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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粵辦通訊

2016年5月31日
(總第898期)

內地經貿快訊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廣東省人大於2016年5月25日公布上述《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a)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託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投資貿易規則體系,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強化國際貿易功能集成,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增強輻射帶動功能,建設成為粵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樞紐和全國新一輪改革開放先行地(第三條);

(b) 鼓勵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探索制度創新。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第四條);

(c) 其中,第六章專門提及粵港澳合作,要點如下(第四十七至五十六條):

  • 自貿試驗區應當在國家確定的框架下,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在金融服務、交通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科技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取消或者放寬對港澳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准入限制措施(第四十七條);
  • 自貿試驗區規劃建設粵港澳創新產業基地和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區,促進粵港澳服務要素便捷流動,推進粵港澳服務行業管理標準和規則相銜接,逐步試行粵港澳認證及相關檢測業務互認制度、服務業人員職業資格互認制度(第四十八條);
  • 自貿試驗區應當擴大對港澳航運業開放,建設粵港澳航運服務示範區,推動粵港澳航運物流服務自由化(第四十九條);
  •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與粵港澳商貿、科技、旅遊、物流、信息等服務貿易自由化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第五十條);
  • 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以人民幣進行新設、增資或者參股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等直接投資活動。探索自貿試驗區內的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自貿試驗區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開展與港澳地區跨境人民幣業務(第五十一條);
  •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動公共服務領域的支付服務向港澳銀行業開放,促進金融積體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和港澳地區互通使用。符合支付服務市場發展導向,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港澳資非金融機構,可以依法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推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外匯代兌點發展,便利港元、澳門元在自貿試驗區兌換使用(第五十二條);
  • 自貿試驗區應當發展與港澳地區保險服務貿易,探索與港澳地區保險產品互認、資金互通、市場互聯的機制(第五十三條);
  •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港澳在項目對接、投資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到境外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和能源資源開發(第五十四條);
  • 自貿試驗區建立粵港澳創業創新基地,完善創業創新扶持體系,為創業創新提供項目對接、創客空間建設、融資擔保等方面的支持(第五十五條);
  • 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粵港澳口岸通關模式,推進粵港、粵澳查驗單位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對廣東居民往來澳門、澳門居民往來內地推行一地兩檢、合作查驗、一次放行等查驗方式並逐步擴大適用範圍,探索對廣東、澳門居民實行入境查驗、出境監控的單向檢查模式。自貿試驗區對原產於港澳地區的常規商品簡化進口檢驗檢疫手續,對部分產品可以試行快速檢驗檢疫(第五十六條)。

(d) 第六章還提到自貿區與“一帶一路”建設(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條):

  • 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自貿園區合作,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片區與“一帶一路”沿線自貿園區之間稅收互惠制度,以及雙方口岸執法機構之間以“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為基本內容的合作機制(第五十七條);
  • 建立自貿試驗區對外投資綜合服務平臺,為境外投資風險諮詢、投融資方案設計、項目風險保障、銀行貸款配套等提供服務(第五十八條);
  • 自貿試驗區支持開展海上、陸路、航空貨運代理服務及多式聯運代理服務、集裝箱班列承包等業務,服務“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轉口貿易發展(第五十九條);
  • 自貿試驗區擴大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金融開放,推動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推動人民幣作為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跨境大額貿易計價和結算的主要貨幣。鼓勵金融機構完善在沿線國家自貿園區的分支機搆網路,提升跨境金融服務水平。 鼓勵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機構組建支持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金融服務聯盟(第六十條);
  • 支持自貿試驗區企業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自貿園區、國家合作開發具有絲綢之路特色的旅遊線路和產品,廣泛開展人文交流合作(第六十一條)。

(e) 其他章節涵蓋管理體制(第二章)、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第三章)、高端產業促進(第四章)、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第五章)、綜合管理與服務(第七章)以及法治環境(第八章)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rd.gd.cn/pub/gdrd2012/rdhy/cwhhy/1226/jyjd/201605/t20160530_153675.html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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