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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8月14日
(总第1231期)

通 告

2020《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

为推动粤港服务业合作,为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向政、商各界及消费者介绍其业务,提升企业在内地的知名度,协助企业开拓新的顾客群,和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者。驻粤办自2014年起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及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合作,联合汇编《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2020年起驻粤办重点发展《名册》网页版(www.hkservicedirectoryingd.gov.hk)及手机版,方便公众查阅。

  • 《名册》向内地政府部门、工商协会及企业家进行宣传,让业界认识贵公司的服务。
  • 通过简单的登记手续,企业的数据就可收录在网页版及手机版《名册》上,达到宣传效果。

欢迎下列企业,将数据提供《名册》免费刊载:

1. 港资(独资或合资)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开设提供服务的企业,或
2. 香港注册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
3. 跨国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其主要营运由位于香港的地区总部或分公司所监管的,
4. 企业由香港人担任持有人/合伙人/主要股东,或
5. 港资制造业企业中有为客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的, 例如产品开发、设计、检测、解决方案等服务。

有关《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的简介随附如下,以供参考。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pdf/pdf_20200611.pdf

有兴趣把企业数据加入《名册》的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九个城市提供服务的香港企业,请下载企业数据表格,填妥后按表格上所列方式交回。

在线填写企业数据:
https://mp.weixin.qq.com/s/WFBdLGue3nUGzoGykIQ1ZQ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下载企业数据表格: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docs/doc_20200611.docx

如有查询,请与驻粤办联系。

电话:(86 20) 3891 1220
传真:(86 20) 3891 1221
电邮: crd@gdeto.gov.hk
网址:http://www.gdeto.gov.hk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8月12日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2020年底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外贸企业申请,可合理变更短期险支付期限或延长付款宽限期、报损期限等;(b) 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内部风险管理要求,与资质较好的外贸类服务平台进行合作,获取贸易相关信息和资信评估服务,优化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更好服务外贸企业;(c) 尽快推动在有条件的地方新增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力争将全国试点总量扩大至30个左右,带动中小微企业出口;(d)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基金等方式,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以及(e) 对纺织品、服装、家俱、鞋靴、塑胶制品、箱包、玩具、石材、农产品、消费电子类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在落实减税降费、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稳岗就业、用电用水等各项普惠性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8/12/content_5534361.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20] 28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上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b) 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等;(c)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以及(d)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bd0401b6f5a84ac5a7dc83f9f9d96bd9.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3. 《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相关企业及运输工具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注)销手续,以及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公路车辆年审、验车手续的,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交备案登记表、备案变更表、年审报告书、验车记录表、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等纸质单证数据及相关随附单证;(b)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进出境、境内续驶手续,以及物料添加/起卸/调拨、沿海空箱调运、兼营运输工具改营、运输工具结关等手续的,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交纸质单证数据及相关随附单证,无需交验纸质证薄;以及(c) 因海关监管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提供纸质单证数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238911/index.html
《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1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上述《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b)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c)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9591538ccd764bb787e01e729fe0cbbb.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5. 《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国务院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上述《批复》。当中明确,同意商务部提出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海南、广州、昆明等28个省、市(区域)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全面深化试点期限为3年,自批复之日起算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8/11/content_5534081.htm
《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

6.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7日公布上述《基金指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a) 因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承担;(b) 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协商确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等相关事宜;以及(c)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但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财务顾问而免除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8/t20200807_381310.htm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 54号)

7.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于2020年8月7日联合印发上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到 2023 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b) 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全面排查现有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评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能力;(c) 加快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建设垃圾焚烧设施应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保障飞灰安全处置;以及(d) 已出台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并对厨余垃圾分类处理提出明确要求的地区,要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原则,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8/t20200807_1235742.html
《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8. 《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绿色数据中心(2020年)推荐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以及商务部办公厅等6部门于2020年8月6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所推荐数据中心应具备数据中心所有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数据中心产权清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3年(含成立不足3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基本条件;以及(b) 各数据中心对照《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价,填写自评价报告。达到绿色数据中心标准后,委托符合条件的协力厂商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形成协力厂商评价报告。自评价和协力厂商评价完成后,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8045053/content.html
《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绿色数据中心(2020年)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 [2020] 183号)

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8月6日发布上述《公告》。当中明确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包括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2008/t20200806_320557.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的公告》

10. 《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税务总局于2020年8月5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b)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影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影印机等;以及(c)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5535/content.html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

11.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公安部等6部门于2020年8月4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在全国各地均可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b) 进一步压缩开办时间。2020年年底前,全国实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更少;以及(c) 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8/10/content_5533679.htm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 [2020] 129号)

12.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爆电气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认监委秘书处于2020年8月4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由于疫情原因,认证机构不便直接派出检查员实施境外工厂检查的,鼓励利用网络平台远端审核或委托境外机构等方式开展境外企业的工厂检查;以及(b) 对于目前尚在申请过程的认证委托,要安排专人与企业逐一沟通,加大政策宣贯力度,主动提供技术服务,尽可能说明企业在2020年10月1日前获得认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nca.gov.cn/zw/tz/tz2020/202008/t20200806_60600.shtml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爆电气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13. 《八部门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8部门于2020年7月28日联合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对现行快递包装标准进行梳理评估,清理一批与行业发展和管理要求不符、内容互不衔接的标准;(b) 研制快递包装产品绿色设计标准,在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快递包装全生命周期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推进快递包装源头治理;注重包装设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推动环境感应和追溯技术纳入现有快递包装产品标准;(c) 制定逆向快递服务规范,制修订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末端设施标准规范,加入快递包装回收功能及要求,引导快递企业建立企业级回收体系;以及(d) 修订《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 4892)国家标准,统筹考虑适应实体管道和电商管道销售的商品包装及快递包装需求,确立三者协调的模数标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8/09/content_5533459.htm
《八部门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技 [2020] 126号)

14. 《五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央网信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个部门于2020年7月27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到2021年,明确人工智能标准化顶层设计,研究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研制的总体规划,明确标准之间的关系,指导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的有序开展;以及(b) 到2023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标准体系,重点研制数据、演算法、系统、服务等重点急需标准,并率先在制造、交通、金融、安防、家居、养老、环保、教育、医疗健康、司法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推进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8/09/content_5533454.htm
《五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标委联 [2020] 35号)

15.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年7月13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结合纠纷产生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b)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以及(c) 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wgk.mct.gov.cn/auto255/202007/t20200729_873774.html?keywords=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 [2020] 182号)

广东省政策

16.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0年8月10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享受2021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申报条件包括: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符合财关税 [2019] 38号附件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2》)有关要求,但《目录2》“执行年限”为“2020年”的不在本次申请范围等;以及(b) 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一式五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ii.gd.gov.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3063009.html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 [2020] 773号)

17.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8月6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到2023年底,各地级以上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生种类、数量基本匹配,利用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需求;以及(b) 推动全省新增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能力相较2018年分别增加36万吨/年和16万吨/年,新增利用处置能力155.54万吨/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3062384.html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0]329号)

18. 《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3日公布上述《条例》。主要内容包括:(a) 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b) 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形成先进生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学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c) 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者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标准全文,主动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变更情况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验证信息;以及(d) 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国(境)外相关团体、企业,共同制定先进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rd.cn/xwdt/202008/t20200803_172863.html
《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19.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商务厅于2020年8月3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对像是对广东省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给予支持;(b) 支持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就同一案件曾申报但未获得资助的企业,如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次申报;以及(c) 申报条件为广东省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com.gd.gov.cn/zwgk/ywtz/content/mpost_3058276.html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救济字 [2020] 1号)

20.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后续审批工作的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自8月1日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受理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和红外体温计等三种疫情防控产品不再纳入优先审批程序,按常规审评审批程序办理;(b) 自10月1日起,广东省各地市局发放的上述三种疫情防控产品应急备案凭证自行失效,企业不得再以应急备案凭证开展生产。应急备案凭证失效后,企业应按常规审批程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生产;以及(c) 应急备案凭证失效前,原已取得应急备案凭证的企业可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已应急备案产品申请开展应急审批的办理指引》提出开展应急审批的申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mpa.gd.gov.cn/xwdt/tzgg/content/post_3056972.html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后续审批工作的通告》(2020年 第64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7月2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在全国平均办理时间8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压缩3个工作日,确保符合规定的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提速到5个工作日以内;(b) 在疫情防控期间,网上无纸化申报范围扩大到全部出口企业、全部出口退税相关业务,可以只提供申报电子数据,暂无需报送纸质数据;以及(c)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办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按照“容缺办理”原则,及时先行审核办理退税,待疫情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20-07/31/content_68a23fec3a87454e85c0385e70dbbc6f.shtml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粤税发 [2020] 91号)

2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广东省财政厅于2020年7月6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调整;(b)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以及(c) 202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10元,全年1,320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3030483.html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规 [2020] 29号)

23.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2020年8月11日印发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办法奖励的金融企业应当同时满足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等条件;(b) 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须于达到扶持要求的两年内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视窗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政策兑现时间以各部门公告的时间为准;(c)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所申请并经审核评定的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帐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以及(d)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南沙区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gfxwj/qjgfxwj/nsq/qbm/content/post_6484998.html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4. 广州《黄埔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广州黄埔海关于2020年8月4日发布上述《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视窗”申报系统无纸化申报时,进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海关审核时如有需要,再予提交;以及(b)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视窗”申报系统上传检验检疫单证电子文件。如遇国际贸易“单一视窗”系统故障无法上传,可通过“中国海关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上传电子文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huangpu_customs/536775/536799/2986376/3225745/index.html
《黄埔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25. 深圳《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20年8月6日联合发布上述《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a)对于租用国有物业(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下同)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个体工商户,在有关减免物业租金规定的基础上,延长免租期限1个月;(b) 鼓励非国有物业出租人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加大政策宣传和倡导力度。对主动免租减租、表现突出的非国有物业出租人,各区(新区)应予以表彰、嘉奖;(c) 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通绿色信贷通道,设立租金支持专项贷款,增加优惠利率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以及(d)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63/content/post_7990726.html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4号)

26. 《深圳海关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互联网+保税物流”试点工作的通告》

深圳海关于2020年7月30日发布上述《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明确试点内容,试点企业范围及申请流程,监管模式及申报要求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shenzhen_customs/zfxxgk15/2966748/zcjd82/3212420/index.html
《深圳海关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互联网+保税物流”试点工作的通告》

27.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发布上述《通知》,决定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深前海规[2018]4号)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前海规[2020]4号,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content/post_7953716.html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

28. 《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于2020年7月28日印发上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或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是指在香港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香港法例《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机构;(b)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面向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包括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深圳单方资助的技术攻关项目,深圳单方资助的港澳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三类; (c) 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在职人员薪酬和一般行政开支;以及(d)明确申请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涉及资金使用和税务事项的执行方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63/content/post_7990689.html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

29.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财政局于2020年7月23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元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元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b)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及(c)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sz.gov.cn/szsi/sbjxxgk/tzgg/simtgg/content/post_7939663.html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42号)

30. 《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6日发布上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申请单位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允许排放总量、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时间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核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b)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持证单位应向颁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延续;(c) 排污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排污口,并设立标志;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强度)、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种类、方式、去向和时间符合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以及(d)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wgk/zfxxgk/zfwj/szfl/content/post_7960638.html
《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1号)

31.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20年7月13日联合印发上述《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 (a)本办法所指交通公用设施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交通枢纽、港口码头等交通公用设施(不含城市轨道、铁路、机场);(b) 建设单位开展现状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达到设计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邀请新增设施的管理部门参加;(c) 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以及(d)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未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经营者限期改正,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63/content/post_7990429.html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4号)

32.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a)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在深圳市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b)明确补贴标准,停发条件,资金列支,执行期限,办理流程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sz.gov.cn/xxgk/zcfgjjd/zcfg/jycy/content/post_7876541.html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

33.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市人民政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6日公布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以粤港澳大湾区最优质为目标完善珠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将仲裁、公证、调解、律师、法律援助等纳入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的工作体系;(b) 协调推进涉港澳民商事公证便利化,拓展公证便民举措。以横琴新区为试点,积极培育跨三地商事调解组织,搭建商事调解平台;探索建立我市与港澳调解组织互相聘任调解员、调解专家库成员机制;以及(c) 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吸引更多港澳律师来珠执业,支持我市律师事务所聘请港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来珠设立代表机构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rd.gov.cn/zhrdfb/202008/t20200806_58775006.html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市人民政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定》(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九届] 第二十三号)

34. 《横琴新区推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6日印发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约定期限之外的其他条款,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办公地与税收缴纳地须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人数须超过5人(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珠海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且以实际办公人数核实为准;以及(b)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根据申报要求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engqin.gov.cn/gkmlpt/content/2/2620/post_2620982.html#2130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推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5. 东莞市《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于2020年8月4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对象是对东莞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给予支持;(b) 支持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就同一案件曾申报但未获得资助的企业,如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次申报;以及(c) 申报条件为东莞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gboc.dg.gov.cn/gkmlpt/content/3/3223/post_3223268.html#257
《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的通知》

36. 东莞市《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8月10日印发上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国家批复的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期届满及具体项目实施完毕结束。主要内容包括:(a) 重点支持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及创新平台、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知识产权金融普惠及创新工程、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工程、高端智库报告发布专项工程、“直播经济”知识产权运营基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程等;(b) 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和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立项资助,由申报单位元或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具体建设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以及(c)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3/3232/post_3232503.html#684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 [2020] 52号)

37.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于2020年8月7日印发上述《扶持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包括在惠州注册和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惠州,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惠州;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两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且没有严重失信行为等;(b) 推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名校大院、科研机构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引进港澳创新资源,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以及(c) 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机构有资格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uizhou.gov.cn/zwgk/zfwj/bmgfxwj/content/post_3967064.html
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 [2020] 102号)

福建省政策

38.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于2020年7月6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元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元三项社会保险单位元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b)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2007/t20200706_5317628.htm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发 [2020] 4号

39. 《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政府于2020年8月6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通过稳住现有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岗位供给、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抓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促进相关重点群体就业、压实就业工作责任共6大方面17条,确保202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省会中心城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b)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就业满2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满6个月的,再按每人1,000元标准增加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等。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zl/szfbmjxsqxxgk/szfbmxxgk/fzsrmzf/zfxxgkml/whjyylshbzcjjydfmdzccsjqssqk/202008/t20200810_3412307.htm
《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综 [2020]

海南省政策

4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8月7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力争到2022年,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50亿元。到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培育15家跨境电子商务重点企业、1个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个离境(岛)购物载体、5个离境(岛)购物中心,总体发展水准位于国内前列;(b) 依据《三亚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大三亚”旅游经济圈的重点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合理布局协同推进,打造“一区、两园、两中心、大通道”的产业布局;(c) 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全程无纸化管理,促B2B合同、运单、支付凭证和发票电子化。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存储、通关及退换货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实施批量转关操作,降低管理和运输成本;(d) 对三亚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以及(e) 引进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国际贸易50强中对外贸易或者电子商务企业在三亚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等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2008/3493eba45aff48a8b7c5f892b760eafe.s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函 [2020] 207号)

41. 《关于明确2020年度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数据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7月23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2020年度,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6829元等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007/48361e88b5bc454ba3b0fe24cdd9674a.shtml
《关于明确2020年度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数据的通知》(琼人社发 [2020] 150号)

42.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征缴社会保险费等有关数据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海南省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7月3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2020年度海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上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等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007/b7ec19c734e54d79bea462be03654633.shtml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征缴社会保险费等有关数据的通知》(琼人社发 [2020] 132号)

43.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海南省财政厅于2020年7月1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b)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以及(c)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等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007/9f447ff4dfc947f9afc5ae4586b06017.shtml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琼人社发 [2020] 127号)

云南省政策

4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8月7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原则和“滇中成网、干线联动、点状布局”思路,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b) 全省各地新增和更新的公共领域乘用车(含巡游出租、网约、租赁、驾培及考试等乘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以及(c) 2021年底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首次年产销量达到5万辆的,按照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2022年底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首次年产销量达到10万辆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生产企业所在州、市(含滇中新区)各承担50%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008/t20200807_208579.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 [2020] 45号)

公开征求意见

45.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意见

江门市商务局于2020年8月10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主要内容包括:(a) 扶持方向包括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认定海关AEO高级认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发展、支持扩大进口、支持保税物流业务及支持加工贸易产能保存量;以及(b) 项目分批进行申报,企业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将申报数据提交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jiangmen.gov.cn/hdjlpt/yjzj/answer/6355
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询《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46. 《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意见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8月10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具备企业每年科技活动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3%,且不少于150万元等基本条件;(b)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按集中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1-2次;以及(c) 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辖区工信部门,由区工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hdjlpt/yjzj/answer/6342
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47.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于2020年8月7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3日。主要内容包括:(a) 家政服务企业为依法设立,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家庭护理、家庭教育、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企业;以及(b)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分为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管理能力、服务能力、财务能力和社会信用五个指标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u/av/ab/202008/20200802990500.shtml
公开征求对《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意见

48.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广州行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8月6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5日。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广州市医院与港澳医疗机构紧密合作,打造健康医疗高地。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穗投资办医;(b) 发展特色康复医学,实施中医药康复能力提升工程,提升中医药特色康复能力。借助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推进中医药交流合作;以及(c)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符合健康需求的产品,增加健康产品供给。鼓励社会捐资,完善资金来源多元化的保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健康类产品和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gov.cn/hdjlpt/yjzj/answer/6297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广州行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49. 《佛山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

佛山市商务局于2020年8月5日就上述《政策措施(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9日。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探索利用PPP、引导基金等多种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b)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市、区共同优先给予安排落实存量用地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以及(c) 在佛山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在缴纳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市民待遇,且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自住)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在佛山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士(金融业)参与内地从业资格(金融业)考试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foshan.gov.cn/hdjlpt/yjzj/answer/6282
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对《佛山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5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8月4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2日。主要内容包括:(a) 《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出口企业等;以及(b) 评定标准调整后,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出口企业申请调整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应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collect/myzj_discuss.jsp?id=2448&website=gdtax&view=1&webcode=gdsw&style=gdtax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51.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于2020年7月10日联合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3日。主要内容包括:(a) 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b) 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等方式认定;以及(c)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spp.gov.cn/tzgg1/202007/t20200710_472730.shtml
最高检、公安部就《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20 年1-6月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49,234.20 -2.5% 107,671.0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30,580.3 -7.1% 71,436.80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18,145.6 -8.5% 43,379.35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4,117.9 -16.1% 10.787.1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12,434.7 -5.0% 28,057.45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20
1- 6
与2019年同期相比 2019
1-12
2020 年1-6月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福建 19,901.39 0.5% 42,395.00 6,175.9 -3.2% 13,306.7
广西 10,206.04 0.8% 21,237.14 2,180.3 -4.1% 4,694.7
海南 2,383.01 -2.6% 5,308.94 399.3 -12.3% 905.9
云南 11,129.77 0.5% 23,223.75 941.29 -10.4% 2,323.7

经贸信息

● 2020 《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

为推动粤港服务业合作,为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向政、商各界及消费者介绍其业务,提升企业在内地的知名度,协助企业开拓新的顾客群,和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者。驻粤办自2014年起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及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合作,联合汇编《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2020年起驻粤办重点发展《名册》网页版(www.hkservicedirectoryingd.gov.hk)及手机版,方便公众查阅。

  • 《名册》向内地政府部门、工商协会及企业家进行宣传,让业界认识贵公司的服务。
  • 通过简单的登记手续,企业的资料就可收录在网页版及手机版《名册》上,达到宣传效果。

欢迎下列企业,将资料提供《名册》免费刊载:

  1. 港资(独资或合资)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开设提供服务的企业,或
  2. 香港注册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
  3. 跨国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其主要营运由位于香港的地区总部或分公司所监管的,或
  4. 企业由香港人担任持有人/合伙人/主要股东,或
  5. 港资制造业企业中有为客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的, 例如产品开发、设计、检测、解决方案等服务。

有关《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的简介随附如下,以供参考。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pdf/pdf_20200611.pdf

有兴趣把企业资料加入《名册》的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九个城市提供服务的香港企业,请下载企业资料表格,填妥后按表格上所列方式交回。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https://mp.weixin.qq.com/s/WFBdLGue3nUGzoGykIQ1ZQ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下载企业资料表格: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docs/doc_20200611.docx

如有查询,请与驻粤办联系。

电话:(86 20) 3891 1220
传真:(86 20) 3891 1221
电邮: crd@gdeto.gov.hk
网址:http://www.gdeto.gov.hk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供参考,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推介

● 「第128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广交会)

第128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展览规模、展区设置维持第127届基本不变。此届广交会拟于10月中下旬举办,具体举办形式届时将根据全球疫情情况和国内疫情防控要求确定。展出十六大类商品,分别为:电子及家电、照明、车辆及配件、机械、五金工具、建材、化工产品、新能源、日用消费品、礼品、家居装饰品、纺织服装、鞋、办公箱包及休闲用品、医药及医疗保健、食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cantonfair.org.cn/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0年8月14-16日 第11届酒店餐饮业博览会 广州:广交会展馆C区 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广东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广州市浩联展览有限公司 https://www.chcex.com
2020年8月25-27日 2020中国(广州)国际应急安全博览会 广州:保利世贸博览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研究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
广东省应急产业协会
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协会
广东省应急协会
国际应急管理学会
中机协消防基建设备专业委员会
中国劳动经济学会安全发展与管理专业委员会
http://www.cbfe119.com/gz/
*2020年9月17-19日 第83届全国药品交易会 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A区 国药励展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主办
中国国际商会东莞商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协办
https://www.pharmchina.com.cn/node/index?
#2020年10月中下旬 第128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 https://www.cantonfair.org.cn/

(#为推介活动,*为新增活动)

香港快讯

最新资讯

● 特区政府推出「再工业化资助计划 」资助设立智能生产线

特区政府于2020年7月27日推出「再工业化资助计划」(「计划」),旨在资助生产商在香港设立新的智能生产线。

香港的经济一向以服务业为主。随着近年创新及科技迅速发展,高端制造业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香港拥有世界级的大学和优秀的科研人才,经济自由开放,法律制度完善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是工业家(特别是从事高增值及高科技生产业务的厂商)设立生产线的理想地点。

为推动香港再工业化,特区政府在『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拨款20亿元推行『再工业化资助计划』,鼓励生产商在港发展以智能生产为基础的先进制造业,为香港本地经济寻找新增长点。

申请资格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成立的公司。

计划简介

(a) 特区政府会以1 (政府):2 (公司)的配对形式提供资助。资助上限为获批项目总开支的三分之一或1,500万元,金额以较低者为准。
(b) 资助范围涵盖在香港设立新智能生产线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机械/设备/仪器的购置、安装及投产成本、就设计及建立相关生产线而委聘技术顾问的费用、相关测试及员工培训费用等。
(c) 项目生产线整条或其大部份应符合「智能生产」准则,即在生产程序中透过综合和「智能」化方式应用智能科技,包括物联网、实时数据、应用数据分析及先进人机界面、人工智能/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自动化及机械人技术、传感器及致动器等。
(d) 项目一般应在24 个月内完成。

为确保获资助项目能在合理时间内为香港带来实质经济效益,除非获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事先书面批准,生产线于项目完成后的指明期限内(资助额500万元或以上为5年;资助额500万元以下为3年),不能转让予第三方或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创新科技署会为相关生产线设立法定押记,并在公司注册处登记该押记。

申请方法
「计划」全年接受申请。申请公司须先透过创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统 (https://itcfas.itf.gov.hk/itcfas/)登记其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数据,然后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

发放资助
资助款项将在申请公司完成项目、项目最终报告及最终审计账目获「再工业化资助计划」评审委员会及创新科技署接纳及创新科技署为相关生产线设立法定押记后,以发还方式发放。

详细数据及查询
就计划的详细内容和申请指南,请浏览创新科技署网站:
https://www.itf.gov.hk/tc/funding-programmes/facilitating-technology/rfs/index.html
电话:(852) 3655 5678
传真:(852) 2199 7004
电邮:rfs-enquiry@itc.gov.hk

● 有关香港的最新信息、特区政府的重要政策及措施,请关注驻粤办的官方微信平台:

请关注驻粤办的官方微信平台

活动推介

● 「港品荟‧线上展览」

由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主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支持机构 ,于2020年7月15日正式上线。「港品荟」提供产品展示区、洽谈贸易区以及特别推介区等三大功能区域予参展商/采购商,为供需双方提供一个拓内销、促发展的机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eb.zhanshangxiu.com/#/default/760ca0bb-700d-4431-8f5f-aa10884217bc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香港
#2020年7月15日-2021年6月30日 「港品荟‧线上展览」 线上展览 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为推介活动)

其他经贸信息网页
《驻粤办通讯》集中报导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的经贸信息。如欲获取全国性或上述省份以外其他省份的经贸信息,请流览以下网页:

(1) 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商业资料通告 – 内地商贸资料库」网页
网址:http://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mainland/cic.html

(2)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bjo.gov.hk

(3) 香港特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sheto.gov.hk

(4) 香港特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cdeto.gov.hk

(5) 香港特区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网页
网址:http://www.wheto.gov.hk

(6) 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国贸易」网页
网址:http://www.tdctrade.com/chinatrademain/index_c.htm

此外,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的网站亦有提供有关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包括其出版的《珠三角通讯》的内容,网址为http://www.prdcouncil.org。而香港总商会亦设有专门网站报导珠江三角洲的最新信息及各类活动的消息,网址为http://www.chamber.org.hk/info/prd。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

《驻粤办通讯》订阅须知

如有兴趣订阅《驻粤办通讯》,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商会或公司名称、电子邮箱、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邮至 nl@gdeto.gov.hk 通知本办,并于邮件标题注明「订阅驻粤办通讯」。



免责声明

《驻粤办通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料搜集自有关网站、报刊媒体及其它机构等管道,并仅供参考之用。该《通讯》所载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办对于因使用、复制或发布该《通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其他展览活动信息网页

网站

网址

福建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展览预告)

http://www.xicec.com

广东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展览排期)

http://www.21cantonfair.com/pages/w.aspx?catid=8|31|55|117

深圳会展中心
(展览排期)

http://www.szcec.com/zgxgzx/zhpq/2011zlpq/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展览(展览计划)

http://www.gde.cc/exhibition/showexhibition.asp?order=2&type=1&years=2015

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zshjexpo.com/

中山市黄圃国际会展中心(展会预告)

http://www.hpexpo.cn/index.php?column=info&do=topic&cate_id=2

广西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安排)

http://www.nicec.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2&id=272

云南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展会计划)

http://www.kmicec.com/list877.aspx

香港

香港贸易发展局
(商贸活动)

http://www.hktdc.com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活动预览)

http://www.hkcec.com

亚洲国际博览馆

http://www.asiaworld-expo.com/html/zh/Defaul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