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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10月19日
(总第1251期)

内地经贸快讯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0月18日發佈上述《清单》,共六方面四十项。主要内容包括:(a)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註册制落地,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推进大数据平台及相关机制建设,支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研究论证设立数据交易市场或依託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b)营商环境方面,对于住所设在深圳的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时,简化註册流程,缩短註册时间,同时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探索政府有关部门与法院联动制度,建立信用修復机制。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c)科技创新体制方面,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推进外籍人才签证便利化,探索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便利和紧缺人才职业清单制度,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允许具有境外国际通行职业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专业人才按相关规定在深提供专业服务。放宽境外人员(不包括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以及(d)对外开放方面,完善国际法律服务和协作机制,以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为基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允许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xinwen/2020-10/18/content_5552152.htm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發展实施办法》公开徵求意见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2日就上述《办法》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截止日期是,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主要内容包括:(a)在深圳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第七条);(b)在深圳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第八条);(c)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需出国或赴台湾、香港、澳门的,市公安、外事、台办等部门应为其提供便利,并为总部企业向省公安部门申办深港两地车牌照等提供支持服务(第十五条);(d)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企业發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深圳市产业發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第十六条);以及(e)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深圳市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第二十一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fgw.sz.gov.cn/hdjlpt/yjzj/answer/7499
《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徵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發展实施办法>修订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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