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驻粤办通讯

2020年12月25日
(总第1266期)

通告

2021年内地劳动法和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广州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将于 2020年1月13日(星期三) 在广州市主办 「2021年内地劳动法和知识产权专题讲座」 ,邀请专家就下述主题进行解读分享——

  • 年度劳动法案例【主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艾律师】
  •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动态、中小企业品牌保护及热点案例【主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丁宪杰律师】
  • 案例解读港人内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便利措施【主讲:韬睿惠悦咨询公司咨询经理——张睿】
  • 简介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及「回港易」【主讲:驻粤办入境事务主任——莫蔼仪】
主 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时 间: 2021年1月13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至4时40分【下午2时开始签到】
地 点: 广州海航威斯汀酒店五楼-黄厅 【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 林和中路6号(近广州火车东站)】
费 用: 全免
语 言: 普通话及粤语

报名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docs/doc_20201223.docx

2020《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

为推动粤港服务业合作,为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向政、商各界及消费者介绍其业务,提升企业在内地的知名度,协助企业开拓新的顾客群,和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者。驻粤办自2014年起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及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合作,联合汇编《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2020年起驻粤办重点发展《名册》网页版(www.hkservicedirectoryingd.gov.hk)及手机版,方便公众查阅。

  • 《名册》向内地政府部门、工商协会及企业家进行宣传,让业界认识贵公司的服务。
  • 通过简单的登记手续,企业的数据就可收录在网页版及手机版《名册》上,达到宣传效果。

欢迎下列企业,将数据提供《名册》免费刊载:

1. 港资(独资或合资)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开设提供服务的企业,或
2. 香港注册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
3. 跨国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其主要营运由位于香港的地区总部或分公司所监管的,
4. 企业由香港人担任持有人/合伙人/主要股东,或
5. 港资制造业企业中有为客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的, 例如产品开发、设计、检测、解决方案等服务。

有关《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的简介随附如下,以供参考。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pdf/pdf_20200611.pdf

有兴趣把企业数据加入《名册》的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九个城市提供服务的香港企业,请下载企业资料表格,填妥后按表格上所列方式交回。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https://mp.weixin.qq.com/s/WFBdLGue3nUGzoGykIQ1ZQ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下载企业资料表格: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docs/doc_20200611.docx

如有查询,请与驻粤办联系。

电话:(86 20) 3891 1220
传真:(86 20) 3891 1221
电邮: crd@gdeto.gov.hk
网址:http://www.gdeto.gov.hk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

国务院于2020年12月22日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包括:(a) 2021年一季度要继续落实好原定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政策期限,做到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以及(b) 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实施期限由今年底适当延长。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premier/2020-12/22/content_5572293.htm

2.《商务部关于下达2021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于2020年12月22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对国家级贫困县供港澳活畜禽企业给予10%的额外补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2012/20201203025151.shtml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a)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b)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c)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0/art_c443d7b4d1424fc083db727dd26f6e75.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上述《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等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b)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及(c)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476581/index.html

5. 《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邮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及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21日联合印发上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到2035年,全面建成创新驱动、便捷高效、绿色共享、开放融合的粤港澳大湾区寄递服务体系,区域邮政业服务保障能力和同城化服务水平大幅提升;(b) 引导大湾区内地9市邮政、快递企业为港澳居民办理政务服务提供便利。推动粤港澳邮政企业加强合作,开发大湾区特色邮政服务,方便三地贸易往来;(c) 依托粤港澳国际金融枢纽建设,支持粤港澳邮政、快递企业提供便民利商的金融服务;以及(d) 充分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港澳邮政企业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和智能合作,推广港澳进口邮件「一点清关」模式,推动港澳进口邮件快件在线清关、在线缴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pb.gov.cn/zc/flfgjzc_1/202012/t20201221_3656022.html

6.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当中明确,决定废止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476531/index.html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2月20日发布上述《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广东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以及(b)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福建、广西、海南和云南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59928/content.html

8.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于2020年12月19日联合发布上述《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b)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前,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谘询。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实施投资;(c)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分为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审查。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以及(d)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012/t20201219_1255025.html

9. 乌克兰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带涂层碳化钢发起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表示,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带涂层碳化钢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txx/gwyxx/202012/20201203024859.shtml

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以及(b)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18/content_5570954.htm

11.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上述《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等;(b)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要求;以及(c)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475824/index.html

12.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启动2021年度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交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机构在舞台艺术、视觉艺术、文化遗产、文化创意设计、数字文化产业等领域,共同开展内容创作、制作与推广等方面;(b) 支持内地与港澳优秀文化艺术团体、旅游机构携手共同面向海外进行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c) 入选项目将予以小额奖励性经费支持,用于负担项目部分支出;以及(d) 2021年度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交流重点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hm.cefla.org/hmpms),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逾期申报系统将关闭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2/20/content_5571336.htm

13. 《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20年12月11日联合印发上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到 2025 年,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的资源化利用率力争达到40%;(b) 鼓励饮料灌装企业与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进口)企业合作,促进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分类投放、提高分类收集效率;以及(c) 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进口)企业可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规范回收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直接处置或由专业企业处置利用。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12/t20201216_1252920.html

14.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上述《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需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以及(b)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材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2/20/content_5571371.htm

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于2020年12月4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大型物业服务企业开放自有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功能,拓展服务范围,为中小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支持;(b) 以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为支撑,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通过线上预约,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保洁、送药等生活服务;以及(c) 鼓励物联网设备制造企业按照统一标准接入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并与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实现便捷数据交互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2/19/content_5571261.htm

16. 《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 给予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0年12月4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内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及投资经营情况,形成清单,及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信息;(b) 重点外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和通用设备、电子及通信设备、医疗设备、化工、汽车、医药等制造业关键环节外资企业,以及电子元器件、纺织服装制造等领域外资企业;批发、商务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餐饮、住宿、旅游、养老等商贸服务领域经营确有困难的外资企业;以及(c)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确保外资企业同等适用1.5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进出口银行5,700亿元新增贷款规模可用于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给予多元化、全方位金融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2012/20201217141514384.pdf

广东省政策

17.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制定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中共广东省第七届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上述《建议》。主要内容包括:(a) 探索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政策举措,深化粤港澳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转化等领域合作,提高广深港、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水平;(b) 优化金融空间布局,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携手港澳共建国际金融枢纽。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州期货交易所为核心,推进资本、期货等要素市场建设,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c) 推动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在更高起点上深化改革开放,加大内外贸、投融资、财政税务、金融创新、出入境等改革力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gdywdt/gdyw/content/post_3152459.html

18.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4日公布上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b)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c)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绿色施工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以及(d)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毁和破坏围护结构和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nbayarea.org.cn/policy/policy%20release/policies/content/post_304255.html

19. 广州《关于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创新创业孵化公共服务区主要引进港澳青年等群体的创业项目(含个人、团队及企业);(b) 申报对象包括创业团队或个人、初创企业以及非初创企业。申报对象应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和孵化培育潜力,符合技术、经营模式创新和带动就业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无知识产权纠纷及债务纠纷,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自愿接受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c) 对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项目(含个人、团队及企业)予以免租,免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thnet.gov.cn/thdt/tzgg/qtgg/content/post_6987765.html

2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5日公布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当中明确决定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rd.gov.cn/szrd_zyfb/szrd_zyfb_cwhgb/202012/t20201217_19371236.htm

2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11日发布上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当中明确了补贴范围和条件,补贴项目及标准,补贴申请程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80/content/post_8367979.html

22.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

深圳市财政局于2020年12月7日印发上述《规定》。当中明确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股东、注册资本变更备案的办理程序,以及深圳市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办公场所迁入深圳申请备案,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注销执业许可备案的办理程序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80/content/post_8367981.html

23. 珠海《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于2020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当中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从13%调整为1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其缴费比例维持为20%(含个人缴费比例)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bmgfxwj/content/post_2689256.html

24. 《东莞市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行动方案 》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于2020年12月22日联合印发上述《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符合条件的辖内银行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将便利化试点扩展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简化试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条件,节约企业单证准备和银行审核时间50%以上;(b) 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时,可凭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以及(c) 鼓励试点银行业机构依法合规为港澳居民办理见证开户,帮助港澳居民更好地融入湾区生活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jrj.dg.gov.cn/zwgk/jryw/content/post_3429168.html

25. 《关于东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计划的通知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于2020年12月3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从2021年1月起,东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3%过渡调整至全省统一比例14%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ghrss.dg.gov.cn/xwzx/gsgg/tzgg/content/post_3416422.html

海南省政策

26. 《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于2020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b) 被确认为高端、紧缺人才的个人,需要对其来源于海南的上述所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其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 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以及(c) 高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海南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nftp.gov.cn/zcfg/zcwj/hnzc/202012/t20201218_3309171.html

27. 《关于开展2020年海南省「千人专项」引才计划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引进对象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面向国内外重点引进支持一批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b) 引进对象应符合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知名金融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等条件;以及(c) 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登录海南人才工作网(http://www.hainanrc.gov.cn)下载并填写《海南省「千人专项」申报书》,2020年12月25日前按申报项目向受理单位申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nftp.gov.cn/zcfg/zcwj/hnzc/202012/t20201215_3308068.html

云南省政策

28. 《云南省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云南省财政厅于2020年11月20日联合印发上述《申报指南》。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对象为在云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投资项目服务于茶叶、花卉、水果、蔬菜、坚果、中药材、肉牛、咖啡、生猪等重点产业领域的食品加工企业;(b) 支持范围为企业从事上述重点产业领域,新建农产品加工厂房及购置设施设备、技术改造及科研、环保、质量控制设备设施投入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投资;以及(c)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企业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新增符合支持范围的资产性投资,实际完成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xt.yn.gov.cn/zwgk/fdzdgknr/jlm2ynsgxw/tzgggszdhzjcsx2ynsgxw/tbsx2ynsgxw/content_30398

29.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商业和办公用房改为租赁住房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7日印发上述《通知》,自2020年11月 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鼓励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参与昆明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b) 对依法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提供住房租赁及经纪代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以及(c) 房屋出租后,租赁企业必须在租赁合同订立后15个工作日内在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上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km.gov.cn/c/2020-12-17/3785067.shtml

公开征求意见

30.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南沙区司法局于2020年12月18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主要内容包括:(a) 扶持办法的适用范围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b) 享受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须满足注册地在法律服务集聚区,主管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为南沙区,经司法行政机关或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等条件;以及(c) 办公用房补贴的期限为5年,按照先支付后补贴的原则,从进驻单位实际支出租金的当月起算,以实际支出的租金为基准,第一年补贴比例为100%,第二年补贴比例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为25%,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得超过进驻单位办公用房租金的实际支出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zns.gov.cn/hdjlpt/yjzj/answer/9013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20 年1- 10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78,397.07 +0.7% 107,671.0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56,829.5 -1.6% 71,436.80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34,604.4 -1.3% 43,379.35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6,730.7 #-12.4% 10.787.1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22,225.1 -2.1% 28,057.45

(#为1-9月数据)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20
1-9
2019 年同期相比 2019
1-12
2020 1- 11 2019 年同期
相比
2019
1-12
福建 31,331.55 +2.4% 42,395.00 *11,390.9 *+4.8% 13,306.7
广西 15,999.07 +2.0% 21,237.14 4,308.6 +1.0% 4,694.7
海南 3,841.31 +1.1% 5,308.94 786.0 -3.0% 905.9
云南 17,539.76 +2.7% 23,223.75 *1,967.4 *+5.4% 2,323.7

(*为1-10月数据)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谘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谘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供参考,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谘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谘询服务’热线,谘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谘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谘询服务』热线

广州谘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谘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谘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谘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
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03室
邮编:430022
电话:(86 27) 6560 7300内线7334
传真:(86 27) 6560 7301
电邮:enquiry@wheto.gov.hk
网址:https://www.wh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1年3月4日至6日 第二十七届华南国际印刷工业展览会暨2021中国国际标签印刷技术展览会 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A区)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https://www.printingsouthchina.com/PRT21/idx/trad/%e9%a6%96%e9%a0%81
海南
2021年5月7日至10日 2021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 海南国际会展中心 商务部、海南省人民政府 http://www.hainanexpo.org.cn

(*为新增活动)

香港快讯

顾问合约CE15/2020(CE)「中部水域人工岛-勘查研究」提交意向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木工程拓展现正邀请有意进行本研究的顾问公司提交意向书。递交意向书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星期五中午12时正。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土木工程拓展署可持续大屿办事处高级工程师张柏坚先生( 电话号码(+852) 2231 4456 或电邮地址lantautomorrow@cedd.gov.hk)。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cedd.gov.hk/tc/tender-notices/consultancy-agreements/invitation-for-expression-of-interest/index.html

有关香港的最新信息、特区政府的重要政策及措施,请关注驻粤办的官方微信平台:

请关注驻粤办的官方微信平台

活动推介

「疫境下2021环球经济展望及香港出口挑战与机遇」网络研讨会

由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主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支持机构 的「疫境下2021环球经济展望及香港出口挑战与机遇」网络研讨会将于2021年1月5日举办。活动邀请专家分析环球经济前景、外汇走势、2021年香港出口挑战与机遇,以期协助香港出口商了解新一年的市场最新发展。活动费用全免。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pdf/pdf_20201126.pdf

「港品荟.在线展览」

由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主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支持机构 ,于2020年7月15日正式上线。「港品荟」提供产品展示区、洽谈贸易区以及特别推介区等三大功能区域予参展商/采购商,为供需双方提供一个拓内销、促发展的机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eb.zhanshangxiu.com/#/default/760ca0bb-700d-4431-8f5f-aa10884217bc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香港
#2021年1月5日 「疫境下2021环球经济展望及香港出口挑战与机遇」网络研讨会 线上 香港出口信用保证局主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为支持机构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7月15日-2021年6月30日 「港品荟.在线展览」 在线展览 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1年11月15日至20日 首届香港桂冠论坛 香港科学园 香港桂冠论坛 https://www.hklaureateforum.org programme@hklaureateforum.org

(#为推介活动)

免责声明

《驻粤办通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资料搜集自有关网站、报刊媒体及其它机构等管道,并仅供参考之用。该《通讯》所载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办对于因使用、复制或发布该《通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驻粤办通讯》简介

本《通讯》自2002年11月起每逢周五出版,并上载至本办网站(网址:http://www.gdeto.gov.hk中「驻粤办通讯」栏目),过往曾出版的《通讯》亦可于上述网站内找到。各位亦可于本办网站了解到本办为港商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详情,或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透过手机更便利地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驻粤办官方微信平台

《驻粤办通讯》订阅须知

如有兴趣订阅《驻粤办通讯》,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商会或公司名称、电子邮箱、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邮至 nl@gdeto.gov.hk 通知本办,并于邮件标题注明「订阅驻粤办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