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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8月17日
(总第1232期)

内地经贸快讯

1.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于2020年8月12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试点范围:全面深化试点地区为北京、海南、厦门、深圳、广州等28个省市(区域)。试点期限为 3 年,自方案批复之日起算。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人民银行制定政策保障措施;先由深圳、成都、苏州、雄安新区等地及未来冬奥场景相关部门协助推进,后续视情扩大到其他地区;(b) 全面探索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取消或放宽对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探索放宽特定服务领域自然人移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探索允许境外专业人才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国内职业资格和特定开放领域的就业机会,按照对等原则推动职业资格互认;(c) 全面探索提升便利水平:推进技术流动便利化,研究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体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完善支持创新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资金流动便利化,加快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完善外汇管理措施。推进人员流动便利化,推进签证便利化,健全境外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道;(d) 全面探索创新发展模式:推进区域集聚发展,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国家级新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等平台作用,推动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集聚发展,鼓励各地方探索建设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拓展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全球价值链,大力发展寄递物流、仓储、研发、国际结算、跨境租赁等新兴服务贸易;(e) 全面探索健全促进体系:优化促进机制,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交易伙伴加强合作。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为重点,探索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更好发挥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的贸易促进作用等;以及(f) 全面探索优化政策体系:完善财政政策,创新公共资金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方式。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拓海外服务市场,鼓励新兴服务出口。进一步发挥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和贸易新业态培育。拓展金融政策,拓宽服务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融资,发展创业投资。优化出口信贷和出口信保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8/14/content_5534759.htm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165号)

公开征求意见

2.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20年8月12日就上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主要内容包括:(a) 深圳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场主体服务平台举报、投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第六条);(b) 实施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九条);(c)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待遇,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应当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第十条);(d) 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不得制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政策措施。依法保障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一条);以及(e) 商事主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实行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除名或者作出强制注销决定(第二十六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rd.gov.cn/szrd_zyfb/szrd_zyfb_tzgg/202008/t20200812_19292336.htm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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