15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帮扶对象,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民办幼稚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琼府〔2020〕11号文件精神,与中小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b) 缓缴社保费用: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可以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c) 降低运营成本:民办幼稚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2020年上半年一个季度的租金。对民办幼稚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以及(d) 民办幼稚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2007/74ccc1834bbb433cbc1d314e409304d7.s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稚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20]28号)

云南省政策

30. 《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政府于2020年7月17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b)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c) 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以及(d)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5%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7/t20200717_207687.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规[2020]2号)

公开征求意见

31. 《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7月21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取得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从业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香港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香港专业人士),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范围内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b) 香港企业和香港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直接提供服务前,应当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经香港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c) 备案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香港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管理平台”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其中,香港企业以及本企业专业人士的备案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加入内地企业的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由该内地企业办理;以及(d) 备案有效期与香港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已备案的香港企业和香港专业人士备案资讯发生以下变动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网上申请变更。逾期未变更的,原备案自动失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3048727.html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32.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21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主要内容包括:(a)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 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b) 依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设立代表处、办事处或派 驻其他形式工作机构,有 5 人以上常驻办公并正常开展业务 的,适用本细则境外机构租金补贴相关条款;(c) 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或市外迁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首个统计达到规模以上入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0 万元、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及(d) 在中新广州知识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本区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 评估、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 10 笔以上的,按其租用自用办 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入驻之日起算,最长 3 年,单一机构每年最高补贴50 万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p.gov.cn/siteapp/webpage/page/web/solicitation/collect_view.jsp?opinion_seq=3e4d6605b3e24cad926be7e9cc658c3a
关于征求《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33. 《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17日就上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b)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适用《办法》对客户的有关规定;以及期货公司办理与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往来的,还应当符合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相关要求;以及(c) 列明对原《办法》进行三方面修订,包括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涉及删除期货公司资金划转均需向存管银行提供划款凭证、说明等材料、增加各方向监控中心资料包送的义务,一个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存管银行开设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等业务改为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备等;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涉及保证金账户冻结等事宜;以及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7/t20200717_380230.htm
关于就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4.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17日就上述《行政处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办法》规定实施;以及(b) 列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相关法律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立案调查的三种情形,包括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7/t20200717_380254.htm
关于就《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5.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20年7月17日就上述《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建筑施工作业可能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设置隔声围挡、隔声屏或者隔声房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标排放(第二十八条);(b)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其出具的连续施工意见书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条);(c)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相关信息的,或者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第七十七条);以及(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噪声防治措施的,或者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三万元罚款(第七十八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rd.gov.cn/szrd_zyfb/szrd_zyfb_tzgg/202007/t20200717_19279551.htm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36. 《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7月9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服务等投入纳入技术改造政策支持范围,引导企业由单纯设备更新改造转变为软硬件全流程提升改造。对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分档分类支持,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对企业采用银行贷款或设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b) 支持培育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符合条件的最高资助10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上云上平台,加快基础设施、设备、管理和服务上云,对首次在定点云平台上云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高2,000元补助。支持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应用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支持举办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对相关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以及(c) 将系统集成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产业链拉动作用大、年产值不少于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作为链主企业重点支持。支持将较大面积的连片土地出让给链主企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7874921.html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20 年1- 6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22,518.67 #-6.7% 107,671.0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30,580.3 -7.1% 71,436.80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18,145.6 -8.5% 43,379.35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4,117.9 -16.1% 10.787.1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12,434.7 -5.0% 28,057.45

(#为2020年1-3月数)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20
1-3
与2019年同期相比 2019
1-12
2020 年1- 6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福建 8,999.09 -5.2% 42,395.00 6,175.9 -3.2% 13,306.7
广西 4,670.85 -3.3% 21,237.14 2,180.3 -4.1% 4,694.7
海南 1,115.28 -4.5% 5,308.94 399.3 -12.3% 905.9
云南 5,107.77 -4.3% 23,223.75 #778.62 #-10.8% 2,323.7

(#为2020年1-5月数)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供参考,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7月29-31日 第4届广州复合材料及制品展览会 广州:广州琶洲.南丰国际会展中心 广州复材展览有限公司 http://www.compositesexpo.com/
2020年8月5-7日 第十七届广州国际纸展 广州:琶洲保利世贸博览馆一楼2号馆 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广东省造纸行业工会联合会、广西造纸行业协会等部门 http://www.paperexpo.com.cn
2020年8月14-16日 第11届酒店餐饮业博览会 广州:广交会展馆C区 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广东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广州市浩联展览有限公司 https://www.chcex.com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 有关香港的最新资讯、特区政府的重要政策及措施,请关注驻粤办的官方微信平台:

请关注驻粤办的官方微信平台

活动推介

● 「港品荟‧线上展览」

由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主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支持机构 ,于2020年7月15日正式上线。「港品荟」提供产品展示区、洽谈贸易区以及特别推介区等三大功能区域予参展商/采购商,为供需双方提供一个拓内销、促发展的机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KX0Ow0k7IS5BHdry_wEcgQ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香港
#2020年7月15日-2021年6月30日 「港品荟‧线上展览」 线上展览 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

其他经贸信息网页
《驻粤办通讯》集中报导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的经贸信息。如欲获取全国性或上述省份以外其他省份的经贸信息,请流览以下网页:

(1) 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商业资料通告 – 内地商贸资料库」网页
网址:http://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mainland/cic.html

(2)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bjo.gov.hk

(3) 香港特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sheto.gov.hk

(4)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cdeto.gov.hk

(5) 香港特区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wheto.gov.hk

(6) 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国贸易」网页
网址:http://www.tdctrade.com/chinatrademain/index_c.htm

此外,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的网站亦有提供有关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包括其出版的《珠三角通讯》的内容,网址为http://www.prdcouncil.org。而香港总商会亦设有专门网站报导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网址为http://www.chamber.org.hk/info/prd。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

《驻粤办通讯》订阅须知

如有兴趣订阅《驻粤办通讯》,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商会或公司名称、电子邮箱、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邮至 nl@gdeto.gov.hk 通知本办,并于邮件标题注明「订阅驻粤办通讯」。



免责声明

《驻粤办通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料搜集自有关网站、报刊媒体及其它机构等管道,并仅供参考之用。该《通讯》所载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办对于因使用、复制或发布该《通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其他展览活动信息网页

网站

网址

福建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展览预告)

http://www.xicec.com

广东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展览排期)

http://www.21cantonfair.com/pages/w.aspx?catid=8|31|55|117

深圳会展中心
(展览排期)

http://www.szcec.com/zgxgzx/zhpq/2011zlpq/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展览(展览计划)

http://www.gde.cc/exhibition/showexhibition.asp?order=2&type=1&years=2015

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zshjexpo.com/

中山市黄圃国际会展中心(展会预告)

http://www.hpexpo.cn/index.php?column=info&do=topic&cate_id=2

广西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安排)

http://www.nicec.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2&id=272

云南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kmicec.com/list877.aspx

香港

香港贸易发展局
(商贸活动)

http://www.hktdc.com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活动预览)

http://www.hkcec.com

亚洲国际博览馆

http://www.asiaworld-expo.com/html/zh/Defaul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