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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8月12日
(总第1230期)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以及(b) 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三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02dd1755a4684616935b04fd1e260c3e.shtm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08/11/c_1126355061.htm

2. 《深圳市口岸办关于全面启用跨境货车司机粤康码通关凭证的温馨提示》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上述《提示》,当中明确跨境货车司机入境前应在“粤省事”小程序准确申报运输作业任务相关信息。 自8月13日0时起,入境前必须提前完成申报(务必详细填写香港居住地址及收货单位地址) ,申报成功后将可查看72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证明,获取粤康码凭证,入境时必须出示通关凭证方可顺利通关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ka.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7994996.html
《深圳市口岸办关于全面启用跨境货车司机粤康码通关凭证的温馨提示》

3.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强化珠港跨境货车司机健康管理和服务保障措施的通告》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8月10日发布上述《通告》,自2020年8月8日6时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跨境司机入境前应在“粤省事”微信小程式中准确申报运输作业任务相关信息,包括作业目的地详细信息(工厂/仓库名称及所在街道)、内地手机号码及相关个人信息等;(b) 未安装GPS定位系统和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入境货车,需到指定场地(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境车道处)免费安装GPS和ETC系统;(c) 跨境司机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在申报运输任务信息后入境,按照申报行驶路线从口岸到目的地工厂仓库进行点对点运输作业;(d) 跨境司机运输作业范围仅限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不得前往内地其他地市;以及(e) 对于长居地为珠海的跨境司机,确需在珠过夜住宿的,须到指定酒店住宿并实施封闭管理,由政府补贴部分食宿费用。长居地为香港的跨境司机入境后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返港的,经核实后由所在区安排入住指定酒店,不得自行安排在珠过夜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engqin.gov.cn/zhshqxqzfmhwz/zwzx/tzgg/content/post_2622539.html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强化珠港跨境货车司机健康管理和服务保障措施的通告》

公开征求意见

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4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4日。主要内容包括:(a) 质量信用的记分对象包括产品和经营者,经营者分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含服务提供者);(b) 质量信用的记分周期为24个月。记分周期从首次产生质量信用记分当日开始计算,并动态保持最近24个月内的记分;(c) 质量信用分是起始分、奖励分、扣除分和修复分之和。记分对象如有失信行为则扣分;扣分后,如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对扣分进行修复;以及(d) 记分对象质量信用分扣至0分时锁定180日。锁定期内不可修复,并暂停扣分。180日后,恢复至起始分12分并重新记扣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amr.gd.gov.cn/hdjlpt/yjzj/answer/628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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